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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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风险预警:对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和警示,以 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应对措施:针对不同风险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确保进出口食品的安全性 和合格性。
风险评估: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包括生产、加工、储存、 运输等各个环节,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监控体系:建立完善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控体系,对食品生产、加工、 储存、运输等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W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O )
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协议(SPS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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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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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食品检验检疫合作组织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的协调作用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W TO ) 框 架下的食品安全与检验检疫 合作
区域性食品安全与检验检疫 合作组织的经验分享
国际合作与互认: 加强国际间的检验 检疫合作,推动互 认机制,减少贸易 壁垒
定制化服务:针对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 特定需求,提供定 制化的检验检疫服 务,提升食品出口 的竞争力
汇报人:
风险评估原则:科学、客观、 公正
风险评估指标:致病菌、重金 属、农药残留等
风险评估流程:危害识别、危 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 特征描述
风险评估方法:定性、定量、 半定量评估
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加强检验检疫力度:对进出口食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食品质量符合标准。 实施动态监控: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完善追溯体系: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确保问题食品能够追溯到源头。
检验结果: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检验,包括感官、理化、微生物等方面的检测,得出检验结果。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流程是什么对于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流程,一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1.信息申报:进出口企业首先需要向海关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用途等。

这些信息往往通过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向海关申报。

2.风险分析:海关根据申报信息以及相关的法规标准,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风险分析。

通过计算风险系数、设定风险指标等方法,对商品进行评估。

风险分析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商品是否需要进行检验检疫,以及检验检疫的具体要求。

3.检验检疫计划制定: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海关制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计划。

计划中包括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检比例等要求。

计划还可能包括对进出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估,以确定企业的合规性。

4.商品检验:根据检验检疫计划,海关对商品进行抽样检验。

检验方式包括实物检验、化验分析、目视检查等,目的是确保商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不存在安全风险。

检验过程中,海关可能会与商品生产企业、检验检疫机构等进行协作。

5.检验结果评估:根据检验结果,海关评估商品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如果商品合格,可以继续进行后续的通关手续。

如果商品不合格,需要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要求企业对商品进行整改、返工,或者进行销毁处理等。

6.检验检疫证明:如果商品通过了检验检疫,海关会出具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

这些证明通常包括出口货物清单、出口商检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商检检疫合格证明等,用于证明商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7.报关手续:通关时,进出口企业需要向海关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同时需要办理报关手续。

报关手续包括填写报关单、缴纳相应关税及其他税费、提供所有的必要单证等。

8.商品放行:当海关确认商品的报关手续及材料无误后,会对商品进行放行。

进出口企业可以将商品取出或出售,完成整个进出口流程。

总而言之,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流程涉及到信息申报、风险分析、检验检疫计划制定、商品检验、检验结果评估、检验检疫证明、报关手续及商品放行等环节。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前言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在维持食品品质、增强食品特性、改进生产效率等方面发挥作用的化学品,其质量安全关系到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

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加强和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档规定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机构、执行标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规范,以确保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可靠,同时有利于提升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审批食品添加剂的品名、用途、用量、生产工艺、标准等;•监督食品添加剂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安全。

执行标准监督检查对象监督检查对象包括生产企业、进口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等。

每个环节中,都应该有专业、负责、有素质的检查人员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查,以保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生产企业•生产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生产设施和生产条件是否符合生产卫生标准;•生产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原材料、产品检测等控制措施是否到位。

2.进口企业•进口企业的资质是否得到批准;•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品质是否符合规定;•进口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进出口国家标准。

3.销售企业•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售后服务是否到位;•对产品进行合理的储存和运输。

4.使用单位•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产品标准书的要求使用。

监督检查检查流程监督检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初次检查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从产地到使用环节的检查,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同时模拟现场情况,进行生产质量、检测仪器、药物、产品应用等方面的综合检查。

2.追溯调查发现问题或突发事件时,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情况进行调查,以确认食品添加剂的来源、质量等。

