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包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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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水泥(黄石)装配制造有限公司
产品包装方案(试行)
1 适用范围与内容
1.1 本标准实用于本公司产品的包装。

1.2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产品包装的型式、技术要求和标志等。

2 引用标准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49一般用途圆钢钉
GB1923硬质纤维板
GB4173包装用钢带
GB4857.9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GB5398大型运输包装件试验方法
GB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7284框架木箱
GB7285木包装容器术语
JUT40z水泥机械涂漆防锈技术条件
3 包装型式
3.1本公司产品所采用的包装型式主要有箱装(封闭箱装、花格箱装)、敞装、局部包装、捆装、裸装等。

3.2本公司主要产品采用的包装型式见下表。

表中未列入的产品零件可参照热行。

表1 滑履磨
产品名称包装型式备注筒体敞装分段、加支撑
托瓦体箱装防止巴氏合金面刮伤
齿圈敞装齿面涂油防锈
衬板箱装编号对位
进/出料装置敞装加支撑
表2 立磨
产品名称包装型式备注
上/下盘体敞装
上/下摇臂局部包装轴连接处涂油防锈磨辊局部包装
挡料圈困装根据位置不同编号
减速机箱装
电机箱装
表3 窑
产品名称包装型式备注
窑筒体敞装加支撑
托轮局部包装轴裸露处涂油防锈
轴承座花格箱装分类编号
齿圈敞装支撑加固、齿面涂油防锈窑尾旋风预壳体裸装支撑加固
液压挡轮装置箱装
弹簧板困装
窑口护板花格箱装
窑头喷煤管花格箱装
活动窑头裸装
窑尾密封装置裸装
窑尾链条捆装根据型号不同,分别捆装
表4 选粉机
产品名称包装型式备注
上/下部壳体敞装分段、加支撑转子敞装加支撑
出风口敞装加支撑电机/减速机底座裸装连接面涂油防锈电机/减速机箱装
表5 斗式提升机
产品名称包装型式备注斗式提升机箱体裸装特殊要求箱装链斗箱装
链板箱装
链轮箱装
斗式输送机支架捆装
头轮敞装
尾轮敞装
减速机/电机箱装
表6 蓖式冷却机
产品名称包装型式备注
冷却机主体敞装分模块敞装,支撑、加固固定/移动蓖板箱装根据材料不同分类箱装塔柱箱装连接面涂油防锈塔柱连接梁捆装连接面涂油防锈
模块连接梁捆装连接面涂油防锈蓖条捆装
主梁捆装连接面涂油防锈
横梁捆装连接面涂油防锈四连杆机构花格箱装对活动位加固侧板敞装对不同位置的侧板编号
密封板敞装根据位置不同,编号
油站箱装
螺栓箱装各类连接螺栓分类箱装4 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产品经检验合格,并做好防护和必要的内包装后。

方可进行外包装。

4.1.2产品包装应符合牢固、经济、美观的要求,能适应长途运输、多次装卸、确保产品完整、无损、安全运达目的地。

4.l.3包装件的外形尺寸、重量和标志应符合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

如受运输条件限制可分段、分片包装,并在供需合同中注明。

4.l.4凡产品包装的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应按规定程序批准。

对包装无特殊要求时.均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4.2产品包装前要求
4.2.1产品内部的积物、积水等必须清理干净,内外表面不得带有任何无关的字迹和符号。

