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基金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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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摘要:私募基金即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我国私募基金在资金规模方面远远超过公募基金,但目前还没有相应的立法对其加以规范。

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以及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若干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私募基金监管解决对策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作为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自诞生以来就备受投资者的青睐,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按其发行方式可划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的发行者有较高的信用,并符合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经批准后方可发行,因而具有筹资力度大、发行范围广、流动性高等优点。

私募基金是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设立的,一般以投资意向书或非公开的招募说明书等形式募集的基金,圈子虽小但门槛很高,一般是为富人和一些大机构度身定做的理财工具。

通常情况下,它是由一个在市场上有良好业绩和声誉的基金经理人先设计出一个投资计划,再去游说一些大的投资者投资组建而成的。

像巴菲特、索罗斯这些国际上最著名的基金经理掌管的都是这种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灵活多变,投资具有隐蔽性,广泛运用于证券、实业、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领域,运作良好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转为公募。

我国的私募基金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私募股权基金,另一
类是私募证券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是由专家管理的投资于企业股权的基金,重在获取企业经营的收益。

私募证券基金是一种以非公开的方式投资于已上市的证券(主要是股票)的基金。

目前私募证券基金的规模大约有5000亿元之多,主要存在于a股市场。

目前,地下私募基金保底分红、采取固定比例分配方式占绝大部分,说明在我国信用制度不发达的条件下,市场对保底分红有强烈的需求。

长期以来,信托理论与观念在我国十分淡薄,投资者对信托制度了解不深的现状也导致了“地下基金“的盛行。

二、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发行者的主体模糊不清,法律地位不明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高度市场化的产品,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大多采取行业自律形式,对私募基金发行者的主体资格审定,甚至比管理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人应该有更为严格。

我国目前已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但其业务规模只占我国私募基金总体规模的一小部分。

虽然相关部门针对其监管的私募基金制定了一些监管规则,但这些监管规则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无法对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合格投资人、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重大基本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存在法律空白,不利于打击非法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也不利于支持运作规范的私募基金发展壮大。

2.无序竞争造成市场混乱,监管不力
由于实际意义上的私募基金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证券监管机构
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私募基金市场成为证券市场上的监管盲区,这也导致了该市场实际上处于无序竞争状态,主要表现在:没有准入门槛,虽然有相关法规对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进行了界定,但实际上有资格和没资格的咨询机构、工作室、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都在从事着私募基金的业务,事实上私募基金市场的进入主体失控,谁都可以进入这一行业;没有行业规则,各种代客理财合约五花八门,其中很多都极不规范,而且也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最为常见的保底、保息合约等,而一些资质较差的机构进行虚假承诺,进行超出保证能力的高风险投资,故意夸大收益率,结果导致保底、保本名不符实。

3.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
资产的流动性对基金运营至关重要。

在国外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企业上市(ipo)、柜台交易、产权交易、并购市场、资产证券化和内部市场等多层次无缝链接的资本市场,为私募股权基金发展提供了发达健全的退出渠道,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而国内目前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育不够,缺乏风险投资基金的有效退出渠道,企业上市门槛难、通道狭窄,产权交易不活跃、其他退出渠道还在起步阶段,制约了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4.民间私募基金缺乏监管
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及明确的监管授权,民间私募基金特别是一些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期缺乏监管,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主要包括:一些私募基金管理人
公开或变相公开推介,或向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承诺保底或保证高收益,产生纠纷,甚至引发社会问题;由于一些私募基金在证券开户环节和资金流向上比较隐蔽,其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活动难以及时发现和查处;一些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为非法资金,私募基金可能成为洗钱工具。

三、对我国私募基金的思考和解决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私募基金的规范发展对推动企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完善资本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国民财富迅速增加,私募基金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产品种类也将日益丰富,现有监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需要。

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吸收借鉴各国对私募基金监管的经验教训,加快私募基金监管立法,明确私募基金的概念、法律地位、组织形式、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重大法律问题,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规范,赋予私募基金在市场中应有的法律地位,将一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监测和分析,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退出等业务环节,逐步建立私募基金的监管框架和体系。

2.加强信托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中作用
目前在我国的阳光私募基金均通过信托计划形式成立,其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管理人、托管银行、托管券商、其他服务机构共同完成。

信托公司应加强对其合作的私募基金的监督,并在
资产配置、投资方向、基金绩效衡量等方面与私募基金开展等多层次、深入切实的研发,提高信托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中的作用。

3.严格规范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民间私募的监管
我国私募基金业务处于发展时期,为加强监管和规范业务,有必要在信息披露上从严要求。

管理人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和运行过程中都应向监管机构提交资产质量、运营能力、经营绩效等方面的资料,以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另外,针对我国民间私募泛滥,良莠不齐的现状,政府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管理规范。

在适当时机可进行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对民间私募的监管,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j],《财经时报》2001年第7期。

[2] 黄礼健.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必要性和主要问题
分析[j].华北金融,2010(2).
[3] 刘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环境建设研究[j].学术论
坛,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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