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震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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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震局河北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地震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精神,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特制定《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OOO年四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精神,特制定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应于河北省境内所有按《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技术咨询、鉴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应体现“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范围:地震烈度复核或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周围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断层活动性评价、震害预测等。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内容包括现场工作费、管理费以及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审查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本办法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的要求,对一、二、三级工作的收费予以规定。四级工作依据三级工作相应内容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级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按受物价、地震、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涉及到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应按国家相应的规定执行。
八、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需由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收费额度,并签定评价工作合同。评价合同签定后应立即报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一、区域地震活动和地震构造分析
二、近场及场区地震活动性与地震构造分析
三、场地工程地震条件评价
四、地震烈度与地震动衰减关系分析
五、地震危险性确定性分析
六、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
七、场地基岩地震动参数确定
八、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
九、地震小区划综合分析
十、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十一、震害预测
十二、抗震性能分析
十三、辅助工作与评审
十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