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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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本(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本(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特殊作业环境下从事作业的人员,包括高空作业人员、吊装作业人员、电焊作业人员等。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其安全技术水平,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培训考核机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办理特种作业培训许可资质;2. 有专业化培训教师及辅导员;3. 有培训教材和设施,并具备实际作业环境模拟条件;4. 有完善的培训考核机制和记录管理系统。

三、培训考核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应包括以下环节:1. 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具体工种进行设置,包括特种作业作业环境、特种设备使用方法、特种作业操作规程等。

2. 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重点强调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指导特种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装备、熟悉应急措施等。

3. 实操培训:要求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实际操作练习,包括模拟特种作业环境下的作业行为、使用特种设备等。

4. 考核评估:经过培训后,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包括笔试、实操考核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能力评估等。

四、培训考核管理培训考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培训考核计划: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等,确保培训考核的有序进行。

2. 培训考核记录: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培训过程、培训成绩和考核结果等,以备后续管理和监管。

3. 培训考核证书:对通过培训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颁发培训考核证书,证书应包括培训机构名称、特种作业人员姓名、特种作业工种、培训合格日期等内容。

4. 培训考核监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进行监管,包括对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培训教材的审核、对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等。

五、违规处理对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临时停工:对未通过培训考核或未经培训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临时停工处理,确保其安全操作。

2023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

2023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

2023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一、考核目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定工种或特殊作业的人员,其工作环境存在一定的危险和风险因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旨在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全面提升其安全生产能力,降低特种作业人员事故风险。

二、考核范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和理解;2.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安全常识和安全技能;3.特种作业危险因素的识别和防范措施;4.特种作业操作规程的掌握和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理能力;5.特种作业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三、考核内容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和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学习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

理解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目的,能够正确运用于实践工作中。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安全常识和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基本的安全常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1)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如安全标志、消防知识等;(2)基本急救知识,如人工呼吸、心肺复苏等;(3)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等。

3.特种作业危险因素的识别和防范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应能够准确识别和评估特种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了解危险源的类型和特点,学会使用相关防护设备和工具,做到有序、安全地进行特种作业。

4.特种作业操作规程的掌握和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应熟悉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掌握合理的操作方法和步骤。

同时,要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能够迅速、冷静地处理各种事故和紧急情况。

5.特种作业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特种作业人员应掌握特种作业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了解设备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并能够进行常规的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和使用安全。

四、考核方式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主要采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范文(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范文(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培训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专业技能水平,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培训工作。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有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保障机制,确保其顺利进行。

第二章考核制度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两个环节。

第六条综合考核是指对特种作业人员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的综合考核活动。

第七条专项考核是指对特种作业人员在特定作业环境下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核活动。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应当由相关部门或者资质机构负责组织进行,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性。

第九条考核内容应当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工作任务相符,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的基本要求;(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职责和行为准则;(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安全技术及操作知识和技能;(四)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能力;(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和工作责任分工;(六)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考核形式应当多样化,既可以采取书面考试形式,也可以采取实际操作演练形式。

第三章培训制度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由相关部门或者资质机构负责组织进行,确保培训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培训的形式可以包括理论授课、教材阅读、实际演练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培训内容应当与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工作任务相符,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法规的基本要求;(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职责和行为准则;(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安全技术及操作知识和技能;(四)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理能力;(五)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要求和工作责任分工;(六)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相关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1. 总则1.1 目的为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其安全技术素质,预防特种作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和培训工作。

1.3 培训原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培训质量。

2. 考核和培训要求2.1 考核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等方面。

2.2 培训时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培训时间要求。

2.3 培训师资培训师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实际操作经验和教育教学能力。

2.4 培训教材培训教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内容应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针对性。

2.5 培训设施培训机构应具备与培训内容相适应的培训场地、设施和设备。

3. 考核和培训程序3.1 报名特种作业人员应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认可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3.2 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培训课程要求参加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

3.3 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束后,应参加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考核。

3.4 发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后,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经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 监督管理4.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考核公正。

4.2 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培训质量,不得违规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

4.3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本规定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 法律责任5.1 违反本规定的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本(四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本(四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特种作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种作业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技术,特种作业的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等。

三、培训机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特种作业方向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先进的培训设施和教学设备,具备良好的安全管理措施,具备合法的营业资格。

四、培训方式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理论授课,实际操作演练,案例分享交流,考核答题等。

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不同的培训方式。

五、培训计划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

培训计划应提前向培训人员进行公示,确保培训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培训内容和要求。

六、考核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应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个方面。

考核标准应具体明确,确保公平公正。

七、考核方式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闭卷考试,实际操作考核,答辩讨论等。

考核方式应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要求灵活选择,确保考核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八、考核结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结果应以成绩的形式进行公示,并向考核人员进行个别通知。

