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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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必须的细节问题
验资报告就是验证注册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证,现通常用于公司股东之间,查看款项有无到位。如今,要求做验资报告审计的越来越少了。以前是成立公司必须要有这个验资报告的,没有验资报告成立不了公司,工商那边不批。现在得验资报告一般就是股东之间查看款项有无到位要做的。验资报告友分为内资和外资,外资验资报告要去外管局打印外汇的一个银行询证函,现在只需要去外管局的网站上下载就可以了。
增资又分为一次性入资和分期入资,增资前后要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资增资需要外汇询证函和外汇登记的凭证。篇二:验资报告审查要点
验资报告审查要点
验资证明文件是企业申请设立登记、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之一,而验资报告是最主要的验资证明文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出具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出具的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能合理地保证报告使用人确定投资者出资到位情况。
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验资报告的合法性是指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因验资报告内容不真实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应由验资机构承担。因此,企业登记机关需要重点审查验资报告的合法性。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验资报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就是审查验资报告是否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1.看逻辑关系中是否存在矛盾。
验资报告的逻辑关系主要包括报告时间与报告内容之间的关系、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的关系、报告内容各部分之间的逻辑联系、报告正文与报告附件的关系等。在审查附件凭证的时间方面,应当注意缴纳投资款的时间是否早于银行函证时间或者属于同一天。另外,针对不同的公司类型、不同的出资方式,验资的业务流程以及验资报告对于出资到位的表述各有不同,应当注意区别。
验资报告的内容应当与申请登记的目标相一致。比如,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或者申请将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就不需要出现投资者重新出资方面的内容;
实行非货币出资时,验资报告要体现非货币财产评估及过户方面的情况;在股权出资方面,验资报告要具备股权评估及股权公司将该股权持有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内容;申请将公司股权与注册资本同时变更的,要按照新股东和旧股东两类情况分别进行增资,并将增资情况如实介绍。
2.看内容要素是否完整。
结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审查验资报告时,应当注意审查报告的标题、收件人、范围段、意见段、说明段、附件、报告日期,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等要素是否齐全。应当注意审查公司名称、公司类型、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情况等要素是否具备。
对于申请变更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应当重点审查实际资本缴付情况。对于非货币出资的,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对股东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情况以及财产评估情况作出说明。对于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重点审查是否说明转增数额,审查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留存的该项公积金、转增前后财务报表有关科目、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等情况。
3.看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验资主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两个层面。会计师事务所分为有限责任和合伙两种类型。审查主体资格时,在查看相关资格证明记载事项是否相符的基础上,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对签名盖章情况进行重点审查。
4.看文字是否有错误。
从登记实践看,文字错误是验资报告出错的常见情形,比如写错股东姓名以及出资的金额、比例,错填、漏填验资账号等。对此,登记机关必须进行认真审查。篇三:验资报告范例
验资报告范例
x公司系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其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由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9年10月28日之前缴足。其中,甲公司出资24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额的80%,出资方式为:甲公司拥有a机器设备10台,计2100万元,有效期限尚余8年的b专利权1项,计300万元;乙公司出资6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额的20%,出资方式为货币。
甲公司于2009年10月27日投入a机器设备10台,办理了交接手续,x公司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2100万元;同日,甲公司投入有效期限尚余8年的b专利权1项,办理了交接手续,x公司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300万元。甲公司与x公司尚未办妥b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但已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在x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办妥b专利权转让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乙公司于2009年10月21日和23日分别缴存中国银行??市营业部人民币账户(账号4518090016891)200万元和400万元。
abc会计事务所的a和b注册会计师负责执行该项验资
业务,在按规定实施了所有审验程序后,于2009年11月10日完成审计工作,并于2009年11月14日编写了验资报告如下:
验资报告(拟设立)
x有限责任公司(筹):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2009年10月28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有关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由全体股东于2009年10月28日之前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2009年10月28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叁仟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600万元,实物出资2100万元,知识产权出资300万元。知识产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0%。
截至2009年10月28日止,以专利权出资的甲公司尚未与贵公司(筹)办妥b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但甲公司与贵公司(筹)已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在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办妥b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筹)申请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