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3 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建筑公司的主要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公司(武汉市)的主要行政主管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即:住建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前身为建设部,设立于1988年3月28日)网站:/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是管理公司的省级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网站:/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湖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负责整个省的安全生产管理等。
网站:/4、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成立于1993年9月,是隶属于湖北省建设厅的事业单位。
/5、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负责建筑安全、专业承包资质认证等工作。
网站:/6、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是政府城市建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航空路443号易初莲花超市旁值班电话:85730552网站:/7、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正局级行政机构,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151号网站:/index.jsp8、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是1995年10月经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武编[1995]089号文)批准成立的正处级事业单位,隶属市建委领导,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武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格单位,法人代表:邱济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
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号令中华⼈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令总则第⼀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将房屋出租给承租⼈居住或提供给他⼈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式与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经出租⼈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应当遵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司法机关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房的租赁,应当执⾏国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租⽤房屋从事⽣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协商议定租⾦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作。
省、⾃治区建设⾏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作。
市、县⼈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作。
租赁合同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应当签订书⾯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当事⼈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房屋的坐落、⾯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途;(四)租赁期限;(五)租⾦及交付⽅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当事⼈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会、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沟通协调’让广大居民关心普查、支持
普查、参与普查’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普查需要的相关信息的提供。 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在征得居民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按照 规定和要求向普查机构提供有关普查信息。提供普查对象的信息
要严格保密,不能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小区的安全保障。普查期
高做好支持配合的自觉性。
二`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将支持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列入议事 日程,根据实际情况落实责任人和联络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
极协助当地人口普查机构进行普查摸底和入户登记’协助研究解
决普查工作在服务小区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密切配合当地人口普查机构开展生
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与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
支持配合搞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国人普组字〔2010〕8号)
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
加强与人口普查机构的沟通协调’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
人口普查的支持配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第六 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充分认识做好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计函〔20l0〕l94号
关于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支持配合
~做好人∏普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李克强副总理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电视电话会 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根据
《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人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三次联合国住房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大会(“人居三”)中国国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2月“人居三”中国国家报告引言二十一世纪,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城市人口超过乡村人口,城市的时代宣告来临。
在人们应对挑战、共创未来的关键时刻,联合国决定2016年10月在厄瓜多尔首都基多召开第三次住房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大会(以下简称“人居三”),制定新的历史性蓝图——《新城市议程》。
此次会议是继第二次联合国人居大会(以下简称“人居二”)后又一次重要的全球性大会,必将成为推动世界各国住房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新的起点。
为了促进和支持联合国“人居三”大会的召开,并更加显著地提升中国的人居水平,中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撰写了“人居三”国家报告。
本报告总结了过去20年中国在人居方面的工作及成效,分析了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提出了未来一个阶段的目标、对策和行动。
本报告是按照联合国人居署理事会第24/14号决议的有关要求编撰的,政府有关部门、非政府组织、学术和研究机构等多个方面广泛参与,从不同方面对报告的起草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希望本报告对联合国“人居三”大会的成功召开提供帮助。
1 中国城乡住区发展20年回顾过去20年,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中国政府持续不懈地付出努力,推动经济社会的转型和科学发展,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并在深化改革、环境治理、节能减排、提高社会治理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推出了多项重要政策和措施。
过去20年,按照“人居二”国家报告确定的目标和行动计划,中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促进人类住区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和规划,大规模建设城乡住房,完善城乡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努力建设以人为本、集约高效、生态文明、传承文化、富有特色、优美和谐的人类住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建市监函〔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17〕5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我司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修订后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原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印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7年9月20日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4.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国家建设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