考核结果的评定应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进行,确保评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九、考核成绩有效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成绩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应及时了解自己的考核成绩有效期,确保按时进行培训和考核。

十、违纪处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过程中,如有考试作弊、抄袭、违反培训规定等违纪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组织调离培训等。

十一、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24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培训内容和培训机构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作业环境与物质特性、危险辨识与风险评估、操作规程与操作流程、紧急处置措施等。

培训内容须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进行。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在培训设施、培训师资等方面满足相关要求。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机构应提供定期的培训课程,并对学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特种作业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管理制度,保留学员的培训记录和证明材料,便于查验和核实。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分为初次培训和定期培训两种形式。

初次培训适用于初次参与特种作业的人员,定期培训适用于已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二条初次培训的内容需涵盖特种作业的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个小时。

第三条定期培训的内容着重强调特种作业的最新规定和技术要求,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个小时。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

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环节。

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定期培训和考核周期不得超过3年。

期满后,特种作业人员需重新参加培训和考核,否则,将失去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培训和考核费用由培训机构和特种作业人员共同承担。

各地政府有权制定具体的培训和考核收费标准。

第四章考核管理和委托机构第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特种作业管理机构负责。

特种作业管理机构是由政府部门建立的,主要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条特种作业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委托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专业能力。

第三条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工作,保证其公正、客观、科学、准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其安全技术水平,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如下:一、培训机构的要求:1. 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2. 培训机构必须有专业的培训师资,能够授课并进行实操指导。

3. 培训机构必须有完善的培训设施和器材,确保培训质量。

二、培训课程的要求:1. 培训课程内容必须包括特种作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注重实践操作的培训。

2. 培训课程应根据特种作业的不同类别进行分类,针对性进行培训。

3. 培训课程应根据不同级别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分类,分级进行培训。

三、培训考核的要求:1. 培训机构应制定培训考核方案,明确培训内容和考核要求。

2. 考核方式可以包括笔试、实操考核等形式,以确保培训质量。

3. 考核结果应明确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者方可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四、培训记录和档案的要求:1. 培训机构应对每次培训进行记录,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数等。

2. 特种作业人员完成培训后,应建立个人档案,记录培训成绩和培训证书的颁发情况。

五、培训周期的要求:1. 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以更新知识和提高技能水平。

2.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周期应根据特种作业的要求来确定,一般不应超过两年。

六、违规处理和惩罚措施:1. 对于培训机构不符合要求或违规操作的,可以暂停或取消其资质。

2.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不按要求参加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应给予相应的惩罚,如暂停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等。

七、监督检查和评估要求:1. 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培训质量。

2. 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

以上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各培训机构和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以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时,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模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模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性技术培训考核,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培训考核内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 作业基础知识:包括作业流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等;2. 安全技术知识:包括安全防护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灾害事故处理知识等;3. 作业设备知识:包括作业设备的结构、性能、操作方法、维护保养等;4. 安全操作技能:包括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操作技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等;5. 安全管理知识: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流程、安全管理工具等;6. 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包括职业道德要求、心理素质要求等。

第三章培训考核流程1. 培训前准备:确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师资,准备培训教材和设备;2. 培训实施:根据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提供实际操作训练机会;3. 考核安排: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考核内容和要求,安排考核时间和地点;4. 考核实施: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实践考核,理论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等形式,实践考核可采用模拟操作、实际操作等形式;5. 考核评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评分并记录;6. 成绩通报和证书颁发:将培训考核成绩通报相关责任人员,并颁发合格证书。

第四章培训考核管理责任1. 培训师资:负责培训师资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并保证培训师资的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2. 培训计划: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3. 培训教材和设备:负责准备培训教材和设备,确保教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设备的正常运行;4. 培训实施:负责组织培训,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5. 考核安排:负责安排培训考核时间和地点,确保考核的公正、公平、公开;6. 考核实施:负责组织考核,确保考核的科学、规范、有效;7. 考核评分: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评分,并记录评分结果;8. 成绩通报和证书颁发:负责将培训考核成绩通报相关责任人员,并颁发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正式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正式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 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 减少伤亡事故, 促进安全生产,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对操作者本人, 尤其对他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压力容器);(三)起重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六)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它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体劳动者。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工作认真负责, 遵章守纪;(二)年满十_大纲》由劳动部制定, 培训教材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指定。

第十_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 并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 可不再进行培训。

第三章考核与发证第十_大纲》进行。

第十七条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考核中的具体工作委托给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 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被委托单位的条件及资格要进行考核认可, 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范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范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特种作业活动的安全有效进行,根据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应符合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培训和考核应以科学技术为基础,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二)规范性原则:培训和考核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确保培训和考核的公正、公平、公开。

