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项目给水工程建设与验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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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一、验收组织

常州市建设局开发办统一组织,常州市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给水工程进行专项验收。

二、验收依据

1、《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5、《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第2部分:安装要求》GB/T778.2-2007

6、《矩形钢筋混凝土清水池》【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6S823-96S833)】

7、《矩形给水箱》【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2S101】

8、《室内给水排水管道及附件安装(一)》【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S4(一)】

9、《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及附属设施(一):砖砌矩形水表井》【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S5(一)】

10、《项目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11、小区管线规划图、小区管线综合图

12、小区给水系统图,管道、水表和泵房施工设计图

三、验收流程

1、开发企业向常州市建设局申请项目验收,市建设局开发办根据项目验收计划向自来水公司下达验收通知。

2、自来水公司完成预验收工作,对预验收中存在需整改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施工单位和开发企业落实整改,并提供给水竣工验收资料(管道闭水试压报告、放验线和标高复核记录、给水管道和泵站工程竣工图、泵站设备试车报告)。

3、自来水公司验收人员参加市建设局开发办组织的现场验收,查验预验收的整改情况,验收完毕后在验收表上签署验收意见,对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间。

4、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后应及时通知自来水公司相关人员到项目现场复验。复验通过后签署复验意见。

四、验收范围及内容

1、验收范围:

1.1 住宅小区室外给水管道和建筑物内给水立管

1.2 住宅部分的远传水表和其它部位的普通水表

1.3 二次供水泵站

2、验收内容:

2.1 现场(实物)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图要求。

2.2 竣工资料要求完备、真实和规范。

五、验收要求

1、对给水工程施工设计图(包括管道、水表及二次供水泵站安装施工图)的书面审核意见必须落实。

2、管道水压试验和水质检测合格。

3、泵站设备试车合格。

4、工程应符合技术要点及规范等规定的其它要求,对出现的问题须及时整改完成。

六、技术要点

(一)管道部分

1. 埋地管道

1.1 给水管道在埋地敷设时应在本地冰冻线以下,管顶的复土厚度不得小于500mm,穿越一般道路部位不得小于700mm,在车行道下不得小于1000mm。

1.2 给水管间水平净距控制在500mm以上。

1.3 给水管道不得穿越污水井、化粪池等污染源。

2. 室外管道应设计为埋地敷设,对于小区地下室为满堂红(全部为地下室)或地下室顶板层覆土深度小于800mm确无条件埋地安设给水管的,如选择地下室架空安装,则应相应提高设计压力等级,且管道不得穿越或紧邻变配电房、电梯机房(井室)、通信机房、小区中控室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

3. 小区的市政供水和二次供水应分设引入管进水。

4. 阀们井盖的采用,车行道上的应采用重型球墨铸铁井盖,在慢车道上、人行道或绿化带内应采用非金属复合井盖或轻型球墨铸铁井盖,具体要求和尺寸按设计规定。

(二)水表

1. 住宅小区应设绿化专用取水点,绿化专用取水点和室外消火栓均应装表计量。

2. 旋翼式和垂直螺翼式水表应水平装设,不得倾斜,表前阀门与水表间应有≥10倍表径的直管段距离,表后应有≥5倍表径的直管段距离。于表后5倍表径的直管段距离后设置检修用闸阀。

3. 水表安装位置与深度:水表可设置在非车道或绿化带内,不得设在车道下,水表安装深度一般应控制在300-400mm(表面至地面)。

4. 水表间距:埋地安装水平间距≥200mm,立式组装上下间距≥250mm。

(三)给水立管及管井

1. 给水立管材料为钢塑管,当管道系统工作压力小于等于1.0MPa,采用有缝钢塑管及管件;当管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1.0MPa,采用无缝钢塑管及管件。

2. 给水立管及远传表要求安装在建筑的给水管道井中,管井内不得设置其他管线和设施。管井内水表安装高度不得高于1500mm,多根相邻给水立管的净间距不小于100mm。

3. 给水管井净尺寸:当管井布设1~3根给水立管时,管井宽度不得小于900mm;管井布设4~5根给水立管时,其宽度不得小于1200mm。管井进深均不得小于400mm。

4. 给水管井维修门高度不得小于1800mm,宽度与管井相适且净宽距不得小于400mm。(四)二次供水泵站

1. 泵房选址:在市规划局对项目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定前,开发企业应向自来水公司征询二次供水泵房建设选址意见,并将泵房规划选址和建造形式纳入项目规划公示内容。

2. 二次供水泵房内不得设置消防等其它设施,不得穿越污水管、消防管等其它各种管道。

3. 住宅建筑面积10万平米及以上的,应建独立结构的泵房和半地下式钢筋混凝土生活水池,水池内覆不锈钢板;建筑面积10万平米以下的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采用不锈钢给水箱。

开发企业对二次供水的配套构筑物(半地下式生活水池)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设计建造并经自来水公司专项验收合格。生活水池分部验收项目包括工程实物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包括构造与材料)和防渗漏试验。

4. 二次供水用户数在250户及以下的开发项目,给水设计时结合市政管网条件,宜优先采用管网直连增压供水方式。

5. 泵房的其它配套设施,开发企业应按自来水公司的相关技术规定进行建设并通过自来水公司专项验收。泵房集水坑排水泵由开发企业在由自来水公司技术确认的品牌与规格范围内选型配置。

七、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

(一)规划、设计阶段易出现的问题

1、开发企业在向市规划局报批项目规划方案前未向自来水公司征询二次供水建设意见,造成二次供水泵房建造形式和选址意见未能在规划方案中体现,开发企业在综合管线详细规划方案审定阶段才向自来水公司征询二次供水方案,这给二次供水泵房选址和增压供水分区都带来了困难。

2、开发企业在项目管线规划方案确定前,不及时向自来水公司咨询周边市政给水管网情况和供水条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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