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2018年第334号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建标144-2010
第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 老年人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
第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老年人用房的建筑朝向和间距应充分考虑日照要求。
第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并按照建设 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绿地率和停车 场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宜小于400~600m2。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 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老年养护机构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科学论证 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 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批准发布。
100床 0.78 17.16 1.93 1.20 1.20 1.62 1.45 5.19 30.53
注:1 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分别按0.60和0.65计 算。
2 建设规模不足100床的参照100床老年养护院的面积指标执行。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建筑标准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 合理确定,并具有逐步提高失能老年人养护水平的前瞻性,留有扩建改造的余地。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版权信息|诸暨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14/9/3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Standard for planning of city and town accessory service facilities forthe home-based care for the aged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规划局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修制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浙江省民政厅组织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开展了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及相关标准,结合浙江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共分为6章和3个附录。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室外环境,建筑设计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安吉路18号,邮编: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定人: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杭州市规划局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许世文姚昭晖王跃伟方子晋蒋纹黄笑冬朱鸿寅赵宇宏杨明聪郭洋张力程澍何江沈成红郑志松韩波主要审定人:陈伟民景政治黄元龙汤海孺王国钰杨键殷农目次1 总则 (3)2 术语 (4)3 基本规定 (5)4 服务用房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 (6)5 室外环境 (8)6 建筑设计 (9)附录 A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附录B引用标准及文件名录 (12)附:条文说明 (13)Contents1 General Provinsions (3)2 Terms...................................................................................................................... (4)3 Basic Requirements (5)4 Index for Accessory and Function Settings (6)5 Outdoor Environment (8)6 Architectural Design (9)Appendix A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11)Appendix B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nd Documents (12)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3)1 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营造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居家养老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求,并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Code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GB50340-201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地与规划设计;5.公共空间;6.套内空间;7.物理环境;8.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扩展了节能、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的内容;加强了老年人日常居住安全方面条文的强制力。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改善老年人的居住条件,使新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方面的特殊需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
1.0.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适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应保证老年人居住安全和使用方便,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自理能力和护理需求的适应性。
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
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老年人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要求的居住建筑。
特指按套设计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其配套建筑、环境、设施等。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08-02-26 08:20 发表于:《旧楼出新-全能住宅改造王》分类:未分类现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是2001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规范,原《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已经废止。
考虑到城市道路设计不在建筑师执业范围内,故该部分内容从略。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1--99是1999年开始实施的规范,应当注意,该规范某些条文(如扶手高度0.9m)与无障碍规范的新规定有出入,具体执行时应按新规定修正。
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一)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比老规范要求扩大很多,几乎涉及所有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类型。
规范关于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规定得很详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各类公共建筑(包括办公、科研建筑和学校、园林建筑)的室外场地、建筑入口、走道、楼梯、公共活动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部位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2.交通和医疗建筑的人口应设置没有台阶的无障碍人口。
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也宜设置无障碍人口。
