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监事会制度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制度研究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我国监事会制度研究摘要监事会制度虽然是我国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但由于我国公司监事会在自身建设上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导致其在现实运作中被边缘化、虚置化和形式化,未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这极不利于我国企业的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想要克服这种困境,就应在继续坚持该制度的同时与时俱进的对其进行创新完善并在执行中贯彻落实,才能使其更好地为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服务。
关键词:公司法修订草案;监事会制度;独立性;监督一、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和发展现状(一)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第八十二条对营利性法人的监督机构做了明确规定,要求营利性法人须依法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等监督机构,依职权对法人财务进行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我国《民法典》秉持“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公司法》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总则”编。
整个看来,《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法人和营利法人的一般规定,几乎可以取代现行《公司法》的总则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通性规则[1]。
所以现行《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的规定与《民法典》总则编的内容保持一致,并对该制度做出更加细化的设计,具体体现在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设置所做的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2021年末,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进行了审议。
2022年年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进行第二次审议。
对比之下,一审稿对现行公司法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又进行了40余处修改,这就导致规定监事会制度的对应条文发生改变。
具体而言,二审稿第七十六条至第八十三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做出规定,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做出规定。
论我国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制度的法律构建
本文为陕西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8年度课题《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背景下民办院校监事制度构建研究》(编号:SGH18H537)论我国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制度的法律构建惠向红(西安外事学院应用法学研究所 陕西西安 710077)【摘 要】 文章分析了我国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设立的现状,介绍了我国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设立的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然后基于法律视角,从监事会的负责对象,人数、人员构成,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任期限制,职权和议事规则四个方面提出了我国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制度的构建方案。
【关键词】 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制度;法律构建根据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不管是营利性的民办院校,还是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都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由于营利性民办院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院校在本质上具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两者监事制度设立的依据和权力配置自然也就不同,需要我们好好去研究。
虽然《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制度的设立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这毕竟是一个新问题。
如何对其监督,既能让股东满意,又能让公众放心,是一个值得探索的现实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设立的现状从广义角度来看,民办院校既包括了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如西京学院,也包括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院,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如北京金融学院。
既包括全日制的民办学校,如西安培华学院,也包括非全日制的民办学校(也即培训机构),如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等。
在营利性民办院校中,从事非学历教育的非全日制民办院校,大多走的是公司化运营模式,在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已经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了监事会。
而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性质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由于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要求,因此,它们很少建立监事会。
二、我国营利性民办院校监事设立的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1、法律依据新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民办学校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
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摘要:本文以监事会监督权为中心,探讨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主要从监事会的价值作用、监事会监督权的立法漏洞、存在问题以及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关完善措施。
接着,从法理和治理模式探讨监事会制度存在的必然性及实践现状中探寻股份公司监事会有效性缺失的原因,即监事会成员缺乏独立资格、权责不对等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的冲击,并最终针对相关公司监督制度提出优化改革的建议。
同时,论文还针对2005年实施的新的《公司法》提出了相关法律漏洞,使论述更严密。
关键词:监事会;独立性;立法漏洞;完善措施1.引言南开大学的一项调查表明,73.40%的监事是来自企业内部的代表。
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但从我国目前监事会的实际情况来看,股份公司绝大部分监事会成员从企业内部提拔上来的。
这引起了我对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独立性等问题的思考,下面我们将探讨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以发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效力,使监事会的独立性、监事的义务和责任等方面保障监督权有效地行使。
2.监事会的作用价值监事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它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
由于股东会属于非常设机构,无法对董事会进行日常的监督,而监事会弥补了股东会这方面的不足,对维护股东的利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监事会主要有三种作用:第一,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
现实生活中,公司规模尤其是股份公司规模越来越大,股东投机化现象越严重,即股东不再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多关心的是自己在股市的投资收益。
而监事会凭借出资者(股东)赋予的监督权,代替股东专职行使监督董事及董事会的职权,成为了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的必然选择。
第二,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
监事会制衡机制的工作重点在于监督,而监督的最终目的也正是为了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主要是确保财产安全的权益。
论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一
的 专 门 机 构 即监 事 会 的 出现 。监 事 会 制 度 是 公 司法 人 机 关 例的公 司职工 代表 , 中职工 比例不 得低 于三分 之一 , 其 具体
即“ 东 会 中心 主 义 ” 股 东 会 几 乎 掌 握 公 司一 切 大 权 , 随 权 人 的 利 益 为 前 提 的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的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都 是 股 , 但 公 着 大 规 模 的股 份 有 限公 司 的 涌 现 , 别 是 证 券 市 场 的 兴 起 , 对 债 权 人 的 欺 骗 , 司 财 产 的 实 际 减 少 也 直 接 对 债 权 人 债 特
的 保 证 。监 事 会 监 督 权 的 合 理 安 排 及 有 效 行 使 , 防 止 董 是 事 独 断 专 行 、 护 股 东 投 资 权 益 和 公 司 债 权 人 权 益 的 重 要 保
措施 。
我 国公 司 法 规 定 , 事 会 应 当 包 括 股 东 代 表 和 适 当 比 监 比例 由公 司章 程 规 定 。 监 事 会 中 的 股 东 代 表 , 股 东 会 选 由 任 ; 工 代 表 由 公 司 职 工 通 过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民 主 选 任 。对 职
