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01日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字体:大中小】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颁布日期:19891113 实施日期:19900101 颁布单位: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遵循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造成损害消费者健康的事故。
第四条化妆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的原则,健全监管机制,完善监督体系,加强监督执法,保障化妆品行业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监督管理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构建生产记录和产品追溯体系。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生产场所符合卫生标准,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保障生产环境卫生和生产操作规范。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原材料的质量和安全,建立供货商管理制度,对供货商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检验体系,对产品进行全面、系统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溯、召回,并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责任追究和事故调查,保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接受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经营的化妆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进货、库存、销售、追溯记录和资料,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对所售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并保留检测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四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经营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正常的保质期监管和库存管理,防止过期产品上市销售。
第十六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问题的召回和处理,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的处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化妆品用去离子水
第五章化妆品用去离子水、防腐剂和抗氧剂第一节去离子水的制备技术水在化妆品生产中是使用最广泛、最价廉、最丰富的原料。
水具有很好的溶解性,也是一种重要的润肤物质。
在香波、浴液、各种膏霜和乳液等大多数化妆品中都含有大量的水,水在这些化妆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化妆品生产用水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化妆品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的质量。
一、化妆品生产用水的要求为了满足化妆品高稳定性和良好使用性能的要求,对化妆品生产用水有两方面的要求,包括无机离子的浓度和微生物的污染。
1.无机离子浓度经过初步纯化的水源仍然含有钠、钙、镁和钾盐,还有重金属汞、镉、锌和铬,以及流经水管夹带的铁和其他物质。
到达用户的自来水水质比水厂出口要差。
这些杂质对化妆品生产有很多不良的影响。
如在制造古龙水、须后水和化妆水等含水量较高的产品时,微量的钙、镁、铁和铝能慢慢地形成一些不溶性的残留物,更严重的是一些溶解度较小的香精化合物会共沉淀出来。
在液洗类化妆品生产中,水中钙、镁离子会和表面活性剂作用生成钙、镁皂,影响制品的透明性和稳定性。
此外,一些酚类化合物,如抗氧化剂、紫外线吸收剂和防腐剂等可能会与微量金属离子反应形成有色化合物,甚至使之失效。
对不饱和化合物有时成为自动氧化的催化剂,加速酸败。
又如,去头屑剂吡啶硫酮锌(ZPT)遇铁会变色,一些具有生物活性的物质遇到微量重金属可能会失活。
水中矿物质的存在构成微生物的营养源,普通自来水中所含杂质几乎已能供给多数微生物所需的微量元素,因此采用去离子水可减少微生物的生长和繁殖。
在乳化工艺中,大量的无机离子,如镁、锌的存在会干扰某些表面活性剂体系的静电荷平衡,引起原先稳定的产品发生分离。
所以,化妆品用水需去除水中的无机离子,达到纯水要求,使含盐量降至1mg/L以下,即电导率需降低至1~6µs/cm2。
2.微生物的污染化妆品生产用水的另一要求是不含或尽量少含微生物。
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一般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0个/mL或1000个/g;眼部、口唇、口腔粘膜用化妆品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个/mL或500个/g,而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化妆品监督规章制度
化妆品监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化妆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并对各方实施监管。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过程中加强对进货、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确保销售合格的化妆品。
第五条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化妆品时,应当注意产品的合法来源、使用方法等,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监督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包括生产场所、设备、人员等,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标准,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对产品进行合格评定,并建立相应的档案记录。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召回制度,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召回处理,并依法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监督第十一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过程中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监管,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第十二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进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退货处理。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记录和档案,对销售产品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产品包装、标识的监管,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可靠。