3.下列公建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县级及县级以上的政府机关与司法部门,各种交通与医疗建筑,大型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使用部分和贵宾室,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游地段以及设有公厕的大型商业、服务、文化、纪念建筑。
4.下列有楼层的公建应设适合乘轮椅者、视残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使用的无障碍电梯:各种交通与医疗建筑,大型商业、服务、文化、纪念建筑。
5.观演与体育建筑的观众席和主席台必须设轮椅席位。
6.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的建筑人口、电梯、公共走道以及适合乘轮椅者居住的无障碍住房套内等部位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此类住宅、公寓中,每50套住房宜设2套无障碍住房套型。
7.设有残疾人住房而又不设电梯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公寓,其建筑入口、楼梯、公共走道和无障碍住房套内等部位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此类住宅、公寓中,每100套住房宜设2-4套无障碍住房套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3.09.06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2号
•【施行日期】2014.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2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67-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7、5.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9月6日。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Code for planning of city and town facilities for the agedGB50437—200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7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37一2007,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 3. 2. 2、3.2.3、5.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总则1.0.1为适应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加强老年人设施的规划,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卫生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老年人设施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规划。
1.0.3老年人设施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及管理等要求;4符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1.0.4老年人设施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O.1老年人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0.2老年公寓叩artment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集中养老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
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2.0.3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走道两侧墙面
下部应设
高的护墙板
楼梯 坡道和电梯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 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
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 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老年人建筑 设计规范 的通知
建标
号
根据建设部 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 建工工程建设行业
标准制订 修订项目计划 第二批 的通知 建标
号 的要求 由哈尔滨建筑大学主编的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经审查 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 编号
自年
月 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
踏面宽不宜小于
坡道坡度不宜大于
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坡道有困难时 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 出入口平台 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
用坚固 耐磨 防滑的材料
过厅和过道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 担架回旋条件 并应符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合下列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建筑设计
一般规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 介助到介护变化全 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 进行设计
老年人公共建筑 其出入口 老年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 直交通设施 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 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 施和服务条件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总则 术语 基地环境
设计 建筑设计 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
究院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 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
老年建筑设计规范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转)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基地环境设计第4章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2 出入口4.3 过厅和过道4.4 楼梯、坡道和电梯4.5 居室4.6 厨房4.7 卫生间4.8 阳台4. 9 门窗4.10 室内装修第5章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附录A 老年人设施基础参数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第1.0.3条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
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第1.0.4条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老龄阶段The Aged Phase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第2.0.2条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第2.0.3条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第2.0.4条介护老人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第2.0.5条老年住宅House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第2.0.6条老年公寓Apartment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第2.0.7条老人院(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老年人设施规划是指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以满足老年人养老、康复、社交和休闲的各种日常生活需要,规划和建设的一类设施。
老年人设施规划是城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落实“立体城市”和提升城市居民质量方面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施构成。
