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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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0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

专利代理条例(2019最新)

专利代理条例(2019最新)

专利代理条例第一章总则(1991年 3月 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6号发布2018年 9月 6日国务院第 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指对于专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专利法的相关条款,为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权等方面提供具体指导和规范。

下面将详细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专利申请1. 申请人资格: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论国内外均可申请专利。

2. 申请文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申请文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格式要求,如字体、字号、行间距等,以确保文件的清晰、易读性。

3. 申请费用: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请费用,费用标准根据专利类型和申请人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二、专利审查1. 审查程序: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专利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文件的形式进行审查,确保文件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实质审查则对专利的可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2. 审查周期: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的周期普通为12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审查周期可能会有所延长。

3. 审查意见: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对专利申请进行指导和建议。

申请人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申请文件。

三、专利授权1. 授权条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授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专利申请符合法定要求;专利申请已经经过实质审查,且被认定为满足专利法规定的条件。

2.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专利权人对于他人未经许可的在专利权要求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创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等行为享有独占权。

3. 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的期限根据专利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普通为20年。

四、专利维权1. 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专利侵权行为的范围,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专利权要求的保护范围内从事创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等行为。

关于2019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

关于2019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业版

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2019专业版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

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

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

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

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附属法规,全文共165条,包括专利申请、审查、授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由于篇幅限制,以下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授权条件和期限等。

第二条:对专利的定义、种类和材料要求进行了解释说明。

第三条:规定了专利事务的处理机关和其职权范围。

第二章:申请文件第四条:规定了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包括申请文件的名称、书写要求和附加文件等。

第五条:对申请程序中的申请日、优先权和保密审查等要求进行了详细解释。

第十条:规定了如何进行分案申请和合并申请。

第三章:申请的审查第十一条:规定了申请的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实质审查和补充审查等。

第十二条:对申请实质审查的要求和方法进行了指导,包括技术领域界定和技术解释等。

第十六条:规定了审查中的公开、通知和请求补正等程序。

第四章:专利的授权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授权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授权申请、国家保密审查和技术保密等。

第二十二条:对授权公告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授权后的专利权的效力和期限等。

第五章:专利的实施和许可第三十条:对专利的实施方式和内容进行了说明,包括直接实施和转让等。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专利许可的范围、方式和条件等。

第三十三条:对专利许可合同的要求和备案程序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权利的限制和制约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专利权的限制情况,包括国防需要和国家利益等。

第四十七条:对非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进行了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和侵权责任等。

第七章:专利的无效宣告和无效利用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对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和申请条件等。

第六十一条:对无效宣告的效力和起诉权进行了规定。

第六十二条:对专利权的无效利用进行了禁止和打击。

第八章: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第七十二条:规定了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等。

第七十四条:对转让和许可合同的要求以及备案制度进行了规定。

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2019专业版

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2019专业版

合同编号:
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
明2019专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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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年月日
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2019专业版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

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

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

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

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自1984年实施首部《专利法》以来的第四次修订,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而制定的。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专利权利的保护。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权利的保护力度有了进一步加强。

首先,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侵权行为的制度设计更加完善,增加了对合理忍受及违法侵权损害赔偿的界定,使专利权人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对专利的侵权救济措施进行了细化,例如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中损失的计算方法,进一步提高了侵权赔偿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

二、加强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在审查程序中引入了一些新的技术特别审查规定,对招聘人员等依法申请专利的权益进行了特别保护。

其次,进一步加强了审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了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

此外,该细则还规定了一些专利审查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使得专利审查工作更加规范和透明。

三、加强专利运用和转化。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的运用和转化作了一系列的规定,旨在推动专利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首先,规定了专利实施的方法和要求,鼓励专利权人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将专利技术应用到实际生产中,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其次,规定了专利评价的程序和标准,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权威的专利评价服务,提高了专利的价值和使用效益。

四、加强专利保护的执法措施。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加强专利保护的执法措施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一方面,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专利侵权行为时的职权和程序,加强了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效果。

另一方面,规定了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专利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成本的增加。

总之,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专利权利的保护,提高了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推动了专利的运用和转化,增强了专利保护的执法措施。

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本

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本

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本以下是一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简要范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专利的资格和程序第三章专利申请的形式和内容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第五章专利权的授予和申请费的支付第六章专利权的保护和维护第七章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第八章专利侵权和纠纷解决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实施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申请、审查、授予、保护和使用专利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清晰明确、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专利申请、审查和授予的程序应当及时、高效、公开、公平。

