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第十章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会计处理与内部控制
分类:财会经济高级会计师主题:2022 年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考试题库 ID:508科目:高级会计实务类型:章节练习一、问答题1、甲疾病防疫中心(以下简称甲单位)系一家市卫生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已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2022 年 1 月,市财政部门对甲单位 2022 年的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会计核算等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了如下事项:(1)甲单位编制的 2022 年度“二上”预算草案中,将为在职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00 万元,按照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入“医疗卫生” 类,按照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入“对个人和家庭的津贴”类。
(2) 2022 年 3 月,甲单位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
会议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合理保证单位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合理保证单位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本单位要认真学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精神,对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3) 2022 年 4 月,为了应对某流行性疾病的大肆扩张趋势,甲单位接到上级单位安排的一项科研任务。
为此,甲单位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增拨 300 万元财政资金(规定限额以上)用于购买专项设备,市卫生局审查批准了甲单位的申请,但未将该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4) 2022 年 10 月,甲单位 6-9 月非财政津贴收入超收 50 万元。
鉴于目前流行性疾病科研项目紧急且资金缺口较大,甲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1/29——研究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将超收部份的 50 万元用于该流行性疾病科研项目。
(5)甲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将尚未列支的基本支出结转下年用于其他项目支出。
要求:根据国家部门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逐项判断甲单位事项(1)至(5)的处理是否正确[对事项(1)中的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须分别做出判断];对不正确的,分明说明理由。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9.30•【文号】财行[2003]108号•【施行日期】2003.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行[2003]108号2003年9月30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制定了《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附件: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中央级行政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级行政经费”,是指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外交外事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等。
第二条中央级行政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是指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项目考评范围主要包括专项计划、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
第四条项目考评的原则:(一)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为依据;(二)全面、真实地反映项目执行的实际情况;(三)坚持业务考评与财务考评相结合。
第五条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一)国务院“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能范围;(二)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等;(三)项目预算批复文件;(四)项目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五)项目验收报告;(六)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七)其他相关资料。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预[2009]390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预[2009]39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提高绩效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程度,切实提高绩效评价工作实效,现就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绩效评价各方职责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采取“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评、中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价和财政部进行重点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项目承担单位、中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的职责如下: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提出本单位绩效评价项目,科学设立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进行绩效评价项目的事前自评和事后自评,协助中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评价结果和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的有关意见,提出改进项目支出管理的具体措施。
在中央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审核项目单位提出的绩效评价项目,对项目事前自评结果进行审核。
项目执行结束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积极运用绩效评价结果,提出优化支出结构、加强项目管理等改进意见。
组织在部门内部或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财政部的职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设计绩效评价体系,负责指导各部门的评价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财预[2015]8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5.05.21【实施日期】2015.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5月21日附件: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
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预[2007]3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预〔2014〕85号【发布日期】2014-05-21【生效日期】2014-05-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开局平稳,经济运行继续保持在合理区间。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政府工作报告和预算报告确定的政策措施,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同时也应看到,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仍然错综复杂,经济增长下行压力依然存在,一些困难不容低估。
预算执行中还存在部分支出进度较慢、预算资金大量结转、国库存款沉淀较多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财政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支出预算管理(一)加快下达年初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下达转移支付预算。
对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本级财政要列入年初预算,并分解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
除公共财政预算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要加快下达,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以收定支的支出项目,可采取提前下达、次年清算的方式,并及早开展项目准备,确保预算尽快执行。
(二)细化落实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
对于年初没有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本级代编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抓紧落实到具体单位。
本级代编预算要尽量在6月30日前分配下达;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
上级转移支付要在收到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18•【文号】财库[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新机制基本建立,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但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分配、轻管理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特别是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年初预算到位率低、预算执行进度慢、项目支出管理不够严等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方面表现得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甚至影响到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