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应根据老年人特有的日常养老、康复、社交和休闲需求,规划建设养老服务、康复服务、社交服务、休闲服务及人才服务等设施,覆盖范围足够广泛,结构完整、科学合理。
二、设施位置。
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应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确定城镇社区、医疗及精神文化服务机构的布局,以及老年人养老、康复、社交和休闲设施的位置,确保设施方便安全可达、成本合理。
三、设施服务。
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应根据不同地区老年人资源、经济条件和服务水平,设计合理的服务标准,如建立社会服务机构,建立老年人养老、康复、社交和休闲设施的管理体系,设立服务安排机制等,确保规划设施的有效利用和合理维护。
四、安全设施。
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应考虑老年人安全问题,根据老年人需求,设计合理的安全设施,如:楼梯拐角防撞栏、走廊照明系统、提供简易铰链等,确保老年人安全、活动空间足够宽敞。
五、法律法规。
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应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对建设和使用老年人设施进行规范,确保设施的及时更新和安全运行,以
保证老年人的安全和舒适。
老年人设施规划是城镇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以完善的规划规范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为城市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因此,要建立和完善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以确保老年人的基础养老和精神文化生活质量。
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14•【文号】建标[1999]131号•【施行日期】199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131号1999年5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委、民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5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建筑大学主编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2—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哈尔滨建筑大学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l.0.3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
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1.0.4 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老龄阶段 The Aged Phase 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2.0.2 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O.3 介助老人 Device- 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08•【文号】建标[2014]100号•【施行日期】2014.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10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老龄办,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民政局、财政局、残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财务局、残联、老龄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的无障碍设施,是改善民生、为老服务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工作。
各地积极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了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无障碍环境有效改善。
但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养老服务需求等还有较大差距。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残联、老龄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加强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的工作任务。
二、切实推进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按照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求,在推进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中,要加强业务指导,积极筹措资金;要加强沟通协调,畅通意见反馈渠道。
无障碍改造方案应征求受助家庭和相关居民意见。
2023年一级注册建筑师之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一级注册建筑师之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48题)1、根据《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下列有关老年人设施选址、绿地等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A.老年人设施应选择地形有一定坡度(>10%)的地段B.应选择绿化条件较好,空气清新,远离河(湖)水面,以及有溺水、投湖等可能的地段C.老年人设施场地内的绿地率,新建项目不应低于35%D.子女探望老人路途上所花的时间以不超过1小时为佳【答案】D2、居住区竖向规划应包括的内容,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A.道路控制高程,建筑物限高,绿化布置B.围墙及保坎布置,地形地貌的利用,建筑物限高C.地面排水规划,挖填方的位置,绿化布置D.道路控制高程,地面排水规划,地形地貌的利用【答案】D3、在城市建筑高度控制区外,以下哪项要计入建筑高度?()A.平屋顶上屋顶花园附设的通透花架和装饰构架B.空调冷却塔等设备C.局部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大于或等于1/3者D.突出屋面的通风道4、在拟建的场地分析中,说明场地排水状况很差的是哪一项?()Ⅰ.没有暴雨排水系统;Ⅱ.场地比较平整;Ⅲ.具有坚硬的地表层;Ⅳ.地下水位高;Ⅴ.有排水沟A.Ⅰ、Ⅱ、ⅣB.Ⅲ、Ⅳ、ⅤC.Ⅰ、Ⅲ、ⅤD.Ⅰ、Ⅲ、Ⅳ【答案】A5、下列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原则中,错误的是()。
A.设备与管线宜用集成化技术,标准化设计,当采用集成化新技术、新产品时应有可靠依据B.结构系统应按传力可靠、构造简单、施工方便和确保耐久性的原则进行设计C.应采用模块及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遵循多规格,少组合的原则D.应满足建筑全寿命期的使用维护要求【答案】C6、下列有关高程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我国规定以黄海的最高海水面作为高程的基准面B.地面点高出水准面的垂直距离称“绝对高程”或“海拔”C.某一局部地区,距国家统一高程系统水准点较远,可选定任一水准面作为假定水准面D.我国的水准原点设在青岛7、在中等城市策划建设居住小区时,其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人),以下哪项不对?()A.低层25~30B.中高层13~15C.高层10~13D.多层15~20【答案】D8、按照规范规定,城市居住区的宅间小路最小宽度是()m。
适老化改造标准
适老化改造标准老龄化社会已经成为全球性的趋势,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适老化改造标准也变得愈发重要。
适老化改造标准是指在建筑、交通、社会环境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更加舒适、便利、安全的生活环境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
适老化改造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在建筑方面,适老化改造标准需要考虑到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特殊需求。
例如,在建筑物的设计中,需要考虑到老年人行动不便的情况,设置无障碍通道和坡道,方便老年人的出行。
此外,建筑物内部的设计也应考虑到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如增加扶手和护栏,设置明亮的照明设施,以及安装便捷的电梯和卫生间等。
这些设计都是为了让老年人在建筑物内部能够更加方便、安全地生活。
其次,在交通方面,适老化改造标准也需要考虑到老年人的出行需求。