4.2.2产品上凡未涂油漆的加工面,均应涂防锈油脂,对精度要求高的加工面还应用防锈材料包封或粘贴。

4.2.3分段件、分片件应按拼装关系进行编号,并在接合处作出定位标记。

4.2.4对刚性不足的筒体、薄壁壳体等件,在两端、中间或弦向进行支撑加固。

4.3分装原则
4.3.l产品应以一台为单位,按装箱清单进行包装,在同一箱内只能装同一产品的零部件。

4.3.2大型产品原则上按部(组)件包装,部(组)件划分以装箱单为依据。

4.3.3对形状相同、规格不同的零件、应分别包装后装箱。

4.3.4对易损坏可卸的仪器、仪表等精密零件应装在专用箱内;紧固
件、金属管件等应单独包装,放在所属产品的包装箱内。

4.4材质要求
4.4.l木材
4.4.1.1.包装用木材可采用针、阔叶树种等。

对滑木、枕木、框架等受力构件主要采用马尾松、落叶松和云杉,也可采用与上述材料机械性能相近的其它树种。

4.4.1.2木材等级应符合GBl53.2和GB4817.2的分级规定。

滑木、枕木及框架用不低于二等材制作,顶板、底板及侧板用不低于三等材制作。

4.4.1.3滑木、辅助滑木、花格箱用木材的含水率不大于30%;封闭箱箱板与箱内构件的含水率为12%~25%。

4.4.2钢带
包装用钢带质量应符合GB4l73的规定。

4.4.3钢钉
制箱用钢钉质量应符合GB349的规定。

4.4.4钢材
包装用型钢、钢板材料不低于A3F。

4.4.5钢丝
包装用镀锌低碳钢丝应符合GB3031的规定。

4.5制箱要求
4.5.1包装箱的顶部型式
陆运包装箱一般应采用平顶、因防水、超限运输需要也可采用屋脊顶
或锥台顶;海运的包装箱都应采用平顶。

4.5.2框架木箱
柜架木箱的设计与制造应符合GB7284的规定。

4.5.3普通木箱与滑木箱
4.5.3.1普通木箱
a.箱划分A型、B型;
b.箱板、箱档的厚度和宽度应根据装载物重量按表7选用;
c.钉钉方法宜参照GB7284的规定;
d.加固用钢带的最小宽度为16mm,最小厚度为0.45mm。

表7 木箱规格参考表
装载物净重(Kg)木箱长度(mm)木箱宽度(mm)箱板厚度(mm)箱档尺寸(mm)
厚×宽
<30 <400 <300 12 15×50
30~60 <600 <500 12~15 15×50
60~100 <700 <600 15 20×75
100~200 <800 <700 18 20×75
4.5.3.2滑木箱
a.箱型分A型、B型;
b.底座、侧面、端面、顶盖制作及钉钉方法等宜参照GB7284的规定;
c.加固用钢带最小宽度为19mm,最小厚度为0.50mm。

4.5.3.3箱板与成箱
底板、侧板、端板、顶板的宽度、厚度、间隔和成箱钉钉方法,参照GB7284的有关规定。

4.5.3.4加固
一般用1~3道箱档加固,其尺寸参照GB7284的规定,在箱档接合处用钢带护棱,钢带的宽度不小于19mm,厚度不小于0.50mm。

4.6各种包装的要求
4.6.1箱装
4.6.1.1装箱时,产品上能够移动的零部(组)件应移至使该产品具有最小的外形尺寸,并加以固定,凡凸出部位的零部(组)件在不影响精度情况下应卸下另行包装。

4.6.1.2产品应垫稳、卡紧,固定于包装箱内,防止在运输中发生窜动或移动,产品的固定要求参照JB2759附录二的规定。

4.6.1.3产品用螺栓固定在滑木头上时,螺栓头应沉入滑木内。

4.6.1.4产品与箱侧壁距离一般不少于30mm,与箱顶不少于50mm。

4.6.1.5产品装箱时,切勿上重下轻。

凡重心偏高的产品应尽量采用卧式包装,以降低其重心。

4.6.1.6产品上的非耐油橡胶件应做防止油脂接触的包装。

4.6.1.7凡未装配的零部件,均应标明图号或写上标签后装箱。

4.6.l.8装箱前,根据装箱单清单检查核对装箱件,无误后方可封箱。

4.6.2敞装
4.6.2.1较长的筒体类产品敞装时,宜卧置于支座上或底盘上,并妥善固定,支座或底盘不少于2道。

4.6.2.2筒体、锥壳体类的产品、零部件分片敞装时.应立置或俯置于支座上,并妥善固定。

4.6.2.3当产品以加工面作为底面敞装时.底面应平置于底盘或支座上,并妥善固定。

4.6.3局部包装
产品上的法兰口、轴孔、内外管螺纹等部位,内壁经清理的管口等件,涂上防锈油脂后,应用木板、纤维板、塑料套、塞、塑料布等封堵包扎,防止损坏成杂物进入。