第四章化妆品使用监督第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化妆品时,应当注意产品的安全性和适用性,遵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第十六条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时,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企业或相关部门报告,以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市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化妆品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化妆品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监督制度,对化妆品实施全链条监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和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化妆品。
第五条国家鼓励化妆品研发创新,支持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推动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化妆品注册与备案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七条化妆品注册分为国产化妆品注册和进口化妆品注册。
(一)国产化妆品注册:1. 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2. 注册申请应当包括化妆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资料;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注册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进口化妆品注册:1. 进口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2. 注册申请应当包括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产地、质量标准、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资料;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注册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化妆品备案分为国产化妆品备案和进口化妆品备案。
(一)国产化妆品备案:1. 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2. 备案申请应当包括化妆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资料;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
(二)进口化妆品备案:1. 进口化妆品备案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2. 备案申请应当包括进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产地、质量标准、检验报告、标签、说明书等资料;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
化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或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腔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或改变人体气味等目的的物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二)有具备化妆品生产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和标签标识。
第六条生产化妆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化妆品的成分、含量、质量、安全性和功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化妆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三)化妆品的生产过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四)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化妆品污染,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化妆品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二)化妆品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清单;(三)化妆品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四)化妆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第九条禁止生产以下化妆品:(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成分;(二)未经批准的放射性物质;(三)伪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四)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的;(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条销售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销售场所和设施;(二)有具备化妆品销售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销售管理制度。
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关单位。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许可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二)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三)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四)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生产卫生要求。
