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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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心评标专家管理实施意见

招投标中心评标专家管理实施意见

评标专家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确保评标活动公正、公平、科学、廉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评标专家是指进入“评标专家库”,为公司招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意见适用于在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的推荐、资格认定及管理。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由招投标平台组建并实行动态管理。

由招投标平台人员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进行监督,以及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和违纪行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成立评标专家考核小组,该小组由招投标平台、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专家的资格认定、调整与考核工作。

第六条对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积极参加平台组织的评标工作。

第二章专家的条件与产生第七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二)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的在职人员;(四)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营管理(或经济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并具有与招投标项目相关的业务水平;(五)坚持原则、秉公处理、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工作责任心强;(六)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一)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申请人按照附件要求填写《评标专家推荐表》,并附相关证件和材料,提交至招投标平台。

(二)评标专家考核小组进行资格复审,对符合条件的人择优入取;(三)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过培训和考核后,进入平台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组织招投标的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三)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四)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按分工独立进行评标,提出评审意见。

千万不要错过!超全面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合集

千万不要错过!超全面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合集

千万不要错过!超全面的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合集近日,多地发布了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的最新标准,这期小编为大家汇总了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1、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公布《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2号)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的时间计算。

政府采购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参加项目评审地点签字报到开始至评审结束。

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即为政府采购评审结束。

(一)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评审专家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3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

(二)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评审专家参加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2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800元。

市县级也可参照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执行。

(三)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的误工费,误工费在评审劳务报酬中列支。

(四)交通费、住宿费。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中。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本人申请评审专家注册时申报的工作地以外的地区)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得低于以上标准。

2、浙江省综合性评标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杭州6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为进一步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经征询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对进入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分中心)交易的项目,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浙财采监〔2017〕3号通知的标准执行。

豫招联字[2012]01号(专家费)

豫招联字[2012]01号(专家费)

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文件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文件豫招联字[2012]01号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为规范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的相关规定及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对部分外省及省辖市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的调研,经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特提出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供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一、凡从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成立的评标专家库(含省辖市分库)中抽取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或因特殊需要经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聘请或抽取的省外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结束后即可获得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二、参与招标评标活动的招标人和有关监督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禁止接收任何形式的报酬。

三、评标专家的评标劳务报酬为税后最低标准,由招标人以现金方式支付,支付时须经评标专家签领。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评标工作时间分段计算(具体支付标准见附表)。

四、在本地评标的时间从评标专家到达集中地点起至评标报告完成止;异地聘请或抽取的专家评标时间计算从集中出发开始至评标报告完成后专家返回到集中地点为止;除评标时间外产生的误工费、加班费招标人应当酌情给予补贴。

同一评标委员会承担多个标段或多个项目(监理、施工等)评标的、非因评标专家自身原因导致评标时间向后推迟的,一律按综合(实用)评标时间计算;评标当天不能完成的,第二天重新计算;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确需住宿的,其食宿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五、当日评标时间超过12:00时或18:30时不能完成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应为评标专家提供午餐或晚餐,用餐标准应不低于20元/人,用餐或休息时间不包含在评标时间内。

六、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因存在回避、健康、能力、违纪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因特殊情况必须中途离场的,不支付评标劳务报酬;按规定应当更换评标专家并由其重新评标的,其劳务报酬与其他评标专家同等对待。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国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最新标准(2018年)

全国各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最新标准(2018年)
地区
标准
文件依据
北京
(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元。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7〕554号)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支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行评审即废标或终止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人的费用。
(三)评审地点路程较远的,可适当补助不超过100元/人的交通费。
河北
山西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10号)
江苏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项目:半天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号)
(二)单一来源、询价,以及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四)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自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全体成员进入评审室签到后开始计算。
山东
一、正常评审项目;进入评审环节后中止的项目。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
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评标专家劳务费领取备案登记表(1)