3.例行检查随机抽查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进行检测和测试,同时对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的关系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的关联
食品安全是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的重要目标, 检验检疫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 组成部分,对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导致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出现问题,影响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
食品安全问题: 进出口食品可能 存在安全隐患, 需要严格检验检 疫
检验检疫技术: 需要不断提高检 验检疫技术,确 保进出口食品的 安全
法律法规:需要 完善法律法规, 确保进出口食品 检验检疫的合规 性
国际合作:需要 加强国际合作, 共同应对食品安 全与进出口食品 检验检疫的挑战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的未来
食品安全的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 影响全球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多个领 域,包括食品添加剂、农 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
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 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下降
食品安全问题对国际贸易 和全球经济造成影响
食品安全的挑战
微生物污染:食品 生产、运输、储存 过程中可能受到微 生物污染,导致食 品安全问题
化学污染:食品生 产过程中可能使用 化学物质,如农药、 添加剂等,可能导 致食品安全问题
生物毒素:食品生 产过程中可能产生 生物毒素,如黄曲 霉毒素等,可能导 致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掺假:食品生 产过程中可能存在 掺假行为,如使用 劣质原料、虚假标 注等,可能导致食 品安全问题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的目的
01 挑战:食品供应链全球化,食 品安全风险增加
02 挑战:新技术和新兴食品的涌 现,检验检疫难度加大
03 机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 的应用,提高检验检疫效率

食品检验检疫流程

食品检验检疫流程

食品检验检疫流程
一、准备阶段
1.确定检验检疫对象
(1)进口食品
(2)出口食品
(3)国内流通食品
2.收集相关法规
(1)国家食品安全法
(2)检验检疫标准
(3)行业规范
二、申请检验检疫
1.提交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检验申请表
(3)食品样本清单
2.申请渠道
(1)网上申请
(2)现场申请
三、样品采集
1.采样准备
(1)确定采样人员
(2)准备采样工具
2.采样过程
(1)按照标准进行采样
(2)确保样品代表性
3.样品包装
(1)使用合适的包装材料
(2)标明样品信息
四、检验检疫
1.检验项目
(1)感官检验
(2)理化检验
(3)微生物检验
2.检验方式
(1)实验室检测
(2)现场快速检测
五、检验报告
1.报告内容
(1)检验结果
(2)检验依据
(3)风险评估
2.报告格式
(1)正式报告
(2)电子报告
六、处理结果
1.合格处理
(1)颁发合格证明
(2)允许流通
2.不合格处理
(1)通知申请单位
(2)采取整改措施
(3)退货或销毁
七、监督管理
1.定期抽检
(1)检查合格产品
(2)监测市场流通情况
2.处理投诉
(1)受理投诉渠道
(2)进行调查处理。