下面为大家带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欢迎大家参考阅读!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下面,店铺为大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全文如下:一、总则(一)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相应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二)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
(四)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
其中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1、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和业绩进行考核。
2、对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依据附件1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12.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
•【施行日期】2017.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65号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95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如何划分?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有丙级。
2.企业初次申请监理资质可以直接申请专业甲级吗?答:企业初次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只能从专业乙级及以下开始。
但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3.企业初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综合资质吗?答:不可以。
企业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后,方有资格申请综合资质。
4.新设立企业申请专业监理资质,只能从丙级申请吗?答:新设立企业申请专业监理资质,应从最低等级专业资质开始申请。
但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资质的,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5.企业可以同时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专业资质证书及事务所资质证书吗?答:不可以。
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专业资质及事务所资质。
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在取得综合资质后需交回专业资质证书。
具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事务所资质。
具有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综合资质及专业资质。
6.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多个不同级别的工程监理专业资质证书吗?答:可以。
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规定,监理企业资质取消原主增项的设定,即企业同时具有的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不再载明在一本证书上,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级别的专业资质载明在对应级别的证书上。
例如企业现有专业资质情况为房屋建筑工程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甲级、电力工程乙级、铁路工程乙级、市政公用工程丙级,那么企业将同时持有甲级(载明房建、机电)、乙级(载明电力、铁路)、丙级(载明市政)三本专业资质证书。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与“人次”的概念,如何理解?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的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目录建办市[2006]68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12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291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四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直属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和监督我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作为该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具有重要的职责和工作内容,旨在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持续发展,促进居民生活品质的提升。
本文将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探讨。
首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首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政策法规。
他们需要深入研究国内外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现状和趋势,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政策举措,以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
工作人员们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专业高效的决策,确保政策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其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还需积极推进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
他们需要指导和监督城市和农村的规划工作,确保城乡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工作人员会参与制定土地利用政策,推动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护。
此外,他们还会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土地开发活动符合法规要求,落实合理的土地使用管理制度。
另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的职责还包括推动住房体系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
他们需要组织制定住房产业发展政策,促进住房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时,也要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和维护,保证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和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努力解决城市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提高全民住房保障水平。
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还承担着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环境整治的任务。
他们需要协调各方力量,推动城市公用事业的建设和运行,确保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工作人员还会参与有关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加强对城市卫生、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
最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还需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发展。
他们需要关注国内外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成果,推动科技创新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中的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51号建议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5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7.16•【文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051号建议的答复陈亮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实施农牧民安居节能改造工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部高度重视农牧民住房的安全性、节能性和舒适度的改造提升工作,持续推进建筑节能示范和农房建设试点,进一步提升农房建设设计和服务管理水平,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乡村风貌。
一、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一)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改造。
自2009年起,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结合农村危房改造支持“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开展建筑节能示范。
中央对建筑节能示范每户增加2000元补助(2012年起提高到2500元),主要用于支持农户在墙体、门窗、屋面、地面等围护结构中采用节能措施。
2009—2015年,中央财政在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中单列建筑节能示范任务117.58万户。
2016—2017年,中央累计安排533.8亿元补助资金,支持全国504.6万户贫困农户改造危房。
2018—2020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并指导地方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
2021年4月,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配合财政部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继续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
(二)加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指导。
