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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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保障人民群众生育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法规,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活动。

第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循国家的指导方针、政策、计划生育技术和服务程序,依法行使和履行计划生育政策,保护人民合法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国家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和医疗服务,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加强宏观管理,完善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和评估,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关爱儿童、尊重妇女、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计划生育和生育服务第六条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速度。

第九条推动计划生育技术创新,提供先进和可靠的计划生育技术,保障计划生育手术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加强生育服务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手续办理,保障妇女、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人口统计与信息管理第十一条加强人口统计工作,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人口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推动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了解人口数量、结构变化,为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人口预测和评估机制,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科学指导。

第十四条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管理和利用,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四章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第十五条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划和政策,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六条加大投入,优化人口与计划生育资源配置,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七条支持特殊困难家庭的生育服务,提供相关社会保障和优待政策。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6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修正案的全文,供大家参考!(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6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发布单位】817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8-03【生效日期】199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凡居住在我省境内的公民和户口在我省离开省境的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

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和计划外生育。

第四条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全社会都应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第五条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禁止妨碍计划生育公务的行为。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规划和人口年度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民政、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2024年湖南产假一共多少天

2024年湖南产假一共多少天

2024年湖南产假一共多少天湖南省的女方产假为158天,男方的陪产假为20天。

新的国家人口与_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对此,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原有的晚育产假规定,改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共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

“也就是说,修正案草案通过后,今后在湖南,不管生一胎还是生二胎,享受的产假时间是一样的,都是158天。

”湖南省卫计委主任张健对此解释道。

按照原有的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是98天,《湖南省人口与_条例》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晚育产假30天以及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产假30天。

产假工资发多少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因此产前15天不能按照产前假支付工资,而应该按照产假标准支付工资。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或者等于女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则女职工只能拿到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和工资不能同时得到。

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休产假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职工休产假需要提供下列资料:当地_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职工的体检证明;职工的请假条等。

职工生育时一般可以休九十八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湖南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度第五次修正版)

湖南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度第五次修正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五次修正版)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024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4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4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文明、依法、适度生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第二章生育政策第五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公民生育子女应当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的生育政策,合理规划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第六条实行生育登记制度。

公民在生育前应当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登记。

第七条公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九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生育政策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出生缺陷干预等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条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和湖南省规定的休假待遇。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二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十三条奖励和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2024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详细内容,旨在为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明确的生育政策指导和法律责任依据,以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8-2019】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word版本 (1页)

【2018-2019】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word版本 (1页)

【2018-2019】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导语:等来等去,终于等到新计划生育法的出台,下面小编整理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欢迎大家阅读!关于生育政策,《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这里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

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时限予以明确同时,对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时限予以明确。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夫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优待和奖励。

此外,还确定了终身未生育享受奖励政策的年龄界限(女方年满35周岁、男方年满40周岁),达到年龄界限即不宜再生育的按原政策享受奖励待遇,未达到年龄界限的即可以生育而不生育的不再享受奖励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

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解读资料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解读资料

《条例》修改的亮点和遗憾
• 亮点: • 1.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 2.取消了一系列对群众的限制性措施 • 3.强化了出生缺陷防治措施 • 4.创新了子女数量计算 • 5.男方护理假天数增加 • 遗憾: • 1.增加婚假的规定没有写进去 • 2.再生育条件规定偏严
一、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 1.法制统一的要求
• 上位法《人口计生法》作了修改。
• 2.全面两孩政策落地的需要
• 《人口计生法》规定了一对夫妻有生育两个子女的实体权 利,实体权利需要程序权利加以保障。
• 3.重构法律制度的需要
• 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要求计划生育工作理念和工作措施 进行全新的转变。原《条例》确定的各项法律制度是与一 孩半的生育政策相配套的。新《条例》需重构一套与全面 两孩政策相配套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需澄清的几个问题
• 1.《条例》大还是红头文件大?
• 人治: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口头 • 《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效力大于红头文件。红头文
件中,经过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可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非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 2.《条例(2016版)》的施行日期
• 《条例》自2003年1月1日生效,《修改决定》自 公布之日即今年3月30日起施行。修订重新确定 施行日期,修正沿用原施行日期,只有修改的内 容自公布之日或者规定的日期开始施行。
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23条,整条删 除5条(原第16、17、18、26、39条)。 《条例(2016版)》共7章49条。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一)生育政策及配套制度 • 1.生育政策总原则(第14条第一款):提倡一对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 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城乡一致、区域一致、民族一致 • (1)如何理解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收养子女和以前婚姻形成的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 婚姻存续期间的再婚夫妻,其再婚前后生育的子 女合并计算 • 不能设置障碍,提供便利条件。

湖南省二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湖南省二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2019年湖南省二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湖南省二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本)(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正)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正)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9修正)【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8.03【实施日期】199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居住在我省境内的公民和户口在我省离开省境的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

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和计划外生育。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全社会都应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禁止妨碍计划生育公务的行为。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规划和人口年度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3月通过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湖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首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该条例强调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男女平等和保障儿童权益,坚持人口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相协调,坚持全民参与和政府主导的原则。

这些原则为湖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其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和职责。

根据该条例,湖南省将建立健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体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建立健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这些规定为湖南省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了明确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有利于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外,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的保障措施。

根据该条例,湖南省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的均衡发展,加强生育保健服务和儿童保健服务,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

这些措施有利于改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总的来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湖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该条例,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的质量提升,为湖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口基础和人力资源保障。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9)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9)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9)【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湖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8.03【实施日期】1999.08.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于1999年8月3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8月3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二、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规划和人口年度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第七条和第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民政、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修订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修订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修订
第一,强化计划生育责任。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
同承担计划生育义务,并且责任更加明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
式强行迫使、干涉、限制夫妻生育,确保夫妻自主决策和平等选择生育。

第三,强化计划生育管理。

新修订的条例将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
督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
策的个人和单位,将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
条例还规定了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
积极参与到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来。

第四,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新修订的条例对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政策
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对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政策,将根据国家和省
的政策变化进行调整和适应。

对于特殊人群,政府将加强帮扶和保障措施,保障其生育权益。

第五,加强宣传教育。

为了增强社会公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知度和
遵从度,新修订的条例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政府将加大宣传力度,开展
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度。

同时,还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设备的培训和推广,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
质量。

总之,新修订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进一步加强对计划生育
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还将改善生育服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计划生育政策
的理解和支持度。

这将有助于推动湖南省人口形势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法规类别】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1.23【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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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11-05
导语:等来等去,终于等到新计划生育法的出台,下面小编整理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生育政策,《条例(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是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是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这里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

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时限予以明确
同时,对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时限予以明确。

《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夫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优待和奖励。

此外,还确定了终身未生育享受奖励政策的年龄界限(女方年
满35周岁、男方年满40周岁),达到年龄界限即不宜再生育的按原政策享受奖励待遇,未达到年龄界限的即可以生育而不生育的不再享受奖励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

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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