(三)个性化原则:培训和考核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特点和任务需求,进行个性化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应按照“入培、在培、出培”三个阶段进行。

第二章入培阶段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入培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特种作业岗位的从业资格要求,如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等。

(二)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特种作业的身体条件要求。

(三)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和岗位职业道德。

第六条各单位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具体岗位要求,确定入培人员的招募计划,制定入培预备人员名单,并报经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入培预备人员应参加基础理论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特种作业的法律法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等。

第八条完成基础理论知识培训后,入培预备人员应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操作技能和安全措施的培训。

第九条完成岗位技能培训后,入培预备人员应进行模拟操作训练,模拟操作训练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设置,并重点培养操作的熟练度和紧急情况的应对能力。

第十条入培预备人员应进行技能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理论知识、岗位技能和安全措施的掌握程度。

第十一条入培预备人员通过技能考核后,方可正式成为特种作业人员,并获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能力,预防作业中的事故和职业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作业环境及有关知识、安全操作规范等。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采取统一组织、分段培训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突出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技术培训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培训方式等。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由专业培训机构或者具有特种作业经验和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取多种教学方法,如示范教学、案例分析、讨论交流等。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进修岗位或者专业技术考核,鼓励特种作业人员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培训计划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并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和培训结果等。

第三章安全技术考核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应当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应当由专业考核机构或者具有特种作业经验和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应当注重考核内容的实用性和针对性,鼓励考核方式多样化,如书面考核、口头答辩、实际操作演示等。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考核计划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并记录考核内容、考核时间、考核人员和考核结果等。

第四章考核结果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和合格证明。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范文(三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范文(三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范文1. 背景和目的特种作业是指在作业过程中因使用的设备特殊或作业条件特殊,对参与作业的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带来较大风险的作业活动。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是必不可少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的内容、方式和要求,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操能力,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执行。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吊装作业、爆破作业、焊接切割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 安全技术考核培训的内容安全技术考核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3.1 作业环境和作业风险分析知识特种作业人员应了解自己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的作业环境和作业风险,并能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的制定。

包括但不限于作业区域的结构和特点、设备的使用方法与注意事项、作业现场的气候和地质条件等。

3.2 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特种作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并能正确操作特种作业设备和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启动和停止流程、装卸物品的方法和要求、作业现场的组织和协调等。

3.3 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应了解常见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和应急处置措施,并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包括但不限于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等应急情况的处理和报警程序。

3.4 安全防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应了解和掌握适用于特种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并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关防护装备。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眼镜、防护服等。

4. 安全技术考核培训的方式安全技术考核培训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如理论学习、案例分析、模拟演练、实地训练等。

特种作业人员应根据自己从事的具体特种作业类型,合理选择相应的培训方式。

4.1 理论学习:通过讲授相关知识和理论,使特种作业人员了解特种作业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技术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第二章培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第四章复审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三条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附件: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压力焊作业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对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尾矿作业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司钻作业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氯化工艺作业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全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全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 年4 月2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 年7 月1 日起施行。

1999 年7 月12 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5 月2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 号公布,根据2013 年8 月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5 年5 月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范本(3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范本(3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范本一、背景介绍特种作业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或特殊性质的作业活动,例如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电工作业等。

为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培训。

本文旨在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

二、培训对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参与特种作业活动的从业人员,包括高处作业员、爆破作业员、电工作业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技术考核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三、培训内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了解特种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等,熟悉特种作业的管理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

2.特种作业作业环境和作业危险因素识别与评估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学习如何对作业环境和作业场所进行识别与评估,包括对作业现场的地质结构、气候条件、施工设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识别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危险因素。

3.特种作业作业技能与操作要求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特种作业的相关技能和操作要求,例如爆破作业人员需要学习爆破器具的选择和使用、爆破物的储存和运输等技能;电工作业人员需要学习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事故处理等技能。

4.特种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学习应急救援的知识和技能,包括事故发生时的自救与互救方法,事故现场的急救措施等。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培养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通过相关教育和培训,培养其安全意识,提高对于特种作业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以及对个人安全责任的认识和承担能力。

四、培训方式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例如理论课教学、实践操作、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

1.理论课教学通过理论课的教学,向特种作业人员介绍特种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以及安全技术的基本原理和操作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通用部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通用部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通用部分1. 引言本文件旨在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通用部分大纲及考核标准,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减少事故风险,提高生产安全。

2. 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掌握以下知识和技能:•掌握特种作业的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掌握特种作业的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方法;•掌握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团队协作能力。

3. 培训内容3.1 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安全生产政策。

3.2 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安全风险识别方法;•安全风险评估方法;•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事故应急预案。

3.3 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触电事故应急处理;•火灾事故应急处理。

3.4 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团队协作能力•安全意识培养;•自我保护方法;•团队协作技巧;•沟通与协调能力。

