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督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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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环保巡查工作制度

国土环保巡查工作制度

国土环保巡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环保巡查工作,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土环保巡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查处结合的原则,实行全覆盖、无缝隙的巡查制度,确保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秩序良好。

第三条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国土环保巡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巡查职责、配备巡查人员、保障巡查工作经费,确保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巡查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勇于担当,公正执法。

二、巡查范围和内容第五条国土环保巡查范围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土地、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领域。

第六条国土环保巡查内容包括:(一)土地管理方面: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出让、划拨、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是否依法审批,是否符合规划和计划;耕地保护制度是否得到落实;土地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及时查处等。

(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和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是否依法审批,是否符合规划和计划;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是否得到及时查处等。

(三)环境保护方面: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的实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等。

三、巡查方式和程序第七条巡查方式包括定期巡查、不定期巡查、专项巡查、遥感监测、在线监测等。

第八条巡查程序分为巡查准备、巡查实施、巡查记录、巡查处理和巡查反馈五个步骤:(一)巡查准备: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范围、内容、时间、人员和任务分工等;(二)巡查实施:巡查人员按照巡查计划进行实地检查,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三)巡查记录:将巡查情况记录在巡查日志中,及时整理形成巡查报告;(四)巡查处理:对巡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进行处理,需要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五)巡查反馈:对巡查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巡查情况。

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_国土资源局规范管理制度落实工作简报

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_国土资源局规范管理制度落实工作简报

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_国土资源局规范管理制度落实工作简报国土资源局规范管理制度落实工作简报2022年11月份督查情况11月份,“规范管理、制度落实”督查小组就全系统学习制度执行情况、科所工作职能公示上墙及内部人员分工情况、土地复垦整理工程招投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1、学习制度的执行情况本月,我们分别对金城所、白塔所、财务科、估价所、地籍科、河头所、建昌所和直溪所八个科所进行了抽查。

从督查情况来看,各科所均能按照月度学习计划认真组织每周一晚的学习,部门负责人对所学内容精心准备,工作人员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金城国土所不仅建立了学习制度、制定了学习计划、做好考勤和学习记录,还根据月学习内容要求全所人员做好学习心得和体会,在墙上的学习园地中进行交流,学习效果明显。

本月,督查小组还对被督查科所学习考勤情况进行了检查,除建昌所王国良11月14日晚局集中学习电子政务讲座请假外,其余均无不参加学习的现象。

2、科所工作职能公示上墙及工作人员内部分工情况本月,我们对洮西所、指前所、直溪所、薛埠所的工作职能公示上墙进行了检查,同时对全系统除局领导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分工情况进行了汇总检查。

从检查情况来看,由于近几年全系统管理不断上台阶,各国土所都开辟了政务公示栏,早已将单位工作职能及相关制度、收费标准等公示上墙。

在此期间,部分国土所结合局63号文件的精神还作了相应完善。

局行政科室也对照三定方案将本科室工作职责进行了上墙公示。

工作人员内部分工方面,全系统现有工作人员219人,其中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在岗在编人员66人,国土所87人(不包括提前离岗的26人),各类临时工作人员66人。

从汇总情况来看,各科所内部分工比较明确,基本形成了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的局面。

薛埠等国土所以人员分工为基础,每月都将个人工作完成情况作为月度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3、土地复垦整理工程招投标符合相关规定情况对照63号文“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亲戚、朋友不得参与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之规定要求,我们对茅麓、尧塘、薛埠等国土所复垦整理项目工程的实施情况作了一些了解。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范文(4篇)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范文(4篇)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范文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国土资源综合整治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巡查范围和对象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的巡查范围包括国土资源管理、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土地勘测、土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等方面的工作。

巡查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

三、巡查内容1.检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检查土地利用是否满足国家发展规划和区域发展需要。

3.检查土地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检查土地勘测工作是否准确、科学,并与土地登记、土地利用规划等工作衔接顺畅。

5.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否规范、公正,农民的权益是否得到保护。

四、巡查方式和周期1.巡查可以采取定期巡查、专项巡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定期巡查按照年度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3.专项巡查由国土监察大队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突击检查可以根据线索和举报进行,不定期进行。

五、巡查结果处理1.对于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巡查单位书面通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2.对于整改不力的单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资金拨付等措施。