中 图 分 类 号 : 3 . D0 5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3 9 ( 0 9 1 — 0 70 1 7 — 1 8 2 0 ) 80 5 — 2
1 监 事 会 制 度 的 产 生 及 在 公 司 治 理 中 的 作 用
我国公司监事制度研究
我国公司监事制度研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为了更好地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我国引入了公司监事制度。
公司监事制度是指在公司组织中,由股东选举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的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对公司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一、公司监事制度的意义和功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司作为一种经营形式,其根本宗旨是为了股东谋取利益。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者其他因素会导致有些公司管理不善,为股东带来损失,这时公司监事制度就可以发挥作用了。
公司监事制度的意义在于:1.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实现长期发展公司监事制度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保护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全方位的监督和审查,发现并防范公司发生基于内部交易、虚报财务报表等问题,维护公司良好的经营秩序和稳定的发展格局。
2.防止公司经营风险监事会可以帮助公司制定规范的发展计划和经营决策,检查企业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防范公司经营风险。
3.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监事会可以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进行评估和优化,对公司的财务、筹资、投资、生产和营销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把控,帮助公司提高内控水平和经营效益。
二、公司监事制度的构成与运行1.监事会的构成监事会由1-5名人员组成,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三年。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必须是公司的股东或者职工代表,同时必须做到无犯罪记录,没有限制司法监管和行政监管的情况。
2.监事会的职责(1)审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监事会审核和审计公司的财务报告,关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还要督促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满足会计标准要求和审计要求。
(2)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监事会要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战略、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政策等计划进行审查和把关,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论我国监事会制度
论我国监事会制度1. 简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作为独立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结构的一种特殊机制,起到了监督公司管理层行为、检查财务状况、保障股东权益的作用。
在我国企业发展中,监事会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也是推行公司治理改革的基础。
监事会日益受到国内外各界的关注,本文重点探讨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相关规定、设计和实施情况。
2. 监事会的定义和职责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行为、检查公司财务状况、保障股东权益等职责。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是指公司设立的用于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行职责、检查公司财务状况、保障股东权益的组织。
具体来说,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决策是否合法;2.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3.提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4.监督公司的公告、披露信息,及时发现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并提出建议;5.保障股东权益,提供独立的代表股东意见的机构,与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独立受聘,进行法定的专项监督;6.对公司财务造假、内部控制失效等问题展开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结果;7.提出公司决策、管理和运营中的潜在风险,提出建议,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3. 监事会制度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制的深入推进,公司制企业逐渐增多。
为增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规范性、市场化,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法制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监事会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
1994年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以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行为。
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的职责和义务,并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同时规定了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职权,进一步完善了监事会制度。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已经推行多年,监事会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2018年,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工作会议在国际会议中心召开,全面深入地研究了监事会的职责与工作内容,提出了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的沟通和协作等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借鉴价值。
浅议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
王 泽叶 中 国海洋 大学
孟德 斯鸠所 云 : “ 一切 有权 力的人 的支持 ,甚 至会越 卖力 越 出色反而 因为 营 者 的监 督 。但 由于监事会 成 员身份 和
都 容 易 滥 用 权 力 , 这 是 一 条 万 古 不 变 的 阻 碍 管 理 层 的 工 作 而 被 不 得 不 接 受 减 薪 行 政 关 系 上 不 能 保 持 独 立 , 其 工 薪 、职
的法律 地位 。在 很大程 度 上 ,我 国的监 无 效 果 时 的救 济 措 施 给 以 明 确 规 定 , 而 时 ,这种 物质 保障 也要细 化并 法定 化 , 事 会就 是股 东会和 董 事会 的附庸 。虽然 我 国 的 公 司 法 恰 恰 就 没 有 这 一 规 定 。所 而 且 要 确 保 能 够 落 实 到 位 , 不 能 因 为 尽 我 国 《 司法 》明确 了监事 会作 为 公司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经 理 采 取 间 接 的 方 式 阻 碍 但 事 实上 多数股份 公 司的监 事都 由董事 要 进 一 步 提 升 。 据 调 查 ,许 多 公 司 监 事 公 司 监 事 会 正 常 工 作 的 开 展 。 我 国 公 司 会 指 定 ,股 东大会 象征 性地 通过 。在董 会 主席 、监事 会副主 席 、监事仅 仅是 大 法 并 未 明 确 规 定 监 事 会 人 员 薪 金 发 放 及 事 会 操 纵 下 产 生 的 监 事 会 常 常 是 董 监 一 专 学历 ,而且 并没有 财务 、会 计 、审计
以,法 律至少 应 当赋 予监事 以下权力 : 职 尽 责 阻 碍 了 管 理 层 的 某 些 不 当 工 作 而
监 督 机 构 的 法 律 地 位 , 但 却 把 监 事 会 和 监 事 单 独 行 使 职 权 的 权 利 、 业 务 监 督 被 管 理 层 克 扣 。二 是 在 激 励 的 同 时 也 要 董 事 会 设 置 为 平 行 机 关 ,不 利 于 监 事 会 权 、l 临时股 东大会 召集 权 、公 司代 表权 细化 监事 的责任 ,工作有 成绩 要奖 ,而
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四、 选拔监事会成员应重视其专业结构和业务能力, 保证监事具 二、 明确规定监事会的权力, 并保 障其实施为保障监事会的有效 备相应 的职务素质 监督, 必须赋予其必要的权 力 我 国‘ 公司法》 未对监事 的专业技 一 赋予监 事会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权
尽管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是公司至关重要的机构, 有着不可替代 的 法中仅规定监事有检查财务权 、 违法行为监督权等, 却没有规定监事 作用, 但我 国的监事会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 阻碍了公司的进一步发 有代表公司起诉权和应诉权 。在实践中, 经常有某些公司法定代表人 展: 首先 , 国现行监事会缺乏独立性 其次, 我 监事会职权偏小, 且法 因过失导致公司经济损失而携公章离开公司, 公司想起诉而不得成功, 定职权缺乏必要的实施手段 。再次, 监事会激励机制不健全, 责任不 法院也无法受理这种无法定代表人签名和盖章的诉讼案件 。针对这 明确。最后 , 监事 的专业性普遍不足。为了消除监事会制度存在的缺 种情况, 有必要在特定情况下, 由监事会代表公司行使权力 : 一是在公
般来说, 董事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害关系, 在很多情况下 会互相庇护, 董事会不会积极提出罢免董事 的议案。监督权的核心 问
一
则》 虽然规定监事应 具有法律、 会计方面 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但规
定过于空泛。况且,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只是部 门规章, 并不具有法
律的效力。从实际情况来看 , 公司监事大多是党务、 纪检、 政工 、 工会
会 制度做 了简要 的探讨 .