评标专家劳务费领取备案登记表(1)
2.复议:专家200元,若因专家评标失误、差错而复议的,只复议支付专家劳务交通费每人100元。因代理机构过错引起的质疑和投诉所发生的复议费用专家每人200元。
4.省内市外专家劳务交通费,评标时间小于或等于3小时按10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加发100元,不足半小时不加发,达到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加发,2000元封顶;
评标专家劳务费发放登记备案表
单位:元
项目名称:
评标地点:
开标日期:
电 话:
招标人(代理机构):
电 话:
业主代表:
电 话:
监督人员:
评审时段:
时 分至 时 分 合计: 小时
相关依据:依据《洛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洛采购[2019]3号),按照《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明确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劳务费等标准的通知》(洛财购〔2015〕10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豫财购〔2017)9号)相关要求。
发放标准:
1.正常情况:专家劳务小于或等于3小时按4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加发100元,不足半小交通费时不加发,达到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加发,1200元封顶。
3. 废标情况:a.开标后1小时(含)内,专家每人100元;b.开标后2小时(含)内,专家每人200元;c.超过2小时的,专家按标准发放。
5.市内专家到评标现场后,如果该专家是应回避的专家,则发放100元交通费请其回避。
6.专家因交通堵塞等本人原因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费100元。

签字
联系电话
监督人员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防止评标专家违规索取。代理公司发放费用时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在监控下清点发放到评委手中,此表由每场监督认真填写留档备查。

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

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

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评标专家劳务费是指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所享受的劳务报酬,它是评标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时,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因素,以确保评标专家能够得到合理的报酬,从而保障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首先,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是制定劳务费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

评标专家是评标工作中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专业水平直接影响着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越高,他们所应得到的劳务费也应相应提高。

在制定劳务费标准时,应该根据评标专家的专业资质、工作经验、学术成就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其劳务费能够反映其专业水平。

其次,评标专家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也是制定劳务费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

评标工作通常需要评标专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尤其是在评定复杂项目或大型项目时,评标专家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更是巨大。

因此,在制定劳务费标准时,应该根据评标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和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的计算,以确保评标专家能够得到相应的报酬。

此外,评标专家的工作环境也应该纳入劳务费标准的考量范围。

评标工作通常需要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下进行,这包括评标场地、工作设备、工作条件等因素。

评标专家需要在良好的工作环境下进行评标工作,以确保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因此,在制定劳务费标准时,应该考虑评标专家所需的工作环境,并提供相应的补贴或福利,以满足其工作需求。

综上所述,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评标专家能够得到合理的报酬。

只有这样,评标专家才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确保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的制定是评标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重视。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指导意见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指导意见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指导意见为提高评标工作质量,规范评标劳务报酬,维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

一、评标专家受聘从事评标、资格预审、复核工作的,应当获得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二、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评标劳务报酬按评标活动的时间分段计算,每人每天不得多于1000元(具体支付标准见后)。

三、评标地点较远的,专家接送及交通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一)主城区的评标专家(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和巴南区)到主城区以外或在主城区较远地点评标的,原则上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送评标专家到评标地点;(二)其他区县的评标专家跨区县评标的,原则上自行到评标地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其不低于往返公共交通合理费用另行支付长途交通费用(搭乘出租车须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五、非评标专家原因评标工作推迟或取消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评标专家,并向已到场评标专家支付不低于往返一趟的交通费补偿。

六、下列情况不支付评标劳务报酬:(一)评标专家未完成评标工作擅离评标现场;(二)评标专家不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导致复核。

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单位:元/人评标时间(T)T≤4小时4小时<T≤6小时6小时<T≤8小时8小时<T≤10小时注:1.评标时间从评标专家统一集中起至评标结束时(即评标报告完成)计算。

其中,评标专家离开评标室后的休息和吃饭时间除外。

2.同一评标委员会承担多个项目或多个标段评标的,按评标时间计算评标劳务报酬。

3.评标时间超过一天的,次日重新计算,评标报告应当对此进行合理解释。

4.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基本交通费用已经含在评标劳务报酬里面。

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XXX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指导意见

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指导意见

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指导意见
云建招[2006]2号
各州市招标办、交易中心:
为确保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作,维护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各地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情况调查研究后,并参考原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1、凡依法从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中抽取的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工作后,应当获得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2、劳务报酬的支付以实际评标工作时间,按8小时工作日的天数计算,从评标专家开始评标至评标工作全部结束止(即评标报告完成),不足一天的算一天。

