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现状及改进建议

合集下载

浅议医保基金监管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浅议医保基金监管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浅议医保基金监管的现状及完善对策医疗保险基金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组成,更是整个医疗保险制度财力支撑和基础物质组成,为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不可小觑的支持。

每一位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是否能得到保障与医疗保险基金是否得到合理运营和监管有着紧密联系,甚至关系到社会稳定。

和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医疗保险起步较晚,相关部门并没有充分重视其安全问题,再加上监管组织机构缺失和监管形式单一落后以及公众没有参与其中等问题,无疑影响医保基金监管质量。

对此,本文则针对监管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望给予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

标签:医保基金;监管;现状;完善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大幅度提升,医疗保障事业也在此背景下实现蓬勃发展,保障水平持续增高,覆盖范围越来越广,成为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不可缺少的存在。

然而医保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也逐渐出现问题,例如频繁出现的骗取、挪用、贪污医疗保险基金现象,无疑损害大众对医疗保险体系信任,甚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因而需要医疗保险基金工作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基金监管现状,积极采取完善医疗保险基金措施,进一步保证医疗保险基金能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群众,推动医疗保险基金事业快速稳定发展。

1医保基金监管现状1.1监管组织机构缺失我国医保基金监管组织机构缺少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针对医保基金管理结构缺乏法律性规定;我国医疗保险出现于1998年,正因起步较晚而导致相应的组织机构缺乏健全。

其二我国医疗保险基金未独立于社会保险体系,相关管理机构性质级别偏低。

当前我国很多地区都建立了医保局且属于政府直管,但其医保经办机构依然隶属于社会保险大框架,其中医保基金也涵盖在社会保险基金整体中。

上述组织层次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监督医保基金实际运营。

从各个地区情况得知,当前很少有地区详细对外披露医保基金运营情况,基本上都归于社会保险基金大项目中对外发布,由此一来公众就无法清晰直观了解医保基金运营情况,降低医保基金透明度,更无法保障公众知情权。

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创新及发展

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创新及发展

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创新及发展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创新及发展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不可或缺的角色。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经历了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的阶段,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

本文将从现状、创新和发展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我国保险业的现状是蓬勃发展的。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8.5万亿元,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超过4.3万亿元。

同时,保险公司数量逐渐增多,保险从业人员也不断增加。

这些数据表明,我国保险业增速快、规模大,具备了强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吸引力。

其次,我国保险业不断创新,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政策层面上,我国政府通过不断出台一系列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如鼓励发展保险资产管理、推动发展健康保险等。

在产品层面上,保险公司推出了多种创新型保险产品,如健康险、长寿险、家庭责任险等,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在科技层面上,保险科技的应用也在不断推进,如智能核保、区块链技术等,提高了保险行业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这些创新举措不仅为保险公司带来了新的增长点,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个性化的保险服务。

最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面临的挑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保险产品的销售模式仍以传统代理渠道为主,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等新兴销售渠道发展相对滞后。

其次,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一代对保险的认知水平较低,缺乏风险保护的意识,导致保险产品的市场渗透率相对较低。

此外,保险监管制度和机制还有待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对于新型风险的监测和风险的防范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了推动保险业的更好发展,政府和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完善规划、加强监管,改革保险公司的经营体制和市场准入政策,提高行业的监管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同时,保险公司应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加强与科技企业的合作,推动保险科技在业务创新和风控中的应用。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一)监管对象不完全1.投保人质量参差不齐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相当部分的投保人是用别人的钱来投保,风险和权利主要由别人来承担和享受,他们没有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愿望,投保的主要目的是在投保行为中为自己谋利。

其中很大一部分投保人是企业,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这些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不是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是把保险公司给他的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

2.部分保险人产权依然不明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府垄断的经营模式逐渐被打破,我国保险公司产权的状况已经得到改善。

合资保险公司和民营保险公司的兴起,使保险公司产权更加商业化和市场化。

部分保险公司上市,标志着保险企业产权市场自由交易的趋势。

但在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仍较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产权边界模糊。

这种情况造成在其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

同时由于产权不清晰引起的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企业不顾企业长期发展,追求企业短期指标。

(二)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1.保险价格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国内非寿险市场已经实行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有了更多自主权。

除法定保险产品和涉及多方利益的保险产品(如投连险等)需要保监会特别审批外,很多保险产品只需要向保监会报备即可。

这也就意味着,在差异化竞争环境下,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自主定价,进而自主针对市场需求开发出适合的险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放开对费率的统一管制。

