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与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相关的劳动法问题-精选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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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与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相关的劳动法问题
201X年末以来,随着中国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和社会舆论层面对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保护问
题越来越关注,与劳动用工相关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问题,成为很多企业
关注热点。
从社会发展趋势判断,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个人隐私保护传统的社会,隐
私保护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相信会逐渐完善,并影响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本文基于目前的法律现状,对于与劳动法相关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阐述,以便客户对相关问题有基本的了解。
一招聘和用工管理过程中可以了解的个人信息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中国劳动法律中没有对个人信息的相关专门
规定,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可以了解和掌握员工哪些个人信息,缺乏明确指导。
但是通常认为,个人信息不等同于个人隐私,单位有权了解必要的个人信息。
《劳动合同法》针对这种情况,在第八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
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可以得出如下基本结论:
1、用人单位可以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学历、工作经验等,根据特定行业要求(例如食品行业、证券行业),
还可以了解疾病信息、违法记录、子女信息等;
2、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信息,个人有权拒绝提供,劳动者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子女信息、个人爱好等;但是,员工个人出于全面介绍自身情况和争取聘用机会的目的,自愿提供相关信息的,不受限制;
3、用人单位对于了解到的个人信息,应当只能用于内部用工管理,除依法披露外,不得对外透露,更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出售。
二监控个人工作邮箱问题
本文最开始提及的全国人大的《决定》,对单位收集、使用个人电子信息
进行了严格约束。但是,多数观点认为,该《决定》文字上均强调“在本单位
业务经营中获取个人信息”,因此,《决定》只适用于商业经营领域,而不适用于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用工管理。
但是,《决定》中提到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基本原则,例如规则公开(知情权)、保密、正当使用等,仍具有普遍意义,用人单位仍应予以重视,并以此指导和规范本单位的用工管理行为。
例如,有的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只规定了员工“不得使用工作邮箱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事务”,或者“不得接收、发送信息”等,但这并不完善,为了体现《决定》的原则,一般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单位为了经营管理需要,将通过特定系统(或技术)对邮件进行监控,并有权利用技术手段收集邮件信息”等,以此体现制度的公开性和员工的知情权,并且单位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所收集信息。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邮箱监控应注意如下问题:
1、根据中国劳动法基本原则,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工作管理,并有权对此进行制度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员工也有义务遵守公司规定和管理,邮箱监控可以视为管理的一部分。
2、员工的工作邮箱中一般不应用于处理个人事务。对此原则,企业在员工手册中可设专章或者专门条款规定,对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使用网络及工作邮箱给予明确的规定或指导。
3、在员工入职培训时,可予以说明,并保留培训记录。
4、如有必要,劳动合同中也可以简要约定。
5、如能做到上述几点,则企业进行相关管理可以说是有依据的。即使监控到员工一些个人信息,只要单位或接触人员不再进行传播或者披露,则首先单位并没有主观故意,其次个人有过错在先,这样就不会被认为侵犯个人信息或者个人隐私。
三劳动争议案件中提供包含个人信息的证据资料问题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无论仲裁还是诉讼,用人单位都经常要向仲裁庭或者法庭提供证据,就可能有包含个人信息的证据资料,以证明特定事实。
大部分信息,都是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并且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例如个人公开信息、工作经验、违纪事实等,通常提供此类证据资料也不会引发关于隐私权的问题。但是有些特定问题,例如员工病假信息和员工提交的病历等,可能会引发对隐私权保护的关注,对于是否可以提交,用人单位可能会心存疑虑。
以病历来举例,我们的观点是,可从如下几点全面理解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