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律基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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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律基础概述
导入案例:
2013 年2 月,甲科研单位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 2013 年6 月1 日甲科研单位向乙公司转让并运送其专门为乙公司研发制造的一台仪器,乙公司在货到后即付款。
2013 年5 月10 日,甲科研单位所在地发生地震,甲科研单位办公楼倒塌,该台仪器被毁坏,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乙公司据此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请分析该案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客体是什么?主要内容是什么?法律关系建立的法律事实是什么?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参考答案】该案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甲科研单位与乙公司;客体是甲科研单位专门为乙公司研发制造的仪器;主要内容是甲科研单位向乙公司转让并运送其专门为乙公司研发制造的一台仪器,乙公司在货到后即付款。法律关系建立的法律事实是签订合同的行为;地震这一事件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是引起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
课堂讨论 1-1
小王在学了法律课程后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是不是说统治阶级想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就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被统治阶级在法律的制定上是无能
为力的呢?小李认为:法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统治阶级犯了法,是否
就不用受到法律的制裁了?请分析小王、小李的观点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不是说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都能上升为法,统治阶级中任何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法,这一意志的内容归根结
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
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其形成和调节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所以,小王的
观点是不正确的。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但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个人意志都能上升为法。这是因为,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除有其共同利益外,还有各自的特殊
利益,要使法就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特殊利益作出规定是不可能的,法反映的只
能是统治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所以法对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来说也是必
须遵守的,他们的违法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对统治阶级
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侵害。所以,小李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课堂实训 1-1
甲国家机关为举办会议需要向乙单位租借礼堂,双方为此签订了租借合同。
但在会议举行日,乙单位因未能腾出礼堂供甲国家机关使用,致使会议不能如期
举行。甲国家机关据此解除了与乙单位的租借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法律关系产
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参考答案】在甲国家机关与乙单位之间形成的租借法律关系中,由于乙单位未能按时提供礼堂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一行为是
引起双方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课堂实训 1-2
请指出以下哪些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A C )
A、法院判令案件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B、法院判令案件当事人承担罚金 1000 元
C、法院判令案件当事人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00 元
D、税务机关对逃税当事人处以罚款 1000 元
【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 1
甲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专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乙公司代理采购一批专用设备,并授权乙公司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乙公司在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双方秘密商定,乙公司在若干合同条款上对中标供应商予以照顾,中标供应商作为答谢提供给乙公司一批办公设备。请问乙公司代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此给甲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乙公司代理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给甲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失应由乙公司和中标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在行使代理权时,利用代理权牟取私利,不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其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滥用代理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
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 2
张某与房东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 1 年,租期为 2011 年9 月1 日至2012 年8
月 31 日。先预付半年租金,第 6 个月期满时(2012 年3 月1 日)再支付其余租金。经履行
法定程序后,张某按期搬入住房。但 2012 年 3 月 1 日,张某并未支付其余租金。已知薛某从未向张某追要过其余租金。分析薛某为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
如果2013 年1 月10 日薛某突然患病猝死,其子女和其保姆为争夺遗产继承权诉至法院。2013 年5 月10 日,法院二审作出判决。则薛某的继承人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
何计算?
如果 2012 年7 月31 日,在薛某多方追讨下,张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于 2013 年7 月31
日之前付清房租,但到期仍未支付。则薛某主张租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
1、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张某应支付其余房租的时间为 2012 年3 月1 日,因此薛某应在 2012 年3 月2
日始到 2013 年 3 月 1 日止的时间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薛某向张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到 2013 年3 月2 日止,但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最
后 6 个月内(2013 年1 月10 日),薛某突然患病去世,无法确定继承人,也就无法继续行
使其权利,所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在 2013 年1 月10 日中止,到 5 月10 日恢复继续计算,则薛某的继承人应在 2013 年 7 月 1 日之前主张支付房租的权利。
3、由于薛某主张权利,张某答应于 2013 年7 月31 日之前支付所欠房租,因此已经过
去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从 2013 年8 月1 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薛某的诉讼
时效期间从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到 2014 年 7 月 31 日止。
【同步练习】
一、单选题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 C )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