出口食品检验基本知识

出口食品检验基本知识
气相色谱仪
基本工作原理:
以气体为流动相,当某一混合样品被注入注样器且瞬间汽化以后,样品由流动相气体载气所携带,经过装有固定相的色谱柱时,由于组份分子与色谱柱内部固定相分子间吸附、脱附的作用力不同,最终使混合样品中的组份得到完全地分离。
特点: 应用范围广,能分析气体、液体和固体。 灵敏度高,分析速度快,操作简单,选择性高,可分离性能相近物质和多组分混合物。
常用检测分析仪器的特点和工作原理
气质联用仪
基本工作原理:
多组分混合物样品经过气相色谱柱分离,得到各个单一组分,按时间顺序随同载气逐一进入质谱仪的离子源,单组分样品被电离成碎片(离子),经质量分析器和检测器检测,可给出单一组分的质谱图,根据对所得质谱图进行计算机检索和谱图解析的结果,便可以对这些单一组分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滴定分析仪
凯氏定氮仪
酶标仪
常用检测分析仪器的特点和工作原理
紫外分光光度计
特点: 波长范围是0.2--0.8微米,在定量和定性分析研究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也可用作物质鉴定、纯度检查,有机分子结构的研究等。
在紫外可见光的范围内,对于一个特定的波长,试样中该成分的浓度与吸收的程度成正比,因此测量光谱可以进行定性分析,而且根据吸收与已知浓度的标样的比较,还能进行定量分析。
ISO9000和HACCP资料
水质检验报告等
一 出口食品检验程序
检务科:审查企业提交的报检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等,受理报检并计费。
(二 )产品的日常检验、监管
企业
生产地所在辖区的 检验检疫机构
报检
一 出口食品检验程序
(二 )产品的日常检验、监管
管理食品的科室:1 抽取出口产品检验
合格之后,管理食品的科室拟制证稿, 检务科出具相关证书、证单。 证书主要有: a 通关单---重庆海关直接通关, b 换证凭单---到其他口岸机构换证通关, c 其它证书(如品质、兽医、卫生证书等)---寄国外, 供国外通关或付汇使用。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1. 引言食品安全是当今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进出口食品成为各国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食品安全不容忽视,因此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成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的相关问题,包括食品安全的定义、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的意义和流程,以及当前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2. 食品安全的定义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不含有有害物质,并具备足够的营养价值,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食品安全涉及到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需要对食品进行全面的监控和控制,以确保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3.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的意义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是指对进出口的食品进行全面检验、监控和控制,以确保食品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规。

其意义如下:•保护国内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可以防止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国内市场,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提升国内食品质量:通过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可以促使国内企业提升自身的食品生产水平,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性。

•促进国际贸易:通过加强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可以增加国际间的互信,促进贸易畅通,提升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竞争力。

4.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一般包括以下环节:4.1 申报、备案进出口商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检验检疫部门提交进出口食品的申报文件,并在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系统备案。

4.2 抽检、检测根据风险评估和监控计划,检验检疫部门会抽取一定比例的进出口食品进行抽检,并对样品进行检测,以确保食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4.3 审核、复核检验检疫部门会对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和复核,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4 鉴定、评估对于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食品,检验检疫部门会进行鉴定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4.5 验证、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会对通过检验的食品进行验证和监督,确保进出口商或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导致国际贸易纠纷
04
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导致社会恐慌和焦虑
促进经济发展
01
02
03
04
食品安全是经济发 展的基础
食品安全有助于提 高消费者信心
食品安全有助于提 高企业竞争力
食品安全有助于维 护国际贸易秩序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的意义
保障食品安全
01
防止有害物 质进入食品 供应链
02
确保食品质 量符合国家 标准
06
报检费用:根据报检项目的 不同,费用也有所不同
检验
01
进口食品检 验:包括标 签、成分、 微生物、重 金属等检测
02
出口食品检 验:包括品 质、卫生、 包装、运输 等检测
03
检验结果处 理:合格产 品放行,不 合格产品退 回或销毁
04
检验标准: 依据国家法 律法规和国 际标准进行 检验
放行
01
检验合格:经 过检验,确认 食品符合进口
国标准
02
出具证书:检 验机构出具检
验合格证书
03
报关放行:进 口商向海关报 关,海关审核
后放行
04
进入市场:食 品进入进口国 市场,供消费
者购买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的挑战与对策
应对技术难题
01
加强技术研发,提高检验检疫 技术水平
03
加强国际合作,共享检验检疫 技术和信息
提高检验能力
加强检验人员培训,提高检 验技能
引进先进检验设备,提高检 验效率
建立完善的检验体系,确保 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加强与国际检验标准的对接, 提高检验的国际认可度
谢谢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的流程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人员、动植物、微生物等进行监管并执行检验检疫的工作。

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经济利益和促进国际合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帮助读者了解其重要性和具体操作流程。