第七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生产场所和设施情况说明;(四)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说明;(五)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六)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生产卫生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颁发,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许可第十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申请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二)具备与经营相适应的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三)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经营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化妆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和设施情况说明;(四)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说明;(五)符合国家有关化妆品经营卫生要求的证明材料。
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市场秩序,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化妆品安全风险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第四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章监督检验第七条国家对化妆品实行定期监督检验和不定期监督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验制度。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并配合监督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样品、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监督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制度,及时收集、分析、报告化妆品安全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健康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条卫生监督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化妆品卫生安全。
第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主体责任第六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确保销售的化妆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化妆品使用者应当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化妆品,使用时应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
第九条化妆品广告发布者应当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涉及虚假宣传。
第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章卫生监督要求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符合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二)有完整的原料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三)有健全的生产记录和质量跟踪制度。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对每批次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备;(二)经营的化妆品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三)对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追溯和储存管理。
第十四条化妆品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化妆品,避免使用过期或变质的产品,避免过量使用和接触眼睛等敏感部位。
第十五条化妆品广告发布者应当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做虚假宣传,不涉及医疗保健功能的宣传。
第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抽检,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公众公布违规情况。
第四章处罚及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批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管理,确保化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化妆品批次管理是指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对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同一质量标准的化妆品进行编号、标识、检验、追溯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批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批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批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化妆品质量。
第二章化妆品批次标识第七条化妆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同一质量标准的化妆品进行编号,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标识。
