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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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论文
工程监理的论文?以下带来关于工程监理的论文压低监理取费,相关内容供以参考。
产生监理取费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企业。由于业主对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缺乏认识,迫于政法强制实行监理的压力,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强行压低监理费。在委托监理时,一些业主还与监理单位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实行执行的监理委托合同价远远低于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监理委托合同价。由于业主不合理压价严重,迫使监理企业在投标时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压价竞争。
监理取费偏低的结果导致一系列连锁反应:监理人才流失严重,工程监理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当今的监理人员已远不是刚推行监理制度的时候所宣传的那样;监理工程师是高智商、高素质、高收入、有权威、德高望重的专业人才。他们的工作环境艰苦,但工资收入低且福利待遇得不到保证。
要使监理工作向前发展,就必须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对业主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以下是几点建议:
(1)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强化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约
工程建设涉及面广,关系错综复杂,应建立一套政府、业主、承包商、监理以及相关利益方面的制约机制,并积极引进社会舆论监督,确立业主是项目第一责任人的观点。即将出台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试行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点标准》,推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业主的不良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规范业主行为,同时也有待于各级、各相关部门严格监督和有效实施。
建立合同公证制度,强化合同的法律地位
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防止合同一方利用合同的不确定性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为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避免“阴阳合同”减少合同纠纷,在合同备案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合同公证制度。同时,规范建筑市场,提高招标投标
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以避免招标投标过程中暗箱操作。
建立业主培训制,强化业主社会责任感
针对一些业主法制意识淡薄的现状,规定所有报建参建的项目,经过审批后,企业主或业主代表均要参加国家指定的业主短期培训,重点学习国家的各项建设法规和条例,如建筑法,招投标法,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包括完成投资项目以后的社会责任。必须实现强制性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方可参与现成的管理工作。个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培训基地,作为长期的工作来做。利用培训制来强化业主的各项法制意识,让他们懂法、守法并具备职业道德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知识,规范他们的行为。
建立社会举报制,严惩拖欠工程款行为
无论是政府业主还是私人业主都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不彻底整治这种现象,就不能建立起有序的建筑市场,监理工作也就无法正常开展,更不能说向前发展了。因此,应建立社会举报制,以法律、行
政等综合手段严惩拖欠工程款行为。对于拖欠工程款的业主,只要有人举报并查证的,进行媒体报关、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据悉,《建筑法》正在修订之中,建议新的建筑法对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指导和管理能力
加强并细化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尤其是业主行为的监督是建设主管部门今后的主要工作任务,应从建筑市场的制度构架出发,在建筑市场主体之间建立相互平等、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使得法律权威高于业主的个人权威、合同意志强于业主意志。另外,如果只有制度出台而缺乏有效地贯彻执行,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扭曲,将难以取得社会的信任、尊重,就有损政府威信和制度的权威。因此,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的同时,更应该严格执法,加强各级政府的行政指导和管理能力,这样才能真正达到规范业主行为,促进建筑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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