一、工作内容1. 进口食品检验进口食品需要经过海关的检查后才能进入国内市场。

检验食品的质量控制包括外观、包装标识、口感、香味、纯度等,以及营养成分和生物安全检查。

如果食品被判定为不安全,则需要追溯到生产源头并进行处理。

2. 出口食品检验在进出口贸易中,出口食品检验同样非常重要,包括对出口食品进行质量检查和产品批次检验。

对于出口产品,还需要执行特殊检验以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和法规。

该检验涵盖了品质和安全,遵循进出口通关规章制度。

3. 动植物检疫动物和植物产品可以通过海关进行进口和出口。

海关对这些产品进行检验和检疫,以防止任何不良的物种进入国家。

检查涉及动植物检疫法规和物种保护规定,以及主要是有关动物和植物健康的方面,例如疾病、寄生虫和发病程度等。

二、工作程序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是按照一定规程来执行,并基于国际贸易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1. 信息收集首先,需要对进口或出口物品开发标准检验程序以及必要的技术流程。

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取决于收集和整理有关情报的可靠性。

2. 检验操作检验程序最先开始进行,然后依据根据产品类型确定不同检验方式,以检查安全性和质量。

如对废弃物物品的检验,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才能进行检查。

3. 结果评估根据检验结果,对所检查物品进行评估和分类处理。

如果是合格的,就可以通过清关流程,正式进入到市场,否则就需下架处理或退回到原产国。

4. 产品回溯和处理如果出现不良结果,需要查明问题源头,并且追溯生产环节,进行修正,或者将受污染的产品销毁。

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对于重要且容易受批评的产品,例如药品和食品,追溯和处理过程要格外注意。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前言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制定并执行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之一,旨在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申报申报资料对于进出口食品,需要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检验报告、生产许可等必要文件;•相关证明文件,例如产地证明等;•进口食品需要提供海关进口信息表或国际物流运输单证等。

申报途径申报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网上申报:可以通过电子认证和签名方式进行申报。

•纸质申报:可以通过填写《出入境食品、动物及植物及其产品申报单》等申报材料进行纸质申报。

•代理申报:可以通过拥有进出口权或已承揽开展申报代理业务的企业代理申报。

检验检疫检验检验是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检查,判断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应检验检疫规程。

检验方法主要包括:•目视检查:对食品的外观、包装、标识等进行检查。

•嗅味检查:对食品的气味进行检查。

•物理检验:对外观、结构、质地等进行检查。

•化学检验:对食品中的成分和添加剂等进行检查。

•微生物检验:对食品中的微生物和菌落进行检查。

•辐射检验:对进口食品中的放射性物质进行检验。

检疫检疫是对进出口食品中的病原微生物、害虫、有害植物等进行检查,以防止其带入我国,造成安全隐患。

检疫方式主要包括:•检查贴签: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标记,标识是否已经过检验检疫。

•检查堆存:对进口食品进行集中隔离和存储,以防止潜在病原体的传播。

•检查留样:对进出口食品中的部分样品进行留样,以便后续检验检疫操作。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指对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进出口食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监督管理方式包括:•业务监管:对检验实验室、检验人员等进行监管,保证检验检疫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信息化监管:建立进口食品电子信息平台,开展进出口食品的信息化监管。

•统一检验检疫标识: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标识,维护公众消费安全,促进流通。

进出口食品的检验与管理

进出口食品的检验与管理

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处罚措施
违规行为:未 按规定进行检 验、未取得检 验合格证明等
处罚方式:罚 款、没收违法 所得、吊销许
可证等
处罚标准:根 据违法行为的 严重程度和影
响范围确定
处罚程序:由 相关部门进行 调查、取证、 作出处罚决定
并执行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明确食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建立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对食品进行定期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对食品进行全程追溯,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流程
进口食品检验:包括抽样、检测、审核等环节 出口食品检验:包括抽样、检测、审核等环节 检验标准:符合国家或国际标准 检验结果: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的食品不得进入市场 检验报告:出具检验报告,记录检验结果和检验过程 监管措施:加强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聚合酶链反应法:利用DNA聚合酶对样品中的微生物DNA进行扩增,通过荧光定量 PCR检测扩增产物来判断微生物的存在
基因测序法:对样品中的微生物DNA进行测序,通过比对基因序列来判断微生物的种 类和特性
放射性检验方法
放射性检测仪:用于检测食品中的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同位素分析:通过分析放射性同位素来检测食品中的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剂量测定:测定食品中的放射性剂量,以评估其安全性 放射性污染监测:监测食品中的放射性污染,以评估其安全性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平台:整合食品追溯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方便消费者查询和监管部门 监管
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与培训
定期举办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国际贸易之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