费率还未能完全真正反应市场供求关系。

首先,它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使保险公司不能根据风险单位的划分来对不同风险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和不同程度的风险保障,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采取违规经营方式来变相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化。

其次,保险公司很难对最终效益负责,微观主体缺乏激励约束机制。

费率管制使保险公司不重视自己产品的价格、承保质量,因为经营亏损是政府定价的结果。

我国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王蓉(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江苏苏州215021)【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完善,我国原有的保险体系已不再适应新的发展潮流,完善保险体系,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阐述我国现有保险行业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希望对保险业的改革有所帮助。

【关键词】保险行业;问题;对策一、我国现有保险业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保险业较之于过去取得了不错的进展,但是依旧存在着些许问题,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居民缺乏保险意识,对保险的认知度不高。

在中国,多年来“卖保险”已成为坑蒙拐骗的代名词,广大居民对“买保险”望而止步。

调查显示,70%的居民对保险知识了解甚少、甚至是一无所知,只有少数人对保险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从而导致我国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偏低,致使我国保险市场的规模不能够迅速扩大。

(2)保险业地区发展不平衡。

我国地大物博,从全国的角度来看,无论在资金、技术还是人才的配置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城市在资金、技术和人才上面都有非常明显的优势,这些地区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和效益与经济欠发达的西北地区比起来,都有明显的优势。

长此以往,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会加深区域间的利益冲突,大量人、财、物流向发达地区,导致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空间被压缩,形成恶性循环,延缓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进程。

(3)保险公司同质化现象严重。

我国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有很多家,但是这些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体制和营销方式、保险产品与服务对象的选择、经营理念与企业文化等方面的模仿和克隆现象比较严重,各保险公司之间经营管理模式的差异性不够明显。

(4)我国的保险业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不高。

经过多年的保险业建设,可以说我国初步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但是较之于国外的发达国家,我国的保险体系还存在着很多缺陷,主要体现在:第一,保险监管的内部关系还不够清楚。

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基本上是实行分业监管,虽然成立了保险监会,但是他与保险机构的职能关系不够明确,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

近几年保险监管情况汇报

近几年保险监管情况汇报

近几年保险监管情况汇报
近几年,我国保险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保险市场稳定发展,保险业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险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首先,保险监管部门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保险法》和相关监管规定,规范了保险市场秩序,有效防范了保险市场风险。

其次,保险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保险产品的审查力度,严格把控产品设计、销售和理赔等环节,保证了保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再次,保险监管部门积极推动保险科技创新,加强了对保险科技企业的监管,推动了保险业的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发展。

最后,保险监管部门加强了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推动了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在未来,我国保险监管工作还将面临一些挑战和任务。

首先,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其次,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互联网保险和健康保险等新业务形态的监管,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

再次,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保险销售渠道和销售行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保险业务风险。

最后,保险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跨境保险业务的监管,推动保险业的国际化发展。

总的来看,近几年我国保险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任务。

保险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作出新的贡献。

监管新形势下银行保险的现状及对策探究

监管新形势下银行保险的现状及对策探究

监管新形势下银行保险的现状及对策探究摘要:本文针对银行和保险行业在监管新形势下面临的挑战,深入分析了当前形势下的现状及对策探究。

通过对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风险管控要求的提升以及技术进步对业务模式的影响进行研究,揭示了监管新形势对银行保险业的全面影响。

随后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以及改革的动力和意义进行深入分析,为今后路径规划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针对监管新形势的应对对策探究部分,本文提出了强化风险管理和合规意识、创新业务模式、加强技术投入以及推动产业协同发展等具体应对措施。

通过对银行和保险行业在监管新形势下的分析和对策探究,旨在为行业发展提供有益参考,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关键词:监管新形势;银行保险;风险管理;业务创新引言:随着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和经济形势的日益复杂,银行和保险行业面临着新的监管挑战,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风险管控要求的提升以及技术进步对业务模式的影响。

这些挑战不仅考验着行业从业者的智慧和能力,也为行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监管新形势下银行保险业的现状和对策,旨在为行业提供指导性建议,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一、监管新形势对银行保险业的影响(一)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政策法规环境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直接影响着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和运营。

政策法规的变化可能导致银行保险机构需要调整业务模式、产品设计和服务流程,以符合更新的监管要求[1]。

例如,严格的资本金要求、风险管理规范和信息披露要求都会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日常经营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银行保险机构需要不断关注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自身策略,确保遵守法规合规经营。

(二)风险管控要求的提升在监管新形势下,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业的风险管控要求越来越高。

金融机构面临着多样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在这种情况下,强化风险防范和管控显得尤为重要。

