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系列1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XX)

投资顾问合同

编号:XX-4

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信托”或“受托人”)

住址:XX市九x

法定代表人:x

北京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资管”或“投资顾问”)

住址:x

法定代表人:x

鉴于

1、XX信托拟发行XX系列1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XX)(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并根据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的指定聘请XX资管作为投资顾问;

2、XX资管接受聘请,愿意为信托计划的证券投资运作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根据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释义

1.1 信托计划:指XX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的XX系列1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XX)。

1.2 信托合同:指《XX系列1号证券投资资金信托合同(XX)》(编号:XX-1)

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3 XX信托或受托人:指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即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4 投资顾问:指为信托计划的证券投资运作提供顾问服务的北京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成立日投资者认购的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

1.6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对公业务正常营业日。

1.7交易日:指XX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1.9受托人专用系统:在XX信托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系统对接之前指受托人自己使用的恒生资管系统,在XX信托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系统对接之后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IMS系统。

1.10中金IMS系统:指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IMS系统。

1.11预警止损观测值:在投资顾问仅使用人工电话及传真方式发送投资建议时,预警止损观测值指受托人使用的恒生资管系提供的【实时信托单位净值】,在投资顾问使用中金IMS系统发送投资建议时,预警止损观测值指【中金IMS系统的实时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专户中资金余额/信托单位总份数】。

本合同中使用的其他词语,与信托合同中的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条投资顾问之聘请及聘用期限

2.1 XX信托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聘请XX资管作为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XX资管接受XX信托的聘请。

2.2聘用期限:从信托计划成立日始,至信托计划终止日止。

第三条投资顾问的工作内容

XX资管应当向XX信托提供如下投资顾问服务:

3.1 确定投资策略

投资顾问已提供如下投资策略:

投资顾问采用的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行业趋势判断和财务指标的初步筛选,建立起重点关注的上市公司股票库。建立多元化投资策略,一部分个股是利用数理金融理论,对个股进行模型化数量分析,优选出短期具有较好增长趋势的,把握住盈利机会,争取资金回报的最大化;一部分股票属于在未来两至三年内具有良好的利润成长性,长期保持密切跟踪和实地调研,关注基本面的变化,并随时调整盈利预测;最后一部分个股属于资产质地较好、业绩稳定的蓝筹股。利用投资顾问高管及投研团队成员在资本市场多年的经验,实现不同期限投资策略的多元组合投资,特别的将行业分析、公司研究以及数量化模型分析充分结合,在保证整体投资风险可控的大前提下,通过模型化组合交易,实现高收益高风险和低风险稳定收益的有效互补;通过投资经理长期的投资经验,为资金争取到最大的回报水平。

3.2 确定投资计划:定期(每季)向XX信托提交投资计划;该投资计划应当附带相关投资的研究分析报告等投资管理文件。上述投资管理文件中应当包括风险分析的信息和足以用于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

3.3 确定投资建议:以传真方式、人工电话或中金IMS系统等其它形式就信托计划的投资方案及日常交易向XX信托提供具体的投资建议。

3.4 提供投资顾问其他服务:信托计划投资运作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XX 信托的要求提供相关口头或书面的顾问服务。

3.5双方约定的其他投资顾问服务。

第四条投资顾问的服务方式

4.1 投资顾问提供3.1至3.2条服务,除第

5.3条另有约定外,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以挂号信、特快专递或专人递交的方式送达XX信托;对于时间紧迫的服务内容,投资顾问可以先行以传真形式提交,随后以前述形式送达XX信托。

4.2 投资顾问提供3.3条服务,应当符合3.3条的规定,如投资顾问以传真方式、人工电话发送投资建议,则XX信托每日将前一交易日的投资建议单传真

给投资顾问确认并留存,确认无误后投资顾问在该投资建议单传真件上签字后返还XX信托存档备案。

4.3 投资顾问提供3.4条服务,应当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

4.4 投资顾问提供3.5条服务,应当按照XX信托的要求提供口头或书面的顾问服务。

4.5 投资顾问履行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时出具的所有书面文件,应当经授权代表(参见

5.2.1)签字确认后送达XX信托,但本合同第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投资建议的发出与接受

5.1 投资建议的发出与接受原则

XX资管作为证券投资顾问机构,应当遵从谨慎投资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投资顾问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XX信托审核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可以否决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但XX信托的审核不减轻投资顾问应负的义务和责任。XX信托根据当时已知信息审查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审查后XX信托有权按照该投资建议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或拒绝该投资建议,同时,XX信托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自行进行信托财产的处置、变现。

5.2 投资建议的发出与接收责任人

5.2.1 授权代表

XX资管应指定一至二名XX资管的员工作为授权代表,代表XX资管对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发出投资建议。XX资管指定多名授权代表的,任一名授权代表签署的投资建议书均构成完整的投资建议。任一名授权代表就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所提供的投资建议,即视同为XX资管提供的投资建议。XX资管授权代表如下:

自然人:【x】

身份证号:【x】

(1)性别:【男】

(2)职务:【客户经理】

自然人:【x】

身份证号:【1x】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