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民间借贷案件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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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王三诉杨玲、李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告杨玲、李仪于2016年1月20日之前共同连带偿还原告王三借款款项19.5万元,款项共分十期支付;其中第一期2万元于2015年4月20日前支付;第二期2万元于2015年5月20日前支付;第三期2万元于2015年6月20日前支付;第四期2万元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第五期2万元于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第六期2万元于2015年9月20日前支付;第七期2万元于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第八期2万元于2015年11月20日前支付;第九期2万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第十期1.5万元于2016年1月20日之前支付。(王三接收上述款项的银行账号:62220*****************,持卡人王三,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城南支行)。
2、如果两被告未能按照上述任意一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付款,原告可就全部款项立即申请执行,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计算利息至款项的实际支付之日时止。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保全费计1795元,两项合计4357.5元,由原告负担2178.75元,被告负担2178.75元(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原告:被告: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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