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问题及未来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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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致监 管 内 容 的错 位 , 而 使 业 务 运 作 的 监 管 流 于 形 式 ; 是 扶 持 作 用 。而 且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金 融 创 新 能 力 较 弱 , 务 功 进 二 能不全 , 只是 简 单 的 发 放 贷 款 , 竞 争 中 处 于 劣 势 地 位 , 在 不 监 管 配 合 上 的不 吻 合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等 金 如 融 监 管 机 构 仅 对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设 立 的 业 务 运 作 进 行 备 案 和 利 于 其 未 来 的发 展 。 更 重 要 的 是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在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上 存 在 着 很 跟 踪 , 与 政 府 监 管 的 配 合 要 求 相 距 甚 远 ; 是 风 险 控 制 上 这 三 其贷 款 的不 吻 合 , 方 政 府 履 行监 管 职 责 并 承 担 风 险 , 表 面 上 看 大 的问题。小额贷 款公 司不 同于 一般 的金 融机 构 , 地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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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rd n ut d r ui s T aeId s y ns r
21 0 0年 第 1 6期
小 额贷款 公 司问题及 未来 发 展研 究
袁 宏 吴 敬
( 徽 大 学经 济 学 院 , 徽 合 肥 2 0 3 ) 安 安 30 9 摘 要 : 小额 贷款 公 司是 经 营 货 币资金 的公 司 , 我 国的金 融 系统 的 完善 起 到 了很 好 的补 充 作 用 。现 有 试 点 的 小 额 贷 款 对 公 司运 行 情 况 良好 , 由 于其 自身 的特 殊 性 , 后 如 何发 展 、 但 今 如何 正确 认 识 其 面临 的 主要 问题 及 未 来发 展 都 是 十 分 必要 的 。
1 1 主体 地 位 不 明确 .
1 3 业 务 面 临 的 问题 多 .
小额贷款公司不仅仅存在商 业银行等 金融 机构所 面临
且 经 所 从监管上看 , 目前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监 管 主 要 是 由 地 方 的 问题 , 因为 其 设 立 的 时 间 短 、 营 方 式 特 殊 , 面 临 的 小 政府负责 , 而不 是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 业 务 又 属 于 金 融 业 务 , 问 题 也 是 更 加 复 杂 。 目前 , 额 贷 款 公 司 的业 务 品种 较 少 , 但 同 造 成 监 管 的 不 适 应 , 成 了 行 政 主 体 上 权 力 与 职 责 的 不 吻 功 能 不 健 全 , 时 在 贷 款 对 象 上 还 没 有 按 照 国 际 小 额 信 贷 形
担 所 造 或 许 仅 是 单 个 风 险 , 实 际 上 由 于 制 度 约 束 的是 一 个 群 体 , 手 续 简 便 , 保 条 件 相 对 较 低 , 用 时 间 较 短 , 成 了小 额 但 因此 , 度 上 的 缺 陷 极 有 可 能 产 生 群 体 风 险 进 而 形 成 非 系 贷 款 公 司有 很 大 的信 贷 风 险 。虽 然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在 防 范 风 制 险上实行 了贷款 五级分 类制 度 ( 常 、 注 、 级 、 疑、 正 关 次 可 损 统性的系统性风险 。 , 同 时 正是 因 为 监 管 主 体 的 不 明 确 ,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业 失 ) 但 是 如 何 更 好地 把握 风 险 依 然 是 个 难 题 。 小 务 经 营 在 法 律 上 的 主 体 地 位 也 存 在 着 问 题 。