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要约与承诺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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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要约与承诺辨析
发表时间:2019-08-27T16:58:00.530Z 来源:《城镇建设》2019年第12期作者:陈荫[导读]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保特定经济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招标人、投标人要严格遵守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要约、承诺内容及时限要求,为合同正常进行履行必要义务,以便交易达成。
昆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江苏省昆山市 215300
摘要: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保特定经济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招标人、投标人要严格遵守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要约、承诺内容及时限要求,为合同正常进行履行必要义务,以便交易达成。
关键词:招标投标要约要约邀请承诺
一、招标投标概述
(一)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国际工程、物资、服务交易中普遍存在。招标投标活动集应用技术、经济方法和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于一体,以择优成交的方式有组织开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对于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工程质量提高、落实施工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意义重大。招标投标工作具有组织性、公开性、一次性和公平性的法律特征。
(二)必须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指出,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三)招标投标程序。招标投标一般包括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以及终止招标等。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属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要约、要约邀请、承诺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和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属于合同订立一种特别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正确理解要约和承诺内涵、遵守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法律规定,对于把握招标投标工作各阶段工作要点、合法合规履行合同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所以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必须对要约与承诺加以区分。
二、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邀请。《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是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如果自己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均属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玫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是要约,应受自已作出的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1.投标文件。《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2.修改与撤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3.送达与签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并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三)承诺。《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里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工地上开始工作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1.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