关键词 公 司法 监事会 制度 监 事 中图分 类号 : 922 D 2. 9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O9(O 9 6050 10.522o ) .6—1 o
我国公司监事制度改革探讨
我国公司监事制度改革探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对于公司治理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其中公司监事制度的改革也日益成为热门话题。
本文将对我国公司监事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监事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公司监事制度存在的问题1.监事权利、责任、义务不明确由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于监事的权利、责任、义务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许多监事只是会议的旁观者,真正承担监督企业管理层的责任的情况并不多见。
2.监事会缺乏独立性监事会这一组织的成员往往与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存在着利益共同体,监事无法真正独立地履行监督职责,以实现对于企业的监督功能。
3.监事会制度存在权责不对等问题虽然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的监督组织,但其权力受到了部分限制,以及责任不一致等问题,这使得监事会的职能实际发挥有限,对于内部监管的效果有待提高。
4.监督渠道不畅通监事会对于企业管理层的监督渠道还不够畅通,虽然现行的公司法中规定了一些监督渠道,但是实际上总体效果有限。
二、探讨监事制度改革的路径1.完善监事会的职权必须要明确监事会的职权和职责,以及对于监事会的决定的制约力度。
监事会应该有权利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重要事宜的决定。
2.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为了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独立作用,有必要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
监事会成员应该是通晓法律、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并且应该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没有利益关系,以确保监督职责的有效实施。
3.规范监事会的运作模式相关政策应该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运作模式,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防止职责和义务的模糊不清、监督渠道不畅通等问题的发生。
4.深化改革,加强内外监督机制除此之外,加强对公司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及建立必要的制度设计与操作手册、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都是必不可少的。
三、总结可以看出,改革我国公司监事制度,通过加强监督职责、规范制度运作模式、完善监督渠道、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以及加强内外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努力,是必不可少的。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现状及改进措施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现状及改进措施作者:陈艳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5年第19期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监事会制度也在国有企业中建立并得到广泛的应用。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制度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国国有企业自引进监事会制度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然而现阶段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本文主要探讨了当前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改进措施国有企业监事会主要指的是由股东大会通过选举的方式所产生的独立行使监督权,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管理、运营成效及对其他企业影响进行监督的法定监督机构,国企监事会制度在企业治理结构中主要任务就是对股东大会负责。
一、当前国有企业中监事会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一)监事会制度缺乏独立性,造成监督职被削弱第一,依据《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与要求,企业监事会的成员主要包括职工监事与股东监事。
在这种一股一票的情况下,股东监事选举的结果主要受到大股东的影响,所以选举出的股东监事会可能会受到公司董事的限制。
第二,在当前我国现行的体制下,监事会的权力不可能凌驾于经营班子与董事会的权力,[1] 尤其在二级及二级以下中小型国有企业中。
第三,由于《公司法》没有在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程序方面作出保障性的规定,这是当前监事会所要面临的现实性问题。
所以,国企监事会缺乏足够的独立性,且其监督力度也会变得越来越弱,甚至边缘化。
例如,监事会没有自己的常设办事机构,而自己的议决机构监事会议也较难召开、形同虚设。
在现实工作中,不少监事会不得不听从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安排,一些日常监督检查等依法履行的职责工作也必须取得董事长或董事会甚至还有总经理的支持才能顺利进行,而监事会工作报告也通常会受总经理或董事长左右。
(二)监事制度作用缺乏一定的深度与广度由于组成监事会的人员数量并不多,并且多数的监事会成员综合素质偏低及监事会成员为兼职监事等问题,从而造成这些工作人员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力度不足,并且工作质量普遍偏低。
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也变得越来越
重要。
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监督公司经营
管理并保护股东利益。
然而,目前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完善监事会职权。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权只作
了很简单的规定,且监事会的职权较为集中于财务审核等方面,监督作用
不够明显。
应该进一步明确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对重大决策的审核等。
第二,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
监事会成员应该具备独立性,不受董事
会或管理层的干预。
国外公司监事会的成员多为专业人士,应该鼓励企业
招聘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的独立监事。
第三,扩大监事会的权力。
目前监事会在公司治理决策中的地位相对
较低。
监事会应该在公司的重大决策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比如公司合并、重组或重大投资决策等。
第四,加强监事会的职责落实和考核。
监事会应该制定具体的监督计
划和考核制度,明确监事会成员的职责和权利,同时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以确保监事会职责的有效落实。
总之,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与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具
有密切的联系。
我国应该以国际先进经验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制度,以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和质量,推动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浅谈对中国监事会制度认识及完善建议
一、前言通过本学期对中国公司法的系统学习,我对自己比较感兴趣的中国监事会制度也有了比较明确和简单的认识,结合老师课堂所授内容和我所查阅的资料,首先我将就监事会监事的选拔、监事资格和监事的义务和责任三个方面简要论述一下我的认识,其次在此基础上结合老师的观点提出我的一点建议。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的公司法逐渐由以股东会为着重中心转变为以董事会为中心。
而中国公司法是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法律。
在中国的公司法中董事会的权限不是来自于股东会的授予而是来自法律的规定。
股东会可以选举董事会成员却不能随便罢免他们,这就造成了董事会权力的更加集中。
监事会制度这样一个监督机制就应运而生。
然而在中国监事会制度中仍然存在着漏洞亟待人们去完善。
因此我想要通过本论文表达一下自己对监事会制度的认识及建议。
二、监事的选拔我国公司法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一样,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没有规定人数的上限。
在实际情况中,公司监事会成员的多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由具体公司决定。
但同时因为监事会的设置旨在有效制约公司业务执行机关,防止其滥用职权,因此出于与之抗衡的目的必须保持一定的规模或人数。
公司成立后既要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部分由董事会担任,部分由公司职员民主选举产生。
而董事会监事和职工监事的比例则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相对应的,监事的产生方式也有两种:(一)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是公司的中心权力机构,公司的其他机构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监事会也同样会从股东大会中选拔监事。
这一部分监事便是监事会中由股东担任的监事。
(二)由公司职员选举产生相对于股东的股东大会,职工也有公司职工大会。
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石油公司职工大会选举和罢免的。
而关于为何监事会中要有由职工担任的监事,我认为有一位叫做梅慎实[1]的学者说的很有道理,而他认为主要是以下四个原因:第一,中国大陆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司职工的主体地位受到法律保护并且有权利参与到公司事务的监督当中去,而实现这一举措的便是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工作制度(5篇)
