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受理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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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及纠纷的管辖

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及纠纷的管辖

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及纠纷的管辖云南王长江律师笔者曾在《华纬建筑专刊》2004第2期发表过《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风险防范》一文。

该文发表后,引起广泛的影响。

许多建筑许多施工企业与本人联系探讨关于内部承包是否合法以及与内部承包的一些相关话题。

为此本人撰写本文与大家交流。

一、内部承包,一种广泛的应用的经营模式。

内部承包是指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部人员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质量、技术、安全、财务的监督,承包人自行组织人、财、物,完成承包工程的施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向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的经营模式。

内部承包经营,由于能够最大程序地发挥承包人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地克服材料浪费、人力资源浪费、项目经理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在企业经营中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

在建筑业大省浙江和江苏,由于建筑企业体制比较灵活,这种内部承包经营的模式已经被广泛运用,形成了所谓的浙江模式”二、关于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民营建筑企业就是依靠这种经营模式做大做强的。

然而由于在现实中许多个人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挂靠行为也是以内部承包的名义进行,内部承包的合法性受到了普遍质疑。

有的人认为内部承包本质上也是挂靠关系。

可以说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在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也比较混乱。

到现在为止,我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认定内部承包关系。

本人认为内部承包虽然与挂靠行为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不能简单地将其定义为挂靠。

内部承包与挂靠有如下几方面的不同。

首先,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上看。

内部承包的承包人是企业的职工,与企业有隶属关系,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从实践来看内部承包人往往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一般都有项目经理资质,与建筑施工企业有长期的劳动合同关系。

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为承包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企业福利和社会福利。

而挂靠关系中,挂靠方与建筑施工企业没有隶属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2011-4-12 22:52:41劳办发[1993]224号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宁波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请示》(甬劳仲函字[1993]第011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

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

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当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予以受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142号(1994年4月29日)贵州省劳动局:你省黔东南州仲裁委员会关于《因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请示报告》(州劳仲字[1994]0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关于黔东南州仲裁委员会请示仲裁委员会对引起劳动争议的前因,即承包合同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是否有权明确实体的问题,我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处理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承包合同中非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予以确认。

如果这些条款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可以作为处理上述劳动争议的依据。

请你们将上述内容转告黔东南州仲裁委员会。

《唐山劳动与交通律师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法(研)发〔1985〕28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把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法律成为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要求重视和加强经济司法工作。

解析借用建设资质与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解析借用建设资质与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解析借用建设资质与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解析借用建设资质与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关于借用建设资质与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我们先来从一个案情分析来总结方法。

【简要案情】A公司与潘某签订《施工项目合同条款》,约定A公司负责争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潘某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完毕后,潘某按照工程价款比例支付A公司管理费。

后潘某以A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两处,工程完结并经竣工验收后,发包方向A公司支付了工程款,但A公司以潘某尚欠管理费为由,拒绝向潘某支付工程款,为此成诉。

【裁判要旨】1、我国《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无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变相作为具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内部承包人方式进行施工的,系借用建筑资质的一种表现形式;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案情法律分析】■何谓建筑资质建筑资质是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法定资格。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筑业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三个序列。

(1)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对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2)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无建筑资质者借用他人资质签订合同的效力借用他人建筑资质或者低资质者借用他人高资质签订承包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就其合同效力而言,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解读。

承包中的解释和解释争议

承包中的解释和解释争议

承包中的解释和解释争议承包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契约,用于约定委托方和承包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施承包项目的过程中,双方可能会面临某些条款的解释和解释争议。

本文将讨论承包中的解释问题和解释争议,并探讨如何解决这些争议。

一、合同解释原则在解释承包合同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

当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或不明确时,法院通常会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解释:1. 合同文字解释:法院倾向于根据合同的明确措辞来解释合同条款。