国际贸易之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

性能检测
对商品的性能进行测试,确保其各项指标符 合要求。
材料检测
对商品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检测,确保其安全 、环保。
认证检测
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商品进行认证检测 ,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标准与程序
国际标准
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检验标准,确保检验结果在国际 上具有可比性和互认性。
国内标准
依据本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适合本国的商品 检验标准。
促进国际贸易
防止传染病和外来生物入侵,保护人民健 康和生命安全。
通过检疫,确保进出口商品符合相关标准 和规定,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检疫内容与方法
现场检验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现场检验,检查是否有病虫害、病原体等有害生物。
实验室检测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包括微生物、化学、毒理等方面的检测。
隔离检疫
对某些特定商品进行隔离检疫,观察其在指定隔离区内是否生长正常。
风险评估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是否具有潜在的危害和风险。
检疫程序与标准
抽样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的商品进 行抽样,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 品进行检测。
判定与出证
根据检测结果,判定商品是否 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并出具 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国际贸易之进出口商品检验 与检疫
汇报人: 2023-12-30
目录
• 进出口商品检验 • 进出口商品检疫 • 检验与检疫的关系与差异 • 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的发展
趋势 • 案例分析
01
进出口商品检验
检验目的与意义
确保商品质量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 ,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 标准和规定,保护消费
者权益。
维护国家形象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为了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维护国家的公共卫生和国际贸易的健康进展,我国设立了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的管理机制。

该机制严格掌控不合规的食品添加剂进入我国市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将予以拦截或退回。

下面是针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规范。

一、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1. 受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工作,审核检验检疫申报材料,确保报检资料的真实合法和精准无误。

2. 对于申报进口食品添加剂,应依照出口国或地区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发放进口许可证,进口商方可在规定期限内进境。

3. 对于出口食品添加剂,应依照在中国国内生产食品添加剂必需符合的规定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发放出口证书,才能出口。

4. 对于已经入境的进口食品添加剂,实行抽检制度。

对于问题食品添加剂,应作相应的处理,同时对进口商进行保存、禁止销售、销毁处理。

5. 定期公开进口食品添加剂的通关时间、检验结果及检验统计等相关情况,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1. 申请进口食品添加剂时,进口商应供给进口食品添加剂的中文标签和标志标识符;2. 具备执业资格并在中国境内设有食品安全监测检验机构的机构在批准后可以进行食品添加剂检验,并开出检验报告;3. 相关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证明进口商与生产商或销售商的货源合法性的文件;4. 有关部门出具的准予入境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批文或许可证明。

三、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1. 依照进口食品添加剂的不同特征,加强有害物质(如有毒物质、有害金属等)的掌控,并全面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等方面。

