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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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传统的陆权国家,海洋意识淡薄,对海洋问题长期缺乏应有的重视,加之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海上形势日趋严峻、复杂,其中尤以我国与周边海上邻国的权益争端为甚。近年来,我国面临着政府声明不奏效、外交谈判谈不拢、军事打击打不得的尴尬局面。我国在海洋空间上存在着巨大的利益。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广袤的“海洋国土”,有18000多公里的大陆海岸线,6900多个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并对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首先,丰富的海洋资源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我国所辖海域海洋生物物种繁多,仅鱼类就有3000多种。海底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在南海我国传统海疆范围内已探明的石油储量高达420亿吨。以海洋资源为开发对象、以海洋产业为主体的海洋经济,可形成包括海岸带经济区、大陆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国际海底采矿区为一体的海洋经济区,并将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其次,海洋是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命脉。我国有30多条远洋运输航线通达150多个国家地区的600多个港口,对外贸易的绝大部分和石油进口的90%依赖海上运输。从中东由红海通过霍尔木兹海峡,经印度洋然后通过马六甲海峡到南中国海,是中国能源输入的主要通道。海洋航道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生命线。

但是如今我国的海洋权益受侵害严重,近些年来周边各国开始大肆的侵占我国岛礁,侵犯我国的领海主权。

我国岛礁被侵占的情形严重,领土主权受到持续性的损害。其中尤其以东海的钓鱼岛和南沙群岛的岛礁主权归属争议和管辖海域的矛盾为焦点,频繁引发渔业纠纷及海上冲突,成为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更为严重的是,我国对被占岛礁的主权大有随着时间的拖延而丧失的危险。

作为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领土争端,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重要性在于其战略位置和军事、资源价值,对台湾问题的影响,所享有海域的管辖权及其在划界中的地位和效力。控制在日本人手中的钓鱼岛,犹如插入我国腹地一把尖刀,对我国的海上安全构成重大威胁。2010年以来中日间围绕钓鱼岛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如钓鱼岛海域撞船事件等一度使两国关系跌入低谷,也使日本加紧了对钓鱼岛从“实际控制”上升到“法理控制”的脚步,对钓鱼岛最终的归属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2012年以来,日本政府与极右翼分子公然挑衅我国对钓鱼岛的主权。包括1月3日日本冲绳县石垣市的4位议员的强行登岛;3月2日日本内阁综合海洋政策本部公开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划归入日本39个无人岛之列;4月16日日本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发起的自导自演的“购岛”闹剧,使国际舆论更加聚焦我国海洋权益争端的形势及走向。

南海的岛礁归属争端以南沙群岛最为严峻和复杂。从上世纪60年代末开始,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文莱等国不仅侵占和分割我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及海域,还大规模开采其中的资源,在南沙群岛形成了6国7方的对峙局面。这些国家从宣示主权,到抢占岛礁、瓜分海域、掠夺资源,再到法律支撑、设立行政机构、军事保障、甚至借助外力,以达到其占领——占有——经营的目的。2009年以来,南海周边国家对我国权益的损害达到了新的高度。其中,菲律宾和越南成为挑战我国海洋权益的“急先锋”。2009年,菲律宾国会通过领海基线法,单方面将我国中沙群岛的黄岩岛和南沙群岛的中业岛等部分岛礁划入菲领土。2012年4月10日的“黄岩岛事件”是该矛盾的集中体现,尽管中国政府积极努力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该问题,但菲律宾方面却“小动作”不断,企图将事态复杂化、扩大化。菲律宾还在其实际控制的我国中业岛新建了幼儿园,并声称“仅仅是为了岛民的教育问题”以掩人耳目。殊不知,这些“小动作”可以成就其“大事业”。因为它们不仅可以固化“主权”,更可以受到国际法的保护。根据国际法,即便双方发生军事冲突,学校、幼儿园和宗教庙宇等民用设施不可以作为军事打击的目标。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越南等到了在南海向我国发起全面“围攻”的“有利”的外部环境。2009年,越南除单独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提案”外,还

