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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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危险物品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中毒、腐蚀、放射性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危险物品使用、储存、管理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
(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四、定义
危险物品指:爆炸品、强氧化剂、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物品、有毒品、剧毒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等。
五、职责
(一)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向公司认可的具有采购权的单位提出危险物品准确的申购计划。
(二)武保处是危险物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过程中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使用单位整改隐患;检查上述各环节的法律证件是否齐全,并督促相关单位到公安机关办理。
(三)采购单位协同武保处负责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包括危险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所需要法律证件的办理。
(四)装备处负责购买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器、设备。
六、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单位与生产经销单位签定购买合同时应到武保处备案。采购单位购买时应到公安机关办理所需的购买证和运输证后,方可到指定的生产经销单位购买。
(二)运输
运输部门运输危险物品时,应事先把运输的时间、路线、运输工具及所运品种、数量、起运和到达地点等情况报公安机关批准,押运员应由熟悉危险物品性能的专人持证押运,货物装卸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危险物品的储存
⒈危险物品入库前,应进行检查登记,填写《危险物品入库登记表》。(见附表1)
⒉应妥善保管好危险物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⒊应建立健全危险物品安全保管制度,设专人管理,专人看护。仓库、储存室和存放地点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泻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护林晒、调温、消除静电、报警、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⒋危险物品的存放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储存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特别是对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储存室内存放。具体内容见附录1《危险物质分类贮存规则》
⒌爆炸物品需要在专用仓库外临时储存的应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存放。
⒍仓库保管人员上岗前应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保管人员应熟练掌握危险物品的性质和保管技术要求,熟练掌握各类危险物品的事故处理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四)危险物品的领用
⒈危险物品的领用、发放,应有专人管理,详细登记危险物品的品种、数量,做到帐物相符,填写《危险物品领用登记表》(见附表2)报武保处备案。
⒉领用剧毒药品和爆炸物品时,应由二人以上领料、使用,领用数量不准超过当班的所需量,若有剩余应及时上交,不准擅自存放和转让。
⒊危险物品操作使用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熟悉规章制度,熟悉操作工艺,熟悉危险物品的特性,严格按标准化操作。
(五)危险物品的回收、废弃处置
对废弃的危险物品及其盛装容器,应设置暂存场所。场所应有防火、防雨淋、防渗漏等控制措施,以防废弃的危险物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对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盛装容器的处理,原则上由采购单位联系原供货单位或者生产厂家返收处理,但不得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盛装容器委托给处理资质不相符的厂家处理。
使用单位对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危险物品,应及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武保处备案,在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见附表3[危险物品回收登记表]、附表4[危险物品销毁登记表])。
(六)武保处每季度对使用危险物品的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备查,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书,责成责任单位按规定执行,并限期督促整改(见附表5[危险物品检查记录表])。
附表1:
危险物品入库登记表
附表2 危险物品领用登记表
记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