在检验过程中,要注意对食品添加剂中添加成分进行检测;2. 对于一些关键性的需要特别监管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进口前或者其他阶段进行食品添加剂的特别专项检验;3. 对于常规检测方法检测不出有害成分的进口食品添加剂,可以实行加强食品添加剂的桶式检测方法,确定食品添加剂是否含有草酸酐、板钌等物质;4. 对于已经入境的食品添加剂,按肯定比例实施复检制度,重要是针对食品添加剂存储时间过久的进行抽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检验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检验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人员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监管职责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第二章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七条检验检疫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第八条风险评估国家质检总局对首次进口的具有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对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对风险可以接受的进口食品,可以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检验检疫要求;第九条国外企业注册登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实施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国外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第十条检疫审批进口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名录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十一条指定口岸入境对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风险的进口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对外公布;第十二条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关于食品标签标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就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第十三条报检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第十四条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检验检疫类别对报检的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将样品送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同时,应当明确相应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第十五条指定场所存放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第十六条合格与不合格处理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进口食品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第十七条收货人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食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八条分类管理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企业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食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食品及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安全监控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制度,依据风险评估和检验检疫实际情况制定重点监控计划,确定重点监控的进口食品种类和项目,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控;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监控结果对进口食品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条已进入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国内外食品安全情况,组织对已进入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进行抽查;第二十一条非贸易性物品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违规企业名单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进口食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将其列入违规企业名单,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章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标准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四条管理模式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用的原料必须来自于符合规定要求的种植养殖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应当按照农业标准化要求种植或者养殖;第二十五条基地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用于生产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的原料种植、养殖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实施备案管理的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应当备案而未获得备案的基地生产的原料不得用于加工出口食品;基地备案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要求对申请备案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并及时向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第二十六条对备案基地的日常监督备案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备案基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基地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原料出具原料供货证明,并及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监管情况;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食品的要求和基地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第二十七条对备案基地的疫病疫情监测备案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备案基地实施疫病疫情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要求备案基地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防止疫病疫情的发生;第二十八条农药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年度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根据食品种类和风险确定监控项目;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监控计划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控,根据残留监控的结果对出口食品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并将残留监控结果向当地政府通报;第二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出口;第三十条自控体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控制体系和出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提高自检自控能力;第三十一条添加剂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如实报告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情况;第三十二条派驻检验检疫人员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向风险较高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派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装运出口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报检出口食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第三十四条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检验检疫类别对报检的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将样品送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同时应当明确相应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第三十五条合格与不合格处理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第三十六条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对从产地运往口岸的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实施铅封、加施电子锁以及使用全球定位系统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口岸与产地协作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实施产地检验检疫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20%的比例实施抽查检验;口岸查验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除该批食品不得出口外,负责查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于24小时内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预警,将该食品生产企业、报检人、代理报检企业报检的所有出口食品的查验比例提高到50%;再次发现货证不符或者不合格的,查验比例提高到100%;只有当连续90天或者连续50批次查验全部符合要求,方可恢复到正常查验比例;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提高或者降低口岸查验比例;第三十八条口岸查验不合格处理出口食品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适载检验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运装;第四十条非贸易性物品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我国企业驻外工程队等自用的食品,符合出口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分类管理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食品风险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水平,实行分类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出口食品实施批批检验、抽查检验、免验等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式;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第四十二条优良企业名单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中,对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和卫生自控体系,信誉良好,质量长期稳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将其列入优良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措施;第四十三条违规企业名单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中,发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代理报检企业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将其列入违规企业名单,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章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第四十四条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食品发生质量安全和卫生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时,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第四十五条信息收集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时发现的不合格信息,国际组织、国内外政府机构、社团发布的以及消费者反映的食品不合格信息、风险预警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第四十六条信息整理、上报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实、整理、归纳、分析,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四十七条风险评估国家质检总局对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查和分析,组织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第四十八条快速反应措施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第四十九条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第五十条解除警示对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解除警示;第五十一条召回对于发现进入我国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或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食品进口企业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并根据产品影响范围发布警示信息;同时,食品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批发、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批发、销售该食品,配合做好召回工作;检验检疫机构对召回实施监督管理;对于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或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出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对召回实施监督管理;食品进出口企业拒不实施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停止进口、出口相关食品,提醒消费者停止消费该食品,或者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法33条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食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食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法35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食品冒充合格进出口食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法36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进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生产、出口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出口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生产者生产出口食品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进出口食品未办理报检手续,逃避检验检疫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食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口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如实提供出口食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食品的进货人、销售者不如实提供进口食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食品的报检人、代理人,不如实提供出口食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第五十九条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擅自调换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出口食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第六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食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进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提供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或者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是每个国家都非常关注的重大问题。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的健康,也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