监事会工作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程序和行为方式,提高监管工作的有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监事会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报告。
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保障股东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能够维护股东的权益;(2)坚持原则、公正廉洁;(3)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公司监事会备案。
第三章监事会的性质和构成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并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的机构。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2)检查公司财务;(3)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____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4)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6)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作者:宋文源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2期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由于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监事会主要作用在于:(1)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
在公司制度中,董事会权力越来越大,把握着整个公司的大小事务,而董事不一定是股东,在董事会权力愈发膨胀的时候,很可能就会出现董事侵害公司、损害股东的利益。
此时西方权力制衡思想也体现于此,在公司结构中,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行为,以防止董事会“独裁”,充分保护股东的利益。
(2)保护债权人相关利益。
在公司日常经营中,财务制度记录了公司发展状况,而现在众多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做虚假财务,这样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此时,监事会就发挥着监督公司日常经营,监督公司财务、会计部门的作用,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的合法权益。
监事制度的运行,增加了公司内部监督力量,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对公司发展也意义重大。
然而,在实践中,监事会制度作用微小,形同虚设,存在如下问题:(1)监事会独立性差。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权力极度膨胀,管理着公司的所有大大小小事务,出现董事会“一手遮天”的情形。
很多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甚至是由董事会提名、推荐而进入监事会的,因此而导致监事会在组织上缺乏独立性。
(2)权力内容不足。
在法律上,监事会与董事会、股东会是平行,地位相等的。
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相关授权严重不足,监事会职权范围小。
例如,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关,没有赋予其公司的代表权,在出现重大事项时,没有否决权。
监事会仅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权,缺乏人事监督权,不能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实行有效的制约,从而使监督缺乏刚性。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融合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融合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基本规则是: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以此为标志,我国把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纳入了规范化轨道。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所谓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的非执行董事(有时也称外部董事)。
严格的说,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管理层,除了收取费用和少量持股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交易或关系,具有完全意志,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董事。
实际上是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简称。
我国的股份制和公司化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取得了蓬勃发展。
但我国的证券市场尤其是上市公司近几年来经历的“信任危机”,公信力下降,以及证券市场监管中暴露出来的上市公司造假和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等违规现象比较严重。
同时,由于我国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大股东或内部人控制董事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严重失衡,少数人独揽大权、缺少监督、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的引入被寄予厚望,用以根治公司经营者和控股股东的违法行为,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我国公司治理由平行式“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演变为“二元制”加英美法系“一元制”的治理模式,从而形成了两种监管制度——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并存的局面。
二、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及评价受立法传统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监事会与董事会分设的监管体制,监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行使监督权,监督董事会及经理的经营管理活动。
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实践中,监事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之所以被严重地弱化,其原因是多样的,但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即立法上的缺陷和体制上的弊端。
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导言: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运行效率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监事会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完善与改进。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
一、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角色与职责上市公司监事会是一种独立于董事会的独立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行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以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的平衡,并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监事应当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保护和经营风险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并向股东和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
二、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1. 监事会权力受限: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中,监事的职权较为有限,难以发挥有效监督作用。
监事会在决策和管理方面缺乏决策权限,往往成为形象工程。
2. 监事会独立性不足:目前,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存在重叠,导致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力度不够,独立性受到影响。
需要进一步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加强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分权分立。
3. 监事会信息获取渠道有限:监事会作为独立监督机构,需要充分获得公司内部的信息,以便对相关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然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信息获取渠道相对有限,不利于监事履行职责。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建议1. 增强监事会权力:应提高监事会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使其与董事会相互制衡。
监事会应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并在必要时可以行使否决权和追责权。
2. 提高监事会独立性:加强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选拔和任免程序,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
监事会成员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受一切利益关系干扰,真正成为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代言人。