与马来西亚联合提交划界案,分割我国的南沙群岛和周边海域及其中的资源,使持续对峙的争端局面进一步激化。2012年6月21日,越南国会通过了《越南海洋法》,不顾历史事实和我国的主张,公然将我国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划归越南领土,使中国政府又一次面临最严峻的权益挑战。

我国的海域划界久拖不决,海洋空间受到挤压由于岛礁被占及海域狭窄等原因,我国所主张的300万平方千米的管辖海域中,约二分之一与邻国重叠,争议海域面临划界难题。在黄海,朝鲜和韩国均主张以中间线划分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实践中,朝鲜在黄海中线附近搭制井架并派武装士兵把守,曾对我国的海监巡逻船开枪射击。韩国还单方面在主张重叠区域划出石油租让区,擅自进行石油开发。韩国军舰频繁驶入中韩争议水域西部的我方一侧,挤压我海军和海监活动空间,还采取先占方式,在我国的苏岩礁(韩称“离於岛”)上建立名为海洋科学观测平台,实为海洋权益主张基点的人工建筑物,为日后与我国的海域划界争取筹码。在东海,日本也主张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应对我国在自然延伸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界的主张。由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争端及划界效力、冲绳海槽是否为东海大陆架界限分歧、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等问题的争议,使得划界更加困难。东海北部海域涉及日韩1974年签订的《关于共同开发邻接两国的大陆架南部的协定》,双方擅自划定的8.2万平方千米“共同开发区”,西界侵入我国东海大陆架中部。1999年生效的《日韩新渔业协定》,也在济州岛南部划定了所谓日韩共管的“暂定水域”,侵占近10万平方千米的我国管辖海域及大陆架。几十年来,南海周边国家依据抢占的岛礁单方面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侵入我国的传统海域,即“九段线”内。这些国家分别控制了南沙的部分海域,造成海域争议叠加、权益争端错综复杂的局面。在2009年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的热潮中,越南、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等国陆续提出了7个划界案,对我国海上包围的范围再度扩大,程度加深。

对于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应该改被动为主动,主动解决我国的海洋纠纷,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在我国海洋权益博弈进入“白热化”阶段,要应对海上声索国及其幕后推手的恶意发难,切实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需要从国家层面作多方面的应对,采取有效的措施,遏制形势的进一步恶化;并采取妥善的方法,实现我国对被侵占岛礁的主权,恢复被分割海域的管辖权。

我国要明确我国的维权目标,面对愈演愈烈的海洋权益纷争和确定无疑的“国际化”形势,处于紧张态势及复杂微妙的国际背景中的我国,如何破解海洋权益的困局?首先,国家决策层需要确立明确的权益目标:是寸土必争,当仁不让?解决我国的主权性主张与管辖行为之间的“逻辑背离”问题,使我国对主权主张与管辖实践与国际海洋法的规定对接;还是可以全部或局部妥协退让?近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如公布钓鱼岛及部分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设立地级三沙市等,虽可以表明一定的立场。然而,积重难返,杯水车薪。面对如此焦灼复杂的局势,我国尚未提出有效的遏制手段,外交方面有限的姿态使相关国家的侵权行为更加有恃无恐。

其次,国家对解决海上“近忧”和“远虑”的途径选择:要么放弃被侵占的岛礁,接受海上邻国的划界原则和资源权益要求;要么举全民族之力,断然采取有效措施,扭转海洋权益受损的被动局面。我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在海洋权益问题上的紧迫性和危机感,思考如何通过有效手段进行维权。以我国当前的实力,只要政府表明对这些关键问题的判断、抉择和决心,相信我们会找到有效的途径,辅之以扎实的准备,解决我国的权益危机。

我国建立国家级维权指挥中心,协调整个国家的海洋政策,制定重大海洋事务属于国家战略问题,需要高层进行协调和决策。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有海洋决策机构,实践证明这是行之有效的。我国所面临的重大海洋问题和权益争端比任何国家都突出,更应建立高层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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