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挥司法所职能优势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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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司法所职能优势的几点思考
2009-04-23
司法所是我国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民间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基础建设。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需要,是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迫切需要,是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司法行政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事关司法行政事业的长远发展。司法所是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基层组织形式,发挥着普及法律知识,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作用。当前,我局正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通过学习和调研,我们深刻认识到发挥司法所职能优势,努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一、司法所的职能优势
司法部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04]27号)中规定司法所承担以下九项司法行政职能:1、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基层
政府管理社会事务;2、处理社会矛盾纠纷,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3、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4、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5、组织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过度性安置和帮教工作;6、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8、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9、负责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从工作职能看,司法所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优势,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基础优势。
司法所作为区司法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向镇(街道)延伸的组织基础。在司法局的领导下,司法所利用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基础优势,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组织网络体系。这个体系包括了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五支队伍及每支队伍的工作网络。依托这个体系,司法所拥有大量的信息,了解社区民意,掌握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通过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帮教组织、人民调解员、宣传员的作用,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二)服务优势。
司法所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律服务的优势。区司法局依托基层司法所建立了镇级法律服务中心、
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基层法律服务网络。司法所通过这些法律服务机构针对广大群众的需求,主动介入,拓宽领域,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群众的热点问题和群体性矛盾。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公证等社区、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全稳定。
(三)宣传优势。
维护社会稳定,关键在于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基层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独特的工作优势。基层司法所通过健全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网络和机制;开展争创“民主法治示范村”;组织“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防范意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四)参谋助手优势。
司法所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要组成部门,可以通过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当好镇(街道)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为基层党委、政府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做出贡献。主要表现在:一是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制定完善本辖区依法治理发展规划和举措,促其依法决策、依法建制、依法执政,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二是健全完善对民间纠纷和基层矛盾的防治体系和机制,协助基层党委政府
运用法律手段着力解决群体性纠纷和群众关注的涉法热点问题。
二、司法所发挥职能优势的不利因素
虽然司法所的工作在筑牢第一道防线中具有较强的职能优势,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是与中央提出的关于建设和谐社会、健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加强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建设等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主要表现在:基层基础工作不够扎实;法律服务领域没有充分拓宽;法律服务质量达不到群众满意的程度;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机制不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不高;对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的安置、管理、教育措施不完善等方面。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工作内容法律保障不足。
在维护社会稳定,筑牢第一道防线工作中,司法行政工作不象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实践中,司法所具有职能优势的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不是以法律的形式,而是以部门规章制度的形式出现,其工作内容法律保障不足。除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制作的民事案件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外,司法助理员的权利和义务、法制宣传的经费保障和宣传员的网络化建设、安置帮教对象的安置就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等内容都缺乏单一法律形式予以保障,工作举措难以深入开展,工作效果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二)司法助理员配备不合理。
在建立基层社会稳定的防控体系中,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但是司法助理员队伍配备不合理,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求。表现在:一是司法助理员数量与其承担的工作职能不适应。近年来,司法所的工作职能不断增加,矛盾纠纷类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作难度更大,群众的法律需求更强烈,目前每个所虽然配备2-3名司法助理员,但是要认真开展每一项工作,充分发挥其工作职能,现有的人员配备还是不够的。二是司法助理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现有的司法助理员中,大多数是乡镇机构改革时并入司法所的,学历较低,虽然实践经验比较丰富,但是法律专业知识不够,解决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能力不足。近两年来录用的司法助理员,虽然学历较高,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但是缺少农村工作经验。因此,总体上讲,目前司法助理员的知识结构还有不合理的一面。三是专业人才匮乏。司法所承担的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配备具有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知识的专业人才,而目前司法所缺少这样的专业人才。
(三)司法所的工作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依照目前司法所的人员配备和管理体制,司法所要完成九项职能,必须要有一套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度。由于司法所立户列编时间较短,九项职能在工作内容、程序、职责、效果等方面还没有逐一规范,有的还没有形成制度,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