3. 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建立健全公司内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监事会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得公司的各类信息,以便对公司运营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我国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对策浅议
我国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对策浅议论文摘要监事会是公司运行机构中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使公司良性发展的重要部门。
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公司法立法中还不太完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有效运行需要监事会的监督。
应完善我国现今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制度的法律,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论文关键词监事会制度组织结构市场经济一、监事会制度的来由《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公司的监事会人员是由公司的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的,用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监事会是根据法律选举产生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
代理成本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及向前发展的理论基石。
代理成本理论产生于所有权理论,包括所有权人和经营者产生的合同订立成本,对经营者的约束的成本。
由于此原因,各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由此产生,并经过各国的法律实践来使之更加的有效。
公司的监事会制度产生于分权制衡理论,并由此来建立的权力监督机构。
出资者所有权理论是监事会制度发展存在的理论基础。
监事会的构成人员是由股东会选出来的,监事会首先要为股东的权益考虑,它对董事会的监督权是来自于出资者所有权,是出资者所有权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原因(一)监事会制度的不足1.监事会监督效能受到弱化监事会的监管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事会不具有独立性造成的。
在很多公司里,监事都是有公司的管理层兼职的,这就形成了被监督者监督自己的情形,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有好的监督效果的。
监事会的经费和工作待遇都是有公司管理层决定的,在此种情形下要求监事会尽心尽责的履行监督职能,监事会就会有心无力。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有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监事会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代表公司起诉董事、经理等权利。
在实践中却很少发生在以上情形时监事会代表股东行使权利。
监事会管理制度(三篇)
监事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协会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独立行使监督权,明确监事会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根据《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章程》、《中国青少年美育协会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监事会为协会的监督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联合章程、协会工作细则和本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协会、理事会、秘书处及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条监事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勤勉尽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对协会的监督权。
第二章监事会的产生第三条监事会任期两年,任期与协会的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监事若干,监事会人数三到九名。
监事会成员经过协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在任期内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辞去监事职务的,有监事会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报监事长审核同意后,监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兼任协会理事会成员和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监事具有知情权、____权、出席权、提议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临时会议等权利。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第八条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第九条监督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协会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的情况。
第十条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履行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监督代表大会的会议____和选举程序。
第十一条检查、监督协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经监事会决意同意,可代表协会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其知情权应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二条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有权列席(如监事长因故不能列席,可授权一名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工作及提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对理事会决议进行监督。
如认为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协会的章程和协会工作细则时,或者损害协会的利益及名誉时,可做出监事会决议,要求理事会复议其决议。
论我国监事会制度
论我国监事会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任何权力进行运行的规则之一,都应当包括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限定的框架之内;权力具有诱惑性,追求权力往往是人们奋斗的目标;权力具有腐蚀性和自发扩张性,许多非法的行为源之于对权力的滥用;正如孟德斯鸠所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杰斐逊也说过“任何一个权力机构都不能越出他们的合法限度之外,要使其有有效地抑制和制约”;那么在公司运行过程中的道理也是一样的;在我国,除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仅设一至两名监事外,监事会则为公司的必要机关;这表明我国公司内部机构的制衡,是遵循上述自然法原则的;我国的公司采取监事会与董事会分设的监管体制,共同隶属于股东大会;监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行使监督权,监督董事会及经理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监事会制度在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有重要地位;但事实上,我国的公司监督体制一向发育不良,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公司自身管理出现问题,很难有效地监督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行为,从而引起股市动荡、中小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等问题;因此,我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亟需改进和完善;一、监事会制度的基本理论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通常称为监事会主席;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代表股东行使检查监督权,因此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是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的,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公司的执行权与监督权是分离的,执行权由董事会及经理行使,监督权则由董事会行使;监事会为公司必要的常设机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为公司的必设机关,常设机关;尽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但其也必须设立监事监事会向股东负责;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监事会由股东会决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由于各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地位规定不一,监事会的职权也不一致;总的说来,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监督权、检查和调查权、纠正或停止董事或经理的违法、违章行为、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或应诉等;二、国外监事会制度的比较现代公司,作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典型企业组织形式,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司财产的原始提供者远离对公司运营的控制;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现代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凡事由股东大会拍板决定的“股东会中心主义”时代逐渐成为历史,随之