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储存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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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储存使用管理办法

一、油料管理

项目部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位置建立油库,并配置相应的容器、安全环保设施,设置专人负责油料的收发及油库的管理工作。

1.燃油管理

(1)燃油验收入库时应经磅称量,核准重量确认后方可验收入库。

(2)燃油领用发放时用油单位和使用人员必须核对油表起码和止码。对领用的燃油数量与油库管理人员进行核对后方能签字确认。

(3)运输车辆及自行轮式机械(如汽车吊、装载机等)原则上到油库加油。其他非自行设备及履带机械(如移动式空压机、钻机、挖掘机等)可选择合适的方法送至现场加油。

(4)燃油加注前应沉淀24小时以上;出油口须高出油罐(桶)10cm以上并定期清理、排放罐(桶)底部燃油中的杂质。

(5)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燃油在运输等各中间环节中灰尘、水分、杂质等混淆是混入其中,腐蚀发动机燃油系统。

(6)提倡傍晚(下班前)加油制度,夜间加满油箱,将油箱中的空气排出,减少冷凝的水汽没油箱壁沉入燃油中,腐蚀发动机燃油系统。

(7)用油单位需现场加油的应提前通知油库,说明需加油设备的具体位置、设备名称及用油型号以便安排送油。。

(8)油库原则只对项目内部所属各作业队供油。

(9)如果项目部所处位置比较方便,可在周边就近处选择指定一加油站供油,建立油料本加油制度,生活、运输车辆可以直接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2、润滑油管理

(1)按照经营管理部、材料部门核定的单机使用量发放。

(2)各使用单位用油需提前将所需润滑油型号、数量计划报材料部门审核、采购、保管。

(3)润滑油的保管以及发放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严禁混装、混合使用。各种油料应堆放整齐、标识清楚(标识牌上应注明适用机型)。

3、油料的回收

(1)各用油单位,在定期保养机械更换润滑油时,应将更换下来的废油分类摆放,并送回材料部门集中统一处理。严禁随意抛洒、倾倒废油和随地丢弃油桶。

(2)对于润滑油料的有回收价值的包装容器,油库管理人员一定要回收保管,定期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处理。

4、安全管理

(1)所有油料(特别是燃油)在运输、验收、储存、加注、以及设备的操作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要求进行,确保安全。

(2)油料库应做好库内库外的安全防范工作,配置合理的安全环保设施,并醒目

标识。库内油料应分类合理储存,标识明确。

(3)运输应注意途中的运输安全。

二、氧气瓶、乙炔瓶使用管理

1、氧气瓶使用管理

(1)氧气入库前应抽检,磅称称重、测压(抽检),确认后方可验收入库。

(2)禁止把氧气瓶和其他瓶放在同一仓库内。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同氧气瓶一起运输和存放。

(3)氧气瓶应装有防震胶圈,注意轻搬、轻放,防止剧烈震动和阳光直接曝晒,不得接触易燃易爆物和热源辐射加温,严禁用火焰烘烤,以免引起氧气气体膨胀而爆炸。

(4)氧气瓶阀冬季冻结时,可用热水或水蒸气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和钢材一类器具猛击,更不能猛拧减压表的高节螺丝,以防氧气大量冲出而造成事故。

(5)氧气瓶严禁沾染油脂,检查气瓶口是否漏气时可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试验,严禁用烟头或明火试验。

(6)开氧气阀时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联结的侧面,并缓慢开放,不要面对减压表以防发生意外事故。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瓶嘴的保护罩旋紧。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允许全部用完,至少应留有98—196Kpar的剩余压力。

(7)氧气瓶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火源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m。氧气瓶如果漏气应立即搬到室外,远离火源。搬时手不可接触气瓶嘴。

(8)在使用中氧气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赔偿。

2、乙炔瓶使用管理

(1)贮存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贮存量不得超过5瓶。

b.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明火”等标示牌。

c.贮存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应设有足够的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d.乙炔瓶应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严禁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贮存。

e.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和贮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0C,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f.乙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禁止敲击、碰撞,尤其禁止用铁制工具敲撞。

(2)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处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3)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焰烘烤,必要时可用400C以下的温水解冻。

(4)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

(5)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装在专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

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使用时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6)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乙炔瓶减压器出口与乙炔皮管,必须用专用轧头轧紧,不得漏气。其他部分漏气要及时处理。

(7)使用压力不得超过147Kpa,切割压力一般控制在19.6—29.4 Kpa,焊接压力9.8---19.6 Kpa为宜;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m3/h.瓶,以乙炔瓶表面不发汗为宜。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规定的剩余压力。

(8)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含铜量应低于70%。

三、火工材料管理

1、火工材料仓库要求

(1)火工材料库房的建造包括库房所处地点、安全距离范围、库房所用材料、布局、结构、库容量等必须符合公安部门规定,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建成后经当地县(市)公安部门、业主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包括附属设施)方可使用。

(2)按公安部门规定及库容量配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池、灭火器械。保持各类消防设施完好。

(3)按公安部门规定布置库区电气照明,不得在库区内私自安装照明及其它电器。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只准使用安全手电筒、汽油安全灯,禁止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4)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各种火工材料库,按要求设置防雷装置,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检测。

2、火工材料储存规定

(1)火工材料必须贮存在火工材料库里,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准在库外存放。

(2)储存的火工材料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3)火工材料库保管员必须持有效《保管员证》或经过相关的业务培训,必须掌握所管火工材料的爆破性能、特点等常识及其保管常识,必须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能时常检查库内、库外,排除安全隐患,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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