预算执行管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分配与管理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的理念,加强领导,充实必要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把预算执行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责任制度。
财政部门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职能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明晰职责,强化责任,保证预算执行在财政部门内部运行顺畅。
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主体,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规范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财政部门反馈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1.19•【文号】财预[2009]403号•【施行日期】2009.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1月19日财预[2009]40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以下简称项目定额标准)管理的全过程,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发XXX实施、复审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定额标准,是指为满足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需要,在对预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项目的资产配置量、资产消耗量或业务工作内容为主要对象确定的预算支出标准。
第四条项目定额标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
统一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规划,优化标准体系整体结构,注重项目定额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发挥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
(二)突出重点。
按照项目定额标准管理规律,优先选择与部门核心职能最相关的、以及部门最急需的业务工作开展项目定额标准管理。
(三)动态优化。
在保持标准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水平变化,对标准实施动态优化。
第二章项目定额标准的分类和内容第五条项目定额标准分为财政部标准和部门内部标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22〕5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北京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保证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及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将《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反馈。
附件: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人民银行2022年1月14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的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0•【文号】财预[2015]132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关于加快推进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通知财预[2015]13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加快推进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是部门预算管理和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重要支撑。
自2009年全面启动标准体系建设以来,在中央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初步形成了目标明确、职责清晰、程序规范、运行有序的工作体系,在全面规范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分配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与当初确定的建设目标和改革任务相比,建标准用标准的理念尚不深入;项目多标准少的矛盾依然突出,大量项目还没有标准可依;标准尚未与预算编制和管理有机融合,标准的支撑功能亟需增强;标准建设工作机制不够顺畅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快推进标准体系建设。
同时,新预算法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编制预算,《决定》也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建设。
新形势下,加快推进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既是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必然要求。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一)基本原则。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5.18•【文号】财预[2015]82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8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性部门预算改革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日趋规范,结构不断优化,绩效逐年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中央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部门预算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改革发展的新形势相比,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与政府宏观政策联系不紧密,缺少前瞻性;与部门职能衔接不够,存在交叉重叠现象;缺乏科学合理的立项和分类标准,项目数量多但重点不突出;预算决策机制不完善,重分轻管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库建设滞后,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需要加强,预算透明度有待提高等。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对预算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改进预算管理方式,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支撑;是深化中央部门预算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迫切需要;是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履行财政职能,实现政府施政目标的必由之路。
二、准确把握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总体方向(一)指导思想。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中央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九条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中央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立项目分库。
第十条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3.22•【文号】财库[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归垫资金的范围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一种特殊行为。
一般情况下,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以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财政资金,不得违反规定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财政资金。
发生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允许垫付资金:(一)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
(二)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
(三)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
(四)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
二、实行资金垫付事先备案制度中央预算单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实行事先备案制度。
(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在资金垫付之前将拟垫付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逐级上报,并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垫付的意见回复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基层预算单位。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8.18•【文号】财预〔2021〕101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预〔2021〕101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强化工作指导,提高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现予印发,供各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参考试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1.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2.中央部门本级项目支出核心绩效指标表模板财政部2021年8月18日附件1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为提升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编制质量,推动加强和改进绩效自评工作,根据《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绩效目标及指标设置思路和原则本指引所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及相应的成本控制要求。
绩效目标通过具体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
设置绩效目标遵循确定项目总目标并逐步分解的方式,确保不同层级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相互衔接、协调配套。