第五条本细则中的术语定义、程序要求和规范解释应当与专利法的规定相一致。

第二章申请专利的资格和程序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依法申请专利,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专利的程序包括申请、提交申请文件、支付申请费和进行初步审查等步骤。

第八条申请专利时,应当提供发明创造的名称、领域和技术领域的背景、技术方案的特点和实施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准确、合规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绘图等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支付规定的申请费,并按照规定交纳附加费用。

第三章专利申请的形式和内容第十一条申请书应当清楚表明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包括发明创造的名称、技术领域和申请的专利类型等信息。

第十二条说明书应当充分、准确、清晰地描述发明创造的背景、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实施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明确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和范围,并给出具体的权利要求。

第十四条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概述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和技术特点。

第十五条绘图应当与说明书相一致,并清晰且易于理解。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第十六条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

第十七条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文件的格式、完整性和基本要求的核查。

第十八条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评估。

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本

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本

专利法实施细则范本以下是一个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专利申请和授予的管理工作, 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专利申请、专利授权、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无效宣告和专利侵权纠纷等方面的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的主要任务是: 规范专利申请和授予的程序, 明确权利人的权益, 加强专利的保护和运用, 促进创新和发展。

第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并满足法定条件后, 可以授予专利权。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由其授权的地方知识产权局。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 根据需要可以发布相应的指南和规范文件。

第七条具体的专利申请和授予程序, 以及相关的费用、权利和保护等问题, 由本实施细则详细规定。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八条专利申请可以由发明创造者或者其合法继承人申请,也可以由受让人申请。

第九条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人, 应当提交发明专利申请书,包括发明创造的名称、背景技术、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实施方式等内容, 并附上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等。

第十条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 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 包括实用新型的名称、技术方案、实施方式等内容, 并附上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等。

第十一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 应当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 包括外观设计的名称、示例图片、设计要点等内容。

第十二条专利申请应当缴纳相应的申请费,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申请减免或延缓缴纳。

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自行提交申请, 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或者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

第三章专利授予第十四条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 并满足法定条件后, 可以授予专利权。

第十五条专利授予应当以通知书的形式进行, 通知书应当明确专利的名称、权利要求、申请人和发明创造的内容等信息。

2019版专利法13页word文档

2019版专利法13页word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9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新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专利法第五十条所称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第七十四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或者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同时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我国专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专利申请、审查和保护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在2019年11月30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该细则对原有细则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当前专利领域的发展和需求。

本文将对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全面的说明。

第一章:总则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首先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细则适用于我国专利法所涉及的专利申请、专利审查、专利权的确权和保护、专利合作等相关活动。

同时,新细则还规定了专利法和细则的解释问题,明确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法和细则的解释权。

第二章:专利申请新细则对专利申请的多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申请文件的要求,细则明确了各个文件的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并进行了相应修改和补充,以提高申请文件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另外,细则还对申请人名称、申请文件语言、申请日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专利审查专利审查是保证专利质量的关键环节,新细则对专利审查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其中,细则明确了审查请求的提交要求、审查程序的安排和周期、审查费缴纳等相关问题。

同时,细则还修订了专利申请公开和审查的相关规定,要求逐步实现对审查文件和文件夹的电子化管理。

新细则还对专利审查的实践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例如,对于专利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行为规范,细则要求其诚信守法,并规定了对不当行为的处理办法。

另外,细则还明确了在审查中的补正和修改要求,要求申请人主动配合进行必要的补正和修改。

第四章:专利授权专利授权是专利权的重要环节,新细则对专利权的授权和公告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细则明确了专利权维持费的缴纳要求,规定了专利权的维持和失效的规则。

另外,细则还对专利权公告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规定,要求公告的准确和规范。

新细则还对专利权的许可和转让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对专利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旨在进一步明确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和保护的具体规定,为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以下是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一、专利申请的要求和程序1. 申请要求:专利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资格,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绘制的图纸等。

2. 申请程序:专利申请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发布和授权等环节。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提交申请文件,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3. 申请费用:专利申请人需要支付申请费、授权费和年费等费用。

费用标准根据专利类型、申请地区和申请人身份等因素而定。

二、专利审查和授权1. 审查程序:专利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

形式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实质审查则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估。