3.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及时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4.对于巡查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六、巡查记录和报告1.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巡查记录,记录巡查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

2.巡查记录应当及时上报给国土监察大队,并做好备份工作。

3.巡查报告由国土监察大队负责编写和提交给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七、保密和安全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在巡查工作中应当保障巡查人员的安全,确保相关巡查信息的保密。

八、违反本制度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自然资源局督查制度范本

自然资源局督查制度范本

自然资源局督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自然资源局督查工作,保障督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然资源局督查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提高自然资源管理水平和行政效能为目标,确保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

第三条自然资源局督查工作范围包括: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林业管理、水资源管理、测绘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自然资源局设立督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局督查工作。

督查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条督查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制定督查工作计划和督查工作制度;(二)组织实施对全局各项工作的督查;(三)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四)定期汇总督查情况,向局领导报告;(五)指导下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督查工作。

第六条自然资源局各业务科室、下属单位要积极配合督查办公室的工作,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章督查内容与方式第七条督查内容主要包括:(一)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局党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三)自然资源管理业务工作的推进情况;(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五)其他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督查方式主要包括:(一)定期督查:按照工作计划,对全局各项业务工作进行定期督查;(二)专项督查:针对特定事项或者突发事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三)随机督查:随时对全局各项工作进行随机督查;(四)遥感监测:利用遥感技术,对自然资源管理领域进行监测和评估;(五)其他必要的督查方式。

第四章督查程序与处理第九条督查办公室根据督查内容,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任务、时间、地点、人员和具体要求等。

第十条督查人员进行现场督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认真听取被督查单位的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范文(三篇)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范文(三篇)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范文一、导言本文旨在制定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范本,以规范巡查工作的流程和标准,保障巡查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二、巡查任务分配为了确保巡查任务的合理性和高效性,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应制定巡查任务分配的具体流程。

1. 根据巡查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巡查任务的范围和目标。

2. 将巡查任务分解为具体的巡查项目,并匹配合适的巡查人员。

3. 根据巡查任务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确定巡查任务的优先级。

4. 在分配巡查任务时,应考虑巡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负荷,保证任务的合理分配。

三、巡查流程为了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高效完成,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应制定巡查的具体流程。

1. 巡查计划编制a. 根据巡查任务和时间要求,编制巡查计划。

b. 巡查计划应包括巡查时间、地点、内容、人员等信息。

2. 巡查前准备a. 巡查人员应熟悉巡查任务和要求。

b. 准备必要的巡查工具和装备。

c. 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巡查的顺利展开。

3. 巡查实施a. 按照巡查计划和要求,进行现场巡查。

b. 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现场情况。

c. 检查巡查对象的相关证照和资料。

4. 巡查记录和整理a. 巡查人员应详细记录巡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发现的问题。

b. 将巡查记录整理成报告或文件,报送上级部门或单位。

5. 巡查结果反馈和处理a. 巡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b. 对发现的问题和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 巡查总结和评估a. 对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巡查标准为了确保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应制定相关的巡查标准。

1. 巡查对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a. 检查巡查对象的土地使用证照是否合法有效。

b. 检查巡查对象的土地使用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 巡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a. 检查巡查现场的环境和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b. 确保巡查现场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国土巡查制度范本

国土巡查制度范本

国土巡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土巡查制度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土地和矿产资源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巡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的一系列规定。

第三条国土巡查制度的目标是保障国土资源的安全和合法利用,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范围、巡查频率、巡查内容等。

二、巡查主体和职责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国土巡查的主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土巡查工作。

第六条国土资源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能力,保持公正、廉洁、勤政、为民的作风,认真履行巡查职责。

第七条巡查人员的职责包括:(一)对辖区内的土地和矿产资源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和取证,及时向上级报告;(三)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必要时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四)定期向上级报告巡查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巡查内容和要求第八条国土巡查内容包括:(一)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加工、储存、运输等;(三)其他与国土资源相关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国土巡查要求:(一)巡查人员应当根据巡查计划,定期对辖区内的土地和矿产资源使用情况进行巡查;(二)巡查人员应当认真记录巡查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取证;(三)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巡查情况,对重大、紧急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四)巡查人员应当保持公正、廉洁、勤政、为民的作风,不得利用巡查职权谋取个人利益。

