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本义务是交货: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 基本义务是交货:实际交货和 交货
交付货物和单据转移所有权 交付货物和单据转移所有权 交货义务: 交货义务: 卖方货物品质担保义务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1.关于交货时间 1.关于交货时间 2.关于交货地点 关于交货地点: 2.关于交货地点: 3.关于移交单据 3.关于移交单据 4.关于货物品质担保 4.关于货物品质担保 货品检验 买方权利主张 5.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5.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6.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6.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三)、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是指在合同履行中一旦出现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 是指在合同履行中一旦出现了当事人所不能预见, 或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 或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 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迟延履行合同的责任。
民商合一的国家: 民商合一的国家:
只有民法典而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如意大利就只有民法典, 只有民法典而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如意大利就只有民法典,瑞 士只有债务法典。 士只有债务法典。它们只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设立了有关货物买 卖的规定。 卖的规定。
2.英美法 2.英美法
英美法系关于货物买卖的法律有两种形式: 英美法系关于货物买卖的法律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判例法, 一种是判例法,货物买卖的一般法律原则均是由法官的判 例确立的; 例确立的; 另一种是成文法,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的《货物买卖法》 另一种是成文法,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的《货物买卖法》 Act)和 美国统一商法典》 (Sale of Goods Act)和《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Sale of Act)。 Goods Act)。
4.2.2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成立统一法公约》 成立统一法公约》
于1930年由罗马国际 1930年由罗马国际 私法统一协会开始制订, 私法统一协会开始制订, 二战期间搁浅,1964年在 二战期间搁浅,1964年在 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 于1972年8月 年 月 23日生效, 日生效, 日生效 7个参加国家 个参加国家
于1972午8月18日生 午 月 日生 效,8个参加国家 个参加国家
没有起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 的作用, 原因:内容比较烦琐, 的作用, 原因:内容比较烦琐, 概念比较晦涩难懂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由于1964年海牙会议 年海牙会议 由于 通过的两项公约都未 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 买卖法的预期目的
3.关于移交单据 3.关于移交单据
《公约》第三十四条 公约》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 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 这些单据 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 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 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 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 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3.中国法 3.中国法
①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 年颁布的
定,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债权的规定,以及第六章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债权的规定,以及第六章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
②1999年颁行的《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 1999年颁行的《合同法》 第九章“买卖合同” 年颁行的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六)、仲裁条款
指规定双方当事人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争议, 指规定双方当事人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争议, 自愿提交第三方进行裁决的条款。 自愿提交第三方进行裁决的条款。
仲裁条款有如下三种法律效力: 仲裁条款有如下三种法律效力:
1、排除法院管辖 2、受理争议的前提 3、执行裁决的依据
2. 重要条款 (一)效力部分
1、合同的开头部分 2、合同的结尾部分 (与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的法律适用有密切关系) 与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的法律适用有密切关系)
(二)权利与义务部分(合同内容的主要部分) 权利与义务部分(合同内容的主要部分)
1、标的物条款 3、保留所有权条款 5、支付条款 2、价格条款 4、装运和保险条款
合同的有效应以合同成立时,所处的环境继续存在 合同的有效应以合同成立时, 为前提(合同基础论)。 为前提(合同基础论)。 在签订不可抗力条款时,一般采用综合的方式。 在签订不可抗力条款时,一般采用综合的方式。 )、免责条款 (四)、免责条款 是指因遇到法定或双方约定的免责因素出现而发 生损失,订约一方或双方不予负责的条款。( 。(与不可 生损失,订约一方或双方不予负责的条款。(与不可 抗力条款的区别) 抗力条款的区别) )、商检索赔条款 (五)、商检索赔条款 商检条款:哪个部门机构进行检验, 商检条款:哪个部门机构进行检验,在法律上作为 商品合格与否与双方当事人判决的一项重要证据。 商品合格与否与双方当事人判决的一项重要证据。
4.1.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1.法律性条款 1.法律性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 (一)、法律适用条款
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适用的 规定: 法律 适用《公约》 适用《公约》 按国际私法规则如 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不规定
(二)、诉讼管辖权条款 )、诉讼管辖权条款
诉讼管辖权条款是规定合同的有关事项发生争议 由何组织或何国法院行使该争议裁决权的条款。 后,由何组织或何国法院行使该争议裁决权的条款。 理论上讲,法律适用同管辖权是两个独立的问题, 理论上讲,法律适用同管辖权是两个独立的问题, 但在司法实践中, 但在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和适用法律又往往密切联系 在一起。 在一起。
2. 关于交货地点: 关于交货地点:
《公约》第三十一条: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 公约》第三十一条 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称移交给第一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称移交给第一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 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 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 特定货物 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 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 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 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 买方处置; 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买方处置; 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 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at the buyer’s disposal)
4.2 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
4.2.1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1.大陆法 1.大陆法
民商分立的国家: 民商分立的国家:
以民法为普通法,以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以民法为普通法,以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 可以适用于商事活动,但如属商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 可以适用于商事活动,但如属商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事项, 商法的有关规定。 商法的有关规定。 (法国、德国、日本等)
如涉及运输的还要承担以下义务
《公约》第三十二条 公约》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 (1)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 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 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 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 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 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 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 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 地点。 地点。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 (3)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 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 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 保险。 保险。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 委员会于1969年 委员会于 年 成立专门工作小组
1980年4月11日于维也纳 年 月 日于维也纳 1988年 1988年1月1日生 效 中国政府政府: 中国政府政府: 1981.9.30签署 签署 1986.12.1.1交存核准书 交存核准书
10年酝酿,1978年 年酝酿, 年酝酿 年 起草完成, 起草完成,四个部 分。适用范围;合 适用范围; 同成立;货物买卖; 同成立;货物买卖; 最后条款
1.关于交货时间 1.关于交货时间 《公约》第三十三条: 公约》第三十三条: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 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 在该日期交货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 (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 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 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 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 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在其它情况下, 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在其它情况下,应在 其它情况下 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索赔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的、 索赔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的、一旦 合同发生争议,使订约一方遭受损失, 合同发生争议,使订约一方遭受损失,受损一方如何 索赔。法院或仲裁机构是要根据索赔条款判断受损一 索赔。 方是否有索赔的权力,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等。 方是否有索赔的权力,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等。 索赔条款一般应有如下内容: 索赔条款一般应有如下内容: 1、索赔有效期 2、索赔范围 3、索赔证件
4.2.3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4.3 卖方与买方义务 4.3.1 卖方义务
《公约》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 公约》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 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货物,
沈阳工业大学经济学院 张孟才
货物买卖法概述 4.Biblioteka Baidu 国货物买卖法概述
4.1.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概念: 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
卖合同。 卖合同。
特征: 特征:
1、商品跨越国界,营业地在不同国家,货款反向流动。 商品跨越国界,营业地在不同国家,货款反向流动。 2、非即时清结,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的履行总有一段时间间 非即时清结, 隔。(有汇率风险) 。(有汇率风险) 有汇率风险 涉及国际运输、国际保险、 3、涉及国际运输、国际保险、国际结算与支付等其他国际 问题。 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不仅对受本国法律且受他国法律约束。 4、国际货物买卖不仅对受本国法律且受他国法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