从 小 额 贷 款 公 2 小 额贷 款公 司问题的解 决对策 司 的业 务 来 看 , 只 提 供 贷 款 业 务 , 同 于 商 业 银 行 , 适 其 不 不 从 以上 的分 析 中 , 们 看 到 小 额 贷 款 在 我 国 发 展 时 间 我 用 于《 业 银 行 法 》 但 其 也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商 , 也 短 , 度 和 机 制 并 不 建 全 , 要 从 宏 、 观 上 来 探 索 如 何 解 制 需 微 不能完全适用《 司法》 公 。而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采 取 商 业 化 的经 决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发 展 问 题 , 好 的 服 务 于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更 营 方 式 以实 现 资 金 运 用 , 取 商 业 利 润 , 又 不 同 于 以 财 政 需 要 。 获 这 为 后 盾 的 政 策 性 银 行 , 不 可 能 接 受 相 关 政 策 性 银 行 的 法 2 1 从 政 府 层 面促 进 小 额 贷 款公 司 的 发 展 更 . 律 调 控 。这 就 使 得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在 业 务 行 为 上 出 现 了 法 律 从 全 国范 围 内看 到 , 小额 贷 款 公 司 基 本 上 是 以 政 府 为 主 监 督 的 空 白状 况 。 导 建 立 的 , 建 立之 初 就 定 性 为 服 务 “ 农 ” 中 小 企 业 。因 在 三 及 12 资 金 来 源 受 到 限 制 . 此, 小额贷款公司未 来发展 , 政府 的扶持仍 将起 到重要 的作 按 照《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规 定 , 关 的 小 用 : 增 资 上 , 从 由于《 于 小 额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指 导 意 见 》 小 关 对 额 贷款 公 司不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资 金 来 源 为 股 东 缴 纳 的 资 额贷 款 公 司资 金 来 源 的 限制 , 须 要 从 政 府 层 面 出 台一 些 政 其 必 本 金 、 赠 资 金 及 不 超 过 两 个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融 入 资 金 。 策措 施 , 小额 贷 款 公 司 融 资 扩 股 , 决 资 金 来 源 问 题 ; 发 捐 为 解 从 这 限制 了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资 金 来 源 , 得 其 融 资 渠 道 相 对 展 环 境 上 , 于 将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定 位 于 企 业 而 不 是 金 融 机 使 由 单 一 , 且 在 意见 中指 出 , 额 贷 款 公 司 从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构 , 有 明确 的 监 管 主 体 及 法 律 地 位 , 成 其 发 展 的 困 境 , 而 小 没 造 地 获得融人资金的余额 不得超 过资 本净 额 的 5 , o 这个 杠杆 方 政 府 可 通 过 将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定 位 成 从 事 小 额 放 贷 和 融 资 率 偏 低 , 能 满 足 市 场 的实 际 需 求 , 成 不 少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活 动 的 新 型农 村 金 融 组 织 , 其 具 有 一 个 法 律 地 位 ; 小 额 不 造 使 从 开 业 不 久 即 贷 出 了大 部 分 资 金 , 至 出 现 了 无 款 可 放 的 状 贷 款 风 险 防 范 上 , 建 立 小 额 贷 款 担 保 机 制 , 甚 可 由地 方 政 府 为 况。小 额贷 款公 司如 果不 能进 行 后续融 资 , 靠现 有资 本 小额 贷 款公 司设 立 相 对 应担 保 公 司或 担 保 基 金 , 过 担 保 基 仅 通 金 运作 , 只 能 等 贷 款 回收 后 再 贷 , 重 影 响 公 司运 营 。 就 严 金 的杠 杆 效 应 扩 大 小 额 贷款 , 可 以 由 财 政 出面 建 立 风 险 补 还 由 于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特 殊 性 , 能 通 过 成 本 较 高 的 自 只 偿基金 , 同时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 系统的客户信用信