2. 合同整体解释:法院会将合同条款作为一个整体来解释,而不会孤立解释某个条款。

3. 商业合理性原则:法院通常会参考当事人之间的商业交易目的、合同的背景和常规商业做法来解释合同条款。

4. 别具意思原则:法院将尽力解释合同条款,以符合当事人的意図和实际意思。

二、常见的解释争议在承包项目中,以下几个方面经常会引起解释争议:1. 条款的权重:当合同中存在多个与同一问题相关的条款时,双方可能对具体条款的权重和优先顺序产生分歧。

2. 风险和责任的界定:合同中,特别是合同的风险分担和责任承担方面的条款,常常会引起争议。

例如,若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委托方要求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而承包方认为委托方应共同承担责任。

3. 时间和进度:承包合同通常规定了项目的交付时间和进度要求。

然而,在实际施工中,因各种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可能会在解释条款的同时产生分歧。

4. 变更和修正:在承包项目进行中,双方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修正。

然而,涉及变更和修正的条款的理解和执行可能引发争议。

三、解决解释争议的方法当承包合同涉及到解释争议时,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解决纠纷:1. 协商和谈判: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谈判的方式尝试解决争议。

双方可以从双方的立场和利益出发,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2. 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如果协商和谈判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考虑采用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3. 约定解释规则: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释规则,明确解释条款的依据和标准,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一般企业签订合同都是出于保护自己的权益考虑,但签订了合同并不意味着不会发生纠纷。

就说工程承包合同,如果它发生纠纷,我们又该如何处理呢?我为帮您答疑解惑,整理了如下相关解决方案,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协商解决。

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无须任何第三人介入,既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又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团结,有利于维护企业间长期建立起来的协作关系。

因此,我认为,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把“协商”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

当事人在用这种途径解决纠纷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二点: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所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一定要体现“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自行协商,不得以强凌弱、以大欺小。

否则,即便是达成了协议,该协议也无效。

第三人居中调解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请协议条款约定的单位或人员居中进行调解。

这种调解不同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调解。

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调停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予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直接以该调解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诉讼。

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所谓仲裁条款是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的一项专门条款。

而仲裁协议则是事后达成的与主合同相对独立的又一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无论是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条款还是事后达成仲裁协议,都可以依此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从而排斥诉讼。

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不成的,合同中又没有仲裁条款,事后又没达成仲裁协议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内部承包纠纷处理

企业内部承包纠纷处理

企业内部承包纠纷处理1. 介绍在企业内部,承包纠纷处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增加,不同部门之间的承包关系也日益复杂。

然而,由于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合同执行问题,承包纠纷不可避免地发生。

为了保障企业内部合作的顺利进行,有效处理承包纠纷至关重要。

2. 承包纠纷的常见类型企业内部承包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常见类型:2.1. 合同履行问题在合作关系中,一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可能导致承包纠纷的发生。

常见的问题包括未按时交付产品、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等。

2.2. 拖欠款项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款项时,可能引发承包纠纷。

拖欠款项会严重影响合作关系,并导致争议的产生。

2.3. 技术问题合作中的技术问题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完成,进而引发纠纷。

例如,产品质量不达标或技术指标无法满足要求等。

2.4. 不合理违约一方未经合法理由擅自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条件,将会引起承包纠纷。

不合理违约行为会破坏合作关系,导致纠纷的发生。

3. 处理承包纠纷的步骤3.1. 分析纠纷原因在处理承包纠纷之前,首先需要对纠纷原因进行分析。

通过了解纠纷的根源,可以更好地制定解决方案。

3.2. 寻求协商解决协商是处理承包纠纷的首选解决方式。

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寻求共识,并尽力达成未来合作的协议。

协商解决的好处是可以减少时间和成本,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合作关系。

3.3. 考虑引入第三方调解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调解。

第三方调解可以提供公正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双方妥善解决纠纷。

3.4. 考虑法律救济措施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双方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可以保护合法权益,但同时也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源。

4. 避免承包纠纷的措施4.1. 认真审查合同在合作关系开始之前,应当认真审查合同条款。

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并能够充分保障各方的权益。

4.2. 明确责任和义务在承包关系中,各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问题及对策研究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问题及对策研究