银行保险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控,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对策,确保风险可控性,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

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现状及改进建议

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现状及改进建议

堕 堂 璺
Q :
经 济 发 展 与 改 置
我国 监管 现状 进建 保险 体系 及改 议
强 强
( 吉林 大 学 ,吉 林 长 春 1 0 1 ) 30 2
[ 摘
要 ] 新 中 国成 立 以 来 ,特 别 是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保 险 业 经历 了 曲 折 反 复 的 艰 难 发 展 历 程 。
9l ・
国家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2 0.2 01
经 济 发 暖 与 改 覃
“ 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18 93年,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专职行使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职能要
范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保险业务
经营活动等市场行为监管手段,加强保险监管。同时, 制定 《 保险业监管指标》 ,设立较为简单的保险偿付
中国成立初期 ,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别对保险业
行使领导和管理职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保险业监
[ 收稿 日期 ]2 1 — 3 0 00 0 — 2
[ 作者简介] 强强 ,吉林大学法学 院博士研究 生

点,保险业重又走上恢复发展之路。17 99年4月,国 务院批准 《 中国人 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 ,作出
步实现政企分开。监管内容上,以拟定保险事业方针 19 年,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适应建立 9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发挥金融宏观调
控经济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 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做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决 定,要求抓紧拟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 中国 、《 人民银行法》 票据法》 保险法》等法律草案,提 、《 、《
展模式影响下 , 保险业划归财政部领导,成为国家财 政体系中的独立核算单位。15 99年,受制于国内经济 大环境的变化,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仅保留涉外保险 业务,保险业重新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 ,中国人 民

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二、 保 险监 管的 内涵
保险业实现原保 险保费收入 1 6 1 2 0 . 1 8亿元 ,同 比增长 3 8 . 1 8 %; 行业总资产 1 3 9 7 6 9 . 0 0亿元 , 较年初增长 1 3 . 0 8 %; 资金运用余额
为 1 2 1 1 0 9 . 3 0 亿元 , 较年初增长 8 . 3 3 %。 不仅如此 , 在保险公司的 资金运用收益方面的上升趋势也 比较明显 。
管的 内涵以及 重要性加 以阐述 , 然后结合 实际对保 险监 管发展现状 以及监管 问题详细分析 , 最后 结合 实际对保 险监 管的问题成 因以及 优化策略 详细探 究, 希望能通过此 次理论研究 , 对保 险监管的整体质量提 高起 到保 障作 用。
关键词 : 保 险监 管 ; 重要性 ; 监 管措 施
些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这就需要对这些保险监
四、 我 国 的保 险监 管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及 成 因 分 析
管问题及时地解决 , 只有 如此才能促进保险监管 的良好发展。 ( 一) 保 险监管 的问题分析 第一 , 监 管力度不 强。我国的保 险监管在发展 中 , 还存在着 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 在风险监管 的力度上还有待加强 , 对保 险市 场的可持续发展保 障力度不够 。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 , 在对保 险
元, 是 国际金融危机 以来 的最好水平。 而进入 2 0 1 6 年, 保险业仍
指导老师 : 魏 鑫。

1 0 1 -
2 o 1 5 — 2 o 1 6 保 险监 管费用对 比
2 0 1 5 保 费收入2 . 4 7 S - - f r  ̄ 元 行业总资产 达到 实现 利润2 8 2 4 4 C
1 2 . 4 万亿元 兀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摘要】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覆盖范围较窄、保险额度较低等不足之处。

为此,本文提出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险额度、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专业水平等改进建议,以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

扩大覆盖范围可以保障更多存款人的权益,提高保险额度可以提升保障效果,加强监督管理可以促进制度规范运行,提高专业水平则有助于应对风险挑战。

在未来,可望通过这些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确保金融体系稳健、安全地发展。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不足、改进建议、覆盖范围、保险额度、监督管理、专业水平、展望未来。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政府或专业机构对银行存款进行一定程度的保险保障,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可以有效避免银行发生危机时引发的存款挤兑和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

随着我国金融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加强和改进。

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本文将重点分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主要是通过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深入分析,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以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

通过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不足进行披露和探讨,引起社会对于金融风险防范和保护措施的关注,促使相关部门和机构更加重视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和落实。

通过本研究,旨在促进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对金融安全的信心,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2. 正文2.1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不足之一:覆盖范围较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只对各家商业银行的存款进行保险,而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或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其他形式的金融机构,未纳入保险范围。