3、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向评标专家支付不低于200元/天的劳务报酬,昆明地区的评标专家按不低于300元/天支付劳务报酬,超出法定工作时间或节假日评标的,应在参照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给予补助。

4、评标专家异地出席评标工作时,按照不低于往返公共交通(其中乘座飞机、火车软席须征得招标人同意)实际费用及往返路途补贴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的食宿费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5、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的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各地应有具体措施,确保评标专家获取劳务报酬。

6、评标专家到场后,非评标专家的原因导致评标专家不能参加该次评标工作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评标专家不低于50元的补偿,并承担专家往返的交通费用。

7、招标人组织专家对拦标价进行审查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豫发改法规[2014]344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4〕344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直有关部门:随着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逐年增多,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中心)在招标投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我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一些行为违法或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社会反应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的相应资格等级范围和招标人委托代理的权限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制止和取缔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禁止非法租借、伪造、涂改使用代理资格证书和代理业绩,禁止低价恶性竞争。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严禁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招标人或者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严重违规违法的,依法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二、明确职责定位,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中心)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中心)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信息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便利。

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中心)为招标投标各方服务,应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能代替招标人职责,不能扮演招标代理机构的角色,不能代行行政监督职责。

不得越权或者非法干涉应由招投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的事项,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过程,影响开标、评标、中标结果。

关于完善政府采购专家评委评标机制的思考和建议

关于完善政府采购专家评委评标机制的思考和建议

关于完善政府采购专家评委评标机制的思考和建议关于完善政府采购专家评委评标机制的思考和建议政府采购其实就是专家评委采购。

专家评委的专业知识水平、评标态度、工作责任心直接影响着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成功与否。

笔者从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多年,发现在实际采购操作过程中,特别在评标、定标的关键阶段,专家评委有时却并没有发挥出专家的作用,造成中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价格很不理想,集中采购机构似乎好心办成了坏事,采购人、供应商不时埋怨、投诉,给政府采购的阳光形象、声誉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一、当前专家评委评标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当前的实际工作中,没有具体约束专家评委评标的体制机制,导致一些专家评委有些时候在评标室内评标时,没有完全尽到作为评标专家应尽的责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不看标书,脱稿打分。

有的评委自以为对投标人的情况熟悉,投标人花上多少个日日夜夜精心编制好厚厚的一本投标文件,他评标时翻都不翻一下,拿起笔就按照自己心目中的投标人优劣直接填写评分表。

评标时是该就事论事,还是就人论事?如此看菜下筷,带观点评标,导致公平、公正大打折扣。

二、仓促下笔,敷衍了事。

遇上大的采购项目,有时投标人较多、评标时间紧迫,但有的评委来也匆匆,去也匆匆,评标时谈笑风声,临要下班了就急翻标书瞎打分,或借口有事,随便填好评分表应敷了事。

对待严肃的评审工作态度草率、轻慢,你暗示他应该对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打分时,他却道:我的评分表我签字我负责!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有苦难言、哭笑不得。

三、避实就虚,得过且过。

由于诸多原因,有的评委与投标供应商很多都脸熟,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担心评标内容泄漏,于是评标时充当老好人,抱着谁都不得罪的态度,都给高分,滥竽充数。

四、附炎趋势,奉迎讨好。

专家评委很多是采购人行业里的拔尖人才,与采购人领导都是老朋老友的,抱着迎合采购人的心理,于是评标时看采购人的脸色行事,有意无意的征求采购人的意见,或者直接请采购人评标前先发表一番自己的倾向性意见,走过场,评标结束时还喜形于色,我们是为业主服务的,皆大欢喜,皆大欢喜,严肃的评审工作流于形式,无形中也给其他投标人授人以柄:我早就知道是这样的结果,我说不来陪标的。

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省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设立评标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专家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其特别规定。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建设、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各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50人;(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不得被聘为评标专家。

第七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条件进行评审,并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管理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允许。

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住手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5•【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修订)(2014年12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23年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共享,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以及其评标专家的入库、抽取、管理、退库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全省统一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并协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参与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与国家有关评标专家库和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互联互通,推进专家资源共享。

第二章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应聘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和电子评标基础能力;(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