现代经济信息208企业内部承包经营问题及对策研究张 云 福州恒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财务部摘要: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的重要尝试。

目前,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存在不正当行政干预、影响统一指挥原则、影响企业长期利益的增值等问题。

要解决内部承包过程中的问题,应明确内部承包日常经营细则、保留发包方必要的行政干预权、完善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管理机制。

关键词:内部承包经营;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5-0208-01一、引言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我国企业转换经营方式变革的新尝试。

在这种经营方式中,企业作为发包方,企业内部的股东、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甚至是职工便成为承包方,双方就特定的经营管理权或生产资料达成约定,按照约定完成对应项目或工程。

这种方式解决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问题,也提高了股东、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对企业整体效率和效益的提升也大有裨益。

二、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存在的问题(一)存在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应严格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企分开的思路进行。

那么在内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双方只能代表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

而在企业内部承包机制中,只有企业管理当局具有法人资格,作为承包方的股东、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个人对外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此,发包方是代表所有权主体,承包方是代表经营权主体。

发包方要对公司主体负责,承包方要对发包方负责。

发包方作为经营管理者势必要干预承包单位的经营方式和内容。

这种干预通常会包含一些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例如干预承包项目的人事,安插相关亲属等人员进承包项目。

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一旦存在,势必会影响到承包项目工作的开展,一方面总体工作的进程受到干扰,延误工期;另一方面,承包方的积极性会受到打击,不利于公司内部的团结。

(二)影响企业统一指挥机制若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为企业集团提供服务,那么内部承包经营会在企业内部产生不同的利益主体,也会导致一些新的矛盾的出现。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五、如何认定开工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

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六、如何认定工期顺延?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但合同明确约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遵从合同的约定。

内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认定

内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认定

内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认定内部承包合同作为企业内部管理和运营的重要工具,其法律关系的认定涉及到合同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

准确识别和认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关系,是确保合同履行、保护合法权益、预防法律纠纷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对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详细分析,并提供相关的法律认定框架和建议,以帮助企业和从业者正确处理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一、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合同性质内部承包合同是一种以企业内部资源为基础、以完成特定任务或实现特定目标为目的的法律协议。

与外部承包合同不同,内部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均为同一法律主体下的不同部门或单位,其合同内容主要涉及内部资源的划分、任务的分配和绩效的考核等。

合同类别从法律类别上看,内部承包合同属于内部管理合同的范畴。

它不涉及与外部第三方的交易关系,而是对内部资源和任务的内部调配进行法律约束。

这种合同的法律效力依赖于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设定,并受到企业内部规范的约束。

法律关系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承包方与委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包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特定任务,委托方则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信息和支持,并对承包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这种法律关系具有内部管理的性质,受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同时也受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制。

二、内部承包合同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合同的合法性内部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

企业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应确保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合同的合法性是合同有效性的基础,一旦出现违法条款或不合理约定,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范围及履行情况。

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及合同形式的合法性。

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要考虑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理性以及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内部承包合同中最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

承包中的五大常见问题如何解决

承包中的五大常见问题如何解决

承包中的五大常见问题如何解决承包是一种商业模式,通过委托给某个个体或公司来完成特定任务。

尽管承包可以为业务提供灵活性和效率,但在实践中,仍然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

本文将讨论承包中的五大常见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以帮助业务持续发展。

问题一:不清晰的合同条款合同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中的条款应该明确并阐明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然而,在承包过程中,不清晰的合同条款可能导致误解和争议。

解决方案:制定明确的合同合同应该清晰地描述承包方的职责、项目的范围、工作进度、支付安排以及任何附加条件。

确保合同条款充分表达双方的意图,并最好由法律专业人士审核,以减少法律风险。

问题二:交付延迟承包商未能按时交付项目是承包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交付延迟可能导致客户的不满和损失。

解决方案:制定详细的时间表和阶段性目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项目的时间表和阶段性目标,并约定截止日期。

