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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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第14章
保险监管
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
第二节保险监管体系与方式
第三节保险监管的内容
[学习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使大家对保险监管的概念、目标和方式有所认识,明确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掌握保险监管体系的构成及保险监管的主要方式等内容,熟悉并了解保险监管的具体内容。
[学习重点]
一、保险监管的目标
二、保险监管体系
三、保险监管方式
四、保险监管的内容
第一节保险监管概述
一、保险监管及其必要性
(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依法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
(二)保险监管制度
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善和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保证。新《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保险监管主体
即监管者,是指享有保险监督管理权力并实施监管和管理行为的政府部门或机关,即保险机构机关。常见的有两种类型:一是在财政部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保险监管,监管机关就是财政部。二是设立独立的保险监管机关。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机关是1998年11月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即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统一监管中国保险市场。
(四)保险监管行为的性质
一方面保险监管行为是强制行为,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必须接受监管;另一方面实质上属于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P383
(五)保险监管的内容和对象
监管范围仅限于商业保险领域;监管的内容是保险经营活动;监管的对象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者即保险人(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人(保险代理人、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六)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1.保险经营具有特殊性
保险的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障性和广泛性三大特点。负债性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承保后收取保险费而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其中很大的一部分是保险公司未来的责任准备金,是其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而不是保险公司的资产。保障性是指保险的职能是补偿和给付;通过补偿和给付,保证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损失后,能及时得到恢复和弥补。广泛性是指保险公司的承保对象涉及千家万户,覆盖社会经济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并且通过再保险活动和海外投资活动使其经营超出国界,成为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因此需要对保险业严格地监督和管理。
新保险法第六章对保险业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第一百三十六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2.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
对保险业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培育、发展、规范保险市场的需要。保险市场有一个产生、发育、走向成熟的过程,它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其数理基础的,保险这种商品的定价和设计过程有很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坚持承保条件的规范性和保险费的公平合理性。
二、保险监管的方式P384
保险监管的方式概括起来有公告管理、规范管理和实体管理三种。
◆ 公告管理亦称公示主义,它是政府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各种方式中最为宽松的一种。主要含义是,政府对保险业
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仅规定各保险人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保险人经营的好坏,是由被保险人及公众进行评判的。这种监督管理方式将政府和公众结合起来,有利于保证保险人在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英国曾采用这一管理方式,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这种方式因不利于切实有效地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被许多国家放弃。
◆ 规范管理亦称准则主义,它是指国家制订出一系列有关保险经营的基本准则,并监督执行。在此种管理方式中政府对保险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最低资本金的要求、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政府对保险人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及人事等方面,则不加干预。这种管理方式只注重保险经营形式上的合法,但未触及保险业经营的实体。目前有不少国家采用这种方式。
◆ 实体管理亦称批准主义,它是指国
家订立有完善的保险监督管理规划,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保险市场尤其是对保险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和管理。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保险人从设立到经营直至清算所应遵循的批准和审查制度。实体管理方式是由瑞士创立的,较之上述两种管理方式最为严格、具体。
第二节保险监管的内容
一、保险监管的目标
◆ 偿付能力是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也是国家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因此,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市场监督管理最重要的目标。保险业法的许多条款都是为这一目标专门制定的。
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