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

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来源时间:2012-3-15 12:21:06 编辑:zjw 豫招联字[2012]01号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的相关规定及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对部分外省及省辖市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的调研,经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特提出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供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或因特殊需要经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聘请或抽取的省外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结束后即可获得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式的报酬。

,支付时须经评标专家签领。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评标工作时间分段计算(具体支付标准见附表)。

取的专家评标时间计算从集中出发开始至评标报告完成后专家返回到集中地点为止;除评标时间外产生的误工费、加班费招标人应当酌情给予补贴。

同一评标委员会承担多个标段或多个项目(监理、施工等)评标的、非因评标专家自身原因导致评标时间向后推迟的,一律按综合(实用)评标时间计算;评标当天不能完成的,第二天重新计算;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确需住宿的,其食宿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12:00时或18:30时不能完成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应为评标专家提供午餐或晚餐,用餐标准应不低于20元/人,用餐或休息时间不包含在评标时间内。

或者因特殊情况必须中途离场的,不支付评标劳务报酬;按规定应当更换评标专家并由其重新评标的,其劳务报酬与其他评标专家同等对待。

内的,原则上应当按通知要求自行到达集中地点;被抽取的本市所属县(市)及省内周边地市的评标专家,原则上由招标人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全程接送和安全保障;被抽取或聘请的路途较远、不便接送的省内外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当按照不低于其往返公共交通合理费用的标准支付长途交通费用。

说明原因,并补偿其基本交通费和误工费50元;评标专家属于本市辖区以外的(含本市所属县(市)),在按实用时间支付劳务报酬的情况下,还应按照不低于其往返公共交通合理费用的标准支付长途交通费用,其中乘坐飞机、火车软席的须征得支付报酬方同意。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标准一览 :地区标准文件依据(一)劳务报酬按照评审时间计算,每四个小时为一个区间(不足四小时按四小时计算),报酬500 元。

前款规定的劳务报酬为税后报酬,税款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依法代扣代缴。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北京(二)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点后,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因回避关系、项目取消或延期)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按照每人200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元标准支付。

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三)评审专家对于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有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责任。

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履行以上(京财采购〔 2017〕554 号)责任时,按照每次每人200 元标准支付。

天津河北(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 ,300元/ 人;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 1 小时,增加 100 元 / 人,单日 800元 / 人封顶;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山西(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2 小时以内 300 元/ 人, 2 小时以上 400 元 / 人封顶;对于未标准的通知(晋财购〔 2017〕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10 号)(四)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内蒙古辽宁(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3 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 元。

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 1 小时增加 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 元;超过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吉林(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执行。

劳务报酬所得应缴通知(吉财采购〔 2017〕554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号)(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情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 元。

(一)专家工作半天( 4 小时以内,含 4 个小时)发 300 元;(二)专家工作一天发500元( 4 小时以上,8 小时以内,含8 小时);(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 1 小时增加 100 元,每天最高限额为 1000元;(四)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 元;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黑龙江(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商务标准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300 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

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

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

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来源时间:2012-3-15 12:21:06 编辑:zjw 豫招联字[2012]01号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为规范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的相关规定及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对部分外省及省辖市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的调研,经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特提出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供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一、凡从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成立的评标专家库(含省辖市分库)中抽取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或因特殊需要经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聘请或抽取的省外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结束后即可获得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二、参与招标评标活动的招标人和有关监督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禁止接收任何形式的报酬。

三、评标专家的评标劳务报酬为税后最低标准,由招标人以现金方式支付,支付时须经评标专家签领。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评标工作时间分段计算(具体支付标准见附表)。

四、在本地评标的时间从评标专家到达集中地点起至评标报告完成止;异地聘请或抽取的专家评标时间计算从集中出发开始至评标报告完成后专家返回到集中地点为止;除评标时间外产生的误工费、加班费招标人应当酌情给予补贴。

同一评标委员会承担多个标段或多个项目(监理、施工等)评标的、非因评标专家自身原因导致评标时间向后推迟的,一律按综合(实用)评标时间计算;评标当天不能完成的,第二天重新计算;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确需住宿的,其食宿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五、当日评标时间超过12:00时或18:30时不能完成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应为评标专家提供午餐或晚餐,用餐标准应不低于20元/人,用餐或休息时间不包含在评标时间内。

