危险品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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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化学废弃物处置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4点击次数:527发布人:管理员

安徽农业大学文件

校行字〔2017〕41号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化学废弃物处置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化学废弃物处置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

2017年12月28日

安徽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化学废弃物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存放、使用以及处置等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或易制毒)、腐蚀、爆炸(或易制爆)、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参见国家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本办法所称的化学废弃物包括实验使用后剩余且无法使用而过期

的化学品(固体试剂、液体试剂、气体)、通过实验过程所产生的废物和化学品及废液沾染物。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废弃物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成员单位包括校办、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科技处、教务处、保卫处和生物技术中心。

第五条学校相关二级单位的职责: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本科教学实验室和院设科研平台的危险化学品

和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危险化学品的计划申购、存放与使用安全管理、废弃物的存放管理与组织处置、台账管理以及实验室日常各类安全管理等;

生物技术中心负责学校生物科技楼和工程科技楼的危险化学品和

化学废弃物的安全指导和监管工作;

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的安全指导、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监管工作;

科技处负责除生物科技楼和工程科技楼之外的其他各类校级和省

部级科研平台的安全指导、平台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监管工作;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负责各试验站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废弃物的安

全指导和监管工作,各试验站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

农业园负责大杨镇和郭河镇两园区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废弃物的

安全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仓库保管、发放等安全管理工作和化学废弃物处置的组织工作;

保卫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监管、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处置,以及对外联络工作。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一名行政负责人担任危险化学品和化

学废弃物安全管理负责人,并逐级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管理和化学废弃物妥善处理的责任机制,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和“谁产生、谁处理”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和化学废弃物处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台账,经常性地开展单位内部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保管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应按需、从严申报使用计划。凡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分学期申报危险化学品使用计划,经审批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自行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采购的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执行检查、验收、登记入库制度,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存放距离。

第十条国家严管的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应统一存放,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存放库内的照明要使用防爆灯,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保持库内空气流通,定期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仓库要经常性地开展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逐级报告。对错发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如数追回,并查明原因,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建立领导审批制和领用、使用责任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领取、使用、结存情况)登记,做到制度管理、安全第一。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必须坚持“谁领用谁负责”和“按

需领用”的原则。领取危险化学品人员必须为学校在职教职工,严禁指派学生领取危险化学品。领取危险化学品时,领用人应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领取后须尽快返回实验室,严禁随身携带、夹带剧毒化学品出入其他单位和部门。

各使用单位应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前应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技能的测试。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实验室)必须配备药品安全柜,领用的危险化学品应集中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登记和发放工作。使用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存放在药品安全柜里。

第十六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等设施。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重点加强对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药品的安全使用管理。对于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实验,指导教师及相关实验人员必须做好每天使用情况的详细记录,以便查核。

第十八条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使用单位和保卫处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事故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五章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九条实验室产生的化学废弃物按下列类别分类:一般化学废液、剧毒化学废液、废旧化学试剂、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化学固体废物、瓶装化学气体等。实验室应按“分类收集,集中存放,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收集、存放和保管各类化学废弃物。存放化学废弃物的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危险品”安全标志。

第二十条化学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

1.一般化学废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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