到来的是将经营管理大权交由董事会定夺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时代;这种公司内部权力分配的模式提高了公司的效率,降低了公司决策的时间和成本,但同时也导致了产权分享的不一致:经营层拥有决策权,股东承担决策的后果,这就可能出现权力的滥用问题;因此,从保护资本提供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等的利益出发,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势在必行;股东和股东大会是当然监督者,然而这种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作为非常设机构的股东大会无法实现对经营管理层的经常性监督;一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制度的形成是由美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所决定的;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单一制,公司除股东大会外,仅有董事会作为必设机关,公司没有单独的监督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希望通过对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的适当外部化,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独立董事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其具有独立性;表现在:其一,法律地位的独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大股东委派或推荐,也不是公司雇佣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们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不能与公司、公司的内部人、大股东存在任何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其二,意思独立;就公司的发展战略、业绩、资源、主要人员任命和操守标准、薪酬等问题作出判断;独立董事功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参与董事会下设的各种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来实现的;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通过制订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和提名董事会经理人选对其起到监督与督促的作用,其监督用意也是十分明显的;总之,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是美国在其公司机关构造单一制的模式下对其内部监督机制的改良,其功能主要定位于监督,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主要扮演监督者的角色,即对公司的财务监督以及对内部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其功能的发挥取决于如何确实保障其独立性;二德国:监事会制度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双层制;公司设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三个机关;监事会和董事会呈垂直的双层状态;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执行业务,并在公司利益需要时召集股东会会议;董事会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是监事会和董事会有上下级之别,监事会为上位机关,董事会为下位机关; 德国监事会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监事会的地位高,权力大;银行在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主导性的作用,这种主导性作用的发挥是通过监事会来实现的;德国很多公司的监事会中都有大银行的代表;三两种模式之比较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和德国的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两个极具代表性的模式;独立董事的监督是董事会内部的监督,监事会的监督是董事会外部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两种模式的目的均在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解决公司治理问题,以保证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两种模式究竟谁优谁劣,难以定论;而且两种模式都是与其公司传统、经营理念、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以及各种外部环境相联系相适应的;也就是说,不同内部监督模式的选择是有其制度背景的;相比之下,德国公司股权集中程度很高,根据惯例,银行向其放有贷款或持有股份的公司中派驻代表,参与公司的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理层进行监督;三、我国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作为我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虽然在现阶段,监事会对经营管理层即董事会和经理起了一定的制衡作用,但是由于立法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在制度上存在漏洞,并且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现有的这些立法规定也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因此,我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工作仍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监事会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事会地位缺乏独立性监事会人员的选任受到董事的影响过大,往往是造成监事会无法有效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董事会对监事人选的提名权,但事实上多数股份公司的监事都由董事会指定,股东大会象征性地通过;在董事会操纵下产生的监事会常常是董监一体,难收监督制衡之实效;公司法规定要设立监事会,以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经营活动和日常工作;但监事是专职还是兼职,是否到公司领薪金或支取其他形式的报酬;对此,公司法未作进一步规定;二监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监事会的人事任免体制缺陷使监事会制度的设计失灵;首先,我国公司监事产生,除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之外,一般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含一定职工代表,并主要出自长官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最高决策者和经营者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与公司监事均来自于同一单位,原本就保留着一种残存的上、下级关系;在这种隶属关系未得到根本改变之前,在原关系中处于下级地位的监事很难对仍为其上级的公司决策者或经营者大胆行使监察权,否则他不仅有可能失去其监事资格,还会使其在原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三监事会职权不足由于董事会执行的经营管理职能具有活跃性、日常性和综合性,因而即使是在监事会权力比较强大的德国,董事会也比监事会更有实权;与董事会相比,监事会的弱势地位极大地妨碍了其监督功能的发挥;因此,许多国家近年来都致力于强化监事会的权力,以有效制衡董事会;相比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职权的规定尤为不足,且缺乏监督的必要手段;首先,公司法中对于监事会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没有提供法律保障,这样不可能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如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法律却未能规定,如果董事会怠于或者不同意召开,监事会如何保障自己的监督权的实施;可见此规定并无多大实质意义;四对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一方面,我国监事的报酬普遍低于经理层,而且其报酬及行使费用均牢牢控制在经理层手中,为监事付出如此低廉的代理成本,自然难以期望其发挥多大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公司立法对监事怠于行使职权、渎职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缺乏基本的规定,约束机制不健全,无法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些缺陷主张了监事的不负责任态度及失职行为;四、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建议我国公司法有关监事会的规定过于简单,只有区区几条,尽管新公司法在监事会的程序性权利上作了操作性很强的规定,为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有必要在以下几方面作进一步完善:一确保监事会地位的独立性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监事会只有摆脱董事会的制约和影响,不必依赖董事会,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我国新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会或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这为监事会及时发现公司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但若追求其完整还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1.保证监事会经济上的独立;包括监事会经济上的独立和监事经济报酬的独立;监事之工资和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之,且需规定监事的报酬不能低于董事、经理的平均水平;2.监事选任的独立性;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监事选任的提名要进行明确规定;可以考虑规定由监事会自身负责提名,或由股东大会的特别委员会负责提名,尽可能摆脱董事会的操纵;二完善监事会成员组织体系1.