(一)绩效指标设置思路。
1.确定项目绩效目标。
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明确项目总体政策目标。
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中长期工作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特别是与项目立项直接相关的依据文件,分析重点工作任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相关财政支出的政策意图,研究明确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即总任务、总产出、总效益等。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完整篇.doc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失效]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预[2002]356发布日期:2002-6-19执行日期:2002-7-1失效日期:2005-7-1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库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项目审核第五章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主要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
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项目库由财政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预[2007]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中央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9.02•【文号】财建[2009]549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5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照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央建设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督促各部门或单位,加快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是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作为工作重点,会同相关部门强化预算执行工作。
一是对中央建设投资切块下达地方项目预算,抓紧做好进一步细化、拆分和预算下达工作。
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安排资金,防止出现“要么执行缓慢、要么超量预拨”的现象,避免“库款搬家”问题。
二是督促和指导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做好项目用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招投标、编制用款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
三是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抓紧项目开工建设,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对重点项目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指派专人督导预算执行。
对预算执行偏慢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提高。
四是在继续加强资金拨付审核把关的同时,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办事效率。
五是加强对中央建设投资补助地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及时分析、跟踪和通报有关情况,掌握预算执行动态,把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经常化、制度化。
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每月按时向财政部报送相关预算执行进度情况。
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早研究、早报告、早解决。
二、要统筹地方财力,确保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要及时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财力,切实保证中央建设投资项目及时开工和加快预算执行,推动实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9.20•【文号】财经字[1999]725号•【施行日期】1999.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的通知(财经字〔1999〕725号1999年9月20日)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局、国家轻工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开发总公司: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出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基金预算报送财政部一式二份,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编报,必须提前正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报告。
财政部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基金预算。
各部门、单位的财务部门在编报基金预算时,必须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基金使用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
凡未建立年度预算的基金,财政部一律不办理拨款手续。
二、各部门、单位申请拨付基金,必须附报申请报告,对申请款项的用途进行详细准确的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及立项批复文件、用款单位及金额等。
对部门、单位的用款申请,财政部应根据批复的支出预算、基金收入入库进度和用款情况及时办理拨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财政部不予办理该项目的拨款手续。
各单位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基金后,必须按照经财政部审核同意的用款计划,在5日内下拨到项目建设单位或用款单位。
三、各部门、单位应对基金使用情况实行按季反馈制度,每季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包括基金支出情况表,格式附后)的分析材料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财政部一式两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映。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96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9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专用一级项目部门应对照“三定”方案,结合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调整完善专用一级项目设置,更加集中、直观反映部门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将一级项目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部门单项职责涉及支出规模较小的,应将多项职责合并设置一级项目;单项职责涉及支出规模较大的,应对职责适当细化后设置一级项目。
二、增设通用一级项目从编制2018年预算起,增设“资产运行维护”和“信息化运行维护”通用一级项目。
部门安排用于房屋、设备设施,以及办公电子设备、信息系统等的运行维护支出原则上通过公用经费解决,对于确需通过项目支出安排的大型专用设备设施、专业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支出(教育、科学等归口管理的横向支出除外),应分别纳入“资产运行维护”和“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
原通过公用经费安排的相关运行维护支出,仍通过公用经费解决,不得转列项目支出。
部门已设置的专用一级项目与“资产运行维护”和“信息化运行维护”项目内容重叠的,从编制2019年预算起取消,2017年已批复执行的二级项目2017-2018年继续按原项目执行。
三、整合归并同类支出部门要完善项目预算编制,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增强预算统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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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85号)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性部门预算改革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日趋规范,结构不断优化,绩效逐年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中央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部门预算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改革发展的新形势相比,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与政府宏观政策联系不紧密,缺少前瞻性;与部门职能衔接不够,存在交叉重叠现象;缺乏科学合理的立项和分类标准,项目数量多但重点不突出;预算决策机制不完善,重分轻管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库建设滞后,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需要加强,预算透明度有待提高等。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对预算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改进预算管理方式,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支撑;是深化中央部门预算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迫切需要;是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履行财政职能,实现政府施政目标的必由之路。
二、准确把握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总体方向(一)指导思想。
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水平,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基本原则。
理顺关系原则。
进一步理顺预算管理权责,更好地发挥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作用,以及财政部的审核主体作用,同时各部门和单位要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结果负责。