双方应共同管理时间表,并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

及时沟通并解决可能导致延迟的问题,以确保按时交付项目。

问题三:质量控制问题承包商交付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可能会影响项目的成功。

如果承包商不能提供符合预期质量标准的成果物,将导致客户的不满和巨大损失。

解决方案: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确保合同中包含了明确的质量标准要求,并与承包商讨论和确认。

同时,建立质量控制程序,包括定期的质量检查和评估,以确保产品或服务符合预期标准。

在发现质量问题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问题四:沟通不畅承包商和委托方之间的沟通不畅可能导致误解、争执和项目失败。

解决方案: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建立双方之间的定期沟通机制,包括会议、进度报告和电子邮件。

确保沟通有明确的目标和议程,并记录沟通内容,以备后续参考。

积极倾听对方的意见和反馈,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以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和项目顺利进行。

问题五:变更管理在承包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客户要求的变更,这对承包商来说可能带来额外的工作量、成本和时间压力。

解决方案:明确变更管理流程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对于变更的管理和流程。

案由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案由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案由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筑行业的蓬勃兴起,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成为了企业之间合作的重要纽带。

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给双方带来了不少困扰。

本文将通过一份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范本,为大家解析此类纠纷的常见原因及其解决之道。

某公司A与另一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公司负责A公司的某项工程建设。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出现了分歧。

A公司认为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建设,导致项目延期;而公司则认为是由于A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材料,才导致了工程进度的延误。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走上了法律诉讼的道路。

我们要了解的是,合同纠纷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

在签订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时,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清晰、准确。

双方还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针对本案中的延期问题,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确实是由于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那么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反之,如果是由于A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延期,那么A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矛盾升级。

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企业在签订内部工程承包合同时,可以邀请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的起草、审查工作,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员工的合同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合同的重视程度,防止因疏忽大意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当合同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选择仲裁机构或法院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其专业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确保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

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案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案由】1. 引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是商业领域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涉及商业合作关系的方方面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评估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案由,探讨其深层次和广泛性,并分享我对这一领域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2. 定义与背景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指一方企业(承包方)将自身的特定业务或项目承包给另一方企业(经营方)负责经营管理,并按约定向承包方支付一定费用或利润分成。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案由:2.1 合同履行纠纷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或违约时,即出现合同履行纠纷。

常见纠纷包括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未提供质量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未支付合同款项等。

2.2 不正当竞争纠纷承包方和经营方在合同期间共同合作,但某一方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竞争原则,损害了对方的利益,导致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发生。

此类案由包括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垄断行为等。

2.3 终止合同纠纷当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或未按约定通知对方解约,或者合同期满后双方未能达成续签意向,就会产生终止合同纠纷。

争议主要包括解约违约的民事责任承担和补偿问题。

2.4 法律法规纠纷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还涉及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

当合同中的约定与法律法规相悖,或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就会引发法律法规纠纷。

3. 案例分析在实践中,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例层出不穷,正面临着各种复杂问题。

以下是一个具体案例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纠纷类型。

案例:承包企业无法完成承诺的经营指标,导致合同终止。

双方存在争议,经营方要求违约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承包企业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经营指标,导致合同终止。

双方由于争议不断,经营方要求违约赔偿。

分析该案例可见,纠纷产生的原因是承包企业未能按合同履行责任,而经营方除了要求违约赔偿外,可能还会追究违约方的其他责任。

4. 纠纷解决方法在处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时,有以下几种常见解决方法:4.1 谈判和调解对于一些小规模的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谈判和调解来解决。

企业内部承包模式下的法律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企业内部承包模式下的法律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企业内部承包模式下的法律风险提⽰及应对措施企业内部承包模式下的法律风险提⽰及应对措施近期,本律师和同事接连处理了中⼭市地区的多起劳动⼈事争议纠纷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发现有不少纠纷是因企业曾经或者正在实⾏内部承包模式(即企业将某⼀业务部门或⽣产车间交由本企业员⼯或⾮员⼯个⼈承包,企业定期收取承包费⽤或业绩分红)⽽引起的。