这就意味着,一旦这些机构出现经营风险导致资金损失,存款人将无法获得保险赔偿。

对我国保险行业监管的对策

对我国保险行业监管的对策

郑州交通职业学院题目:对我国保险行业监管的对策系别:车辆工程系班级:10平安班姓名:苏慧敏学号:201008020110243指导教师:任俊峰撰写时间:2012年6月1我国保险行业的现状 (2)1.1解决行业文化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2)1.2“硬监管”保驾的必要性 (3)1.3保障行业文化不偏离、不背离 (4)2我国保险行业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2.1我国保险行业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5)2.1.1 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5)2.1.2 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 (5)2.1.3 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6)2.1.4 缺乏统一的监管制度安排和工作规范,监管成本较高 (6)2.1.5 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6)2.2完善保险监管体制的思考与建议 (6)2.2.1 完善保险监管机制,提高专业化监管的水平 (7)2.2.2 建立健全保险行业监管的协调机制,逐步从机构性监管转向功能性监管 (8)2.2.3 完善保险机构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 (9)2.2.4 建立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社会公众与舆论的监督 (9)2.2.5 建立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9)参考文献 (10)对我国保险行业监管的对策1我国保险行业的现状近期,保监会吹响了全面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号角,这是开启保险发展史的新纪元。

在此,笔者主张在大力发展保险行业文化的同时,还需对行业文化“硬监管”保驾护航,其理由如下:过去30多年的我国保险业发展历程,就是奋进铸就保险事业的创业史,就是焕发激情培育保险行业文化的书写史。

30多年来,我们立足基本国情,采取有力措施,各项工作在继承中发展、在巩固中提高、在创新中前进,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

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价值取向,把保护消费者利益当作终极目标,成为了行业发展大潮中的坚强主流;以改革开放科学发展为不变信条,始终具有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责任温度,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体系进一步确立;以敬业奉献为人生品格,用火一般的热情投入工作,把工作岗位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舞台,凝聚成从业队伍团结奋进的强大精神力量,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强烈共鸣、学习模范、争当先进的氛围更加浓厚,促进了行业效益、社会效益和个人效益的良性统一。

关于改善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

关于改善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

关于改善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若干政策建议保险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中规模最小又最具发展潜力的市场,加入WTO之后,我国保险市场将成为各国保险公司的必争之地,无论是保险企业还是监管部门都面临机遇和挑战。

一、有效竞争不足——一个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近年来,恶性竞争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普遍现象,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过高返还、高手续费、提高保障范围、帮助企业融资等手段在市场上争揽客户。

这种不计后果的竞争行为不仅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不断上升、经营风险日益加大,而且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

对于恶性竞争形成的原因,一种观点认为,是由保险公司急功近利、片面追求数量增长,代理人市场混乱等因素所造成,因此需要强化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由于保险公司过于集中形成了竞争过度,因此要限制市场准入。

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并严格控制新设保险公司,但从实际效果看,问题并未得到根治,这表明上述两种判断均没有抓住要害。

笔者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我国保险市场仍然是一个具有较高垄断程度的不完全竞争市场。

其基本特征,一是市场竞争主体数量过少(至2000年末,中国大陆仅有31家保险公司,其中9家外资保险分公司因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受到严格管制而仅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竞争),二是缺乏市场退出机制。

由于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管制,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事实上受到了无形的保护,特别是在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为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在这样的市场中,有效竞争明显不足。

经济学将不完全竞争定义为企业对产品价格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能力,并因此而获得超额利润。

由于中国保险商品的价格受到政府严格管制,不完全竞争并不表现在价格上,(注1)而是表现为:①企业竞争行为扭曲——既然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经营者当然感受不到市场的压力,不计后果的高风险活动泛滥便成为自然结果;②压低赔付率,抑制投保人正常的合理赔偿要求以获得超额利润。

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难点与对策

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难点与对策

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难点与对策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但它不是一个普通的行业,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

保险经营与风险密不可分,保险事故的随机性、损失程度的不可知性、理赔的差异性使得保险经营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加上激烈的同业竞争和保险道德风险及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成了高风险行业。

所以,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

另外,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特别是保险产品的定价与一般产品不同,更需要专门知识。

保险合同、保险费率等重要事项由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被保险人处于弱势地位,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合同。

如果不加强监管,很可能被保险公司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任意提高保险费率以牟取超额利润;或因不正当竞争,保险公司人为地压低保险费率,影响自身的偿付能力。

这些最终损害的都是被保险人的利益。

因此,为了保险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使其充分发挥对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的稳定与安定作用,对科学技术发展的推动作用,对国际贸易与经济交往的保障作用,以及对于社会文明发展的促进作用,我们必须意识到保险监管的重要性。