无抵 押 、 务 于 贫 困 人 群 的 模 式 运 营 , 是 普 遍 采 服 还 合 : 是 监 管 内 容 上 的不 吻 合 , 额 贷 款 公 司 属 于 非 金 融 机 无 担 保 、 一 小 抵 没有 突 出 对 “ 农 ” 中 小 企 业 的 三 和 构从 事金 融业 务 , 府 是 按 非 金 融 机 构 的 性 质 进 行 监 管 , 政 导 取 担 保 、 押 等 贷 款 形 式 ,
关键 词 : 额 贷 款 ; 小 小额 贷 款 公 司 ; 来发 展 末 中 图 分类 号 : 8 F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3 9 ( 0 0 1— 1 2 0 1 7 — 1 8 2 1 ) 60 8 — 1
1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发 展 所 面 临 的 主 要 问题
N O 6, O1 .1 2 O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rd n ut d r ui s T aeId s y ns r
21 0 0年 第 1 6期
小 额贷款 公 司问题及 未来 发 展研 究
袁 宏 吴 敬
( 徽 大 学经 济 学 院 , 徽 合 肥 2 0 3 ) 安 安 30 9 摘 要 : 小额 贷款 公 司是 经 营 货 币资金 的公 司 , 我 国的金 融 系统 的 完善 起 到 了很 好 的补 充 作 用 。现 有 试 点 的 小 额 贷 款 对 公 司运 行 情 况 良好 , 由 于其 自身 的特 殊 性 , 后 如 何发 展 、 但 今 如何 正确 认 识 其 面临 的 主要 问题 及 未 来发 展 都 是 十 分 必要 的 。
1 1 主体 地 位 不 明确 .
1 3 业 务 面 临 的 问题 多 .
小额贷款公司不仅仅存在商 业银行等 金融 机构所 面临
且 经 所 从监管上看 , 目前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监 管 主 要 是 由 地 方 的 问题 , 因为 其 设 立 的 时 间 短 、 营 方 式 特 殊 , 面 临 的 小 政府负责 , 而不 是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 业 务 又 属 于 金 融 业 务 , 问 题 也 是 更 加 复 杂 。 目前 , 额 贷 款 公 司 的业 务 品种 较 少 , 但 同 造 成 监 管 的 不 适 应 , 成 了 行 政 主 体 上 权 力 与 职 责 的 不 吻 功 能 不 健 全 , 时 在 贷 款 对 象 上 还 没 有 按 照 国 际 小 额 信 贷 形
担 所 造 或 许 仅 是 单 个 风 险 , 实 际 上 由 于 制 度 约 束 的是 一 个 群 体 , 手 续 简 便 , 保 条 件 相 对 较 低 , 用 时 间 较 短 , 成 了小 额 但 因此 , 度 上 的 缺 陷 极 有 可 能 产 生 群 体 风 险 进 而 形 成 非 系 贷 款 公 司有 很 大 的信 贷 风 险 。虽 然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在 防 范 风 制 险上实行 了贷款 五级分 类制 度 ( 常 、 注 、 级 、 疑、 正 关 次 可 损 统性的系统性风险 。 , 同 时 正是 因 为 监 管 主 体 的 不 明 确 ,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业 失 ) 但 是 如 何 更 好地 把握 风 险 依 然 是 个 难 题 。 小 务 经 营 在 法 律 上 的 主 体 地 位 也 存 在 着 问 题 。从 小 额 贷 款 公 2 小 额贷 款公 司问题的解 决对策 司 的业 务 来 看 , 只 提 供 贷 款 业 务 , 同 于 商 业 银 行 , 适 其 不 不 从 以上 的分 析 中 , 们 看 到 小 额 贷 款 在 我 国 发 展 时 间 我 用 于《 业 银 行 法 》 但 其 也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商 , 也 短 , 度 和 机 制 并 不 建 全 , 要 从 宏 、 观 上 来 探 索 如 何 解 制 需 微 不能完全适用《 司法》 公 。而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采 取 商 业 化 的经 决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发 展 问 题 , 好 的 服 务 于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更 营 方 式 以实 现 资 金 运 用 , 取 商 业 利 润 , 又 不 同 于 以 财 政 需 要 。 