四、巡查结果处理第十条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依法制止,并当场出具执法文书,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督办发〔2009〕22号2009年7月9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规范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保证例行督察工作质量,根据部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性规定第三章督察准备第四章督察实施第一节进驻现场第二节内业审核第三节外业核查第四节实施处理第五节汇总反馈第五章成果应用第六章质量控制第七章工作纪律和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土地例行督察(以下简称例行督察)工作,保证例行督察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例行督察工作实践,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例行督察,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某一地区、行业的一定时段内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者专项的常规性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条例行督察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相结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规范管理与健全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例行督察由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土地督察局)在督察区域内独立组织实施。

经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批准,可以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组织国家土地督察局跨督察区域实施。

第五条例行督察实行规划管理,规划期原则为五年。

例行督察规划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组织国家土地督察局共同编制,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例行督察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根据例行督察规划,结合督察工作实际,制定例行督察年度计划,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批准后,由国家土地督察局组织实施。

国家土地督察局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度拟开展例行督察的地区(原则上不少于4个)、任务和重点等,报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总督察工作职责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总督察工作职责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总督察工作职责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平顶山市自然保护地管理局)是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平顶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基础调查和遥感监测、空间规划管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保护、土地督察执法等相关工作。

统筹规划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

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并实施空间规划体系,拟订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建立和实施规划信息公开制度。

指导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补偿、生态修复、城镇体系规划和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储备工作。

承担国土资源保护立法相关工作。

拟订全市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牵头承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统一登记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市场政策、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负责自然资源领域新闻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组织协调全市自然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工作有关事项;推进自然资源统计工作。

组织实施国土空间基础调查、遥感监测、分析评价及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以及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审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参与自然资源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对外发布工作;指导监督自然资源执法有关工作;监管与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督察相关业务工作;管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等重要生态保护红线及相关管控红线等相关规划;职责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供地、用海报批等业务工作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全市土地供应方面监管工作有关事宜;负责土地督察执法工作职能。

承担自然保护地管理工作。

1、负责监督检查全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自然资源职责的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监督检查各类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监督检查全市自然资源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督察建议,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督查工作细则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督查工作细则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督查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督查工作,规范督查工作程序,促进厅重要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落实,依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督查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限时限、重效率”的原则,做到全面覆盖、重点突出、责任明确、程序规范,确保决策落实、政策见效。

第三条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厅督查工作,做好重要事项的督促落实、汇总分析;各市局、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负责做好承办事项的具体落实和反馈。

厅办公室督查人员应列席厅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向承办单位问询有关情况。

第二章立项第四条厅办公室根据厅工作重点和厅领导要求,将下列事项列为厅督查事项: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等上级机关部署需我厅落实的重要工作;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厅年度重点工作;厅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厅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其他需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督查立项应明确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要求。

其中,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等上级机关部署需我厅落实的重要工作,上级领导同志和厅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由办公室按照厅领导批示要求确定督查事项;厅年度重点工作由办公室根据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部署安排,对照厅年度工作要点,商相关市局、处室、事业单位确定督查事项;厅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由厅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确定督查事项。

第六条督查立项后,统一进行编号,纳入督查台账,及时以《督查事项通知单》通知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收到《督查事项通知单》后,要及时登记并批办交办,明确任务、时限和具体承办人员。

第三章承办第七条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具体承办人员。

特别是对厅年度重点工作,承办单位要明确具体工作措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

第八条督查事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牵头单位为主办单位,其他单位为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对督查事项的落实负总责,要商协办单位细化分工安排,并对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反馈;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严格按分工要求和时限完成任务。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014年9月10日发布2014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1适用围 (2)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2)3依据 (2)4总则 (7)5线索发现 (9)6线索核查与行为制止 (9)7立案 (10)8调查取证 (12)9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17)10案件审理 (23)11处理决定 (25)12行政处罚 (26)13送达 (29)14执行 (30)15移送 (33)16结案 (34)17立卷归档 (35)18监督与责任追究 (36)19附则 (37)附录A主要土地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39)附录B主要矿产资源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62)附录C国土资源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74)国土资源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国土资源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适用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引用的标准和文件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7228-1998《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GB/T 17986-2000《房产测量规》GB/T 18341-2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GB/T 18507-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GB/T 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10-199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 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3依据(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5)《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7)《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8)《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9)《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10)《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11)《中华人民国物权法》(12)《中华人民国刑法》(13)《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14)《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6)《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5)《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7)《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8)《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2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0)《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3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3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span>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3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4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4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5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5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5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5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5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试行)和<</span>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6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6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span>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span>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6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7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span>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span>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7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7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7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7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号)(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4总则4.1查处国土资源行为的基本容查处国土资源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土地督察制度.

