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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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系统安全评价方法、过程及结果
一、概述
根据2011年2月2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郑州广贤工贸新丰煤矿等39处矿井2010年度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的批复(豫工信煤【2011】111号),郑州广贤工贸新丰煤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防突措施
新丰煤矿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二1煤层和一3煤层,一3煤层属低瓦斯煤层,无突出危险性,因此新丰煤矿开采一3煤层保护层作为区域防突首采措施。由于一3井田范围仅覆盖二1煤层井田范围东部,井田东西部在部具备保护层开采的条件下,采用二1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方法有: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
(一)保护层开采
1、一3煤保护层
利用矿方已有的一3煤运输、轨道下山掘出一3煤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布置一3煤层工作面,作为二1煤层的保护层工作面,利用运输顺槽运煤进风,回风顺槽运料和回风,回采一3煤时利用±0大巷、-70抽放巷抽放二1煤层瓦斯。被保护层二1煤层按照一3煤保护层开采后的卸压角布置二1煤层工作面的运输顺槽和回风顺槽。
二1煤工作面开采时,在瓦斯抽放巷布置钻场打钻孔测定倾斜方向保护范围和走向方向保护范围。当测定出二个方向的保护范围后,二1煤工作面上下运输巷应布置在保护范围内。
对保护层一3煤层正在推进的回采工作面,必须超前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由测定的保护范围确定,超前距大于一3煤层与二1煤层层间垂距的3倍,取150m。
2、首采保护层工作面防治瓦斯措施
(1)《煤矿安全规程》第179条规定“开采保护层是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住: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的标在采掘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2)根据《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七条:(四)党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廓画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群定煤柱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3)当保护层一3煤层留有断层煤柱和其他地质构造留有煤柱时,确定煤柱影响范围,采区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即:
①当被保护层二1煤层采掘工作面采到保护层采空区内所留煤柱影响范围之前,印采区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测方法采用复合指标法;
②当煤层预测有突出危险时,采区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与煤层注水相结合的防突措施。
③当采取防突措施后,要进行防突措施有效性检验,其检验指标和工艺方法与预测指标法相同;
④在该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不需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a 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措施:
b 在采掘工作面的进风侧安设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
c 在采掘工作面附近舍避难硐室,并在硐室内设压风自救系统:
d 在距工作面50m安装压风自救系统:
e 采掘工作面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⑤当被保护层才过煤层一定距离时,采掘工作面经措施效果检验,确证实工作面已在保
护层范围内,可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93条执行。
⑥开采保护层2时,凡被保护层在未保护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定。
(4)投产的25采区25021工作面下部一3煤层已部分开采,投产前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防突效果检验,检验煤层为非突出煤层后,方可进行开采。
(二)保护层回采期间被保护层瓦斯抽放
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开采保护层时,须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新丰煤矿在采区东翼和西翼保护层回采期间拟通过±0大巷作为矿井东翼采区风巷的底抽巷,-70大巷作为底抽巷,在保护层回采期间进行条带抽放,为二1煤层好的掘进消突。穿层抽放条带消突后,在二1煤层中采用本煤层机、风两巷对本煤层打钻孔进行抽放。
(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目前-156大巷东与25采区3条下山贯通,向西接近26采区3条下山西部,因此只需要对25、26采区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根据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2、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新丰煤矿无法进行保护层开采的井田中西部,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采取以下防突措施:
(1)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控制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2)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小于60m,巷道两侧的控制范围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它为巷道轮廓线外至少各15m。
(3)党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4)厚煤层分层开采,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3、工作面防突措施
(1)有突出危险的煤巷工作面有限选用超前钻孔防突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设计要求实施时,必须打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用直径为42~75mm的钻孔排放瓦斯。
若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到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按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
(2)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应当复合下列要求:
①巷道两侧轮廓线外钻孔的最小布置范围:倾斜煤层上帮7m、下帮3m。当煤层厚度大于巷道高时,在垂直煤层方向上的巷道上部煤层控制范围不小于7m,巷道下部控制范围不小于3m;
②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预抽钻孔或超前排放钻孔的孔数、孔底间距应当根据钻孔的有效抽放或排放半径确定;
③钻孔直径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确定,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75mm的钻孔。若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
④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及时探明情况,在重新确定钻孔的参数;
⑤钻孔施工前,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煤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