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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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国库会计核算管理,规范监督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及国库资金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徽省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巢湖中心支行)及所辖县支行开展国库会计核算监督的部门和办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部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库会计核算监督是指国库部门和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实施的审核、控制和检验。

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第四条国库会计核算监督的主要任务:

(一)审核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依据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确保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合规、完整。

(二)加强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过程的风险防范、控制与监督,确保业务处理手续合规。

(三)检验国库会计核算结果和会计信息反映的及时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发现、反映和督促纠正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中存在的违规情况。

(四)提出完善国库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措施、会计管理制度等方

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国库会计核算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及时对国库会计核算实施监督,反馈监督结果,督促整改。

(二)合规性原则。依照人民银行会计和国库会计等相关制度实施监督。

(三)全面性原则。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实施全面监督。

(四)重点性原则。对涉及国库资金风险的业务和环节实施重点监督。

(五)连续性原则。对国库会计核算实施按工作日持续监督。

(六)独立性原则。国库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国库会计核算人员。

第六条上级国库部门应加强对辖内国库会计核算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的管理。

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会同国库部门对辖内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加强对本级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国库会计核算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由本级国库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由监督部门负责,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集中监督或分散监督。已成立事后监督部门、具备集中监督条件的,可实施集中监督;不具备集中监督条件的,本级国库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工作由本行事后监督部门负责;未成立事后监督部门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行跨部门监督。

第九条国库会计核算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责任心强。

(二)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熟悉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三)熟悉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操作,掌握账务核查技巧,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检查、分析问题能力。

(四)熟悉财税、金融等政策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五)未发生过重大业务差错,无不良记录。

第十条按照“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国库会计核算监督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及操作规定。

(二)审核受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依据的合规性,做好事前风险防范工作。

(三)监督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合规性,实施事中内部控制措施。

(四)检验国库会计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合规性,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五)分析、反映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情况和监督结果,发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国库会计核算监督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国库部门或核算人员提供必要的会计资料、文件依据,对有关国库会计事项、疑问作出解释。

(二)对监督发现的国库会计核算差错,应向国库部门或核算人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三)有权反映和督促纠正发现的违规事项。

(四)对发现的重大差错、事故和舞弊行为,应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本行行长或上级国库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国库会计核算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国库事后监督人员参与国库会计核算业务。

(二)违反监督程序、超越权限实施国库会计核算监督。

(三)代替被监督对象更改差错、延迟实施监督。

(四)隐瞒、迟报重大差错、事故和舞弊行为。

(五)向无关人员泄露国库会计核算监督情况或涉密信息。

第三章监督方法和内容

第十三条国库会计核算监督必须实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账务组织与处理、账务核对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业务处理、手工业务处理、业务应急处理及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的安全管理等。

第十四条国库会计核算监督重点主要包括:资金往来、退库拨款、更正调库、库款计息、分成留解、内外账务核对、国债兑付、有价证券及收款单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印押证钥保管使用、预留印鉴、重要会计事项、系统用户管理、系统参数设置、系统数据恢复、参数变更、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以及系统运行日志中记录的重点监督业务等风险环节。

第十五条国库会计核算事前监督是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前的风险防范。

(一)国库部门通过对外来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受理、审核、交接、登记等方式实施柜面监督,确保业务处理前受理凭证的真实

性、合规性和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对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各项业务参数设置和变更实施审核,确保参数设置的准确性。

(二)国库部门应严密会计资料交接签收手续。对涉及到拨款、退库、申请划款等资金划出的外来凭证应履行交接签收手续,并在《国库会计交接资料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双方签字(章)确认。

第十六条国库会计核算事前监督应侧重以下内容:

(一)预算收入业务。

1.来账资金与相应纸质缴款凭证或电子信息的一致性、资金入库的及时性;

2.缴款凭证相关要素的合规性;

3.上划国库资金的准确性,上报预算收入报表信息的合规性,资金与报表信息的一致性。

(二)预算收入退付业务。

1.退付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凭证要素的合规性;

2.退库款项退还收款人的准确性,退库依据及手续的完整性、有效性;

3.退库金额和预算科目、级次的准确性,退库原因的合规性;

4.财政库款账户余额的充足性,预留印鉴的合规性,凭证加盖印章与预留印鉴的一致性。

(三)库款拨付业务。

1.拨款凭证、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凭证要素的合规性,财政库款账户余额和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的充足性,预留印鉴的合规性,凭证加盖印章与预留印鉴的一致性;

2.财政拨款依据的完整性、有效性;

3.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国库资金清算的准确性、合规性和及时性。

(四)更正(调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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