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员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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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员操作规程

爆破员操作规程1、爆破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按《作业规程》作业,按说明书进行放炮。

2、运送火工品时必须将火药和雷管分别装箱运送,装配引药和放炮装药时,必须在顶板和支护完好,避开电器和机械设备的安全地点进行。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的需要为限。放炮时火药雷管必需装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必须防止雷管受震动和冲击,并防止折断雷管脚线和损坏绝缘层。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时,不得用手拉住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用手拉住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雷管理顺,抓住前脚线将雷管拉出,抽出的单个雷管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4、雷管只许从药卷顶部插入,不许用雷管代替竹、木棒扎眼。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雷管斜插入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雷管插入药卷后,应将脚线缠住药卷并扭结成短路。

5、装药前要将炮眼内煤粉掏净再装药,用炮泥充满捣实,对无封泥或用其它可燃材料封堵的炮眼严禁放炮。

6、严禁打眼与装药同时作业。

7、装药前必须把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并悬挂,严禁雷管脚线与放炮母线和电器设备等导体接触。

8、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放炮,炮眼深度在0.6—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工作面有两个自由面时和施工中爆

破大块煤时,其任何方向的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

9、放炮必须使用完好的放炮器,严禁用其它电源代替进行放炮。

10、严禁放明炮,放糊炮,不得用炮崩卡在上山内的煤和矸石。

11、爆破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时,禁止打眼放炮,达到1.5%时或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待一切正常后方可作业,否则不准作业。

12、爆破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不得转交他人,放炮时必须自联自放,严禁多人操作进行放炮,不到放炮时钥匙不得插入放炮器插孔内。放炮后必须把钥匙拔出。

13、爆破前的脚线联接工作由受过专门培训的班长协助进行,放炮前班长必须清点人数,确保无误后,方可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接到命令后,必须首先发出放炮信号,大喊三声“放炮了”,后方可放炮。1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放炮:

1)支护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有损坏,工作面有伞檐时。2)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未清除的煤矸,车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15、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雷管脚线和连接母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和任何物体相接触。

2、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3、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等导体接触。

4)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必须分挂,如必须在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保持0.3米以上距离。

16、放炮器必须防爆,放炮时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距离规定;平巷放炮为75米,上山放炮必须撤到平巷内的安全地点,拐弯巷道放炮为50米,如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放炮时必须撤到进风巷内300米以上的安全地点。

17、所有明接头,脚线和脚线,脚线和母线,脚线和连接线之间的接头都要用胶布包好,同时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导体接触,坚决杜绝明火放炮。

18、放炮后待炮烟吹散后,瓦斯员、放炮员、跟班班长共同配合进入工作地点检查顶板、瓦斯、煤尘、支架、瞎炮以及残爆等情况,进入工作地点时必须瓦斯员在前,边走边检查瓦斯,如瓦斯大或未经检查任何人不得进入放炮地点,有隐患必须立即处理。

19、通电后如放炮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放炮器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取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分钟后,可沿放炮线路查明原因,待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重新连接重新放炮。

20、处理瞎炮必须由跟班班长亲自指挥,瓦斯员放炮员必须按规定处理,不得用镐抛或用电钻套眼。在距炮眼0.3米处,平行打眼重新装药重新放炮。处理瞎炮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瞎炮处理完毕后,确无隐患后,方可作业。

瞎炮处理完否,必须与下班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

21、处理瞎炮的原则:

1)由于联线不良,可重新连接放炮。

2)在距瞎炮0.3米处,重新平行打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位置的引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或用打眼或用风管的方法往外掏药。

4)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破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破落煤矸中的残管残药,下班后将收集的火药雷管和本班未用完的火药雷管一同交接清楚,并遵守矿有关规定。

5)在处理瞎炮时,严禁在该地点做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22、跟班班长瓦斯员必须随身携带瓦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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