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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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报关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一)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1.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具有权威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及装运条件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通常习惯称为商检工作。

2.出人境检验检疫是指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以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为衡量标准,以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或进口国法规要求为准则,对出人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间检验检疫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

(二)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

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法定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和提供公证鉴定服务

(1)法定检验

又称强制性检验,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由国家行政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2)监督管理

(3)公证鉴定服务

(三)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1.检验机构的种类: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三种。

(1)官方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实施法定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

(2)半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检验机构。它由政府授权,使其代表政府行使商品检验鉴定工作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依据。

(3)非官方检验机构: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氏船级社。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的业务范围: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口商品认证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和卫生检疫与处理。

(1)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商检法》,对列人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是指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检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下列动植物及相关物实施检疫和监督管理的行为。

(3)进口商品认证管理是指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列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合格,方可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其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简称为“3C"标志。

3.国外著名的商品检验机构及其业务范围

(1)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瑞士通用公证行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检验鉴定公司.

(2)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UITS)

集团主要成员有英国嘉碧集团、香港天祥、公证行、英特泰克国际服务有限公司、英之杰检验集团与中国商检机构建立了业务合作往来关系,并签订了委托检验协议。

(3)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

NKKK与中国商检机构签订了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与业务往来。

(4)美国安全实验所(UL)

称为美国保险人实验室,其宗旨是采用科学测试方法来研究确定各种材料。

(四)报检和报检单位

1.报检的含义

2.报检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5)其他与出人境检验检疫相关的法规。

3.报检单位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一)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1.一般工作程序

(1)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2)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检验检疫,后放行通关,即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和计收费;

(3)转检验或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

(4)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2.报检

商检机构在对每一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之前,都必须首先受理报检。报检和商检机构受理报检,是检验工作的起始程序。商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1)报检条件

①已经生产加工完毕并完成包装、刷啧、准备发运的整批出口货物;

②已经经过生产企业检验合格,并出具厂检合格单的出口货物;

③对于执行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货物,必须具有商检机构颁发的质量许可证或卫生注册登记证;

④必须备齐各种相互吻合的单证。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报检范围

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②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

③有关国家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3)报检时限和地点

①出人商品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②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③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4)出境商品预报检

为了方便对外贸易,检验检疫机构对某些经常出口的非易腐烂变质、非易燃易爆的货物予以接受预先报检,这样既有利于检验检疫工作的开展,‘又有利于防止内地的不合格货物运抵口岸。需要申请办理预报检的范围如下:

①整批出口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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