河南省计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委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计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委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计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委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计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委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7月26日)各市(地)计委、省直各有关部门: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发挥评标专家在招标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河南省计委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计委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发挥专家在招标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计委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计委评标专家库)由省工业、农业、交通、建筑、水利、能源、环保、科技、教育等有关行业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凡依照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应从国家评标专家库、省计委评标专家库和其他经过合法手续批准的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经省计委审批立项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和省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政策性贷款和政府融资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以及各种政府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招标,原则上须从省计委评标专家库中选择评标专家。

选择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两种方式。

对于技术不太复杂、专业性要求不高的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对于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的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如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专家名单确定后,要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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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
来源时间:2012-3-15 12:21:06 编辑:zjw 豫招联字[2012]01号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为规范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的相关规定及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对部分外省及省辖市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的调研,经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特提出河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指导意见,供各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一、凡从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成立的评标专家库(含省辖市分库)中抽取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或因特殊需要经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批准聘请或抽取的省外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结束后即可获得合理的评标劳务报酬。

二、参与招标评标活动的招标人和有关监督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禁止接收任何形式的报酬。

三、评标专家的评标劳务报酬为税后最低标准,由招标人以现金方式支付,支付时须经评标专家签领。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按评标工作时间分段计算(具体支付标准见附表)。

四、在本地评标的时间从评标专家到达集中地点起至评标报告完成止;异地聘请或抽取的专家评标时间计算从集中出发开始至评标报告完成后专家返回到集中地点为止;除评标时间外产生的误工费、加班费招标人应当酌情给予补贴。

同一评标委员会承担多个标段或多个项目(监理、施工等)评标的、非因评标专家自身原因导致评标时间向后推迟的,一律按综合(实用)评标时间计算;评标当天不能完成的,第二天重新计算;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确需住宿的,其食宿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五、当日评标时间超过12:00时或18:30时不能完成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应为评标专家提供午餐或晚餐,用餐标准应不低于20元/人,用餐或休息时间不包含在评标时间内。

六、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因存在回避、健康、能力、违纪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因特殊情况必须中途离场的,不支付评标劳务报酬;按规定应当更换评标专家并由其重新评标的,其劳务报酬与其他评标专家同等对待。

七、被抽取的评标专家属于本市城区内的,原则上应当按通知要求自行到达集中地点;被抽取的本市所属县(市)及省内周边地市的评标专家,原则上由招标人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全程接送和安全保障;被抽取或聘请的路途较远、不便接送的省内外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当按照不低于其往返公共交通合理费用的标准支付长途交通费用。

八、非因评标专家自身原因终止评标的,招标人应向已到场的本市辖区内的评标专家说明原因,并补偿其基本交通费和误工费50元;评标专家属于本市辖区以外的(含本市所
属县(市)),在按实用时间支付劳务报酬的情况下,还应按照不低于其往返公共交通合理费用的标准支付长途交通费用,其中乘坐飞机、火车软席的须征得支付报酬方同意。

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聘请评标专家参与资格审查、对有问题的拦标价审查、对专家评标公正度评价、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审查确认等活动的,其劳务报酬的支付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评标专家不得在已按标准支付评标劳务报酬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索要或接受额外报酬。

违反此规定的,由项目所在地的招投标监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向设立专家库的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建议;处理结果由招投标监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 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本指导意见由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抄报: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抄送:省辖市、省直管县招投标监管机构
附件: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
单位:元/人
评标时间(T)
劳务报酬(元)
T≤4小时
300
4小时<T≤5小时
400
5小时<T≤6小时
500
6小时<T≤7小时
600
7小时<T≤8小时
700
T>8小时
800+50×(T-8)
说明
1.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评标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可在此基础上每小时增加不少于100元。

2.评标专家当天参加异地评标的,每8个小时劳务报酬不少于1000元。

8小时以外每多1个小时,评标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3 .利用节假日、休息日组织评标的,应当按《劳动法》规定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相应补偿;给予行政监督人员、现场工作人员适当补助。

4 .招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以外的人员给予评标劳务报酬或其他名目的评标费用,一旦查证,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追究收取者的责任。

5.国家和部委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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