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业主监事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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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监事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业主监事会是社区、业主代表推举并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产生的监督机构,由监事若干名(3至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一人担任召集人、一人担任副召集人。
业主监事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开展工作,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并接受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
第二条业主监事会的宗旨是,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及授权,坚持“公正、公平、独立”的原则,监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监督业主代表的工作情况,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物业服务质量情况,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物业区域业主物业自我管理依法、有序、良好的进行。
第三条业主监事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的
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四条业主监事会的成员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居住在小区的业主的直系亲属,租住在小区满三年的租赁户。业主监事会的成员由社区居委会、业主代表推选,并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产生,产生方式如下:
1、
2、
3、
第五条业主监事会监事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坚持原则;
4、有相关的知识、技能或经验;
6、有工作时间。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会监事:
1、违反《管理规约》有关房屋租赁使用规定的;
2、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3、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4、拒交物业服务资金的;
5、拒交专项维修资金的;
6、与本物业区域业主物业管理权益存在利害冲突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六条业主监事会职责
1、制定任期内的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备案;
2、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汇报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以简报形式向业主大会汇报日常工作;
3、以专题报告形式向业主大会报告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部位收益的使用情况;
4、了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了解业主代表的工作情况;
5、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业主代表违反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行为或不称职行为,向街道、社区和业主大会反映;
6、了解物业服务机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7、建立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反映,或者提出建议和意见;
8、派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主监事会召集人职责
1、召集和主持业主监事会会议;
2、主持制定业主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日常工作制度;
3、参加业主大会,代表业主监事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4、指派监事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承担其他专项工作;
5、组织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组织了解业主代表的工作情况;
6、组织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7、履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职责。
第八条业主监事会副召集人职责
1、协助召集人工作;
2、根据召集人的授权,召集业主监事会会议、主持业主监事会的工作;
3、召集人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4、履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业主监事会监事职责
1、参加业主监事会会议;
2、参与制定业主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日常工作制度;
3、根据指派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4、参与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了解业主代表的工作情况;
5、参与草拟业主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6、承担业主监事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7、执行业主大会、业主监事会决定,完成业主监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业主监事会应当建立工作会议制度。
业主监事会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含两名)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会议以及发生须由业主监事会讨论、了解的问题时,应当随时召开业主监事会临时工作会议。
业主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名(含三名)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业主监事会工作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记录议题、应与会和实际与会人员名单、涉及议题的简要事实经过、与会监事的意见等等。
第十二条业主监事会的请求、建议、意见等报告,须经三名(含三名)以上监事表决赞成,方能通过。
第十三条业主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其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或影响。
第十四条对业主监事会监事违反本规则,具有不作为、营私舞弊等不称职行为的,可启动业主大会程序,向业主大会提出对其的停职或罢免请求。
第十五条业主监事会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监事资格自动终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三)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业主监事会工作会议和临时工作会议累计五次的;
(四)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
(七)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监事会提出辞职的;
(八)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监事会监事(含副召集人)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天内向业主监事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十六条本规则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力。
第十七条本规则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