第八条化妆品批次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生产日期;(二)生产批号;(三)规格型号;(四)生产单位名称;(五)执行标准;(六)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九条化妆品批次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化妆品批次标识管理制度,确保标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三章化妆品批次检验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同一质量标准的化妆品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化妆品检验包括以下内容:(一)感官检验;(二)理化检验;(三)微生物检验;(四)其他需要检验的项目。
第十三条化妆品检验结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化妆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化妆品检验管理制度,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化妆品批次追溯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批次追溯制度,确保化妆品的来源、去向、质量等信息可追溯。
第十六条化妆品批次追溯内容包括:(一)化妆品的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二)化妆品的检验结果;(三)化妆品的销售单位、销售日期;(四)化妆品的使用单位、使用日期;(五)其他需要追溯的信息。
化妆品法律法规
化妆品法律法规【导言】本文档旨在提供有关化妆品法律法规的详细信息,包括涉及到的相关章节和条款。
本文档适用于化妆品行业从业者、法律顾问、监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
涉及到的法律名词和注释将在文末提供,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文档内容。
【第一章】化妆品行业法规概述该章节将概述化妆品行业的法规体系,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协定。
该章节还会介绍化妆品行业受到的监管机关及其职责。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许可该章节将详细介绍化妆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和程序,包括申请材料、审批流程、许可证的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还将分析一些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以帮助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该章节将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包含的信息,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还将详细描述不同类型化妆品在标签和说明书上的特殊要求,并解释制定这些要求的原因。
【第四章】化妆品配方和原料管理该章节将介绍化妆品配方和原料的管理要求,包括优良制造规范、原料的选择和使用限制等。
还将涵盖有关动物测试和化妆品安全评估的法规要求,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
【第五章】化妆品质量控制和抽样检验该章节将讨论化妆品质量控制的法规要求,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成品检验和样品留存等。
还将介绍相关的抽样检验程序、实验室要求和结果评价标准。
【第六章】化妆品广告和宣传该章节将介绍化妆品广告和宣传的法律要求,包括广告内容和形式的限制、虚假宣传的处罚等。
还将详细讨论网络营销和电商平台上的广告监管要求,以及消费者投诉和维权机制。
【第七章】化妆品进口和出口管理该章节将概述化妆品进口和出口的管理体制,包括进出口许可、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要求等。
还将解释一些常见问题和相关的关税和税收政策,以帮助与跨境贸易有关的从业者。
【第八章】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该章节将详细介绍违反化妆品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包括罚款金额、责任主体、法律程序等。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二)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三)科学合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立化妆品卫生监督局,负责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二)监督检查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条件;(三)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四)组织开展化妆品卫生宣传教育活动;(五)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化妆品生产许可及卫生要求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要求;(二)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检验设施和质量管理体系;(三)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四)具备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要求:(一)生产场所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要求;(二)生产设备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要求;(三)生产过程应当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要求;(四)生产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卫生知识,接受卫生培训。
第四章化妆品经营许可及卫生要求第十二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取得《化妆品经营许可证》。
化妆品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的生产、销售、进口和广告宣传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细则所称化妆品,是指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如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等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监管原则)化妆品的监管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第五条(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必须取得相应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和进口活动。
