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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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河北学刊2006?3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正是使用了诸如其他危险方法
和或者其他公,私财产等这样的模糊语言,就使这一规定有了一
定的限制性和概括陛,使表义更加严密,准确.如果不使用这些
模糊表达方式,反而使法律的表述有失严谨,从而使得现实中的
大量违法犯罪分子找到了法律中的漏洞,逃脱制裁.如果那样,
法律的威严与庄重就不复存在了;同时,法律维护大多数人利益
的宗旨也就是失去了意义.
从上述可以看到,模糊语言在交际过程中能够让使用者更
精确地表述自己的思想,概念或意图.韩庆玲在谈到模糊语言
时说:"模糊语言能使表达简洁,能提高效率和表意的准确性
……
在现实生活的语言交际中,为着不同的谈话内容和目的,我
们要充分利用模糊语言的这一属性,使交际能够顺利成功地进
行下去".当然,我们在使用模糊语言时,一定要注意使用的场
合和谈话对象.在求职面试或是公开演讲的情况下,我们就不
能使用模糊语言,因为模糊语言的使用,会使听众感到茫然,不
知道你到底想说什么.在与外国朋友用本族语聊天时,我们也
不能使用汉语的中模糊语言,因为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即使是明
确,清晰的表达有时可能还不太理解,更不用说模糊语言了.所
以,笔者认为,对模糊语言的使用,一定要适度,更要注意使用的
交际场合与谈话对象.
同时,应加大对模糊语言的研究力度.以往.由于对模糊数
学的研究,使得计算机接受这种模糊语言,模拟人的思维.从而
可以替代人所从事的许多工作.语言学家将"模糊"宽泛理解用
于语言研究,打开了语言学研究更为广阔的领域,对语言学的发
展无疑是大有裨益的.模糊语言的研究与语言的使用相结合. 会极大地丰富现实生活中的语言表达,使人类能够更准确,更完美表达自己的情感与思想,从而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和谐相处于和谐世界.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张晓霞
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过程
中,企业要从传统管理模式转变为现代企业制度,即按
照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要求的制度,尽快完
善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其关键环节.
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已走过十多年的历程,但
总体效果却不尽如意.改制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
健全和完善仍将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系统工程,它直
接关系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进程和最终成效.
一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性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Strue—
tuI1B)一词起源于西方经济学,是指由一套组织结构严
密的自然人来治理公司而形成的组织结构体系.中国
自1993年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随之大多数国有大
中型骨干企业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了比较规
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了市场竞争力.但目前仍有
不少企业因其公司管理职能不健全,规章不完善,权力
不能有效制衡,影响了有效运作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因而,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势在必行.
首先,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很多局限性.
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作为营利性的社会
法人,其权利的基础首先要有物质所有者(股东)的出
资.出资者的共同意志便成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权利机关的立法源泉,因而,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公236
司营运中主要确保股东的利益.以股东本位理论为支柱而构建的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试图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关系,来实现股东对公司的最终控制.然而,传统的股东本位
原则既不利于提高雇员劳动积极性,又损害了公司的组织效率,随着民主理念不断向公司内部延伸,难以适应现代公司发展的需要.
其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实现国有企业制度创
新的迫切需要.集团公司系统内国有企业比例较高,
这些企业技术装备低,历史包袱重,职工人数多,亏损
面较大.实现企业制度创新,提高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和国际竞争力,对企业有着决定性的意义.一方面,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公平分配利益以及明确各自职责等功能,有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从而提升经营绩效;另一方面,合理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能够解决国有企业的一系列体制性矛盾,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
分开,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有
效防范经营风险,从根本上规范公司的行为.
目前,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到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
的新阶段,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配套改革,创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并最终实现改革突破.
◆社科短论◆
二,健全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障碍
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取得明显进展,但仍有
不少企业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陈旧,经营机制,政企关系依旧.在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
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存在很多障碍: (一)产权主体多元化进展缓慢,国有股"一股独
大",使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难以真正到位,企业内部缺乏多元利益主体的制衡.公司化改制后,公司产
权的过分集中使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个人股倾向于短期的投机操作,所关心的不是公司的长远发展, 而是短期的股价涨跌.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完善,出资人职责不能
完全到位,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改制后,从原则上讲公司中只要存在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
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全民对公司的产权并没有极强的约束力,对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较弱.
(三)董事会的构成不合理,其产生和运作不规范,
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股东大会没有召开,董
事会就已产生了,其中有许多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有的企业虽然从组织形式上完成了公司化改制,但原有的领导班子基本上一成不变地进入了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使董事会被经理班子控制不能正常运作,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家形成机制存在明显的制度障碍.
(四)法人治理结构中角色与职责严重不对称,监
事会不仅不能有效发挥监督功能,而且往往被董事会和经理层控制,工作处于被动状态.股东大会实际变
成了国家股东会议或董事会扩大会议,难以形成对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