有鉴于此,为帮助各位读者朋友特别是企业的管理层⼈员充分了解在内部承包模式下企业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以及应对措施,本律师现将相关研究分析成果分享如下:⼀、法律风险风险1:企业将本企业的部门、车间发包给员⼯以外的个⼈承包时,若双⽅未签订书⾯承包合同,则承包⼈可能会借机主张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付⼯资、未签书⾯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差额、加班费等费⽤。

原因分析:承包⼈在企业的部门、车间⼯作,⼯作期间需要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部分情况下也会接受企业的⼯作安排。

因此从表⾯上看,承包⼈与企业之间的这种关系也符合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

若企业⽆法提供证据证明双⽅之间是承包关系,则此种关系有可能会被仲裁委和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

风险2:承包⼈(包括本企业员⼯和⾮本企业员⼯)以个⼈名义承包企业部门、车间时,若承包⼈未⾜额发放该承包部门、车间员⼯的⼯资,则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在拖⽋⼯资范围内承担⽀付义务。

原因分析:《⼴东省⼯资⽀付条例》第三⼗六条规定:“不具备本条例第⼆条规定的⽤⼈单位资格的承包⼈拖⽋或者克扣劳动者⼯资,作为发包⽅的⽤⼈单位应当先⽀付⼯资,再依法向承包⼈追偿。

风险3:承包⼈(包括本企业员⼯和⾮本企业员⼯)以个⼈名义承包企业部门、车间时,若承包⼈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劳动者发⽣⼯伤意外的,则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承担⼯伤保险责任。

原因分析:《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伤保险责任单位的,⼈民法院应予⽀持:……(四)⽤⼯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然⼈,该组织或者⾃然⼈聘⽤的职⼯从事承包业务时因⼯伤亡的,⽤⼯单位为承担⼯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内部承包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内部承包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内部承包是指企业内部某一部门或个人,在企业内部完成某一特定项目或任务,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一种经济活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内部承包在各类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内部承包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有必要对内部承包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内部承包的法律性质1. 内部承包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内部承包实质上是企业内部员工与企业之间建立的一种特殊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内部承包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等。

2. 内部承包具有合同性质内部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某一部门或个人与企业之间就某一特定项目或任务达成的协议。

合同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合同主体:内部承包合同主体为企业内部某一部门或个人与企业。

(2)合同标的:内部承包合同标的是某一特定项目或任务。

(3)合同内容:内部承包合同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三、内部承包的法律规定1. 内部承包合同的订立(1)内部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内部承包合同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内部承包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2. 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1)承包项目或任务:明确承包的项目或任务内容、范围、目标等。

(2)承包期限:约定承包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3)承包报酬:明确承包报酬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

(4)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在承包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如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

(5)违约责任:明确违约行为的认定标准、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

3. 内部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变更:内部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解除:内部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形,可以解除合同:①当事人一方违约,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②当事人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③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④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

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答: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企业内部承包的法律责任承担

企业内部承包的法律责任承担

企业内部承包的法律责任承担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关于承包的事实,只是被告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原告,证据可见,虽有承包行为,但承包人对外是以是被告的名义与原告发生法律事实,依据合同法规定,应由被告承担责任,被告与其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案处理。

《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六)关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的问题: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实行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债权人起诉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107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公司承包经营模式下,承包人往往以发包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创设债权债务关系。

针对公司对外债务的承担问题,多数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 承包人以其自有全部财产对其承包期间的全部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这是否意味着,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追究承包人的债务清偿责任、而不能追究公司的债务清偿责任呢?鉴于发包公司的法人资格在承包经营期间并不消失,发包公司作为法人具备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公司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公司外部关系,作为一般法律原则,公司仍应对自己债务负责。

换言之,在对外关系中,债权人有权直接追究发包公司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应把公司列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而不应把承包人列为被告。