我部组织编制发布《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试行)》《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村镇宜居型住宅技术推广目录》《农村地区被动式太阳能暖房图集(试行)》等技术文件,加强对农房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及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技术指导,推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在农房建设和节能改造中的应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确定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排水户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五、将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修改为“(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删去第七项。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03.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3.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15日第6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修改下列部门规章:一、删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二、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将第十九条中的“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三、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发布者:wxjc 发布时间:2010-12-7 阅读:4149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0一五年一月一日目录一、总则 (11)二、标准 (13)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4)1.1一级资质标准 (14)1.2二级资质标准 (15)1.3三级资质标准 (15)1.4承包工程范围 (16)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7)2.1一级资质标准 (18)2.2二级资质标准 (19)2.3三级资质标准 (20)2.4承包工程范围 (20)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2)3.1一级资质标准 (22)3.2二级资质标准 (22)3.3三级资质标准 (23)3.4承包工程范围 (24)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5)4.1一级资质标准 (25)4.2二级资质标准 (26)4.3三级资质标准 (27)4.4承包工程范围 (27)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9)一级资质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二级资质标准 (30)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2)6.1一级资质标准 (32)6.2二级资质标准 (32)6.3三级资质标准 (33)6.4承包工程范围 (34)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5)7.1一级资质标准 (35)7.2二级资质标准 (35)7.3三级资质标准 (36)7.4承包工程范围 (36)8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8)8.1一级资质标准 (38)8.2二级资质标准 (39)8.3三级资质标准 (39)8.4承包工程范围 (40)9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2)9.1.1企业资产 (42)9.2二级资质标准 (42)9.3三级资质标准 (43)9.4承包工程范围 (43)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6)10.1一级资质标准 (46)10.2二级资质标准 (47)10.3三级资质标准 (48)10.4工程承包范围 (48)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50)11.1一级资质标准 (50)11.3三级资质标准 (51)11.4承包工程范围 (52)12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53)12.1一级资质标准 (53)12.2二级资质标准 (53)12.3三级资质标准 (54)12.4承包工程范围 (54)13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6)13.1一级资质标准 (56)13.2二级资质标准 (56)13.3三级资质标准 (57)13.4承包工程范围 (57)14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8)一级资质标准 (58)14.2二级资质标准 (59)14.3三级资质标准 (59)14.4承包工程范围 (59)15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1)15.1资质标准 (61)15.2承包工程范围 (61)16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2)16.1一级资质标准 (62)16.2二级资质标准 (62)16.3承包工程范围 (63)17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4)17.1一级资质标准 (64)17.2二级资质标准 (64)18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7)18.1一级资质标准 (67)18.2二级资质标准 (67)18.3承包工程范围 (68)19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8)19.1一级资质标准 (68)19.2二级资质标准 (69)19.3三级资质标准 (69)19.4承包工程范围 (70)20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0)20.1一级资质标准 (70)20.2二级资质标准 (71)20.3三级资质标准 (72)20.4承包工程范围 (72)21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3)21.1一级资质标准 (73)21.2二级资质标准 (74)21.3三级资质标准 (74)21.4承包工程范围 (75)22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7)22.1资质标准 (77)22.2承包工程范围 (77)2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8)23.1一级资质标准 (78)23.2二级资质标准 (78)23.3承包工程范围 (79)24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0)24.2二级资质标准 (80)24.3三级资质标准 (81)24.4承包工程范围 (81)25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2)25.1一级资质标准 (82)25.2二级资质标准 (82)25.3承包工程范围 (83)26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3)26.1一级资质标准 (83)26.2二级资质标准 (84)26.3三级资质标准 (84)26.4承包工程范围 (85)27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5)27.1一级资质标准 (85)27.2二级资质标准 (86)27.3三级资质标准 (87)27.4承包工程范围 (87)28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8)28.1一级资质标准 (88)28.2二级资质标准 (89)28.3三级资质标准 (89)28.4承包工程范围 (90)29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0)29.1一级资质标准 (90)29.2二级资质标准 (91)29.3三级资质标准 (92)29.4承包工程范围 (92)30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4)30.2二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95)30.3一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95)30.4二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97)30.5承包工程范围 (97)31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9)31.1一级资质标准 (99)31.2二级资质标准 (99)31.3三级资质标准 (100)31.4承包工程范围 (100)32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1)32.1一级资质标准 (101)32.2二级资质标准 (101)32.3承包工程范围 (102)33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3)33.1一级资质标准 (103)33.2二级资质标准 (103)33.3三级资质标准 (104)33.4承包工程范围 (104)34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5)34.1一级资质标准 (105)34.2二级资质标准 (105)34.3承包工程范围 (106)35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7)35.1一级资质标准 (107)35.2二级资质标准 (107)35.3承包工程范围 (108)36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9)37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2)37.1一级资质标准 (112)37.2二级资质标准 (113)37.3三级资质标准 (113)37.4承包工程范围 (114)38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5)38.1一级资质标准 (115)38.2二级资质标准 (115)38.3三级资质标准 (116)38.4承包工程范围 (117)39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8)39.1一级资质标准 (118)39.2二级资质标准 (118)39.3三级资质标准 (119)39.4承包工程范围 (119)40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1)40.1一级资质标准 (121)40.2二级资质标准 (121)40.3承包工程范围 (122)41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3)41.1一级资质标准 (123)41.2二级资质标准 (123)41.3三级资质标准 (124)41.4承包工程范围 (125)42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6)42.4承包工程范围 (128)43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9)43.1一级资质标准 (129)43.2二级资质标准 (129)43.3三级资质标准 (130)43.4承包工程范围 (131)44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1)44.1一级资质标准 (131)44.2二级资质标准 (132)44.3三级资质标准 (132)45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3)45.1一级资质标准 (133)45.2二级资质标准 (134)45.3承包工程范围 (134)46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4)46.1一级资质标准 (134)46.2二级资质标准 (135)46.3承包工程范围 (136)47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7)47.1一级资质标准 (137)47.2二级资质标准 (137)47.3三级资质标准 (138)47.4承包工程范围 (138)48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40)48.1资质标准 (140)(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 (140)一、总则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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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
