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策划销售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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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销售代理合同
北京_______________ 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北京XXX房地产经纪有限
公司(以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 (暂定名,以下简称“该项目”)项目委托代理事宜达成一致,于2007_ 年_月________ 日在北京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合同双方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
1. 委托方(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2. 受托方(乙方):北京华业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路**号***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张**
电话:010-51799***、51799***、
第二章代理事项及期限
第二条代理事项
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开发的 ___________ 项目的销售工作。

销售代理
范围包括公寓、写字楼、商业物业部分,可售面积___________ 平方米。

2. 该项目座落于 _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约___________ 平方米,最终
销售面积及物业分类以政府最后批准的数量为准。

第三条:代理期限
1. 本物业售完为止。

2. 本合同在有效代理期内,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 本合同在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再委托第三方从事本物业的代理销售工
作。

第四条:名词解释
1、项目正式开盘:是指具备现场销售场所、通讯、网络畅通、五证齐全、
销售资料道具齐全、广告推广按乙方广告计划方案执行等必要条件
2、代理费:代理费为代理佣金和超基价分成两部分组成。

第三章代理佣金计算标准及支付期限
第五条:代理费
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客户就本物业成交,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1、 住宅部分
1.1 销售基价为14000 元/平方米(含精装修),超出基价的部分,甲、乙双
方按6_: ±_分成,即甲得60 %,乙方40 %。

1.1.1 代理佣金为所售面积成交额的1.4 %。

1.1.2。

住宅部分销售考核标准如下:
1.1.
2.1 :项目正式开盘后第1、2个月,
完成公寓部分可销售面积的40% 1.1.2.2 :项目正式开盘后第3、4个月,
完成公寓部分可销售面积的60% 2、 写字楼部分
2.1 销售基价为12000 元/平方米,超出基价的部分,甲、乙双方按 6 __ : _4_分成,即甲得60 %,乙方40 %。

2.2
代理佣金为所售面积成交额的1.5 % 。

2.3 写字楼部分销售考核标准如下:
2.3.1第一考核期:
2.3.2第二考核期:
2.3.3第三考核期: 2.3.4第四考核期:
3. 代理费支付期限及方法
在签订正式售房合同后,当甲方收取客户购买本物业之首期房款后, 个月按售房合同金额向乙方结清已成交物业的代理费。

乙方每月 10号前将上个 月的代理佣金报给甲方,甲方在每月的 20号前将上月的代理佣金支付给乙方。

甲方项目正式开盘后第 1、 2
、3个月, 完成写字楼部分可销售面积的15% 项目正式开盘后第 4、
5、6个月, 完成写字楼部分可销售面积的35%
项目正式开盘后第 7、 8 9个月, 完成写字楼部分可销售面积的 60%
项目正式开盘后第 10、11、12个月,完成写字楼部分可销售面积的
90% 在下一
过期支付超过10天后,每延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5%。

的违约金。

第六条
1. 对于业内第三方公司或个人介绍客户并促成成交,由乙方向第三方公司或个人
支付销售佣金,销售佣金为第三方介绍成交客户成交额的1%其销售业绩计算到乙方销售业绩中。

2. 对于已交首付款的客户退房,若因乙方原因造成退房,乙方应退还代理费用,
若因甲方原因,甲方应向乙方照付代理费用。

第四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
1. 甲方有权决定本物业的最终销售政策,付款方式、促销政策等。

2. 甲方有权随时了解销售进展情况;并对乙方销售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 甲方负责监督销售人员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
4. 签发房屋进住证;
5. 协助客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6. 在销售过程中,若因客户退房或逾期不签署购房合同及未按时交纳房款时,甲
方有权没收客户之定金,并将此套房屋交与乙方重新出售。

7. 甲方负责收取客户购房款及定金,对于客户违约,所扣留的定金,甲、乙双方
各得50%
第八条:甲方的义务
1. 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2. 甲方保证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之物业属合法商品物业,并提供如预售许可证等合
法的销售文件,并按期竣工。

甲方负责落实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的银行和机构。

3. 实施本合同期间,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本物业的详细资料给乙方,甲方应保证
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 甲方若对本物业之设计方案作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 甲方对乙方所制定的销售策划方案及产品建议应积极配合,以确保销售目
标的实现。

6. 甲方尽最快的努力实现现场售楼处的装备,提供一切销售的条件。

7. 在销售开始前,甲方与乙方共同制定对购房客户的承诺标准,并明确《商品
房买卖合同》中各空项的填写标准,甲方须按照乙方与客户所签订认购书价格与客户签约。

8.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不得委托第三方销售上述该项目,否则甲方仍需按
照实际销售额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9. 甲方委派一名负责人协调乙方的销售工作。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
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代理销售本物业。