获 这 为 后 盾 的 政 策 性 银 行 , 不 可 能 接 受 相 关 政 策 性 银 行 的 法 2 1 从 政 府 层 面促 进 小 额 贷 款公 司 的 发 展 更 . 律 调 控 。这 就 使 得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在 业 务 行 为 上 出 现 了 法 律 从 全 国范 围 内看 到 , 小额 贷 款 公 司 基 本 上 是 以 政 府 为 主 监 督 的 空 白状 况 。 导 建 立 的 , 建 立之 初 就 定 性 为 服 务 “ 农 ” 中 小 企 业 。因 在 三 及 12 资 金 来 源 受 到 限 制 . 此, 小额贷款公司未 来发展 , 政府 的扶持仍 将起 到重要 的作 按 照《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 规 定 , 关 的 小 用 : 增 资 上 , 从 由于《 于 小 额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指 导 意 见 》 小 关 对 额 贷款 公 司不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资 金 来 源 为 股 东 缴 纳 的 资 额贷 款 公 司资 金 来 源 的 限制 , 须 要 从 政 府 层 面 出 台一 些 政 其 必 本 金 、 赠 资 金 及 不 超 过 两 个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融 入 资 金 。 策措 施 , 小额 贷 款 公 司 融 资 扩 股 , 决 资 金 来 源 问 题 ; 发 捐 为 解 从 这 限制 了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资 金 来 源 , 得 其 融 资 渠 道 相 对 展 环 境 上 , 于 将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定 位 于 企 业 而 不 是 金 融 机 使 由 单 一 , 且 在 意见 中指 出 , 额 贷 款 公 司 从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构 , 有 明确 的 监 管 主 体 及 法 律 地 位 , 成 其 发 展 的 困 境 , 而 小 没 造 地 获得融人资金的余额 不得超 过资 本净 额 的 5 , o 这个 杠杆 方 政 府 可 通 过 将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定 位 成 从 事 小 额 放 贷 和 融 资 率 偏 低 , 能 满 足 市 场 的实 际 需 求 , 成 不 少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活 动 的 新 型农 村 金 融 组 织 , 其 具 有 一 个 法 律 地 位 ; 小 额 不 造 使 从 开 业 不 久 即 贷 出 了大 部 分 资 金 , 至 出 现 了 无 款 可 放 的 状 贷 款 风 险 防 范 上 , 建 立 小 额 贷 款 担 保 机 制 , 甚 可 由地 方 政 府 为 况。小 额贷 款公 司如 果不 能进 行 后续融 资 , 靠现 有资 本 小额 贷 款公 司设 立 相 对 应担 保 公 司或 担 保 基 金 , 过 担 保 基 仅 通 金 运作 , 只 能 等 贷 款 回收 后 再 贷 , 重 影 响 公 司运 营 。 就 严 金 的杠 杆 效 应 扩 大 小 额 贷款 , 可 以 由 财 政 出面 建 立 风 险 补 还 由 于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特 殊 性 , 能 通 过 成 本 较 高 的 自 只 偿基金 , 同时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 系统的客户信用信
无抵 押 、 务 于 贫 困 人 群 的 模 式 运 营 , 是 普 遍 采 服 还 合 : 是 监 管 内 容 上 的不 吻 合 , 额 贷 款 公 司 属 于 非 金 融 机 无 担 保 、 一 小 抵 没有 突 出 对 “ 农 ” 中 小 企 业 的 三 和 构从 事金 融业 务 , 府 是 按 非 金 融 机 构 的 性 质 进 行 监 管 , 政 导 取 担 保 、 押 等 贷 款 形 式 ,
关键 词 : 额 贷 款 ; 小 小额 贷 款 公 司 ; 来发 展 末 中 图 分类 号 : 8 F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3 9 ( 0 0 1— 1 2 0 1 7 — 1 8 2 1 ) 60 8 — 1
1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发 展 所 面 临 的 主 要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