2. 审查时限:专利审查的时限为申请日起3年,可以申请加快审查。

审查时限内,申请人可以提出修改、补充和撤回申请等请求。

3. 专利授权:经过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将获得专利权的授权。

授权后,专利权人可以享有专利的独占权利,并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三、专利权的保护和维权1. 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权的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确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明确界定专利权的技术特征和保护范围。

2. 专利侵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权的独占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起诉、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3. 专利无效宣告:他人可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要求撤销专利权。

专利局将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专利不符合法定要求,则可以宣告专利无效。

四、专利的转让和许可1. 专利转让: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全部或者部份转让给他人。

转让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2. 专利许可: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许可给他人使用,许可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明确许可的范围、期限和使用条件等。

3. 专利合作:专利权人可以与他人进行专利合作,共同开辟和利用专利技术,实现互利共赢。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指对专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规定和解释的法规文件。

它是为了进一步明确专利法的具体适用范围、程序和要求,从而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专利申请的程序1. 申请人资格: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2. 申请文件的提交:详细说明了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

3. 申请费用:规定了申请费用的缴纳方式、标准和退费规定。

4. 申请的形式:详细说明了申请可以采取的形式,包括电子申请、纸质申请等。

5. 申请的地点和时间:规定了申请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二、专利审查的程序1. 申请受理:规定了专利申请受理的程序和要求。

2. 实质审查:详细说明了专利实质审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审查周期等。

3. 补正和修改:规定了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行补正和修改的事项和要求。

4. 公告和公示:详细说明了专利申请公告和公示的程序和要求。

5. 异议和复审:规定了对专利授权或拒绝决定提出异议和进行复审的程序和要求。

三、专利权的保护和维权1. 专利权的期限和范围:详细说明了专利权的期限和范围的规定。

2. 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规定了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的程序和要求。

3. 专利侵权的处理:详细说明了专利侵权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请侵权行为制止令、索赔等。

4. 专利无效宣告和撤销:规定了对专利的无效宣告和撤销的程序和要求。

5. 专利权的维持和续展:详细说明了专利权的维持和续展的程序和要求。

四、专利的国际保护1. 专利的国际申请:规定了专利的国际申请程序和要求。

2. 专利的国际转让和许可:详细说明了专利的国际转让和许可的程序和要求。

3. 专利的国际纠纷解决:规定了专利的国际纠纷解决的程序和要求。

以上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

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

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以下是关于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全文解读,共计1200字以上。

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一、引言专利制度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保护创新者的权益,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我国制定了专利法实施细则。

本文对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全文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文。

二、专利申请1.专利申请范围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申请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到的技术领域更广泛,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则针对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主要针对产品的外观设计。

2.专利申请程序专利申请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授权和公告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文件,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程序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和对专利的实质审查。

如果申请被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授权该专利,并予以公告。

3.专利申请费用专利申请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授权费。

费用标准根据专利类型和申请程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在发明专利申请中,申请费一般较高,实质审查费也会随之增加。

三、专利权保护1.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授予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认为其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后,给予该专利申请人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权的授予使得专利持有者能够享有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益。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享有人对其专利所获得的权益的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包括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规定的技术特征以及等同技术特征。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限于专利权利要求书所陈述的技术特征,并根据全球技术进步的情况对保护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3.专利侵权及维权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通过采取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进行维权。

专利权人还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或申请行政调解。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1. 背景2019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公布。

“新专利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文旨在阐述《实施细则》对于专利行政实务的影响。

2. 变革2.1 专利申请和审查的标准专利申请和审查标准的改变是《实施细则》的重点之一。

新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强化创新保护,促进创新发展。

因此,在专利审查中,将强调技术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推动高质量专利的授予。

同时,专利申请人应当更加注重披露技术细节,尤其是与技术领域相关的具体参数和实验数据。

2.2 专利权的维护和保护专利权的维护和保护是《实施细则》的另一个重点。

新专利法强制规定了专利侵权的民事赔偿计算方法和最高赔偿额度,对专利法的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等也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作为专利权行使的一种方式,专利授权许可的规定也得到加强,特别是对于把授权许可作为专利法实践方式的企业,可以通过自愿许可等,实现专利的广泛使用和技术进步。

