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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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李凤凰,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宁夏宣和镇宣和村4号。电话18331
反诉被告:刘美丽,女,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宁夏银川区508号。电话:157256
反诉请求:
1、请求依判决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房屋使用费14700元;
2、请求依法判决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房屋使用期间的采暖费2957元,物业费2047元、电费50元;
3、请求依法判决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4、请求依判决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100000元;(以上合计1-4项诉请合计129754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9年3月28日签订了一份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购买位于银川市月亮晶晶花园一期4-2-401室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合同约定总购房款为人民币61元,合同约定此房交易所产生的大税(营业税和个税)由反诉被告承担,合同签订时反诉被告支付定金10万元,反诉原告将房屋交付反诉被告使用,余款反诉被告办理贷款支付反诉原告,房屋交易具体时间以开发商通知或反诉原告能办理时为准。权属转移为反诉被告申请银行贷款审批后,中介公司通知双方后3个工作时之内办理权属转移。违约责任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反诉被告中途反悔的,应及时通知反诉原告和中介公司,购房定金归反诉原告所有以冲抵乙方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反诉被告于2019年5月2日支付反诉原告定金10
万元,反诉原告将房屋交付反诉被告使用,并协议余款办理房本后,再进行后期贷款环节。之后,反诉原告多次通知反诉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和贷款,但反诉被告反悔购房,后经房屋中介公司协商双方于2019年10月18日签订《补充协议》,限定反诉被告于2019年10月19日下午6点之前回复是否确定购房,如果不回复按照反诉被告违约处理,反诉原告有权按照购房合同中违约条款向人民法院起诉,备注载明如反诉被告同意正常办理后续贷款手续,时间拟定为2019年10月21日进行银行办理面签手续。协议达成后,反诉被告拒绝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并自行联系第三方司马南奎将反诉被告购买的房屋以60万元出售给司马南奎,承担房屋交易的所有税费以及居住期间物业费、采暖费、电费,事后仅通知反诉原告说他已经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并联系中介公司作手续,正是反诉被告同第三方已达成交易前提下,反诉原告与司马南奎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并不存在反诉原告违约,反诉被告将涉案房屋交易给第三方是知情并积极参与的。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反诉被告严重违约。因反诉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反诉原告房屋交易差价损失10000元(反诉被告同意支付)应由反诉被告承担,在房屋交易中反诉被告使用房屋长达7个月,在此期间的房屋使用费14700元、采暖费2957元,物业费2047元、电费50元应当由反诉被告承担。因反诉被告违约,反诉原告收取购房定金1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应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反诉原告。
同时,对于反诉被告在本诉中诉请的税费37800元与反诉原告无关,是因为在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易的大税由反诉被告承担,对于他支付该部分费用是因为该税费的承担系他与第三人购房者司马南奎约定的由反诉被告承担而支付,与反诉原告无关。
反诉原告认为,反诉原告依法依约享有向反诉被告主张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各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故诉诸贵院,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