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能源合同管理协议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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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1条总则

1.1 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起草编制。

第2条项目主要内容

2.1项目名称:

2.2 项目地点:

2.3 项目概况:

利用甲方的建筑物屋顶建设(以建成运营的实际装机容量为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园区电网,所发电能由甲方优先使用。

2.4 项目建设方案: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报批、施工、建设并负责项目在效益分享期间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甲方提供本项目所需建筑物屋顶约万平方米。

2.5 合作模式:

其中约万平方米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剩余万平方米为全部上网模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模式所发电量优先供甲方使用,电价按照正常电价的计算;剩余约万平方米电站为全部上网模式的屋顶采取支付租金计算。

2.6 如现有自发自用模式下乙方发电量不能满足甲方的用电量时,根据甲方变更新增变压器容量和新建设厂房约平方米的屋顶,乙方将依据实际情况增加建设光伏电站,以自

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电站继续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电量。(同合作模式同2.5条)

2.7 屋面租金:

租金每平方米元/年,具体租金数量以双方认可的实际使用面积计算,面积计算

规则为:钢筋砼平屋面以建筑施工图屋面水平投影面积,坡屋面厂房面积以坡屋面实际面积计算面积(不扣除彩光带)。年租金计算方式为:,具体租金以甲方技术人员勘察测量使用的面积为准。

2.8 租金支付:

租金按年支付。甲乙双方同意租金自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并在项目开工建设10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的租金。以后每年在第一年所确定付款日期前五日内支付下一年的租金(租金交付间隔为一年),以此类推。租金拖欠3个月以上并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租赁协议。

2.9 项目目的:项目建成后预计平均每年发电约万度(具体发电量以实际发电量为准),达到降低能耗,改善环境的目的。

2.10 补贴资金分配办法:

甲方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节能减排或采用新能源补贴归甲方所有;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按发电量的电费补贴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有义务配合对方申请补贴相关资料的办理;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一方均有配合另一方申请的义务。

第3条项目实施期限

3.1 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

时终止。

3.2 本协议生效后,由乙方进行相关施工手续的申报,甲方予以协助。项目施工手续齐全后

个月内乙方进场施工。

3.3 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获得批准后的正式并网运行日,项目分享期为年。

3.4 协议有效期为协议起始日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5 若乙方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的投资收益因非乙方因素(如甲方用电量下降、补贴政策调整

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动的,乙方有权要求变更项目的发电模式,届时双方应另行协商调整具体合作方式。

第4条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 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4.4 甲方在乙方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应协助乙方进行相关后续验收工作(消防、电网部门等)。

第5条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 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电网公司安装在单元光伏电站出口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该电能

计量表按国家相关规定由电网公司进行定期校验;

5.2 效益分享期内,发电方式为自发自用,余额上网,乙方发电优先供给甲方使用,电价按照当地同期电网公司供给电价的进行计算;全部上网部分由乙方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

5.2.1 每月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录确认表计的电量记录,并按照规定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5.2.2 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

金额,并向甲方出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税务部门相关法律政策文件为准)。

5.2.3 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和全额发票之后的10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如迟交

电费的违约金为迟缴金额的0.1%/天计算,最高不超过当月支付电费的5%;

5.2.4 本项目建成后,在与电力公司结算电费时需借用甲方电表进行计量,甲方需协助电力公

司和乙方进行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相关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发电补贴和上网电量的收入由电力公司与乙方结算,并将补贴收入打至乙方账户。

5.2.5 本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到期后,本项目所建电站无偿转给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

电力公司,进行相关用电适宜变更后,甲方方可继续使用)。如甲乙双方在项目中产生经济纠纷,双方自行解决,与电力公司无关。

5.2.6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

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5.2.7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和银行账户如下:

第6条甲方的义务

6.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6.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

料,纸质图纸或电子版图纸至少提供壹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

6.3 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及运营提供必要的条件,甲方

为乙方在申鑫石材城项目附近区域提供独立办公地点,(使用时间以项目筹备期开始至项目并网后一个月结束,具体以项目实际情况为准),项目施工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人员的住宿场地和一定面积的仓储场地,项目期内的施工用水、用电和项目试运条件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4 乙方按照相关设计方案与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如申鑫内部配电室可利用面积不足导致的光

伏电站相关逆变器、升压器等设备设施需单独占地时,甲方应就相关用地使用进行协调并无偿提供使用(具体面积按实际项目情况为准)。

6.5 施工和运营期间甲方应保证乙方全部人员和车辆在厂内免费的进出及正常活动。

6.6 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6.7 每月按被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署意见。

6.8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

6.9 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

的设施和设备。

6.10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的安全

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11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2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

6.13 甲方收到供电部门的停电通知或甲方变压器、生产车间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甲方应及

时通知乙方。

6.14 甲方承诺对所有房屋屋面拥有持续、合法的权利,甲方截止本协议签署时以及将来发生

的任何抵押、担保行为不会影响到乙方电站的运营和资产安全。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对房屋屋面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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