3. 应用3.1 发明创造的申请和审查(1)发明人名称、证明文件的规定《实施细则》对于发明人名称的规定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说明,规定发明人应当写明真实姓名或署名、工作单位及提供有效证明。

证明文件包括授权委托书、主要社保缴纳证明文件等,以此来加强发明人真实性的核查和审查。

(2)审查时间的期限延长由于新专利法审查标准的提高和要求的加强,新的专利审查会更加谨慎和细致,因此是否会给审查时间带来延长的风险?考虑到专利申请人的利益,因此,新专利法提出了适当延长审查时间的规定,以更好维护申请人的权益。

3.2 专利权的辩证利用(1)专利保密审查制度的突破《实施细则》放宽了专利申请和保密审查制度的实行,提高了对申请人的认定及审查的实质性要求,促进了专利申请人的创新成果转化和利用。

(2)自愿许可制度的推行新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可以主动发起自愿许可,许可另一方有权拒绝,但不得妨碍专利权人进行自愿许可。

自愿许可制度的推行对于提高专利使用率、扩大有效专利的使用范围,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指对专利法进行具体细化和解释的规定,旨在明确专利法的具体实施要求,为专利申请、审查和保护提供指导。

以下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标准格式文本: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专利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本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条的规定制定。

1.2 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和保护等相关事务。

二、专利申请2.1 申请人资格2.1.1 自然人申请人自然人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对于未成年人的申请,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供法定监护关系的证明文件。

2.1.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并提供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文件。

2.2 申请文件要求2.2.1 申请文件的组成专利申请文件应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相关附图等。

2.2.2 申请文件的语言要求专利申请文件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书写,但中文为主要语言。

如使用英文书写,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2.3 申请费用2.3.1 申请费用的缴纳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费用标准缴纳申请费用,并在申请文件提交时提供缴费凭证。

2.3.2 申请费用的减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人,可申请减免部份或者全部申请费用。

三、专利审查3.1 审查程序3.1.1 申请受理专利申请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步审查。

3.1.2 实质审查初步审查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3.2 审查结果3.2.1 审查意见审查员根据实质审查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3.2.2 审查决定申请人对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后,审查员根据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作出审查决定,决定是否授权专利。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指对专利法进行具体解释和细化的法规文件,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和保护等方面的具体操作。

下面将详细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专利申请的要求和程序1. 申请人资格:任何具有申请专利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专利。

2. 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文件应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内容,申请文件的格式和要求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

3. 申请费用:申请专利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并发布。

二、专利审查的程序和要求1. 申请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递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格式等。

2. 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要求的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3. 审查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实质审查的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要求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或者补充说明。

4. 审查决定:申请人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或者补充说明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即授权或者驳回专利申请。

三、专利授权和保护的要求和程序1. 专利授权:当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并符合专利法的要求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授权该专利,并颁发专利证书。

2. 专利保护期限: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授权之日起计算。

3. 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对他人进行专利使用许可,但需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4. 专利侵权纠纷解决:对于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商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提供专利侵权鉴定的服务。

四、专利费用和年费的缴纳1. 专利费用:专利权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专利费用,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授权费等。

2. 年费缴纳: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后,还需要按照规定每年缴纳一定的年费,以保持专利的有效性。

总结: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和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新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管理条例2019)

新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管理条例2019)

关于加强专利代理监管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认真实施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号)关于深化“互联网”背景下专利代理监管的重点任务要求,加强和完善专利代理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监管,从主要运用传统手段监管转向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监管,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公正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以监管促发展,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

积极推进依法依规监管,明确专利代理监管职责,规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自由裁量的范围与方式,提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主动监管。

积极推进建立主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重1 / 10点领域、重点对象的分析、监控和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查处力度,切实发挥监管的震慑作用。

——协同监管。

加强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联动监管机制,加强专利代理监管与专利审查、执法、运用工作的协调联动,提升监管效能。

——智慧监管。

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不断创新专利代理监管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对正常经营行为的影响,提升打击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效率与精准度。

(三)工作目标。

到年,专利代理监管工作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备,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监管工作绩效评价和督查督办制度逐步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监管体系基本形成,监管效率全面提升,监管力度明显加大,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专利代理行业进入健康快速发展轨道,对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增进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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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第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第十条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四条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章专利的申请第十五条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第十六条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七)申请文件清单;(八)附加文件清单;(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

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

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

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一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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