土地督察制度.
地方政府的目标函数可能包括区域内的经济发展 速度、财政增收速度、政府在当地民众中的威 信和官员个人晋升机会等。
相比合法使用土地而言,假定地方政府采取“违 法”行为且不受查处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更多 的当期地方财政收入和更高的经济发展速度, 提高地方政府在当地民众中的威信,增加官员 个人的政治晋升资本;而一旦被督察机构查处, 则有更大的收益损失。
第二阶段:设计与实施阶段(2003年—现在)
(二)土地督察制度建设的内容
1、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其办公室 2、向地方派驻国家土地督察局 3、人员编制 4、其他事项规定

三、土地督察制度实施的经济学内涵
从制度经济学理论相关理论来看,土地督 察制度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 变迁。
由于我国土地供给为政府垄断,因此这种 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资源 配置的委托—代理问题。
总的来看,土地督察制度实施以来,对严 格耕地保护、遏制土地违法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成效显著
前后组织结构变化
设立土地督查制度以前,地方土地管 理部门受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地方 政府的共同领导
设立土地督察制度以后,土地管理部 门业务上主要受上级国土部门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直接受土地督 察部门监督。
第二节 土地督察特征及其效果
一、土地督察制度的特征
土地督察是由国务院直接授权的专门 性的特殊行政监督
土地督察对象是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土地督察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地方 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二、土地督察的效果
从2006年到2007年,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进 展顺利,开局良好。 一是对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重 点督察,针对责任目标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 确、责任制度不健全、考核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提出了督察建议。 二是针对“以租代征”、擅自调整规划、违法占 用基本农田、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违规突出问 题开展了专项督察。 三是开展了调查研究。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8.01•【字号】宁国土资[2008]322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宁国土资〔2008〕322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真实、全面掌握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督促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土地巡查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土地巡查工作规范》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土地巡查工作规范为贯彻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水平,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调查和处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市局宁国土资[2005]96号、宁国土资[2007]71号、宁国土资[2007]124号、宁国土资[2007]301号、宁国土资[2008]69号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巡查、督查主体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全市各国土资源所负责实施动态巡查。

市局执法处、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对全市各分(县)局开展巡查和督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分(县)局执法监察科负责对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和国土资源所开展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直属分局由分局指定的科室承担巡查、督查工作。

二、巡查对象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各国土资源所在本责任区域内实施动态巡查,重点巡查各类新增建设用地。

三、巡查责任区域划分(一)各分(县)局实现巡查责任区域全覆盖,每块巡查责任区域都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人;(二)巡查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村为基本单位,开发园区的巡查区域划分由各分(县)局自行确定;(三)各分(县)局可参照宁国土资[2007]71号文有关巡查区域划分的要求,结合本区域内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实际,自行调整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巡查区域。

2024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实施方案

2024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实施方案

2024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 我国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 确保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制定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任务1.目标: 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体系, 提高国土资源执法水平, 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促进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任务:(1)加强执法监管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能力和素质。

(2)完善执法监管制度, 强化规范管理。

(3)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 提高信息化水平。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严惩违法者。

三、工作措施1.加强执法监管队伍建设(1)组织开展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培训,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2)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 激励先进个人。

(3)加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强化执法纪律意识。

(4)积极引进人才, 加强队伍建设。

2.完善执法监管制度(1)修订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健全法律体系。

(2)加强执法规范建设, 明确执法基本原则和操作规程。

(3)建立健全执法监管考评制度, 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4)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 形成合力。

3.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1)推进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 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2)建立统一的执法监管信息平台, 提高工作效率。

(3)开展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确保信息安全和数据完整性。

(4)加强对执法监管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4.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1)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提高违法成本。

(3)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 加大对违法者的惩戒力度。

(4)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 依法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 形成工作合力。