4. 培训方式•理论培训:授课、案例分析、模拟考试;•实践培训:现场实习、操作演练、模拟事故处理;•考核:书面考试、实操考核、综合素质评价。

5. 培训时间•理论培训:不少于40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20学时;•总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6. 考核标准6.1 书面考试•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满分100分,及格分数60分;•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满分100分,及格分数60分;•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满分100分,及格分数60分。

6.2 实操考核•安全操作技能:满分100分,及格分数60分;•应急处理能力:满分100分,及格分数60分。

6.3 综合素质评价•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团队协作能力:满分100分,及格分数60分。

7. 培训师资•具备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培训经验和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培训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文(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文(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确保特种作业工作的安全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科学: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工作特点,设计科学合理的培训和考核内容。

(三)全面: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安全和责任意识进行全方位培训和考核。

(四)周期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实际工作需要,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安全技术培训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第五条理论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特种作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特种作业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流程;(三)特种作业的安全风险及其防控措施;(四)特种作业工具、设备和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五)紧急救援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六条实际操作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特种作业工具、设备和防护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二)特种作业的操作技巧和注意事项;(三)特种作业的相关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四)特种作业的异常情况处理及紧急救援方法。

第七条安全技术培训应由专业机构或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培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持有相应的培训教材和教具。

第八条安全技术培训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培训时长和频次,并及时更新培训内容。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如有合理理由不能参加,应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假并说明理由,并按要求补课。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理论知识的考核和实际操作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

第三章考核管理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严肃的原则。

第十二条考核应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岗位需求和工作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方式。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全文(最新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全文(最新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全文(最新4篇)特种作业人培训管理制度篇一1、安全科是特员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每年的特员配备和培(复)计划,并进行组织落实。

2、凡是特种作业人员,在与矿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必须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服务期限,另行与矿签订服务协议,否则,必须按服务时间扣减培训费用。

3、为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对实行岗位固定工资制的特员,一律实行服务押金制。

即以培训费用为限,按每月200元逐月从工资中扣出培训费用。

服务期满后,全部退还。

同时对工作认真负责、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加一倍返还服务押金,以示对工作的奖励。

4、为鼓励特种作业人员稳定岗位工作,对实行固定工资制的特员实行特种作业工龄工资制。

其工龄工资标准,瓦检员为30元/年,其它特员为20元/年。

5、与我矿现行工资分配制度相适应,所发生的`特员奖励及工龄工资费用,由工资发放的单位或区队进行支付。

但为确保支付兑现,统一由矿财务进行代扣代付。

6、各施工队负责人是特员选拔配备和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必须对所需特员认真进行选拔配备。

严禁不经考核而随意选拔任用特种作业人员。

否则,经矿检查发现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对工作不认真负责的,每人次处罚500至1000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篇二第一条为净化城市环境,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垃圾产生源及垃圾排放》行业标准、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辖区所有医疗、卫生防疫、病员休养、涉外宾馆、医学研究、洗浴、美容美发、禽兽疫病防治、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和从事特种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垃圾是指医学研究和医疗过程中进行检查、化验、处置、妇产、手术和病理解剖中产生的人体污物和被人体分泌物污染的纱布、脱脂棉、卫生纸、护理用品、器具以及死婴、截肢、器官等;各疗养院、涉外宾馆、公共浴池中休养员、外宾、顾客的遗弃物;禽兽疫病防治、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尸体及其遗弃物以及其它含毒;含菌废弃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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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
规定(通用版)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培训规定(通用
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特种作业的范围: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压力容器);
(三)起重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六)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
部备案的其它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以外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体劳动者。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五)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章培训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资格,须经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特种作业培训教员的资格,须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

培训教员的资格,须经地、
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

第九条培训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教学手段、设施及场所符合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
(二)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的教员;
(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健全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五)完善的培训安全保证体系。

第十条特种作业教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
(二)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五)能够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由劳动部制定,培训教材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指定。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种作业专业的毕业生,已按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劳
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可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第三章考核与发证
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实施国家监察。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进行。

第十七条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考核中的具体工作委托给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被委托单位的条件及资格要进行考核认可,并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考核单位除应具备培训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核单位的主考人员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
(二)每种作业的主考人员不少于二名;
(三)考核条件和手续应满足该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要求。

第十九条主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三)掌握本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具备判断、排除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故障或险情的能力;
(五)具有较丰富的现场急救知识。

第二十条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签发,全国通用。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二条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复审内容为:
(一)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二)健康检查;
(三)进行事故案例教育。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第二十五条跨地区流动施工的企业,可向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及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均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证件变更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由所到单位凭其原操作证和档案,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退休(职)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收缴其操作证,并报发证部门注销。

第三十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
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第三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

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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