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一)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6•【字号】闽政办〔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一)的通知闽政办〔2020〕2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一)》(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推动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中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类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经济发达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书后实施。
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不得就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目录》中行政执法类的行政处罚事项,由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依法实施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
二、经济发达镇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指导目录范围内研究确定各经济发达镇的具体赋权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制定下放权限的监管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权力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健全权力监督机制。
在经济发达镇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经赋予经济发达镇的权限,但应加强行政指导、监督检查和备案审查等,确保下放的权力接得住、用得好。
三、经济发达镇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发达镇的指导,在人才、技术、设备、网络端口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加强培训和业务对接,跟踪试点进展情况,适时按法定程序研究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深化改革成效。
四、各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实施工作,确保相关权责落实到位。
监理安全员考试试题
A.30mm
B.40mm
C.50mm
D.60mm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 得分:0.00
4.低压系统P≤500 接缝和接管连接处严密,漏光检测抽检比例是( )。
A.20%
B.15%
C.10%
D.5%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 得分:0.00
正确答案:[AC]
用户答案:[] Biblioteka 分:0.00 5.下面属于低压供电设备的接地形式有( )。
A.TT
B.TN
C.IT
D.NT
正确答案:[ABC]
用户答案:[] 得分:0.00
6.下列属于消防水系统是( )。
A.消火栓系统
B.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 得分:0.00
21.消火栓栓口的安装符合要求的是( )。
A.栓口应朝内,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B.栓口应朝内,并应安装在门轴侧
C.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D.栓口应朝外,并应安装在门轴侧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 得分:0.00
C.气体灭火系统
D.室外排水系统
正确答案:[ABC]
用户答案:[] 得分:0.00
7.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表述正确的是( )。
A.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
B.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
C.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
C.柔性导管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不大于0.8m,在照明工程中不大于0.8m
D.柔性导管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不大于1.2m,在照明工程中不大于0.8m
工程造价政策文件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章 价格信息内容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价格信息发布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价格信息使用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附表 1 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信息报送表
工程 基本 信息
工程 经济 信息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投资性质
建设规模 批准的设计概算
(万元) 总建筑面积(m2)
计价方式
价格信息
建设单位
工程 建设 单位 信息
经办人 招标控制价编制单
位 企业资质等级
经办人 编制人姓名 编制人姓名
(二)计算规范“附录 B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和“附录 C 桩基础工程”工作内容 中包括了打桩场地硬化的费用。我省在具体贯彻实施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该费用应按措施 项目单独列项计算,不包括在“附录 B 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和“附录 C 桩基础工程” 相应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中。
(三)计算规范“附录 C 桩基础工程”中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清单编码:010301002)、 沉管灌注桩(清单编码:010302002)工程量计算规则为“以米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
年月日
附表 2 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表
工程 基本 信息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投资性质 建设规模
招标控制价(万元)
医院建设标准列表
GCHC 第五篇
医院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四、中国医院工程建设装饰装修与工程监理、工程验收
1.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46 号 1995 年) 2.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 126—2000) 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4.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 29—2003) 5. 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 18091—2000) 6. 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内贸成联字〔1998〕第 7 号) 7.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8.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 66 号 1999 年) 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10.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部〔2000〕41 号) 1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 50300—2013) 1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1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14.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2003) 1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1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 17.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41 号) 18.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7 号 2006 年) 1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2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0 号 2007 年)
五、中国医院工程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采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结算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宣贯会议上的讲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刘灿司长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宣贯会议上的讲话同志们:《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12月11日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将于2014年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施行。
今天,我们组织大家召开本次宣贯会议,就是为了宣传、贯彻和落实好这个《办法》。
16号部令的修订,得到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和关心。
为了适应建筑市场和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需要,2009年我们正式立项对《办法》进行系统修订。
在部法规司的牵头下,广泛征求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国务院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多次组织召开修订座谈会、协调论证会,经过多方努力,终于顺利审议通过。
16号部令的出台,凝集了全体编制人员的心血,也得到了各方的大力支持。
在此,我向关心支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人士,向参与《办法》编制的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贯彻16号部令,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办法》修订的背景,它的主要特点,并对贯彻实施谈点意见。
第一个问题:《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2001年10月25日原建设部以107号令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办法》的出台是根据当时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依据国家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第一个部门规章,对推进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的改革,规范建筑市场中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以及指导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办法》实施至今已有十多年,部分内容已经滞后,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涉及工程造价的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需要对《办法》的相关内容做进一步调整。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总说明一、编制依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等(以下简称“13规范”)相配套,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8-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以及现行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
二、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具体专业工程如下: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适用于传统做法的仿古建筑物、构筑物和纪念性建筑以及现代建筑的仿古部分;通用安装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适用于市政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适用于构筑物工程;爆破工程: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开挖石方爆破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围护结构、高架桥、地下区间、地下结构轨道、通信、信号、供电、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机电设备安装、车辆基地工艺设备以及拆除工程等;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拆换、维修、零星修补、抗震加固工程以及局部改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各项费用;其他项目: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其他项目;规费: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规费;税金:适用于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税金;附录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附录二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各专业工程相配套的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精编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
该《办法》共27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予以废止。
目录1基本信息2管理办法1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1]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2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07年6月四川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含措施费率测定表格)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防治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治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
在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第五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12.16•【文号】建计[2016]285号•【施行日期】2016.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计[2016]28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2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对行业管理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满足行业管理工作需要,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事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活动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是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领导,配备与统计调查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并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应当保障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应当高度重视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
高压送电线路工程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47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
48
《安全色》
GB 2893-2008
4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11-2007
5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3版)》
GB 50325-2010
51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
GB/T 50905-2014
3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87号
3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3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62号
3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35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9号
36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36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T3787-2006
37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T5972-2016
38
《钢丝绳 验收及缺陷术语》
GBT21965-2008
39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12
40
《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12141—2008
52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GB/T 50640-2010
53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GB50433-2008
5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50434-2008
发改委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的解读
发改委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
16号令的解读
佚名
【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年(卷),期】2024()2
【摘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
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旨: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解决企业“投标难、中标难”的问题。
【总页数】1页(P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国家发改委公开征求《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意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3.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答记者问4.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5.招投标领域出台重磅监管措施八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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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010.12.25
2011.03.01
1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
2018.10.26
1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2018.10.26
2018.10.26
GB4915-2013
2013.12.27
2014.03.01
33
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18599-2023
2023.11.26
2023.07.01
34
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13271-2014
2014.05.16
2023.12.24
2023.06.05
8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2016.12.25
2018.01.01
9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
2018.12.29
10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8.01.01
16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国务院
国令第698号
2018.03.19
2018.03.19
17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12/25 【大中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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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
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
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第十一条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十三条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六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
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第十七条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十八条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
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
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