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是指对进出口食品进行质量、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检验和检疫工作。

其目的是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形象。

食品检验检疫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农产品、畜产品等。

检验检疫主要内容包括食品质量检验、卫生检验、安全检验等。

通过对食品的外观、气味、口感等进行检验,可以有效地筛选出不合格食品,保障人民的健康。

在全球化的今天,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更显得至关重要。

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增加,食品流通也变得越来越频繁。

因此,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的工作。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地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

总之,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是一个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各国都需要高度重视。

只有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工作,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重大问题。

随着全球化的加剧,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进口食品市场也日益扩大,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食品检验检疫成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道重要关口。

食品贸易是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各国之间交流的重要载体。

甚至,在一些国家,食品出口也是其经济的主要支柱之一。

然而,因为各国的国情不同、风土人情不同、食品生产标准不同,国际间的食品安全问题也相对复杂。

为了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维护全球食品安全,各国纷纷加强食品检验检疫力度,采取一系列举措,共同致力于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首先,各国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规范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的全过程。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法规进行生产,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安全性。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国家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进出口食品的定义本办法所称进出口食品,包括:1. 出口食品:指在我国境内生产,用于出口的食品。

2. 进口食品:指从境外进口,用于我国境内销售、加工、使用的食品。

三、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1. 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 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3.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标签标识,标明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1. 国家对进出口食品实行检验检疫制度。

进出口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3. 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在进口食品到达我国境内后,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

五、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1. 国家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进出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

2. 发现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时,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风险扩大。

3.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主动收集国内外食品安全信息,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自我排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续)4. 检验检疫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进出口食品进行严格检验检疫,确保食品安全。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保障国家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国际组织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可以申请办理通关手续。

第二章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

第八条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人员及技术条件,进行专业的检验检疫工作。

第九条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报告和评估。

第十条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风险监控。

第三章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申报第十一条进出口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向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申报应当提供详细的食品信息和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十三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申报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检疫流程进行。

第四章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第十四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应当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五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应当包括进口食品的进口检验和出口食品的出口检验。

第十六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进口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颁发。

第五章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食品来源追溯、风险分析和监测。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进口与出口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进口与出口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进口与出口检验检疫食品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食品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国都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其中食品进口与出口的检验检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食品进口检验检疫食品进口检验检疫是指对进口食品进行监测和检验的过程,以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一方面,进口食品必须符合进口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另一方面,还要保证商品质量,以满足消费者需求。

在食品进口时,需要进行以下检验检疫工作:1.检验检疫机构的选择:进口商必须选择经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来进行食品质量检验,这些机构必须有相关的资质和能力,以便进行科学准确的检测。

2.抽样检测:抽样是检验食品安全质量的一种常用方式,通过抽取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可以确定食品的卫生和质量状况。

3.监测和检查:监测和检查是针对食品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工作,以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符合卫生要求,并避免可能存在的食品污染和安全隐患。

4.风险评估:食品进口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食品成分、添加剂、农药残留等方面的综合分析,评估其对人体健康的风险程度。

食品进口检验检疫的目的是确保进口食品不会对国内市场和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保证食品质量符合标准。

二、食品出口检验检疫与食品进口检验检疫类似,食品出口检验检疫也是为了确保出口食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贸易要求。

食品出口检验检疫要求生产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食品生产,以保证出口食品质量和安全。

食品出口检验检疫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企业备案:食品出口企业必须先进行备案登记,按照相关法规和要求,将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信息等向相关部门报备,以便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跟踪监管。