但是,在对内关系中,发包公司在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甲方:上海某公司
乙方:李某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
1.甲方:
身份:委托方
权利:承包经营权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
义务:交付承包经营权
履行方式:交付承包经营权证书
期限: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乙方:
身份:承包方
权利:承包经营权的经营权
义务:履行经营权
履行方式: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
期限: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1.合同法
2.招投标法
3.公司法
4.土地管理法
5.财产权法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有权收取承包经营权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并有义务交付承包经营权证书。

2.乙方有权承包经营权的经营权,并有义务履行经营权。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1.合同经过双方签署并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2.如双方违反合同约定,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案例分析是基于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双方自行约定并签署的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需要确保所拟定的合同
符合法律要求,条款清晰明确,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以保障合同的可执行性,避免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不良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内部承包协议(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内部承包协议(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内部承包协议(一)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频频发生,不仅给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带来了困难,也给各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为解决这一问题,内部承包协议逐渐成为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

本文将从内部承包协议的定义、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以及常见纠纷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内部承包协议的定义内部承包协议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总包方委托分包方承担一定建设工程任务的合作协议。

内部承包协议可以由总包方和分包方自行协商确定,也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制定。

内部承包协议的签订对于明确各方的权责,规范工程施工行为,提高施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内部承包协议的适用范围内部承包协议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合同纠纷,有利于协调双方的利益关系,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内部承包协议适用于以下情况: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解决: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争议时,内部承包协议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通过重新界定双方的合作关系,达到解决合同纠纷的目的。

2. 工程进展不顺利时的调整: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进展可能会不如预期。

此时,通过内部承包协议对合同进行调整,可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确保工程能够按时完成。

3. 双方合作关系的调整: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总包方与分包方的合作关系可能会发生变化,此时通过内部承包协议对双方的权责进行重新划分,可以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

三、内部承包协议的主要内容内部承包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任务分工:明确分包方所承担的具体工程任务,包括工程范围、工程量、施工工期等。

分包方应根据自身能力和施工经验,合理安排工程进度。

2. 费用和付款方式:确定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费用,并明确付款方式和周期。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逐期支付工程款项,确保双方的权益。

3. 资质和责任:明确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具备的相关资质和责任,包括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责任、质量控制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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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受理问题探析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明军内容提要:近年来,企业内部因承包合同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情况日渐增多。

因对该类纠纷的受理问题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全国各地法院在受理还是不受理的问题上做法千差万别。

本文作者从分析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入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做法,对该类纠纷的受理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析。

作者认为,我们应从承包合同承包方独立性的体现上对承包合同的性质作出判断,从而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区分为自主经营的承包合同和目标责任制合同。

对于前者产生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对于后者产生的纠纷,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或由企业自行处理。

关键词:内部承包合同自主经营目标责任制合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顾名思义,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内部承包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力的一种较为普遍和有效的经营方式。

然而在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的过程中,矛盾和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合同双方在互不妥协的情况下,往往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受理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审还是不审成了法院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一、立法现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在立法上找不到一个明确的答案,我们只能从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中寻找一些线索。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之一就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但该法对哪些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按通说及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一个没有争议的事实是,属《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的民事争议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显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所调整的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何为平等主体?企业与其内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职工个人之间在企业内部事务承包中能否形成平等主体?两部法律均未做出回答。

从两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看,主要规定的是平等主体的应然状态,而对平等主体的判断标准并未明确界定。

2.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比较具体的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发〔1985〕28号《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2条第2项指出:“许多企业内部的经济纠纷要求法院受理。

这类纠纷原则上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企业内部的承包纠纷,大部分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987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答复中也陈述了同样的观点,该电话答复的内容为:“企业内部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仍应按我院法(研)发〔1985〕28号通知中的精神办理。

即:大部分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从严把握,而不宜铺得过宽。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未就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受理问题再作任何司法解释。

从该通知和电话答复的内容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倾向性意见是不予受理,但法院的大门并未关死,而是留了一条缝,即“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但何为“违反法律”,何为“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却并未说明。

3.从劳动部的有关复函中也可透视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认定。

劳动部劳险字〔1992〕27号《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指出:“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

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劳动部劳办发[1993]224号《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指出:“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

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

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当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予以受理。