目前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难点问题(一)竞争加剧、违规经营现象相当严重。

表现在: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增加无赔款返还。

在一些主要险种中,甚至出现一些破坏性、掠夺性的竞争行为。

第二,回佣现象严重。

有的保险公司收取标准保险费后,在帐外暗中给予投保人钱物或其他利益等,有的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业务采取支付高额手续费和提供超低费率的做法。

此外,还有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险种,虚假承保、逆向保险等。

(二)内部管理混乱,内部控制薄弱。

表现在重要单证管理和使用混乱,账户管理不严格。

会计核算不真实,在会计核算中的未决赔款上做文章。

同时,也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稽核监督力度不够。

(三)资金运用收益差,损害尝付能力。

保监会联合证监会04日正式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我国的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

浅谈我国保险监管的现况与发展建议

浅谈我国保险监管的现况与发展建议

浅谈我国保险监管现状及发展建议兴湘学院2010级财务管理二班邓晓波摘要:保险业作为金融业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在社会与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目前,我国保险监管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解决的对策是:加快保险监管法制建设,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辅助作用,培育保险市场的自律机制;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借鉴美国相对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关键词:保险监管;问题;制度;保险市场一、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现况2005年至今,我国保险监管发展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新阶段.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虽然,先前已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在实务中也早已实行,但现在已上升为法律而存在,这是对保险公司资金管制的进一步放松。

新的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更大的风险。

再者,无论是保险巨头AIG还是其他金融巨头的危难,都验证了监管对其的重要性,更何况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个方面发展都还不是太成熟的我国保险业。

2012年1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金融监管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成果,完善监管规则,更新监管理念、制度和方式,不断提升监管有效性;保险业要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顺应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的潮流,实现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接轨,保监会决定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第二代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出台了建设规划。

在3月28日,保监会官网发布公告,下发《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将被暂停;暂停核准4S店买车险,兼业代理准入门槛高;全面治理保险代理市场.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问题,终于迎来保监会的重点整治二、我国保险监管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1、过度监管与监管不足并存长期以来,中国保险监管一直存在过度监管和监管不足的问题。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1. 引言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风险管理、资金流转和资本积累的功能,对于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保险业特殊的特点,如不可见性、不可复制性和不可消耗性等,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分析其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2. 保险监管的意义保险监管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保险监管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保险监管可以确保保险公司遵守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赔偿和服务,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避免消费者在保险交易中受到欺诈和不公平对待。

2.2 维护市场稳定保险业的稳定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至关重要。

保险监管可以有效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避免保险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无法兑现赔付等问题,从而维护市场的稳定性。

2.3 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部分,与其他金融机构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保险监管可以有效监测和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减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3. 保险监管的现状目前,我国保险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构成。

中国银保监会作为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保险监管工作。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则负责对本地区的保险公司进行监管。

总体来说,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仍存在以下问题:3.1 监管权责划分不明确由于保险业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监管权责划分不明确成为了一个突出的问题。

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重叠和监管责任不清不仅导致监管效率低下,还可能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3.2 监管手段滞后保险监管手段的滞后也是当前保险监管的一个问题。

保险业的创新和发展日新月异,然而监管手段却相对滞后,无法及时应对新兴业务、新型风险和新技术带来的挑战。

3.3 监管数据不对称保险监管过程中,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仍然存在。

关于保险监管现状出现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保险监管现状出现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保险监管现状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会在较短时间内全面开放,这对我国保险业将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由于保险公司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影响着所辖保险机构的仅有决策,决定着整个保险行业结构与功能,为了维护本国保险市场体系安全稳定地运行,保险监管机我国目前保险监管的体系和现状。

构与所管理的保险公司面临相似的挑战,因此,构建一个科学高效的监管体系对促进保险业的发展,维护保险业的资金安全,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公平竞争有重大意义。

然而,我们保险监管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未于国际接轨,这必将为我国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带来障碍。

一、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1、监管的力度不够。

目前我们都保险监管还是不够严格,市场无序竞争比较激烈,随着保险主体不断增加,保险市场竞争逐渐白热化,一些公司采取各种手段降低保险费率,高额支付手续费,甚至把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手续费率(4%)提高到几倍以至十几倍,搅乱了市场秩序,阻碍市场健康发展。

2、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控不严。

随着一批保险主体的入市,高管人才严重短缺,各公司之间相互挖人,甚至利用一部分品质、素质、业务能力相对较差的人员做高管,这些人一旦进入保险公司做了高管,就会采取非常手段进行不正常经营,增加经营成本,加大经营风险,破坏市场秩序。

