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的分类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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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公共物品的划分标准不同,导致多位学者有着不同的划分。

狭义的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

广义的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的物品,包括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

萨缪尔森、奥斯特罗姆等学者指出了广义公共物品的不同分类以及其面临的典型问题与解决方法。

【关键字】公共物品分类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搭便车问题
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是由被称为经济学界是爱因斯坦的萨缪尔森提出的,他指出:“公共物品具有区别于私人物品的特性,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公共物品有效供给的条件被称为萨缪尔森规则。

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问题是指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机制及两者的组合等均不能实现公共物品的萨缪尔森规则。

本文从公共物品的分类入手,综述了各位学者对公共物品分类的不同观点、所面临的“搭便车”、排他成本等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一)公共物品内涵的界定
现代经济对公共物品理论的研究始于萨缪尔森,他认为公共物品是指每个人对某种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

在此基础上,经马斯格雷夫等人的进一步研究和完善,逐步形成了公共物品的两大特性,即消费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

消费的非竞争性意味着增加额外的消费者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水平,或者说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消费的非排他性意味着某物品的消费要排除其他人是不可能的。

典型的纯公共物品有国防、公共安全等,这些物品一旦被国家提供,该国的居民都能享用,同时增加居民一般也不会降低其他居民的国防或公共安全服务。

与纯公共物品相反的另一个极端是纯私人物品,它是指一种物品同时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

消费的竞争性使得纯私人物品不能被两个或更多的消费者同时占有或使用,而消费的排他性使其从技术上或代价上很容易将其他消费者
排除出去。

典型的私人物品如衣服、食品等。

(二)公共物品的分类
公共物品分类的标准各不相同,有排他性与竞争性标准、公共性标准、相对成本标准等。

如海德和肖普发现相对成本标准可以区分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该标准也被称为经济效率标准。

他们认为无论服务以何种方式被提供,只要它在非排他的情形下以更低的成本在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被提供,那么它就是公共物品。

赫特曼认为界定公共物品的标准是物品属性。

不同经济物品具有不同的公共性,对应不同的产权配置。

巴泽尔则认为由于存在信息成本,任何一项权利都不可能完全被界定。

生态资源的一部分价值由于其权利界定的缺失而留在了“公共领域”。

哈德森和琼斯也认为产权和技术的变化会引起该物品属性的变化,物品分类的唯一标准是公共性。

臧旭恒和曲创曾在研究中采用“N分法”讨论物品的分类。

陈振明教授把公共物品按照三种方法来划分。

第一种划分方法是将之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

凡是能严格满足消费上的非排他性等特征的物品就是纯公共物品。

国防就是一种典型的纯公共物品,其消费没有排他性。

国防服务被供给,其消费便是全社会性的。

公共安全、外交、法规政策等也是纯公共物品。

准公共物品则是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消费非排他性的特征的物品。

如道路就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在一定限度内,一人上路不会影响别人上路,但一旦超过必要限度,出现拥挤或堵塞现象时,多一个人上路就会妨碍别人上路。

能源、交通等都属于准公共物品;第二种划分方法是将公共物品划分为有形的公共物品和无形的公共物品。

有形的公共物品是指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共物品,如公共设施;无形的公共物品主要是指政府所提供的一些看不见的服务,如法律、政策和制度等;第三种划分方法是将公共物品划分为全国性的公共物品和地方性的公共物品。

全国性的公共物品是指由国家和中央政府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如国防、外交、全国性法规等;地方性的公共物品是指由地方政府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如城市基础设施、地方性法规等。

国内学者曹现强和王佃利在其主编的《公共管理学概论》一书中,把公共物品划分为四类:纯公共物品、俱乐部物品、拥挤性公共物品和混合物品。

纯公共物品是指兼具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如国防;俱乐部物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但却具有对外排他性或排除追加的消费者的费用很低的公共物品,如付费用户观看的有线电视;拥挤性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排他性,但达到一定使用水平后就具有了竞争性的公共物品,如游泳池、桥梁等;混合物品则是指那些既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质又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这样的物品称为混合物品,如西方发达国家的教育、卫生服务。

基于对公共物品研究的简单化处理原则,萨缪尔森先后提出了一系列公共物品两分的相对概念:即私人消费物品与集体消费物品,私人消费物品与公共消费物品,纯私人物品与纯公共物品等。

在萨缪尔森的两分法中,公共物品相对于私人物品具有显著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特征。

布坎南等也采用两分法,将物品分为纯私人物品与俱乐部物品。

而桑迪和奇尔哈特在萨缪尔森私人消费向量的基础上,将公共物品变量修正为俱乐部物品变量。

也就是说,居民消费物品由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的组合转变为纯私人物品和俱乐部物品的组合。

布坎南提出了物品分类的可分性标准。

据此,将物品分为不可分物品、部分可分物品与完全可分物品三类。

巴泽尔提出了准公共物品的概念,认为它是纯公共物品与纯私人物品的混合。

因此,三分法是指将物品分成公共物品、混合物品和私人物品三大类。

不同类别的物品具有不同的定义、特征、对象、需求曲线和供给原则等。

公共物品的社会需求曲线是对个体需求曲线的垂直加总,是效用加总;而联合生产私人物品的社会需求曲线与常见的完备的市场需求曲线无异,是水平加总,产量加总。

混合物品则更多地表现为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属性,在需求曲线上更多地体现出条件加总特性。

随着布坎南、奥斯特罗姆等人研究的深入,混合物品又被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即俱乐部物品或自然垄断物品;另一类是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物
品,即公共池塘资源或共有资源。

当然,不同学者运用四分法的方式各不相同。

如曼昆在《经济学原理》中将物品四分为私人物品、自然垄断、共有资源和纯公共物品;奥斯特罗姆则以排他性和共同使用为标准,将物品分为私益物品、收费物品、公共池塘资源与公益物品四大类。

奥斯特罗姆等人认为,公共事物研究与公共物品研究是等价的,但是桑迪等人却给出了这两类物品的具体差异。

综合以上学者观点,笔者总结出一种公共物品的分类方法,即将公共物品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

纯公共物品是指具有明显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这类公共物品不常见,如国防、灯塔。

准公共物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局部的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即超过一定的临界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就会消失,拥挤就会出现。

然后准公共物品又可以分为公益物品和公共事业物品。

如义务教育、公共图书馆等属于公益物品;如电力、自来水等则属于公共事业物品,也称自然垄断产品。

其实,公共物品的分类虽然方法不一,但基本的分类原理是相通的,也各有其科学之处,并没有所谓最佳的分类方法,只是在分析问题时根据不同需要而有了不同的角度。

我们不需要把视线局限在某一种分类上,应根据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三)公共物品的资源配置问题及解决方法
1.“搭便车”问题
“搭便车”问题首先由奥尔森提出,它是指由于参与者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而可以享受到与支付者完全等价的物品效用。

该问题影响着公共物品供给成本分担的公平性,以及公共物品供给能否持续和永久。

“搭便车”包含两种情形:一是享受到组织提供的种种权利后,丝毫不尽个人对组织的义务;二是在此时此处享受到组织提供的权利后,没有在此次此处尽义务,而是在其他时间或地点尽了义务。

有关“搭便车”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解决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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