政策导向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以国家战略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为导向,以相关行业、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为依据,结合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
财力约束原则。
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安排要严格按照部门三年滚动规划进行控制,要做好部门规划与三年滚动规划的衔接,强化部门三年滚动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
突出重点原则。
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中央本级支出责任,聚焦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突出部门主要职能。
强化项目排序,优先保障重点项目。
讲求绩效原则。
要把绩效管理的理念和要求融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各个环节,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结果要运用的全过程绩效运行机制。
(三)总体思路。
从编制2016年部门预算起,项目支出按新的管理方式运行,力争用3年的时间构建起以三年滚动规划为牵引,以宏观政策目标为导向,以规范的项目库管理为基础,以预算评审和绩效管理为支撑,以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为目的,以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保障,规模适度、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新模式,充分发挥预算的资源配置功能和政策工具作用。
三、全面落实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各项工作(一)完善项目设置规则。
科学规范设置项目,集中反映中央部门主要职责,具备可执行性,在保障运行维护合理需要的前提下,更加突出重点,聚集国家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有效避免交叉重复。
2015年中央部门要按照新的设置标准,对现有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和规范。
(二)改进项目管理方式。
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项目按层次分为一级和二级项目。
一级项目根据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设置并包含若干二级项目。
二级项目的设立要与对应的一级项目相匹配。
完善项目分类标准,构建多层次、多维度的分类体系。
推进项目支出预算标准体系建设。
(三)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做实项目库,充实项目储备,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
入库项目必须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实施期限、合理的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等。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全周期滚动管理,建立中央部门项目库与财政部项目库的信息交流机制。
(四)推进预算评审和绩效管理。
将项目评审嵌入预算管理流程,进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都要组织评审。
纳入财政部项目库的项目,由财政部根据管理的需要组织开展再评审。
推进全过程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开展绩效监控,实施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
(五)强化项目执行管理。
硬化预算约束,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必须追加当年预算的,首先通过调整部门当年支出结构解决。
提前做好预算执行准备工作,加强执行监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相结合的机制。
(六)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要完善项目生成机制,将国家宏观政策和部门、行业发展规划落实到具体项目,提高政策和规划的可实施性。
部门、行业规划确定的项目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合理安排项目实施节奏和力度,促进政策与预算相结合,提高预算的前瞻性。
四、切实做好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实施保障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涉及部门预算管理方式的转变、业务流程的整合和利益关系的调整,时间紧迫,任务艰巨。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意义,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要加强统筹协调,理顺内部业务和经费管理关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实施范围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改进项目设置和管理方式(一)关于项目设置规则。
中央部门预算项目要体现中央本级支出责任,由中央部门直接组织实施。
完善项目生成机制,项目要在深入的政策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设立,并具备可执行性,预算批复后即可实施。
着力推进部门和行业规划的项目化,提高规划可实施性。
项目内容要反映政府施政目标、部门主要职责和发展规划,并避免与公用经费及其它项目交叉重复。
规范项目实施主体,部门预算项目实施主体为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非部门所属单位不得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纳入部门预算。
要按照“职责与经费相匹配”的原则确定部门内部项目实施主体,一般不得将应由本级承担的项目列入下级单位预算,或将应由下级单位承担的项目列入本级预算,也不得将应由行政单位承担的项目列入事业单位预算。
(二)关于项目管理方式。
中央部门预算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两个层次。
一级项目明细到支出功能分类的款级科目,按照部门主要职责设立并由部门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每个一级项目包含若干二级项目。
一级项目要有明确的名称、实施内容、支出范围和总体绩效目标,项目数量要严格控制,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和支出范围等在年度间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级项目包括在现有项目基础上规范整合而成的项目和新设立的项目,立项单位为项目实施主体。
二级项目的设立,要与对应的一级项目相匹配,有充分的立项依据、具体的支出内容、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
二级项目明细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年初部门预算按二级项目批复。
(三)关于项目分类。
按照使用范围,部门一级项目分为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
通用项目,指根据部门的共性项目设立并由各部门共同使用的一级项目。
通用项目由财政部根据管理需要统一设立,主要包括有预算分配权部门管理的项目和归口管理的项目等。
专用项目,指部门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自行设立和使用的一级项目。
专用项目由中央部门提出建议,报财政部核准后设立。
按照项目的重要性,二级项目划分为重大改革发展项目、专项业务费项目和其他项目三类。
重大改革发展项目,指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改革发展项目,以及其他必须由中央财政保障的重大支出项目等。
专项业务费项目,指中央部门为履行职能,开展专项业务而持续、长期发生的支出项目,如:大型设施、大型设备运行费,执法办案费,经常性监管、监测、审查经费,以及国际组织会费、捐款及维和支出等。
其他项目,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中央部门为完成特定任务需安排的支出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统一列为其他项目,并按管理主体分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基建项目、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建项目和其他主管部门安排的基建项目。
除上述分类外,根据管理需要,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可对二级项目补充其他分类并加以标识。
(四)关于项目实施周期。
二级项目要有明确的实施周期。
项目实施周期应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部门或行业发展规划的期限相适应,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除业务主管部门已明确批复实施周期外,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项目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应按程序重新立项。
专项业务费项目到期后,可补充编制后续年度的支出计划,实施周期相应顺延。
其他项目周期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五)关于项目代码。
为保证项目信息的完整、连续、可识别,对项目实行代码化管理。
一级项目代码为8位数字,部门通用项目代码为“999+5位顺序码”,部门专用项目代码为“3位部门预算代码+5位顺序码”,部门专用的其他项目代码为“3位部门预算代码+5位功能分类类款级科目编码”。
二级项目代码为18位数字,由“3位部门预算代码+3位二级预算单位代码+3位三级预算单位代码(或000)+3位四级预算单位代码(或000)+2位项目编制年份码+4位顺序码”组成。
二、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一)关于项目库的构架和主要内容。
中央本级项目库实行分层设立、分级管理。
财政部、中央部门和所属单位按照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分别设立项目库,对一级和二级项目进行维护和管理。
财政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上报的项目构成;中央部门项目库由本级和下级单位上报的项目构成;基层单位项目库由本单位立项和实施的项目构成。
(二)关于项目库管理方式。
中央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项目库实行开放式管理。
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二级项目,审核后纳入单位项目库,实时或定期上报,经逐级审核后纳入中央部门项目库,作为部门预算备选项目。
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和部门三年滚动规划时,结合财政部下达的支出控制数,中央部门在预算备选项目中择优选取项目报财政部,未纳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向财政部申报。
各部门申报项目汇总形成财政部项目库,作为财政部进行项目管理、审核年度部门预算和部门三年滚动规划的基础。
中央部门和单位如需对已入库项目进行调整,须编制项目调整计划,按上述审核程序报批。
(三)关于项目滚动管理。
以项目库为载体实现项目的全周期滚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