3、对理赔及服务监管不到位。

目前,社会上对保险公司理赔意见最大,理赔难已经成为投诉很高的案例,一些保险公司承保时候说的天花乱坠,到理赔时候会以种种理由不赔,惜陪、拖陪、无理拒赔等等现象时有发生,诉讼案件连年增长,严重影响保险行业的声誉,给保险行业到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

二、建议1、加强保险监管力度,建立一支过硬的保险监管队伍,严格按《着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监局90号文件,严格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彻底铲除破坏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导保险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2、加强高管人员的审批制度,严格把控高管人员的审核,对那些不符合高管要求的人员要坚决拒之门外,维护保险公司高管队伍的清洁,严把人员进口关。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建议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建议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建议【摘要】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市场竞争激烈、风险管控不足以及服务体验有待提升。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和优化服务体验。

我国银行保险业务仍面临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监管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并持续改善客户服务体验。

展望未来,应注重创新发展,提高竞争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络结语:只有不断解决问题、不断创新,我国银行保险业务才能实现更好的发展,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支撑。

【关键词】我国银行保险业务、问题意识、市场竞争、风险管控、服务体验、市场监管、风险管理体系、服务体验优化、总结、发展方向、结束语。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银行保险业务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的存储、分配和保值增值的功能。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银行保险业务也逐渐壮大起来。

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不断调整,我国银行保险业务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市场竞争激烈。

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和竞争格局的日益加剧,银行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也变得日益激烈,市场份额争夺激烈,导致行业利润空间逐渐缩小。

风险管控不足。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体系建设尚不完善、制度不够健全,加之市场化程度不够高、风险管理机制不够完备,银行保险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服务体验有待提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银行保险业务在服务体验方面仍有不足之处,客户体验不佳,服务质量亟需改进。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旨在分析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建议,以期通过改革和创新,推动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1.2 问题意识在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和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一些机构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

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思考与建议

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思考与建议

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思考与建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不仅可以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保障,还可以促进资金的流动和投资的发展。

正是由于其复杂性和影响力,保险行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监管挑战。

我国的保险监管模式在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新兴业务模式时,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思考和改进。

我们需要认识到,我国的保险市场在不断扩大和深化,这就要求我们对保险监管模式进行优化和升级。

当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模式主要分为市场准入、产品规范、资本监管、风险控制等方面,其中市场准入和资本监管方面的规定较为严格,而产品规范和风险控制方面的监管仍有待提高。

我们应该在保持市场秩序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产品创新和风险管理的监管,以更好地应对日益丰富的保险业务。

我们需要关注科技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随着金融科技的兴起,保险行业也日益向数字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我国的保险监管模式也需要随之调整。

我们应该积极借助科技手段,建立更加高效、便捷的监管体系,加强对新型业务模式,如互联网保险、智能保险等的监督,确保市场稳健和风险可控。

科技也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更多的数据支持和监管手段,增强监管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我们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国际化水平。

保险行业具有较强的跨境性,因此国际合作对于保险监管尤为重要。

我们可以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管标准的制定和对话,与国际监管机构加强合作,了解和学习国际上的监管经验和做法,使我国的保险监管模式更加与国际接轨,提高国际竞争力。

我们也需要关注对保险监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保险监管人才的储备和素质是保险监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我们需要在保险监管机构加大人才培训和引进的力度,提高保险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同时也可以通过吸引海外专业人才,提升我国保险监管的国际化水平。

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思考与建议包括:优化并升级监管模式,关注科技对监管的影响,加强国际合作,以及加大保险监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保险监管体系完善举措

保险监管体系完善举措

保险监管体系完善举措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深化,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风险、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

为了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不断加强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我国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准入监管。

通过完善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核保险公司的资质和经营能力,确保只有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机构才能进入市场。

此举旨在避免保险市场出现无序竞争、低质量产品充斥等问题,保护投保人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监管。

通过设立资本金要求、资本充足率等指标,要求保险公司保持足够的资本实力,确保其能够承担风险、履行保险责任。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三,我国加强了对保险产品的审批和监管。

对于保险公司开发的各类保险产品,监管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批准。

一方面,审查保险产品的合规性,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违规销售、误导消费者;另一方面,审查保险产品的风险性,确保其不会给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带来过大的风险。

我国还加强了对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管。

通过建立保险销售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完善销售行为监管机制等措施,加强对保险销售行为的规范和监管,防止保险销售人员的不当行为和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还加强了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通过建立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规范保险资金的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和稳健运行。

