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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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重点,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2 适用范围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3.1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制度》,(QHSE-01),2012年,公司。
3.2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QHSE-01-11),2012,公司。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实施健康安全环保体系化管理,并在体系中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
4.1.2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严格依照公司《安全监督资质管理细则》(QHSE-01-05-01)配备相应满足资质要求的安全监督,定期培训;并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处置和防护知识和资质,掌握必要的应急救援和自救技能。
4.1.3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员工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严格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
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有毒危险化学品的作业。
4.1.4 作业中接触危险化学品的员工应严格依照公司“五想五不干”理念,在作业前熟知危险化学品特性、防范和应急措施,当作业中存在危险化学品标识不清、缺少安全防护措施等不安全因素时,员工有权拒绝相关的作业。
4.1.5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关断、报警、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事故池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依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1.6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运输单位,须使用由国家定点专业生产企业生产,且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检验检测。
4.1.7 危险化学品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4.1.8 危险化学品设施与周围敏感目标的距离,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已建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须立即拟订整改方案,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整改。
4.1.9 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依照国家法规要求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安全评价;通过安全评价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应立即整改,安全评价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应报上级健康安全环保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4.1.10 过期或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应由专人负责收集、包装,送交具有资质的单位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置,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确保所有废弃危险化学品得到良好的处置。
4.2 生产经营许可
4.2.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须依照国内有关法规要求,在企业注册地申
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
4.2.2 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未取得相关许可或备案的,不得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
4.2.3 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企业及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并不得转让、出租运输许可证件。
4.2.4 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港口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并在核定作业范围内从事港口作业活动。
4.2.5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须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依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4.3 安全信息
4.3.1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均应加以标志表明其特性;生产、分装、运输及可能接触危险化学品的工作场所应在现场醒目的位置张贴或悬挂化学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应载明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防范以及应急急救措施。
4.3.2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依据《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要求编制化学品安全标签,并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4.3.3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依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要求编写包含工作中使用化学品成分、化合物及其相关危害、供货人、分类、安全预防措施资料和应急程序等基本资料的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书面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有完好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4.3.4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严格记录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的来源和去向,每年应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统计登记,编制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清单》,依照有关法规要求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或
备案。
4.3.5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向周围单位、社区和居民宣传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防护知识及发生化学品事故的急救方法。
4.4 危险化学品运输
4.4.1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输危险化学品,禁止采取客货混装的方式运输危险化学品货物,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的区域。
4.4.2 由供应商或委托第三方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需确认其具有国家认可的资质,运输设备满足国家规范要求,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并要通过合同的方式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具体防护措施;在运输前还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4.4.3 对于运输危险化学品且运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车辆,单位应建立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在车辆上安装车载安全监控终端,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全程监控。
4.5 采购、销售及承包商管理
4.5.1 各单位不得选择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危险化学品,供应商提供的危险化学品产品,应具备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危险化学品标签及化学品安全说明书。
4.5.2 购买剧毒化学品,须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或准购证,严格依照有关要求凭证购买。
4.5.3 在业主场地使用、运输、装卸、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的承包商(下简称危险化学品承包商),应将作业风险、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业主,接受业主的监督管理;各单位对在所属场地内作业的危险化学品承包商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4.5.4 在危险化学品采购、销售、运输及相关承包活动中,各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及双方责任,并将危险化学品的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告知对方。
4.5.5 危险化学品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