(1)成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 形成合力。

国土资源局督查工作制度

国土资源局督查工作制度

国土资源局督查工作制度为了切实推进部门行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维护政令畅通,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严格执法,优质服务意识。

根据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原则1、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认真开展督查工作。

2、坚决维护部门权威和形象,做到令行禁止。

3、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

4、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杜绝形式主义。

二、督查工作任务:1、监督和检查各科室、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2、监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信访件的办理落实情况。

3、监督和检查各科室、各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制度及纪律的遵守情况。

4、监督和检查各科室、各单位对局务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领导的重要指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5、督促、检查各科室、各单位干部职工、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的职责履行、作风纪律的执行情况。

6、对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和可能对工作造成失误或影响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督查意见,提请局长和局务会议研究决策。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三、督查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局纪检督查室是负责督查工作的督查机构,负责日常督查工作开展。

(二)纪检督查室职责:1、负责党风、政风及廉政建设工作。

2、负责监督督办各科室及各基层单位执法执纪、职责履行、工作效能等方面工作及各项纪律执行情况。

3、负责查处党员干部、职工违纪问题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4、负责督办各科室及基层单位各项工作任务进展、完成情况,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实施教育处理。

5、协助市纪委、市司法部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落实上级部门及纪检监察批转信件和案件。

6、组织对科室、基层单位及中层领导、干部职工的考核考评,依据考评结果,提出调动、任免及奖惩意见。

7、直接对局长及纪检组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国土资源监察巡查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监察巡查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监察巡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建立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的执法监察机制,维护国土资源管理良好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土地监察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个人遵守或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动态巡回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必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第四条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构建全覆盖的执法监察网络。

基层国土所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对基层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

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具体承担本辖区的动态巡查工作。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巡查的主要内容: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动态巡查的效果;检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批后使用情况;检查土地出让合同和矿业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未经批准擅自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及制止情况;检查无证、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制止情况;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第七条基层国土资源所巡查的主要内容:检查本辖区内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未经批准擅自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检查本辖区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批后使用情况;检查本辖区内土地出让合同和矿业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本辖区内无证、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自然资源内部督察制度范本

自然资源内部督察制度范本

自然资源内部督察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资源内部督察工作,规范自然资源内部督察行为,确保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制度是指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自然资源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开、有错必纠、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机构是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本级及其以下自然资源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督察队伍,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督察人员。

督察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第六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机构应设立督察长,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自然资源内部督察工作。

督察长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

第三章督察职责第七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对自然资源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二)对自然资源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和报告;(三)对自然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四)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五)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明确督察的重点、范围和时间安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督察程序第九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程序分为:立案、调查、处理、反馈、归档五个阶段。

第十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机构在接到投诉、举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立即进行初步核实,确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以立案。

第十一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机构应依法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问题事实,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责任。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内部督察机构应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当事人。

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

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

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
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是为了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而设立的。

其主要目标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保护国土资源。

该制度要求各县(市、区)执法监察大队及各乡(镇)所应当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

巡查人员要对负责区域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工作,一般每周巡查不应少于一次,在发案高峰期等特殊时间段每周巡查不少于两次,必要时还应进行全天候巡查。

在巡查过程中,应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参加巡查人员、发现违法的单位基本情况、制止和处理情况都应作出详细的记录。

巡查人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相关证件。

如果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填写动态巡查台账,并对违法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同时,巡查人员应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此外,该制度还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以确保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政府部门的官方文件或咨询专业律师。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一、市、县(市、区)、镇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执法监察队伍,按照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行使巡查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巡查工作。

二、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三、巡查区域等级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矿产资源分布范围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划定的44个工业集中区以及优化发展、鼓励发展工业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两侧以及矿产限制开采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规划办、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和已经依法审批过的用地单位和采矿单位.三级巡区域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对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当场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五、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制度。

六、市局根据执法形势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执法人员开展互检互查.七、各地应当创造条件,加强与公安“110"建立联动系统,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立快速反应和集中行动机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人员,要执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7号)的规定,认真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五、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国土资厅发【2007】221号、苏国土资发【2007】86号等文件规定,“定期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在线上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整治专项督察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整治专项督察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整治专项督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9•【字号】厅办函〔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土地整治专项督察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15〕60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推进我省土地整治工作,经研究,省厅将于近期对全省土地整治有关工作进行实地督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通过对全省土地整治工作专项督察,掌握今年以来土地整治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提出完成目标任务的工作措施。