我国加强了对保险机构的监管评估。

通过建立监管评估体系,对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保险机构的健康发展。

我国在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

这些举措的实施,不仅有助于保护投保人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社会保险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社会保险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社会保险现状,问题与对策1. 我国社会保险缺陷深刻浅析社会保险体系是国家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的具体表现,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也起到了扶贫济困的重要作用。

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基层医疗保险制度不完善、覆盖面较窄,失业保险金发放不及时等,这些问题都是我国现有社会保险体系尚未完全实现全民社会保障的表现。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力度,提高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2.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人口老龄化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这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需要加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大老人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和保障力度,改善医疗保障制度并加大投入,削减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财政压力等。

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在我国老龄化社会中保障人民的健康和身体安全。

3. 国家社保公共账户检查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国家的社保公共账户也越来越重要。

国家通过社保公共账户来统计数据、协调和监管各种社会保险事务,确保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但目前在社保公共账户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例如账户管理混乱、没有健全的调节机制等,因此政府应该加强账户管理,定期检查账户使用情况,加强账户调节监管,防止出现账户各种问题导致人民权益受损。

4. 增强补充养老保险的吸引力措施基本养老保险仅支持最低生活需求的实现,因此为了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加强职工的福利保障。

政府应该通过推广与调动组织的活动,加强城市中职工公积金、商业养老基金等的管理和认可,引导员工积极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提高补充养老保险的吸引力。

5. 加强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管控失业保险是保护好失业人员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但是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金发放管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资金发放不及时、对资金使用的监管不够严格等,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社会的质疑。

因此,政府应该加大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管控工作,加强资金的监管、定期检查、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有效保护受失业影响的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保险行业管理制度的优化与改进

保险行业管理制度的优化与改进

保险行业管理制度的优化与改进保险行业作为金融领域的一项重要产业,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保险行业管理制度的优化与改进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保险行业管理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路径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1. 保险行业管理制度现状保险行业管理制度是指在行业运营过程中,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护金融稳定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

目前,我国的保险行业管理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行业管理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2. 保险行业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监管不够严格。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保险监管体系,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管力度仍然不够。

一些保险公司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时常发生,给市场秩序带来一定的混乱。

(2)市场准入门槛过低。

由于市场准入门槛过低,一些缺乏实力和信誉的保险公司涌入市场,在保险产品服务质量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

(3)信息不对称。

在保险市场中,保险公司往往拥有更多的信息,而消费者相对较弱。

这导致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得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无法全面了解产品性质和条款,容易陷入不利的境地。

(4)产品创新不足。

目前,我国的保险产品仍以传统险种为主,产品创新相对较少。

由于市场需求与消费者风险意识不断提升,保险产品的创新亟待加强,以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

3. 保险行业管理制度的优化与改进(1)加强监管力度。

健全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严格打击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完善保险公司准入制度,对准入保险市场的公司进行资质审核和风险评估,有效防范保险市场风险,畅通市场的发展通道。

(3)推进信息透明化。

加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消费者获取信息的便利性和可靠性,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行业信息对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现状及改进建议吉林大学法学院强强发布时间:2010-11-05回首新中国保险业发展的60年风雨历程,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封闭到开放、从落后到先进的曲折道路。

与之相伴,中国保险监管体系由最初计划经济体制下,保险市场尚未培育建立,监管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国家指令性计划,监管体系构建缺乏基础性条件,发展到市场经济逐步占据主导地位,保险市场形成并快速发展,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保险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

一、新中国保险监管体系发展历程根据保险监管目标和原则的不同,以及保险业自身发展进程,新中国保险监管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保险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也在不断调整、发展和完善。

(一)直接领导监管阶段(1949至1965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分别对保险业行使领导和管理职能。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保险业监管职能更多被涵盖在领导职能之中。

根据政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规定,保险业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主管。

1952年6月,在苏联经济发展模式影响下,保险业划归财政部领导,成为国家财政体系中的独立核算单位。

1959年,受制于国内经济大环境的变化,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仅保留涉外保险业务,保险业重新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行政上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外局下属保险处。

196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制,保险处升格为局级机构。

(二)保险监管调整恢复阶段(1966至1995年)。

在先后经历国内农业保险停办、国内保险业务陆续停办之后,受极“左”思潮影响,中国保险业在十年动乱时期彻底停办。

经过十年浩劫,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2.8亿元,规模仅与1957年2.23亿元的保费收入大致相当。

经过23年艰难历程,中国保险业几乎回到原点,保险业重又走上恢复发展之路。

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作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

1983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专职行使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职能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设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由直接领导职能向监管职能逐步转型。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负责监督保险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国家计委行使制定国家保险业发展规划职能,初步实现政企分开。