”劳动部劳办发〔1994〕142号《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指出:“关于黔东南州仲裁委员会请示仲裁委员会对引起劳动争议的前因,即承包合同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是否有权明确实体的问题,我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处理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承包合同中非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予以确认。

如果这些条款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可以作为处理上述劳动争议的依据。

”从劳动部三个复函的内容可以看出,首先,劳动部确认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其次,劳动部提出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很大的差别;第三,劳动部认为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第四,劳动部主张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涉及承包合同中非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予以确认,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显然,劳动部认可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劳动合同的成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对非劳动权利义务事项作出确认。

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可以看出,在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受理问题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比较暧昧,劳动部的态度反而比较积极。

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正如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这种暧昧态度,使得在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的问题上没有统一的尺度,从而导致该类问题的解决出现盲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司法混乱。

司法实践中,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的居多。

案例一、1995年3月16日,原告王塞盈与被告西安昆仑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一份领导班子风险抵押承包合同责任书,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昆仑酒楼,承包原则为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全留,欠收自补。

承包期限自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止。

在原告承包到第13个月时,被告中止了双方的承包关系,并未向原告兑现超额承包利润。

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兑现承包利润。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领导班子风险抵押承包合同责任书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关系,故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有些法院还就这类案件不予受理下发通知,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日作出京高法发[1999]324号《关于人民法院不受理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承包合同纠纷的通知》,该通知内容如下:“出租汽车承包纠纷案件原由法院经济庭审理。

目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劳动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等部门的有关文件,已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司机间的承包关系、劳动关系作出了相应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与承包合同是密不可分的,劳动关系是基础,承包合同是劳动关系中的内部管理合同,如果由法院单独处理二者之间的承包合同,必然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

北京市劳动局制作的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司机必须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承包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即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司机订立的承包合同是内部承包性质,二者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发[1985]28号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内部承包产生纠纷,应由企业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

因此,今后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司机仅承包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1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其《关于处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中也作出明确规定:“因对内发包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对与其有隶属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发包所引起的纠纷。

由于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应驳回起诉。

”2对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予以受理并作出实体处理的也不泛其例。

案例二、1998年2月,上诉人上海笔化塑料制品厂与被上诉人蒋羽签订一份上海、江苏片销售承包协议,约定上诉人将上海、江苏片销售工作由被上诉人承包,双方还就销售指标、资金回笼、销售费用、风险承包金等进行了约定。

1999年5月,双方口头终止承包协议,经结算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销售费用19350.90元。

后被上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给付销售费用19350.90元。

一、二审法院对该销售承包合同纠纷不但予以受理,还作出了支持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3 案例三、被告南京市江浦县工程塑料厂是个近二百人的镇办厂。

1984年初,该厂实行改革,全厂实行全浮动工资的承包责任制。

之后,被告与其下属成型车间签订合同约定:成型车间1984年向被告保证上交利润4万元,争取上交利润9万元;完不成保证利润指标,只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完成保证利润指标,发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和全年一个半月奖金;超额完成争取利润指标,除发基本工资、辅助工资等以外,对超过争取利润指标部分,成型车间得四成按工人劳动工分发超产奖,被告得六成负责缴税。

上级主管部门对合同作了签证。

合同签订后,成型车间落实了责任制,改进工艺,降低原材料消耗,塑料板材产量和质量均大大提高。

上半年即实现利润9万多元,超额完成了全年的争取利润指标。

被告于是要求修改合同,成型车间不同意,被告也未向成型车间兑现超产奖。

双方协商未果,成型车间于是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按协议履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受理并调解成功。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5年4月25日第225次会议在总结审判经验时,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分清了是非,明确了责任,证据、理由充分,处理得当,可供各级人民法院借鉴。

4案例四、原告粮油工业公司下设排粉厂、大米厂和面条厂三个车间。

1999年4月,时任公司副经理且主持工作的被告钟益国召开公司会议,讨论决定三个车间分别由三位副经理承包,会议记录上记明:被告承包排粉厂年交公司利润20万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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