2. 乙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收取相应代理费。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条:乙方的义务
1. 乙方负责项目整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包装方案,包括工地现场包装、现场售楼处包装、销售材料设计等,所发生
的设计费用和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2) 协助发展商制定销售政策,包括销售价格、付款方式等;
(3) 人员配备和工作制度。

2. 乙方负责项目的全案企划,负责客户的全程看房,
介绍项目及制定销售所需的文件。

3. 积极为甲方提供信息,介绍客户,前期接洽及时向甲方通报情况。

4. 乙方负责按甲方所确定之物业价格、装修标准、付款方式及入住时间等条件进
行销售,销售过程中严守中介职业规则,维护甲方形象及声誉。

5. 乙方负责购房合同的登记工作,登记完后移交甲方保存。

6. 乙方代甲方进行销售合同谈判,并带领客户与甲方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
同》,乙方须带领客户直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

7. 乙方负责敦促客户按时与甲方签约并付首期款;同时督促贷款客户的按揭手续
尽快完成,保证甲方回款。

第五章销售推广费用及销售程序
第十一条:销售推广费用
1. 本项目的市场推广费用由甲方承担,市场推广费用主要用于:
(1)销售工具(含沙盘、模型、围挡、展板、展具、纸质宣传品等)的制作;
(2)各类广告设计成品的加工制作和发布;
(3)展销会的场地费用及布展设计和搭建费用;
(4)各种类型的推广、包装活动;
2. 以下费用不含在推广费用内:售楼处的建筑设施、设备(如空调、采暖、通
讯等基础条件)由甲方备置;样板间相关费用及售楼处所需的用电(如:室内灯饰、室外照明、霓红灯等)。

销售所需的电脑、复印机、打印设备、售楼处的固定电话费用、饮水、复印纸、桌椅由甲方自备及支付。

乙方人员的工资、食宿、服装、办公用品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

3. 乙方负责项目整体策划方案;同时乙方须在该售楼处建好后,向该项目派驻资深
销售人员,与甲方委派的财务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共同组成该项目的销售部。

第十二条:销售的程序
1. 乙方在销售该项目时,在售楼处由甲方人员负责签订认购书,客户交付定金于甲方财务部,并在签订认购书后七日内到甲方指定地点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首期房款。

2. 乙方不得代替甲方收取客户任何费用(临时情况小定/保留金除外,须在二日内交于甲方)及签署各类合同。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 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力无法
抗拒、不能预料又不可避免的事件;无支付能力、破产等不视为不可抗力)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的认定后不视为违
约,善后细节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 如因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提供乙方需求的文件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
的,乙方对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3. 由于任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
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4. 甲方在两年之内不得聘任乙方任何工作人员。

否则甲方支付乙方50万/人
的赔偿金。

第七章运用法律
第十四条:
1. 本合同在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有关的合同的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2. 因自方责任而产生的诉讼,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甲、乙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并保证
第十五条: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陈述并保证
1. 甲方系依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之合法所
有者,已取得了或保证在正式开盘前取得销售该项目之一切必需的合法授权和许可。

2.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该项目的一切政府批文,物业状况、说明、设计、
装修标准等文件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或非法之处。

3. 甲方保证为乙方完成物业的宣传和销售工作提供有利支持与帮助,合理协调并
及时通报乙方有关工作进展。

4. 若因物业本身之缺点或缺陷或甲方之原因导致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或引起诉讼或
提起仲裁,则甲方保证积极解决上述争议诉讼或仲裁并承担应诉义务,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乙方在此不可撤消地陈述并保证
1. 乙方系依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

2. 乙方依照中国法律及北京市的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已经取得代理房地产销售之
资格证书。

第九章保密
第十七条:保密条款
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的3年内应严格保守对
方的商业秘密。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商业秘密包括项目整体规划定位、营销策划方案、定价策略等信息;
2. 本条款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仍继续有效。

第十章其它
第十八条:本合同在有效代理期内,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因一方违约给另
一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是唯一合法的销售代理商,即使在项目的法人更
换时,其销售代理合同也依然有效。

第二十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销售价格调整或冬季盛夏销售淡季开盘,甲方应适
当延长对乙方的销售考核周期。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解决及有关规定
1. 凡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商议不成时,任何一方均
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予以裁决。

2. 在发生任何争议和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了所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
继续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所规定之内容与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不一致
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定盖章后立即生效。

5.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
合同的规定如有不同,以补充合同为准。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章)乙方:北京XXX房地产
(章)
代表签字:
经纪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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