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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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一、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问题背景

因特网是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互联网络,它不仅提供了电子商务服务,而且还提供了如电子邮件服务、万维网、用户网等服务。根据有关数字统计,仅1999年全世界通过网络进行的商务交易额就达980亿美元,到2002年它将达到4500亿美元。专家预测,INTERNET 交易方式可能成为二十一世纪最具潜力和活力的贸易载体。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网络商业化的进一步发展,以现实世界的商务为基础的网络商务,不仅引起了许多现实世界商务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如网络上发布内容不实的虚假广告、网络上色情网站、赌博网站、适用电子邮件炸弹(Spam)、散发电子垃圾邮件及网络知识产权问题。同时,它也产生了许多现实世界没有的特殊课题,如全球畅通、不受国界约束的计算机网络在信息的交流与交易的进行时,在发送、接收与传递一系列过程中,可能经过许多国家的管辖区域,如果各个管辖区都主张管辖权时,计算机网络纠纷的国际管辖权争议不可避免。

在确定管辖权方面,传统的规则一般基于三个标准来确定,即以地域为基础、当事人国籍和当事人的意志。在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和决定管辖权时,传统的国际私法不可避免地求助于地理区划,但是在互联网上,地理区划的意义越来越小。电子合同纠纷由于其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与多个司法管辖区域发生联系,因而在确定这些纠纷的管辖权方面会产生比传统的涉外合同纠纷更为复杂的问题。因而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网络商业化的进一步发展,使得以现实世界为基础的网络商务纠纷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新特点,传统的诉讼管辖的一些原则和规律亦受到动摇和

挑战。

二、网络交易纠纷管辖问题理论发展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定是一国法院受理国际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前提。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而且一定程度上还关系到国家主权的行使。虽然在解决网络国际管辖权纠纷时,存在一些基本的国际原则,但不同国家管辖权理论基础的存在造成了现有法律的对抗,或法律的不稳定。网络管辖权问题困扰着服务提供商和世界各国的法官。如何解决虚拟世界中的管辖权纠纷,困扰着世界各国的法律人士。世界各国都注视着新的、统一的网络管辖规则的快速出台。

由于各国实行不同的管辖制度引起了广泛的管辖权冲突,使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和解决。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关系发展,为了解决管辖权冲突,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含有协调管辖权冲突的国际多边公约,如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CITRAL)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了合同签订地的管辖原则等;再如,为了加快国际民商法管辖权统一,1997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了《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公约中有多处规定涉及到电子商务管辖权问题。在2000年2月28日至3月1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专门又就此在加拿大召开工作上会议讨论,就电子商务对传统管辖权规则的影响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其中对网上履行的定性及网上履行的处所等进行了讨论。可惜的是,该会议最后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另外,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如美洲国家、欧共体等制定了一些具有影响大的公约,如1968年9月27日欧共体订立的《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该公约主要以被告住所地原则行使管辖权为基本联系因素,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各类特殊案件管辖权。甚至有些人还提出建议应该将网络空间作为南极洲、外层空

间和公海之外的所谓第四国际空间来对待,并为之制定专门的法律和建立特别的机构来进行调整。

三、网络交易纠纷管辖的确定

在传统国际贸易中,确定管辖权的规则并不统一。欧洲主要适用布鲁塞尔公约和1988年洛加诺公约。两个公约均规定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依赖是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一个成员国有住所。

在普通法国家,当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欧盟成员国时,或因为其他原因布鲁塞尔公约不适用时,则关于管辖的普通法将会适用。

1.在确定电子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时,首先应该尊重合同当事人的选择权,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就将来管辖该合同纠纷的法院进行约定。在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根据有关国际私法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某一纠纷所涉的各国是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则可按照该国际公约来确定管辖法院。此外,各国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权应受到尊重。

2.关于电子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没能履行义务通常涉及未能履行为得到的货物或服务支付款项的义务。普通法通常的观点是:“一般规则是在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付款地时,债务人必须找出他的债权人。”这样,当一个客户向一个在线卖方付款时,履行地是卖方的所在地。假如客户未能付款时,他可在卖方所在地被起诉。而一个在线卖方未能履行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存在有缺陷时,则不能在客户的所在地被起诉。英国上议院在一个判例中认为,履行的实质性部分在卖方的所在地当他将货物装载时发生,而不是买方的所在地。因此,一个英国客户可能因为被告住所地和履行地位于国外而不能在英国法院起诉一个违反合同的外国商人。此外,消费者合同构成被告住所地原则的另

一个例外。布鲁塞尔公约第14条规定,一个消费者可在被告住所地或消费者自己的住所地起诉被告即卖方。另一方面,消费者仅能在其自己的住所地被起诉,这一例外规定减轻了消费者起诉或应诉的负担。但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销售的消费者合同均应适用这一规定,而提供服务的合同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商人对位于其住所地的消费者进行了诱惑?如直接邮寄或广告,且消费者必须在其住所地完成了订立合同的所有步骤。我国司法实践对合同的履行地的理解与此并不相同。

3.消费者合同的管辖法院的确定。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合同占了相当的比重,在确定这些电子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时,欧洲各国的做法是将立法的重点放在消费者的保护上。2000年12月22日,欧洲联盟基于现行的布鲁塞尔公约而采用一套关于管辖权和承认与执行判决的新的规则,即布鲁塞尔规则44/2001,该规则已于2002年3月1日生效。该规则允许消费者在他们自己的国家起诉设立于其他成员国的在线商人,欧盟执行机构欧洲委员会司法事务发言人指出:消费者信心的缺乏是阻碍这里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通过将跨国界纠纷的管辖权交给消费者所在国家的法院,规则将鼓励消费者网上购物。根据规则的规定,如果一个网站没有特别指明一个国家,则应认为该在线公司是以全世界作为其做生意的目标。规则和传统的关于确定管辖权的规则一样,允许企业通过合同条款选择一个国家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4.关于网站和电子邮件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引诱问题。根据一些国家的做法,在提供服务时,是否对有关消费者进行引诱对于管辖权的确定的原则是不一样的。如银行和网页设计等服务通过网上广告,那么随后签订的合同是否会通过消费者保护条款而得到保护呢?根据欧洲调整管辖权问题的布鲁塞尔公约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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