监管内容上,以拟定保险事业方针政策、指导监督保险企业业务活动为核心,以市场准入、审定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为重点,对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实施严格监管。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分别下发《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并实施分业经营。

根据文件精神,199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单独没立保险处,负责保险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

客观上讲,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在以政府主导的垄断经营为主、寡头竞争的市场格局下,保险监管实质上以严格市场审批作为主要内容,国家法律层面也并未对“保险”明确界定,现代保险监管体系尚未形成。

(三)市场行为监管阶段(1995至1998年)。

199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行使保险监管职能的保险司,同年10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保险法》正式颁行。

伴随《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一批股份制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分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保险产品和销售方式不断创新,保险业进入高速增长时期。

但由于市场主体尚不成熟,市场竞争中出现大量违法违规行为,比如,非法设立机构、擅自开办新业务、擅自降低费率或抬高手续费等,导致保险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为维护保险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切实贯彻实施好《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先后发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暂行规定(试行)》等一系列配套部门规章,对保险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开展包括航意险、机动车辆保险、保险中介市场、寿险误导、资金运用在内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综合运用审批保险机构设立变更、审批条款费率、规范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等市场行为监管手段,加强保险监管。

同时,制定《保险业监管指标》,设立较为简单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初步探索建立保险风险检测指标体系,颁布《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建立人身保险准备金评估报告制度等,尝试运用风险指标监管调控保险市场。

(四)保险分业监管阶段(1998至2005年)。

1993年,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更好发挥金融宏观调控经济和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做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抓紧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同时明确提出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

随着金融分业经营改革目标的确立,以及保险业自身较快发展,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正式成立,保险业进入分业监管新时期。

保险业监管主体也由一般性政府行政机构监管,改由兼具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的独立机构承担。

保监会设立之初的主要职责为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和业务的健康发展。

保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迈入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险监管体系,有利于加强保险监管和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保监会成立后,依据1995年《保险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规范,于2000年制定出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晚提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目标;同时借鉴国际保险监管先进经验,引入“实际偿付能力”、“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概念,规定当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须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处罚原则,并尝试从审计监管角度衡量评估偿付能力风险。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被提到更加重要的地位,一是保险监管机构须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完善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办法。

二是强化偿付能力监管手段,赋予保险监管机构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权力。

三是保险公司须聘用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且不得提供虚假财务和业务报告等。

四.是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适当调整,除禁止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非保险企业外,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利用其他投资方式。

(五)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新阶段(2005年至今)。

2001年10月,时任中国保监会副主席的吴小平在“中国的保险监管与精算实务国际学术研讨会”上明确提出,“随着保险公司自律能力增强和市场秩序好转,中国保险监管将由目前的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逐步向国际上通行的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监管过渡。

”2002年,时任中国保监会主席的马永伟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为适应保险市场扩大开放和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需要,保险监管将转变思路和方式,突出监管重点,在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过渡”。

2005年10月,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2005年年会上正式宣布,“要参照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三支柱监管框架——即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体系。

努力构筑以公司内控和治理结构监管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防范保险业风险的‘五道防线’,促进中国保险业稳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至此,我国保险监管完成了“从无到有”,“从审批到监管”,“从市场行为监管到偿付能力监管”的复杂制度变迁。

此后,2008年7月1日公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2009年10月1日颁布了新《保险法》(以下简称“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进行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诠释,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体系逐步确立完善。

二、现行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主要内容现行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主要由二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

第一层次指现行保险法,它承担统领保险监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合同行为的基本法作用。

特别是相对于2002年《保险法》,现行保险法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条款,扩展了保险社会功能,深化了监管内涵,进一步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偿付能力监管职能。

第二层次指部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2002年以来,保监会先后颁布出台30余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推动保险市场依法经营和监管机构依法监管。

第三层次指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包括偿付能力编报规则及实务指南,制定新生命表,建立非寿险精算制度等。

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相互作用、互为补充,形成结构分明、逻辑严谨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极大丰富和完善了保险监管的内涵和外延,为保险业快速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具体而言:一是将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核心内容。

2008年1月25日,吴定富主席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坚持把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健全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和偿付能力综合分析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执行力,切实防范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

同年公布的管理规定,对偿付能力及相关概念、偿付能力评估、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和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范,监管职责明确、内容丰富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进一步确立完善。

二是对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实施监管。

市场准入方面,申请设立中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要求经营保险业务三十年以上,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二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五十亿美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符合所在国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等。

市场退出方面,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解散(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除外)、依法撤销和依法破产等,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解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