第六条(许可条件)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检验手段和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许可程序)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化妆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颁发许可证。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监督检查)化妆品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抽检制度)化妆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抽检制度,对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进行定期抽检,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第十条(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商和进口商应当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对消费者反映的不良反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化妆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处罚措施)对违法生产、销售、进口化妆品的企业,化妆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由化妆品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下)第五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获得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以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未按许可范围生产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未经审批的新原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销售已禁止使用的新原料,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按审批程序生产化妆品,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还可以处罚:(一)生产的化妆品的价值不足500万元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停产停业;(二)有伤害人体健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停产停业。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销售化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其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
附件:1.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格及审批流程2.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格及审批流程3.新原料审批申请表格及审批流程4.化妆品生产审批程序表格及审批流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特殊用途化妆品对安全和卫生的特殊要求,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发放的法定准入许可证。
精细化学品生产工艺 第五章:化妆品配方设计
化妆品配方设计的关键
1.乳化体的类型 2.油水两相的比例 3.油相的组分 4.水相的组分
W/O乳化体则是油相直接与 皮肤接触,水分挥发慢,没
有“冷”感。其膏体较硬
从油相的综合熔点和渗透 性考虑。除了雪花膏,其 他很少超过37℃,渗透性: 动物脂植物脂矿物油; 胆甾醇、卵磷脂和表面活 性剂的加入可以改善渗透
第三节 化妆品配方的基本概念
一、化妆品配方的设计程序 首先确定剂型,其次确定基质,再根据
乳化原则、溶剂极性相容原则和化学反应性 原则确定各种原料的添加及溶解顺序、加入 温度、搅拌速度及时间等具体工艺条件。
膏霜类化妆品配方的设计程序 ①确定乳化类型;②选定油相组分; ③选定乳化剂;④选定水相组分。
防晒产品配方的设计程序 ①确定剂型;②选定防晒剂;③选定油相原料; ④选定乳化剂; ⑤选定成膜剂; ⑥选定抗水剂。
水量在10%以下,不易生粉刺和起疙瘩,易生皮屑。与 过于频繁受热,曝晒风袭,使用碱性肥皂、皮肤不洁有关
中性皮肤:介于干性和油性皮肤之间,易受季节影响,冬天较干
燥,皮肤红润,富有光泽,润滑不粘,纹理细腻。
油性皮肤:毛孔明显,表皮分泌物 多,对外界刺激的抵抗力强。
先天性皮脂腺活动亢进、雄性激素分泌过多,偏食多脂 食物,香浓调味品摄入过多,B族维生素缺乏。
减 粉润雪 痱 香爽粉 化 古花香 护 调珠透
肥 底肤花 子 粉身饼 妆 龙露水 发 理光明
霜 霜蜜膏 粉 、粉、 水 水水、 素 、、、
、、 、、
、
、 、、
、
乳
香
香
香
液
粉
水
波
类
类
类
类
化妆品的分类
按剂型分
化妆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化妆品不仅能够美化人们的外表,还能提升自信心。
然而,化妆品市场的繁荣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假冒伪劣、成分不安全、广告虚假宣传等。
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化妆品的法律规定。
二、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目的的产品。
2. 分类化妆品按照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1)清洁类:如香皂、沐浴露、洗发水等。
(2)护肤类:如乳液、面霜、面膜等。
(3)美容类:如口红、眼影、腮红等。
(4)修饰类:如粉底、遮瑕膏、睫毛膏等。
(5)特殊用途化妆品:如防晒、美白、去角质等。
三、化妆品的生产与销售1. 生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
(2)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
(3)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国家标准。
(4)生产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产品原料、辅料来源可靠,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销售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
(2)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
(3)销售场所符合国家规定。
(4)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化妆品的标签与说明书1. 标签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
(2)生产厂名、地址。
(3)净含量。
(4)生产日期。
(5)保质期。
(6)成分表。
(7)使用方法。
(8)注意事项。