在城市规划中,应该设置更多的无障碍通道和人行横道,方便老年人的步行和过马路。
同时,公共交通工具也需要考虑到老年人的乘坐需求,如设置座位优先给老年人,增加扶手和安全设施,以及提供便捷的乘车服务等。
这些措施都是为了让老年人能够更加便利地使用交通工具,减少出行的不便和风险。
最后,在社会环境方面,适老化改造标准还需要考虑到老年人的社交和生活需求。
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需要提供更多的社交活动和健康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同时,也需要提供便利的购物、医疗和娱乐设施,方便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这些措施都是为了让老年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幸福的晚年生活。
总的来说,适老化改造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筑、交通、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适老化改造,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注。
只有不断完善适老化改造标准,才能让老年人享有更加舒适、便利、安全的生活环境,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目标。
希望未来能够更加重视适老化改造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让老年人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
老年人建筑设施设计都应该这个标准为准
老年人建筑设施设计都应该这个标准为准文娱与健身用房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文娱与健身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00㎡/床(人)。
文娱与健身用房的位置应避免对老年人居室、休息室产生干扰。
解读:动静分区。
大型文娱与健身用房宜设置在建筑首层,地面应平整,且应邻近设置公用卫生间及储藏间。
解读:老年人集散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需要,不设台阶及大坡度。
卫生间方便老人就近使用,储藏间方便收藏家具设备。
延伸无障碍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走道不应小于 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80m;2.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m;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不应小于900mm。
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建筑的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0m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0mm,并不应小于100mm;2.踏步应防滑;3.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4.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
严寒、寒冷、多风沙、多雾霾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阳光厅,湿热、多雨地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风雨廊。
解读:老人需要阳光但非直晒,风雨廊应考虑避免飘雨、排水、防滑等措施。
康复与医疗用房医务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面空间形式应满足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与救治的需求,且应有较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解读:老规范,医务室要求按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执行。
新规范考虑成本因素、行业细分等原因不做要求。
笔者认为以人为本原则,有条件应按老规范设置医务室、观察室、治疗室、检验室、药械室、处置室等(综合考虑投资、管理、利润等因素)。
当设置康复用房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解读:条文解释康复用房功能为非治疗性的保健恢复类理疗锻炼等项目,其设置可按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如净高2.6m,窗地比1/4,门窗,地面、床位、卫生间、设施设备等作出要求。
1.室内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有防护性,房间平面布局应适应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
•【公布日期】2024.01.03
•【文号】发改社会〔2024〕5号
•【施行日期】2024.01.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
行)》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3〕121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组织制定了《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现将《导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导则》要求,组织开展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项目建设。
各地使用《导则》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
附件: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2024年1月3日。
城市老年人活动区域不小于0.1
城市老年人活动区域不小于0.1
“城市更新”方案来了!涉及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更新。
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提高智慧化水平,完善公共服务,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关于体育健身设施方面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 (居住街坊)规定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且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70㎡。
街道和社区配置群众体育活动器材设备和广播播音设备,或纳入基层综合文化设施整合设置。
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免费提供全民健身器材。
新建居住社区建设一片不小于800㎡的多功能运动场地,配置5人制足球、篮球、排球、兵乓球、门球等球类场地,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转换为应急避难场所。
既有居住社区要因地制宜改造宅间绿地、空地等,增加公共活动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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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
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 指标
项 目 名 称
E 建要 求
配 建指 标
建筑 面积 床 地面积 床 #/ (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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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
( 1) 宜 临 近 屎 疗
养老 院 、 卫 生 、 文 体 等 公
老年养 护 共服 条设施 布届
局 部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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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3 2 .
.1
老.
人 均用 地 不应 少
干 0
. 1
取 消 该 条 3 2 2
.
.
(
)
取 消 该 条 3 2. 3 .
(
)
3 24
.
.
服务人 口
为
5
 ̄
1
0
3. 2 配 建 指标 及设I 要 求
3 2 .
1 .
老年 人 设 施 中 养 老 院 、 老 年 养 护 院应按 所 在 地城
市 规 划 常 住 人 口 规 模配 置 . 毎 千 名 老 人 不 应少 于 40 床 。
3 8
I ?■设标准化
_
2
0
19
年* 2 期
服 务半 径不 宜大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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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服务 人 万人 时 口 0 5 2
.
 ̄
1 .
,
老 年 服 务 站 宜 与 社
区 服务 站统 筹 建设 .