引入外部监事制度;我国监事会的人事任免体制存明显缺陷;监事会成员一般产生于公司内部,隶属于公司的董事或经理,这种地位使监事们和自身利益缺乏安全保障,监事们不可能进行大胆监督;建议借鉴国外有关外部监事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使监事能摆脱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会对监事的不当控制,增强监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让公司外的专业人士发挥其专业特长,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2.改进职工监事制度;德国职工监事制度的良好效果,是因为欧洲各国强大的工会是职工监事得以发挥作用的背景;因此,公司法应对职工监事制度加以改进;或者限制职工监事的比例,而代之以外部监事;或者强化职工监事的地位,如规定职工监事的豁免权,改变职工监事仰人鼻息的状况等;3.合理搭配监事会成员;监事会由于行使监督职权的需要,要求监事会的成员是一个懂经营管理、财政法规等各方面业务的监事的科学组合;如澳门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1名成员为在本地核数师公会注册的核数师;4.确立监事资格认定制度;我国公司法只是规定了监事的积极条件,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对监事任职的积极条件加以明确规定;选任监事必须对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监事有能力履行监事职责;三完善监事会之职权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这些规定过于泛泛,也有点残缺不全,也就是说告诉了监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但没告诉监事会怎么用;在职权的重构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扩大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即监事会可以随时检查或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查核帐簿文件,并可以要求董事会、经理提出报告;赋予通知纠正权,对于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或者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和监事有权制止,并要求予以改正;四建立对监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法律在维护和加强监事会监督职权及其独立性的同时,必须强化监事会的责任,保障监事会的责权利效相互协调;明确规定监事的报酬与其工作业绩相联系,有关监事应对公司或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或和公司董事、经理对公司或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监事失职或损害公司利益, 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起诉监事通过修改现行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独立的法律地位,才能使监事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其监督职权,而不受董事会、经理或其他人员的干涉,也使监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真正发挥分权制衡的调控作用;结论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要与本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资本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并且应随之变化而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随着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互融步伐的加快和程度的加深,完善监事会制度势在必行,且已成定局;在监督机构地位认识上,应以监事会为主;我国公司的监督制度应该在原有监事会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改革,况且,鉴于我国公司目前的现状,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革,在监事制度上进行改善,就显得尤其重要;当然,仅仅从制度层面和结构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公司监事制度,还是远远不够的,还有其他一些制度对监事制度的改善也可产生影响;因此,我国的公司监事制度建设任重而道远,随着现代企业越来越规范,法制的越来越完善,我国公司监事制度的治理工作一定会是卓有成效的;参考文献:1 吴志攀主编: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6页;2 彭真明、江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监事会制度之比较;3 位明、樊静:强化股份公司监督机制的构想,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123页;4 黄川口著:公司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82年10月版;5 袁锦秀: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制,法学2003年第2期,第87页;6 位明、樊静:强化股份公司监督机制的构想,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124页;7 彭真明、江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与德国监事会制度之比较,法学评论2003年第1期,第42页;8 位明、樊静:强化股份公司监督机制的构想,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123页;9 姚秀兰:内地与澳门股份公司法律制度之比较,法学杂志1999年第2期,第38页;10 张兴、马湘君完善我国公司法上监事会制度的几点构想,载经济与法1998年第6期,第10—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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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监事会制度在现代社会中,任何权力进行运行的规则之一,都应当包括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限定的框架之内。
权力具有诱惑性,追求权力往往是人们奋斗的目标;权力具有腐蚀性和自发扩张性,许多非法的行为源之于对权力的滥用。
正如孟德斯鸠所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杰斐逊也说过“任何一个权力机构都不能越出他们的合法限度之外,要使其有有效地抑制和制约”。
那么在公司运行过程中的道理也是一样的。
在我国,除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仅设一至两名监事外,监事会则为公司的必要机关。
这表明我国公司内部机构的制衡,是遵循上述自然法原则的。
我国的公司采取监事会与董事会分设的监管体制,共同隶属于股东大会。
监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行使监督权,监督董事会及经理的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监事会制度在公司法理论与实践中有重要地位。
但事实上,我国的公司监督体制一向发育不良,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公司自身管理出现问题,很难有效地监督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行为,从而引起股市动荡、中小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等问题。
因此,我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亟需改进和完善。
一、监事会制度的基本理论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通常称为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代表股东行使检查监督权,因此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是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的,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公司的执行权与监督权是分离的,执行权由董事会及经理行使,监督权则由董事会行使。
监事会为公司必要的常设机构。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为公司的必设机关,常设机关。
尽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但其也必须设立监事监事会向股东负责。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监事会由股东会决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由于各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地位规定不一,监事会的职权也不一致。
总的说来,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监督权、检查和调查权、纠正或停止董事或经理的违法、违章行为、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或应诉等。
二、国外监事会制度的比较现代公司,作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典型企业组织形式,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司财产的原始提供者远离对公司运营的控制。
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现代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凡事由股东大会拍板决定的“股东会中心主义”时代逐渐成为历史,随之到来的是将经营管理大权交由董事会定夺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时代。
这种公司内部权力分配的模式提高了公司的效率,降低了公司决策的时间和成本,但同时也导致了产权分享的不一致:经营层拥有决策权,股东承担决策的后果,这就可能出现权力的滥用问题。
因此,从保护资本提供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等)的利益出发,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势在必行。
股东和股东大会是当然监督者,然而这种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作为非常设机构的股东大会无法实现对经营管理层的经常性监督。
(一)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制度的形成是由美国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所决定的。