4.6.4捆装
4.6.4.1型钢、管材、圆钢、钢轨类可成捆发运的零件,每捆重量应不大于2t,捆用镀锌钢丝直径不小于φ3.2mm的,每道不少于4股,捆扎应牢固整齐。

捆扎道数如下表。

表8 捆扎道数参考表
产品/零部件长度(m)捆扎道数(道)
≤2 ≥2
2~4 ≥3
4~6 ≥4
>6 ≥5
4.6.4.2框架、平台、墙板、箱体板等焊接结构件的捆装,可置于木方、型钢或钢筋混凝土方等枕木上,两层间加垫块,并用适当方法加以固定,应牢固可靠,每捆重量不大于4t.捆扎道数不少于2道。

4.6.5裸装
对箱体、桥架、筒节、托轮装置等扁平类产品,除去局部包装部位外,允许采用裸装的,可平置于运输设备上。

4.7防护要求
4.7.1防锈
产品包装前应按照Jc/T402的防锈规定和有关工艺要求进行清洗和封存。

4.7.2防震
4.7.2.1凡需防震的产品,如玻璃仪表、视镜等应采用防震包装。


震包装可参照JB/Z206的规定执行。

4.7.2.2在有防震内包装箱的复箱式包装中,内包装箱应固定,不允许窜动。

5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5.1试验方法
箱结构包装件,如内装物对运输和环境有特殊要求,必要时可作起吊、跌落等试验。

起吊、跌落试验应符合GB5398的规定。

5.2出厂检验
5.2.1各种型式的包装件,质量检验部门都应进行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应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单件生产的产品的包装件原则上应逐件检验;批量生产的产品的包装件抽检数量不少于该产品的1/5,但重、大产品的包装件应逐件检验。

5.2.2包装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运,发运时必须做到包装件汇总表和实物一致,以便收货单位核查和验收。

6 随机文件
6.1随机文件应包括装箱单和产品包装件汇总表、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书、产品安装图、基础图及易损件图等。

6.2随机文件应整齐、清晰、美观,并用塑料袋封装,钉在箱内上部易见的地方。

装箱单和产品包装件汇总表还应单独发给收货单位。

产品包装件汇总表、敞装件、裸装件、捆装件的装箱单和其它技术文件应放在箱面写有“技术文件在此箱内”字样的箱体内,分装箱内应放本箱所装零部(组)件的装箱单。

7 包装标志
7.1发货标志
7.1.l发货标志按GB6388有关规定执行。

7.1.2辅机、外购(订)件等如用原包装时,必须换以本厂标志。

7.1.3产品每一包装件都有单独贷(箱)号,包装件货(箱)号用分数表示,分母为总货(箱)号,分子为分货(箱)号。

如总货(箱)号为20,则分别以1/20………20/20表示货(箱)号,单件货(箱)号为1/1。

7.l.4裸装件、敞装件、捆装件的发货标志可直接刷写在包装件的明显部位,不能直接刷写在包装件的明显部位,可采用金属片、软塑料片等作为发货标志,牢固地拴在包装件的两端。

7.2储运标志
7.2.1产品包装后应标出重心位置和起吊位置。

7.2.2包装件储运指示标志按GB191的有关规定执行。

8 起吊、运输、储存
8.1起吊
形状特殊的敞装、裸装的重、大产品,应在部(组)件或钢制支座上设置起吊耳环。

根据需要设置车船定位绳钩。

8.2运输
水路和公路运输按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8.3储存
8.3.1包装件堆放高度一般不超过3m,有怕湿标志的包装件应堆放库
房内或设防雨措施;堆放场地应平整,包装件堆放应整齐、垫平,如果有行列要求时,可向收货单位提出堆放要求或提供堆放示意图。

8.3.2产品包装后在公司内储存超过六月,出厂时应复验包装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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