(9)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2. 说明书化妆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
(2)生产厂名、地址。
(3)净含量。
(4)成分表。
(5)使用方法。
(6)注意事项。
(7)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五、化妆品的广告宣传1. 广告内容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化妆品管理监督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化妆品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化妆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保障消费者健康;(二)依法行政,严格监管;(三)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四)科学合理,促进产业发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管理第五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化妆品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和检验设施;(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技术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化妆品。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化妆品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三)有明确的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对生产过程、原料采购、产品检验、销售等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二年。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者不得生产以下化妆品:(一)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三)假冒伪劣化妆品。
第三章化妆品销售管理第十二条化妆品销售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化妆品销售需要的经营场所、设备和卫生条件;(二)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销售技术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销售卫生条件。
2022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22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妆品,包括国产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规范,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安全性进行自我评估,确保化妆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化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标签、说明书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标签、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广告宣传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广告宣传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公德。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包装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包装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运输、储存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化妆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不发生变质、污染等安全问题。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售后服务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化妆品的安全问题进行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化妆品的安全水平。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章化妆品原料管理第十四条化妆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化妆品原料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原料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化妆品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原料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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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烯醇 羧甲基纤维素 甘油 乙醇
15.30 5.0 5.0 10.0
香料 防腐剂 精制水
适量 适量 65.0
(2)非皮膜型面膜,采用皮膜形成力弱的高分子化合物。搽后约 5min还是原样,有直接擦去和以温水揉擦洗去两种。擦去型面膜的配 方(%)如下:
甲基纤维素 羧基乙烯聚合物 油醇聚氧乙烯(15) 醚 三乙醇胺 3.0 1.0 1.0 1.0 乙醇 精制水 香料 防腐剂 5.0 89.0 适量 适量
粉配方(%)如下:
滑石粉 高岭土 碳酸钙 碳酸镁
45.5 8.0 8.0 15.0
氧化锌 硬脂酸锌 香料和颜料
15.0 8.0 适量
第六节
毛发用化妆品
毛发具有保护皮肤、保持体温等功能。在毛发用化妆品中比较重 要的一类是头发用化妆品。头发的作用不仅仅是保护头皮,而是保护 整个头部。按用途,发用化妆品可分为清洁用、护发用、美发用和营 养治疗用四大类。 一、洗发香波
→冷却→加工包装。 四、面膜 (1)皮膜型面膜,也称之为剥离型面膜,它利用皮膜形成时的收 缩力绷紧皮肤,皮膜干燥后剥离,同时将附着在皮肤上的污垢吸附除去。 构成成分中皮膜形成剂用聚乙烯醇、聚乙烯吡咯烷酮、羧甲基纤维素、 各种树脂乳浊液;增粘剂主要是各种胶质,如果胶等;保湿剂多用甘油、
丙二醇、聚乙烯醇类等。这些成分均匀溶解于精制水、乙醇中。典型配
0多家,品种已逾万种,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天津等成为我国
化妆品主要生产基地。
第一节
一、化妆品的作用