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单一制,公司除股东大会外,仅有董事会作为必设机关,公司没有单独的监督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
希望通过对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的适当外部化,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
独立董事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其具有独立性。
表现在:其一,法律地位的独立。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不是由大股东委派或推荐,也不是公司雇佣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们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不能与公司、公司的内部人、大股东存在任何影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其二,意思独立。
就公司的发展战略、业绩、资源、主要人员任命和操守标准、薪酬等问题作出判断。
独立董事功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参与董事会下设的各种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来实现的。
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通过制订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和提名董事会经理人选对其起到监督与督促的作用,其监督用意也是十分明显的。
总之,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是美国在其公司机关构造单一制的模式下对其内部监督机制的改良,其功能主要定位于监督,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主要扮演监督者的角色,即对公司的财务监督以及对内部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其功能的发挥取决于如何确实保障其独立性。
(二)德国:监事会制度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采用的是双层制。
公司设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三个机关。
监事会和董事会呈垂直的双层状态。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执行业务,并在公司利益需要时召集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是监事会和董事会有上下级之别,监事会为上位机关,董事会为下位机关。
德国监事会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监事会的地位高,权力大。
银行在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主导性的作用,这种主导性作用的发挥是通过监事会来实现的。
德国很多公司的监事会中都有大银行的代表。
(三)两种模式之比较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和德国的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两个极具代表性的模式。
独立董事的监督是董事会内部的监督,监事会的监督是董事会外部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
两种模式的目的均在于降低公司治理成本,解决公司治理问题,以保证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两种模式究竟谁优谁劣,难以定论。
而且两种模式都是与其公司传统、经营理念、股权结构、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以及各种外部环境相联系相适应的。
也就是说,不同内部监督模式的选择是有其制度背景的。
相比之下,德国公司股权集中程度很高,根据惯例,银行向其放有贷款或持有股份的公司中派驻代表,参与公司的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理层进行监督。
三、我国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监事会作为我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
虽然在现阶段,监事会对经营管理层即董事会和经理起了一定的制衡作用,但是由于立法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在制度上存在漏洞,并且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现有的这些立法规定也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因此,我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工作仍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监事会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事会地位缺乏独立性监事会人员的选任受到董事的影响过大,往往是造成监事会无法有效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董事会对监事人选的提名权,但事实上多数股份公司的监事都由董事会指定,股东大会象征性地通过。
在董事会操纵下产生的监事会常常是董监一体,难收监督制衡之实效。
公司法规定要设立监事会,以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经营活动和日常工作。
但监事是专职还是兼职,是否到公司领薪金或支取其他形式的报酬。
对此,公司法未作进一步规定。
(二)监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监事会的人事任免体制缺陷使监事会制度的设计失灵。
首先,我国公司监事产生,除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之外,一般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含一定职工代表),并主要出自长官意志。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最高决策者和经营者(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与公司监事均来自于同一单位,原本就保留着一种残存的上、下级关系。
在这种隶属关系未得到根本改变之前,在原关系中处于下级地位的监事很难对仍为其上级的公司决策者或经营者大胆行使监察权,否则他不仅有可能失去其监事资格,还会使其在原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
(三)监事会职权不足由于董事会执行的经营管理职能具有活跃性、日常性和综合性,因而即使是在监事会权力比较强大的德国,董事会也比监事会更有实权。
与董事会相比,监事会的弱势地位极大地妨碍了其监督功能的发挥。
因此,许多国家近年来都致力于强化监事会的权力,以有效制衡董事会。
相比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职权的规定尤为不足,且缺乏监督的必要手段。
首先,公司法中对于监事会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没有提供法律保障,这样不可能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如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但法律却未能规定,如果董事会怠于或者不同意召开,监事会如何保障自己的监督权的实施。
可见此规定并无多大实质意义。
(四)对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一方面,我国监事的报酬普遍低于经理层,而且其报酬及行使费用均牢牢控制在经理层手中,为监事付出如此低廉的代理成本,自然难以期望其发挥多大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公司立法对监事怠于行使职权、渎职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缺乏基本的规定,约束机制不健全,无法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些缺陷主张了监事的不负责任态度及失职行为。
四、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建议我国《公司法》有关监事会的规定过于简单,只有区区几条,尽管新《公司法》在监事会的程序性权利上作了操作性很强的规定,为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有必要在以下几方面作进一步完善:(一)确保监事会地位的独立性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监事会只有摆脱董事会的制约和影响,不必依赖董事会,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我国新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会或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这为监事会及时发现公司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但若追求其完整还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1.保证监事会经济上的独立。
包括监事会经济上的独立和监事经济报酬的独立。
监事之工资和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之,且需规定监事的报酬不能低于董事、经理的平均水平。
2.监事选任的独立性。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监事选任的提名要进行明确规定。
可以考虑规定由监事会自身负责提名,或由股东大会的特别委员会负责提名,尽可能摆脱董事会的操纵。
(二)完善监事会成员组织体系1.引入外部监事制度。
我国监事会的人事任免体制存明显缺陷。
监事会成员一般产生于公司内部,隶属于公司的董事或经理,这种地位使监事们和自身利益缺乏安全保障,监事们不可能进行大胆监督。
建议借鉴国外有关外部监事的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使监事能摆脱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会对监事的不当控制,增强监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让公司外的专业人士发挥其专业特长,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2.改进职工监事制度。
德国职工监事制度的良好效果,是因为欧洲各国强大的工会是职工监事得以发挥作用的背景。
因此,公司法应对职工监事制度加以改进。
或者限制职工监事的比例,而代之以外部监事;或者强化职工监事的地位,如规定职工监事的豁免权,改变职工监事仰人鼻息的状况等。
3.合理搭配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由于行使监督职权的需要,要求监事会的成员是一个懂经营管理、财政法规等各方面业务的监事的科学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