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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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学习全面依法治国的心得体会“四个全面”是2014年12月,习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谈到的,即是“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此后,习总书记在不同场合一而再、再而三地不断强调,让“四个全面”成为备受关注的“新提法”,足见其意义之深、分量之重。
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其他三个全面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提出背景与基本内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以及“五个坚持”的基本原则、六个方面的重大任务,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做出了全面部署,使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迈向新境界。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其他三个“全面”的推进落实提供重要保障。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效方法。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然包括到2020年初步建成法治中国的法治小康战略目标。
法治小康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
也是顺利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有效方法。
法治小康,在价值层面追求的是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幸福博爱、和谐有序,充分实现人权与人的尊严;在制度层面追求的是人民主权、宪法法律至上、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治权,努力建成法治中国;在实践层面追求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依法办事,努力实现良法善治。
与此同时,法治小康又通过依法治国特有的制度安排、规范手段、教育强制功能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全面依法治国是引领、促进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方式。
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
全面依法治国是引领、促进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方式和路径依赖,要正确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应当先修改法律,先立后改;可以通过解释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应当及时解释法律,先释后改;需要废止法律的要坚决废止法律,先废后改,以保证各项改革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在现行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充分利用宪法和法律预留的改革空间和制度条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对确实需要突破现行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改革试点,如果通过解释宪法,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等措施不能解决问题,也可以采取立法授权试点改革的方式,经有关机关依法授权批准,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合法依据。
(三)全面依法治国是从严治党的重要依据与必由之路。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略和法治这个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守法、带头守法。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落实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以及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高度统一,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坚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我们做到“四个坚持”。
(一)坚持有法可依。
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
有法可依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
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
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
(二)坚持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
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
有法必依的要求如下:(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
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
它们严格依法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
(3)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
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
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
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三)坚持执法必严。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
执法必严,一是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
二是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让执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
没有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
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凡能做到执法如山,公正严明,才能让群众信服、让广大党员干部信服、让整个社会信服,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就能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坚持违法必究。
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
违法必究有两重含义:一是对违法行为追究的必要性、必然性,即只要是违法行为必须也必然要受到追究;二是对违法行为追究的无差别性或曰平等性,即无论什么人,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违法的特权,其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追究。
违法必究首先体现的是法的信度。
正如做人要有信用,经商要讲诚信,法的品格
也在于守信。
法贵有信,有信才有威。
古代商鞅变法立木为信,意在树立法的权威。
法没有信度,公众对法的信赖就无从谈起。
法之所以能够在社会中得到实施和遵守,其根源不仅在于强制,而且在于社会成员对法的真诚信仰,对法所体现的利益和价值的认可,对法律规则的合理性、普遍性的确信。
其次,从违法必究的无差别性维度讲,体现的是法的平等精神。
因此,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手中握有或大或小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执政者,只要违反了法律,都必须受到追究,接受法律的裁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更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必由之路。
我们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自身做起,摒弃特权思想,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为群众、社会各界树立遵纪守法的榜样模范,带到全社会“知法、守法、懂法”,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