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材料应优先采用地方材料,结构选型宜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乡镇卫
生院建设还应符合防火、建筑节能及无障碍等方面的要求。
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
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
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
浙江省卫生厅
山东省卫生厅
河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卫生厅
主要参编人员:于冬刘钟明宗玲谢双保于德志刘魁吴翔天杨旭
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2008北京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2008北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4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
制项目计划〉的涌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经有关
候诊室、配餐室1/7
二、应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三、周边宜有便利的水、电、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四、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五、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功能、流程、管理、卫生等方面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
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五、供应室、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药房(库)还应有防潮
设施。
第三十六条预防保健、门诊、病房等用房,应充分利用自然光和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
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5的规定。
表5主要用房采光表
名称比值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病房、医护办公室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
模,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
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
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二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内不宜建设职工住宅;受条件限制,职工住宅与乡镇卫生院毗连时,应采取分
隔措施,并宜另设出入口。
第二十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
表4建设用地指标
规模用地面积指标(容积率)
无床07
1~20床07
21~99床08~1 0
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设计应往重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房屋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当按照高于
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
基础上提高1度。
第三十二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建筑面积合计(平面系数按65%)308109521123969
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职工生活设施用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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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宜一次规划,一次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表3各类用房建议尺寸表
名称
建议采用尺寸
(中—中)(m)
走廊
病房
门诊
手术室
第三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建筑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用房宜为27~3 3m。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医技科室用房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三十四条乡镇卫生院房屋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宜小于450mm,出入口应有坡化面。
第三十五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应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3)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4)
第五章建筑标准………………………………………………………………………………………(6)
第六章主要用房要求…………………………………………………………………………………(7)
X光室
化验室
病房27
门诊
单侧候诊21
双侧候诊27
手术室27
六人病房60×6 0
三人病房36×6 0
辅助用房36×4 5
小诊室30×4 2
大诊室33×4 5
大间60×6 0
中间45×6 0
小间42×4 8
60×6 0
45×6 0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第二十条乡镇卫生院出入口不宜少于两处。
第二十一条太平间、焚毁炉应设于较隐蔽的位置,与主要建筑物应适当隔离,并宜单独设置通向院外
的出口;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宜设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
第二十三条暂时不能由市政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自备供水、供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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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乡镇卫生院绿化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 2张床位。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
二、中心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
1/3计算。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建筑主要包括预防保健及
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
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
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
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
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
规模
名称
无床1~20床21~99床
核定方式
按院核定
(m2/院)
按院核定
(m2/院)
按床位核定
(m2/床)
建筑面积(m2)200~300300~110055~50
注:乡镇卫生院基本面积指标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在上下限范围内取值。建筑面积指标中不含职工生活用房。
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各功能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可按表2执行。各
第五节检验用房………………………………………………………………………………………(7)
第六节手术室和产房用房……………………………………………………………………………(8)
第七节供应(消毒)室用房……………………………………………………………………………(8)
第八节药房…………………………………………………………………………………………(8)
类用房建议尺寸宜符合表3规定。
表2各功能用房面积表
规模
名称
无床20床40床80床
1预防保健、合作医疗管理4884108144
2门诊60174288516
3放射、检验30138220428
4住院(含手术室、产房)242205171036
5行政后勤保障4096240456
使用面积合计20071213732580
合作医疗管理用房、医疗(门诊、放射、检验和住院)用房、行政后勤保障用房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
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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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按实际设置的床位规模,其预防保健及合作医疗管理、医疗、行政后勤保障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