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管理教材(PPT 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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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物品管理的范围
枪支弹药 管制器具 民用爆炸物品 烟花爆竹 危险化学品(含剧毒物品) 放射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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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险物品的性能
1.杀伤性。 2.爆炸性。 3.易燃性。 4.腐蚀性。 5.麻醉性。 6.毒害性。 7.放射性。
•1194.0.8其.20他19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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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 形: (二)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的情 形: (三)人民警察停止使用武器的情 形: (四)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应写出书 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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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不 能碰!
五条禁令内容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持枪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条件,是否有违法使用枪支的情形。二是对枪
支的自然状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枪支是
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能否保证安全使用。此
外,还要认真核对枪支与持枪证、持枪人三者是否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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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枪支的报废和销毁
对于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 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 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 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 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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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国家严格管理枪支的入境和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带枪支入境、出境。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的人员携带枪支 入境,必须事先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批准; 携带枪支出境,应当事先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 部,办理有关手续。依照该规定携带入境的枪支, 不得携带出所在的驻华机构。外国体育代表团入境 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或者中国体育代表团出境 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需要携带射击运动枪支入 境、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人员携带枪支入境、出境,应当事先经国务院 公安部门批准。
(一)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1、公务用枪的配备管理
(1)公务用枪配备的原则
公务用枪的配备原则是“在法定规定的范围 和
标准内,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2)可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一种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 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 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 关缉私人员。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到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 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 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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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制器刀具的管理
管制器具是指容易被违法犯罪行为人用做工具 危及公共安全而由公安机关依法纳入管理范围进 行控制管理的管制刀具、弩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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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制刀具的管理的范围
1983年3月12日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 2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管制的刀具包括: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 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 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危险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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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危险物品管理概述
一、危险物品的概念
广义的危险物品:是指本身具有危险特性, 在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过程中, 易发生灾害事故,同时易被违法犯罪人员用 于从事破坏活动,从而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 全的物品。
狭义的危险物品:是指根据目前法律、法 规的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管理的危险 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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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 条件:
1.必须符合《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政治可靠, 工作负责,遵纪守 法,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 无酗酒习惯;
2.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 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3.熟悉《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 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
4.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
5.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
6.不得在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的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 支。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枪支途经上述区域、场所时,应将枪支寄存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
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办理寄存手续。各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派出所要及时受理枪 支寄存,不得推诿。同时确保寄存枪支的安全;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 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 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 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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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是,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
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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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一)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2、民用枪支的配置管理
(1)营业性射击场 (2)狩猎场 (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 (4)射击运动单位 (5)猎区的猎民、牧区的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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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枪支的使用和保管
8.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 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 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
9.枪支保管的三项基本要求是:集中保管,专人负 责;领取登记,用毕清退;保管设施牢固可靠,配枪 单位应根据这些基本要求,认真做好枪支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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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 的配售管理
1、定点制造、配售 2、限额制造、配售 3、严格制造、配售管理 4、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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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枪支的运输管理
枪支的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 得运输枪支弹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 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 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 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 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 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严禁携带枪支饮酒;
8.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9.不得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
10.不得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
11.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单 位报告;
12.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13.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乘坐民航飞机,进入北京市,执行警卫任务或其他 特别规定的情形;
一、枪支弹药的概念、范围
枪支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 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 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 知觉的各种枪械。
弹药是指枪弹、炮弹、手榴弹、 地雷、等具有杀伤能力和其他特殊作 用的爆炸物品,还包括土制的爆炸物 品和爆炸装置
对私自制作的土枪、钢珠枪等是否作为枪支关键看两点: ①是否发射金属弹丸 ②是否具有杀伤力
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
兵装备枪支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 适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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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管理的范围
枪支管理的范围 公务用枪 民用枪支 枪支所使用的各种弹
药及其主要零部件。 仿真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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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2.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已经携带的,可交给当地公安机关或指定单位代 为保管,离开时取回。
3.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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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枪支的使用和保管
4.持枪人员禁止携带枪支饮酒、娱乐;不准携带枪 支离职离岗学习、度假、旅游、走访亲友、参观、疗 养;不准携带枪支参加非警务活动。
5.依法配备和配置枪支的人员,不得私自出租、出 借枪支;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
6.属于配备公务用枪范围的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 需要使用枪支时,可借用公务用枪,但必须经枪支保 管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7.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 的,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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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管理的主管部门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主管全 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这 说明公安机关是枪支管理的主管部门,它依法对枪支的 生产、研制、销售、购买、运输、使用以及配备、配置、 出入境等诸环节实行统一的归口管理。
4.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5.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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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 守下列有关规定:
1.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2.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所携带枪支的枪型、 枪号必须与持枪证上登记的内容相一致;
3.非工作需要不得携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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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制刀具的管理的范围
根据2007年1月14日《公安部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2007]2号)规定:
1.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炳、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多 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三)预防和查处治安灾害事故
大家好,才是真的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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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危险物品管理的基本方法
(一)登记注册、审批发证
要综合运用哦!
(二)监督、检查
(三)收缴失控的危险物品
(四)审查、考核和培训工作人员
(五)查处事故
(六)进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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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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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枪支的查验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 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 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对违反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 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 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公安机关在查验时,主要查验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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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险物品的特点
1.威力大、作用快。 2.易受外力作用的影响,性能极不稳定。 3.便于携带、使用方便。
大家好,才是真的 好!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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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危险物品管理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确保危险物品 从生产到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危险 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的发生
枪支的销毁,由公安机关编报《销毁枪支移交清 单》和待销毁枪支一齐逐级上交地、市级公安机 关治安管理部门集中造册,上交省级公安机关, 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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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枪支的特别管制
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 特殊需要,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对局部地区合 法配备、配置的枪支采取集中保管等特别管制 措施。
为保证枪支运输的安全,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 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严禁 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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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枪支的使用和保管
1.公务用枪人员在携带和使用枪支时,必须同 时携带本人的《公务用枪持枪证》和所持枪支的 《公务用枪枪证》,否则为非法持枪,未携带 《持枪证》或所带证件不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扣留枪支。《公务用枪持枪证》和《公务用枪枪 证》每年审核一次,有效期为4年。民用枪支持 《民用枪支持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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