概 述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其它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 部位,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为目的的日用
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的作用可概括如下:
(1)清洁作用:除去面部、皮肤及毛发脏污物质,如清洁霜、清洁 面膜、浴液和洗发香波等。 (2)保护作用:保护面部,使皮肤、毛发柔软光滑,用以抵御风寒、 烈日、紫外线辐射,并防止皮肤开裂,如雪花膏、冷霜、防晒霜、 防裂油膏、发乳等。 (3)美化作用:美化面部、皮肤以及毛发或散发香气的,如香粉、
的主要原料;高岭土是制造香粉的原料,它能吸收、缓和及消除由滑石
粉引起的光泽;钛白粉具有极强的遮盖力,用于粉类化妆品及防晒霜 中;氧化锌有较强的遮盖力,同时具有收敛性和杀菌作用;云母粉用 于粉类制品中,使皮肤有一种自然的感觉,主要用于粉饼和唇膏中。 (二)辅助原料
使化妆品成型、稳定或赋予化妆品以色、香及其它特定作用的原
油性原料是组成膏霜类化妆品以及发蜡、唇膏等油蜡类化妆品的基
本原料。主要起护肤、柔滑、滋润等作用。化妆品中所用的油性原料一 般有三类:从动植物中取得的油性物质;矿物(如石油)中取得的油性 物质;化学合成的油性物质。 3、粉类原料 粉类原料是组成香粉、爽身粉、胭脂等化妆品基体的原料,主要起 遮盖、滑爽、吸收等作用。如滑石粉是制造香粉、粉饼、胭脂、爽身粉
指甲化妆品中最重要的制品是指甲油,它是用于修饰和增进指甲美观 的化妆品,它应具有易涂,快干形成光亮膜,粘附牢固,不易剥落,用指
甲油除去剂易除去的特性。其主要成分为成膜剂、树脂、增塑剂、溶剂、
色料和沉淀防止剂等。 三、唇膏
唇膏对人体必须无害,对皮肤应无刺激,不能有异味,在嘴上易溶解、
涂敷、保留时间长,饮食时红色不易沾在容器上,在一般的温度和湿度下 不变形、不出油、不干裂,在存放期间内色调无变化,不失去光泽。
中某些不良气味。
3、色素 色素是赋予化妆品一定颜色的原料。人们选择化妆品往往凭视、
触、嗅等感觉,而色素是视觉方面的重要一环,因此色素用得是否适
当对制品好坏也起决定作用。 4、防腐剂和抗氧剂 (1)防腐剂 化妆品防腐剂的品种较多,如对羟基苯甲酸酯类(商 品名称“尼泊金”),它稳定性好,无毒性,气味极微,在酸、碱介 质中都有效,在化妆品中应用广泛。其它防腐剂有山梨酸、脱氢醋酸、 乙醇等。
玫瑰麝香型香精 豆蔻酸异丙酯 麝香草酚
3.0 0.25 0.1
酒精(95%) 蒸馏水 色素
75.0 22.0 பைடு நூலகம்量
第四节 美容类化妆品 美容化妆品是指用于眼部、唇、颊及指甲部位,以达到掩盖缺陷、 美化容貌及赋予被修饰部位各种鲜明彩色及芳香气味的一大类产品。美 容化妆品有面颊类(胭脂、面膜等)、唇膏类、指甲用类(指甲油等)、 眼用类(眼影、睑墨、睫毛膏、眉笔、眼线液等)。 一、胭脂 胭脂是搽在面肤上,使之呈现立体感和红润、健康气息的化妆品。 胭脂是由滑石粉、碳酸锌、碳酸钙、氧化锌、二氧化钛、云母、脂肪酸
(2)香粉类:如香粉、粉饼、爽身粉、痱子粉等。
(3)美容类:如唇膏、睫毛膏、眉笔、胭脂、指甲油、面膜等。 (4)香水类:如香水、花露水、化妆水、痱子水、祛臭水等。 (5)香波类:如透明液体香波、珠光香波、调理香波、儿童香波、护发 素等。 (6)烫发、卷发类:如电烫发浆、化学卷发剂、喷雾定型发胶等。 (7)染发类:如暂时性染发剂、半永久性染发剂和永久性染发剂等。
(一)雪花膏
雪花膏是一组以硬脂酸为主要油分的膏霜,由于涂在皮肤上即似 雪花状溶入皮肤中而消失,故称为雪花膏。雪花膏在皮肤表面形成一 层薄膜,使皮肤与外界干燥空气隔离,能控制表皮水分的蒸发,保护 皮肤不致干燥,开裂或粗糙。
雪花膏[配方1] (%) 硬脂酸 10.0 十八醇 4.0 硬脂酸丁醇酯 8.0 甘油单硬脂酸 2.0 丙二醇 10.0 (二)粉霜
第五节
香粉类化妆品
香粉类制品是用于面部的化妆品,它能改变脸部颜色,使之具有魅 力,遮掩褐斑,防止皮肤分泌油分,使皮肤具有光滑的天鹅绒般的感觉。
其作用是使极细颗粒的粉涂敷于面部,要求有近乎于自然的肤色和良好
的质感,它的香气应该芬芳而不浓郁,以免掩盖香水的香味。 香粉类产品一般分为搽脸香粉、粉饼、水粉、香粉膏等。典型的香
硬脂酸 蜂蜡 十六醇 角鲨烷 单硬脂酸甘油酯 聚氧乙烯单月桂酸酯
10.0 3.0 8.0 10.0 3.0 3.0
羊毛衍生物 丙二醇 三乙醇胺 香精 防腐剂 精制水
2.0 10.0 1.0 0.5 适量 49.5
第三节 香水类化妆品 香水化妆品是芳香类化妆品中的一类,属于液状化妆品。一般按其 用途分类:有皮肤用,如香水、古龙水、花露水、各种化妆水等;毛发 用,如头水、营养性润发水等。生产工艺见图。 [配方1] 花露水(%)
锌、色料、香料、粘合剂及防腐剂等组成。生产时根据具体情况可选取其 中数种并适当调配,经混合后压制而成为一种粉饼,即为胭脂制品。 二、指甲化妆品 指甲化妆品是用于保护指甲,促进指甲生长、指甲抛光或接长指甲, 以增加指甲美观、去除指甲油的化妆品。它的品种主要有指甲调理剂、指
甲保护剂、指甲接长剂、指甲抛光剂、指甲油、指甲油去除剂等。
依据功效,可分为普通香波、药用香波、调理香波、专用香波
(如婴儿香波)等。 现代香波主要有三种成分:表面活性剂、辅助表面活性剂及添加
剂。
表面活性剂是香波的主要成分,且以亲水性大的阴离子表面活性 剂为主,它赋予香波以良好的去污力和丰富的泡沫,使香波具有极好 的去污清洗能力。如烷基硫酸盐、脂肪醇聚氧乙烯硫酸盐、脂肪酸盐 等。
氢氧化钾 精制水 香精 防腐剂
0.2 64.8 1.0 适量
粉霜兼有雪花膏和香粉两者的使用效果,不仅有护肤作用,同时
有较好的遮盖力,能掩盖面部皮肤表面的某些缺陷。 粉底霜[配方1] (%) 硬脂酸 12.0 丙二醇 10.0 十六醇 2.0 氢氧化钾 0.3 甘油单硬脂酸酯 2.0 精制水 71.7 香料 0.5 氧化铁(黄色) 0.4 二氧化钛 1.0 防腐剂、抗氧化剂 适量 氧化铁(赤色) 0.1
流行,常用的是云母覆盖二氧化钛的珠光颜料,它的珠光色泽自银白色
到金黄色不等。 [配方1]口红(%)
a-生育酚脂肪酸 酯 小烛树蜡 蜂蜡 十六醇 凡士林
3.0 11.5 9.0 5.0 15.0
硬脂酸丁酯 颜料 玫瑰油 蓖麻油
5.0 7.0 0.5 44.0
生产工艺:原料熔化、颜料混合→真空脱泡→保温搅拌→浇铸成型
胭脂、唇膏、香水、定型膏、卷发剂、指甲油、眉笔等。
(4)营养作用:营养面部、皮肤及毛发,以增加细胞组织活力,保 持表面角质层的含水量,减少皮肤细小皱纹以及促进毛发生机,如
丝素霜、珍珠霜、维生素霜、精华素等。
(5)治疗作用:用于卫生或治疗,如雀斑霜、粉刺霜、祛臭剂、痱 子粉、药性发乳(蜡)等。
二、化妆品的分类 化妆品种类繁多,其分类方法也五花八门,可按目的、内含物成分、 剂型等分类,也可按使用部位、年龄、性别等分类;但通常按使用目的和 相应组合进行分类的较多,可分为以下几类: (l)乳剂类:如雪花膏、清洁霜、冷霜、减肥霜、润肤霜等。
唇膏的原料有油脂、蜡、色料和表面活性剂。
油脂和蜡是构成唇膏的基体物料,常用的油性原料有巴西棕榈蜡、 蜂蜡、鲸蜡、羊毛脂、可可脂、蓖麻油、含水植物油、固体石蜡、凡士 林、液体石蜡、十六醇等高级醇、肉豆蔻酸异丙酯等。 唇膏外观颜色由颜料决定。颜料一般用易溶于蓖麻油的四溴四氯荧 光红酸(绿红色)、曙红酸(红色)、二溴荧光素(橙黄色)等。在唇 膏的色调渐趋鲜艳的过程中,从60年代到今天,加珠光颜料的唇膏极为
第五章 化妆品
化妆品的生产和应用始于埃及,公元前5世纪许多宗教仪式上采 用香膏、香木焚香,当时也用芳香产品混同油脂涂布于人体去朝圣。
近年来化妆品消费量增长很快,年平均增长率约10%。美国是
最大的化妆品生产国,其次为日本、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等。 我国化妆品工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生产企业有300
(2)抗氧剂
许多化妆品含有油脂成分,尤其是含有不饱和油脂的
产品,日久后,因空气、光等因素使油脂发生酸败而变味,酸败的过 程实际上是油脂的氧化过程。抗氧剂的作用是阻滞油脂中不饱和键的
氧化或者本身能吸氧,从而防止油脂酸败使制品质量得到保证,用量
一般为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