服务 半 径不 宜 大于 300 m 。
务人 人 时 老年 人 照 料 3 2 6
^ 35
1 8  ̄ 44
底
2 (
)
建设规模 不
宜少 于 20 床
3 么5
老年活动
中
L / 、 、
老 年 服务 中 心 ( 站 ) 配 建 要 求 和
指标 应符 合下列 规定 ? _
1 城 市 应根 据服 务 人 口 规模 至 少 设 置 1 处市 级 老年
,
;
2 服务 人 〇 为 城镇 集 中 建 设 区 内 的 规划 常住 人 口 :
3 老 年 服 务 中 心 ( 站 ) 不 宜独 立 占 地 设 置 . 应 与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 站 ) 统筹 建 设
;
4 表 中 未 涉及的 老 年人设施配建 项 目 可根 振城镇社会 发展需 要增补。
G B 50437 - 2007 局 部 修订 的 条 文
(
)
,
年 起实 施 自 20 1 9
5月 1 曰
。
经此次修 改 的 原 条文 同 时 废 止 。
局部 修订 条 文及 具体 内 容在 住 房城 乡 建设 部 门 户 网 站
( w ww . m o h u r d g . ov . c n )
m
o e f
r
th
eag
e d
为 无 自 理 能 力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居 住 、 医 疗 、 保健 、 康
复 和 护 理 的 配 套 服务 设施 。
取 消 该 条 2 0 7
.
.
(
)
老 年 人 间 照 料 心 2 0 8
.
.
曰
中
da v c a r e ce o e n t r f r t h e
万人 时 .
养老院 、
老 年 养护 院
配建要求 和指标应符合表
324 . .
规 定 的
。
4 布局 与选址
41 .
布局
老 年养护 院 4 2 1 . .
、
养 老 院用 地宜 独 立设 置 。
取 消 该 条 4 3 1 .
.
(
)
5 场 地规划
裹 32 4 .
公开 ,
并 将在 近 期 出 版 的 《 工 程
建设标 准 化 》 杂 志 刊 登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住房 和城 乡 建设 部
年 2 0 1 8
1 2 月 2 7 日
《 城镇老年人设脑划规范 》 GB50437-2007 局部傲了条文
年版 201 8
(
活动 中 心 :
设市城市 的 区服 务人 口 大于 50 万人 时 .
应至
少 设 置 1 处 区 级老 年 活动 中 心 . 服务 人 口 大 于 1 50 万人
处 时 应 至 少 设置 2 ,
:
2
服务 人
口
为
5
 ̄ 1
0
万人
时 .
老 年 服 务 中 心 宜 与
社 区服务 中心统 筹建 设 .
老 年养护 院
老年服 务 中心 站
(
)
老 年 人 曰 间照 料 中 心
万 人 5  ̄1 0 (
1
▲
▲
▲
—
万人 0 5 2 .
 ̄
1.
(
1
A
△
▲
▲
注 :
1 表 中 ▲ 为应 配建
△ 为 宜 配建
局 部修订
M R o e d f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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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v s o n
i
i
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雛
《 城镇老年人设脑划规范 》 局部騎的么唯
201 8 年 第 334 号
DOI :10. 13924/j .cnki .cecs . 2019. 02 .015
现批 准 国 家 标准 《 城 镇老 年人设 施 规划 规 范 》
(
)
宜结 合市 级 、
区 级 文
化 馆统 筹 建 设 。
3 2 1 .
.
老年 人 设 施应 按 服务 人 口 规模 配 置 ,
并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3 2 1 .
.
。
表 3 2 1 .
.
老 年 人 设 施 分 级 配 建 表
项 目
养老 院
)
2 术 语
老年人 设 施 2 0 .
1 .
a o ag e f
c e s i
t l i
i
f
e h r t
d
专 为 老年 人 服务 的 公 共服 务设施 。
2 0 2 .
.
取 消该 条
(
)
老年 养 护 院 2. 0. 4
nu
rs
i
n gh o
ag e d
为 老 年人 提 供 日 间 休 息 、 生 活 照 料 服 务 及其 他 服 务
项 目 的 设 施。
3 配律 垔栄
3 . 1 分级
3 . 1 1 .
老年活动中 心、
老 年 学校 大 学 按服 务 范 围 分
(
)
为 市级、
区级。
老年学 校 大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