2.检验检疫证书:出口食品必须获得检验检疫合格证书,证明产品质量完全符合要求,同时符合目的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3.目的国要求的检疫要求:不同国家对进口的食品有不同的要求,出口企业必须了解目的国的检疫要求,并确保出口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2024年食品出口卫生检疫合同

2024年食品出口卫生检疫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食品出口卫生检疫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出口商信息1.2 进口商信息1.3 检疫机构信息第二条出口商品2.1 商品名称2.2 商品规格2.3 商品数量第三条检疫要求3.1 检疫标准3.2 检疫程序3.3 检疫时间第四条检验检疫费用4.1 费用承担方4.2 费用金额4.3 费用支付方式第五条检疫证书5.1 证书类型5.2 证书签发时间5.3 证书有效期第六条质量保障6.1 出口商品质量标准6.2 质量检验方法6.3 质量问题处理第七条包装要求7.1 包装材料7.2 包装方式7.3 包装标识第八条物流运输8.1 运输方式8.2 运输路线8.3 运输时间第九条出口商义务9.1 商品合规性9.2 配合检疫工作9.3 信息真实性第十条进口商义务10.1 接收商品10.2 配合检疫工作10.3 商品销售监管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出口商违约11.2 进口商违约11.3 检疫机构违约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 争议类型12.2 解决方式12.3 仲裁机构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13.1 合同生效条件13.2 合同变更13.3 合同终止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保密条款14.2 法律适用14.3 合同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出口商信息1.1.1 出口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省YY市ZZ进出口有限公司1.1.2 出口商地址:省YY市ZZ区路号1.1.3 出口商联系人:AA先生1.2 进口商信息1.2.1 进口商名称:国QQ公司1.2.2 进口商地址:国QQ城市PPP路PPP号1.2.3 进口商联系人:BB女士1.3 检疫机构信息1.3.1 检疫机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1.3.2 检疫机构地址:省YY市ZZ区路号1.3.3 检疫机构联系人:CC先生第二条出口商品2.1 商品名称:牌花生油2.2 商品规格:5L/瓶,纯植物油,无添加剂2.3 商品数量:1000瓶第三条检疫要求3.1 检疫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国际标准3.2 检疫程序:出口商应在货物出口前向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并提供所需的文件和样品。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3.检验检疫处理
对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海关 出具合格证明,予以放行,准予销售、 使用。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 出具不合格证明。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根据不合格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退运或技术处理等,同时出具不合格证 书。
4.检验检疫监督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重点在于对 各相关方的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以建立完 善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和质量安全责任追 究体系。
3
感官检验
海关应当对食品性状是否正 常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行感官检验。进口食品, 特别是加工食品,其包装上 必须加施中文标签,标签中 应注明进口商、经销商、生 产商、成分、保存期等我国 标签标准规定的内容。
3
实验室检测
海关技术机构按照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对进口食品进行检 验。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 海关就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 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 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02 出口食品报检程序
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和 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海关报检的出口 食品,须产自或储存于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或 仓库,未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和仓库所生产或 储存的出口食品,不予受理报检。 出口预包装食 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进口 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2.报检及检验检疫程序
(2)检验检疫实施 现场检验检疫程序
第四步:检查有需要进行冷藏、冷冻运输的、 其运输工具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步:检查反复使用的大型包装容器(如 液罐、液袋等)是否已进行了消毒、清洗处 理,并取得境外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 书或证明。
第六步:检查食品的品名、原产地、生产日 期等信息是否与申报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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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基本信息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出口前申请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组货地的隶属海关申请。

申请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二)现场检验检疫
1.现场查验
隶属海关根据系统“检验要求”,对不需要查验和送检的货物,直接实施综合评定;需查验的,实施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数重量及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等。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五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

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同意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二十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四)《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一条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主管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海关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凭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报检。

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第三十三条直属海关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海关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十四条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海关根据需要出具证书。

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后,海关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

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五条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三十六条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海关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海关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

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海关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

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海关总署规定加施。

第三十八条出口食品经产地海关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海关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海关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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