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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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力公司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1〕1274 号)精神,结合天津市供电业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电力公司及所属各供电分公司和供电有限公司。
二、高可靠性供电费的用途与适用范围
1、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停止收取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 号),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为满足部分电力客户高可靠性用电的需求,合理补偿供电企业为提高此类客户的供电可靠性而付出的供电成本,特向客户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2、高可靠性供电费用适用范围包括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或增加供电回路达到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的电力客户(不含居民客户、农业生产客户及小区新装业务),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三、高可靠性供电费收费容量的确定
对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客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每一回路客户本期所需最大用电容量确定收费。
四、高可靠性供电费收费标准
1、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与非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收费标准只能选择一种,不得重复收取。
2、根据目前实际客户外部工程的建设情况,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原则上按照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标准收取。
特殊情况按照非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标准收取的,应当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并经公司营销部审批。
3、对用户采取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混合供电的,按各线路长度加权平均计算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公式如下:
高可靠性供电费=(架空线路长度/供电线路总长度)×架空收费标准×供电容量
+(地下电缆长度/供电线路总长度) ×架空收费标准×1.5×供电容量
其中:供电线路总长度=架空线路长度+地下电缆长度
4、对10 千伏公建项目,除按原收费标准收取公建建设费外,对第二路及以上回路按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
五、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费用的退费
客户终止办理用电手续,客户可凭收费发票等相关手续申请退还高可靠性供电费。
对于非自建外部供电工程的,根据供电企业统一规划并负责建设的工程实际进展情况确定已发生的工程费(包括勘测、设计、施工费等),将该工程费从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中减除,剩余款项退还客户。
对于自建外部供电工程的,全额退还客户高可靠性供电费。
六、其它
1、本实施细则自2011 年11 月1 日起执行。
对此前已缴纳全部供电工程费(含公建建设费)的客户,不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对2011 年11 月1 日前已发送最后一期缴费通知书但未交清全额供电工程费(含公建建设费)费用的用户,限其在2011 年11 月10 日前缴清;否则补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2、各属地供电单位负责在营销SG186 流程中的工程概算环节提供详细的架空线路长度和地下电缆长度,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在确定业务费用环节确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供电工程费用。
请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及时调整营销业务信息系统,满足
业务需求。
3、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本收费通知的解释工作,做到业扩报装工作不断不乱,保证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