二、督察内容1.第一批“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建设实施进展情况;2.报部审批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及质量提升承诺进展情况;3.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分解落实情况。

在督察过程中,同时开展工作调研,了解各地“812”土地整治工程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听取2015年度垦造耕地计划任务安排、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督察方式采取座谈汇报和实地踏勘相结合方式开展督查。

听取各市及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工作情况的汇报,根据土地整治项目分XXX计划任务情况,到有关县(市、区)实地踏勘项目。

同时,召开有关部门、乡镇、村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对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督查人员分组和时间安排1.宁波、绍兴组:钟天明、沈志勤(联络员)2.金华、衢州组:赵哲远、徐祖煌(联络员)3.杭州、嘉兴、湖州组:翁祖荣、宋佩华(联络员)4.台州、舟山组:严庆良、何佑勇(联络员)5.温州、丽水组:陈习军、陈新明(联络员)督察时间安排在5月25日至6月5日期间,具体时间和督察县(市、区)名单由各组确定。

五、工作要求(一)各市、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围绕督察内容,认真梳理土地整治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进一步加大土地整治工作力度的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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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督查工作制度
为了切实推进部门行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维护政令畅通,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严格执法,优质服务意识。

根据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原则
1、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国家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认真开展督查工作。

2、坚决维护部门权威和形象,做到令行禁止。

3、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

4、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杜绝形式主义。

二、督查工作任务:
1、监督和检查各科室、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2、监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信访件的办理落实情况。

3、监督和检查各科室、各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制度及纪律的遵守情况。

4、监督和检查各科室、各单位对局务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领导的重要指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5、督促、检查各科室、各单位干部职工、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的职责履行、作风纪律的执行情况。

6、对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和可能对工作造成失误或影响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督查意见,提请局长和局务会议研究决策。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三、督查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局纪检督查室是负责督查工作的督查机构,负责日常督查工作开展。

(二)纪检督查室职责:
1、负责党风、政风及廉政建设工作。

2、负责监督督办各科室及各基层单位执法执纪、职责履行、工作效能等方面工作及各项纪律执行情况。

3、负责查处党员干部、职工违纪问题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4、负责督办各科室及基层单位各项工作任务进展、完成情况,对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实施教育处理。

5、协助市纪委、市司法部门查办违法违纪案件,落实上级部门及纪检监察批转信件和案件。

6、组织对科室、基层单位及中层领导、干部职工的考核考评,依据考评结果,提出调动、任免及奖惩意见。

7、直接对局长及纪检组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
作任务。

(三)其他各科室、各单位应密切配合督查机构,做好纪检监督工作。

四、督查工作程序:
(一)登记立项
1、凡上级部门批办、交办、催办的各项工作事项,由办公室拟办、领导批示后转督查机构登记,按内容和时限要求填发《督查通知单》,督促有关单位办理。

2、对领导明确指示由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由督查机构记录好有关内容,统一填发《督查通知单》,限期办理。

3、日常工作由各科室、各单位按照局领导指示精神和本部门实际工作。

每周一上报具体工作安排,周五上报完成情况。

(二)检查催办
按《督查通知单》的内容和时限要求,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情况。

对未按期办结的,要求承办单位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对重要和紧急督办事项,随时掌握办理进度,并及时催办。

(三)审核办理
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情况,按是否符合办理要求,事实是否清楚、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

对不符合要求退回
重办的,由督查机构责令限期重办。

(四)归档材料
督查事项办结后,各承办单位将相关材料报督查机构备案,整理归档。

五、督查工作方式:
1、对需落实和办理的工作事项,采取发督查通知单、电话催办等形式督促办理。

2、对重大督查事项,指派专人,重点落实。

3、对质量要求高、内容较为复杂、时间要求紧的事项,督查机构派专人会同承办部门进行实地督查落实或全程进行跟踪督查。

4、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深入各科室、各单位监督检查工作完成、作风纪律等情况。

六、督查工作措施
对履行职责、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单位、个人。

由纪检督查室结合年度工作考核提出奖励建议。

对造成工作失误或重大影响的单位、个人,按《国土资源局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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