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假信息规制的缺失及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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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009年第8期(总第32期)
网络虚假信息规制的缺失及治理措施
福州大学法学院 孟昭丽
[摘要] 和以传统媒体为载体的虚假信息相比,网络虚假信息以其独有特点而更容易迅速传播开来。在我国,网络虚假信息已经呈泛滥之势,究其原因,相关规制缺失是其泛滥的重要原因。在借鉴网络最早发源地美国的网络立法的基础上,该文试图为我国治理网络虚假信息提供一些解决的措施。 [关键词] 网络 虚假信息 治理措施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飞入寻常百姓家”,网络已成为传播虚假信息的主通道。目前,网络虚假信息已经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的各个领域,在给人们带来精神损害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更有甚者,一些境外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蓄意制造谣言和矛盾。虽然人们已经认识到网络虚假信息危害之重,但其泛滥之势却并没有得到遏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网络虚假信息的特定与现状,以期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
1 网络虚假信息特点分析
和以传统媒体为载体的虚假信息相比,网络虚假信息的发布、传播具有如下特点: 1.1 信息发布主体泛化,分散
传统纸质媒体、电视媒体的信息发布者都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虚假信息的出现。但是,互联网的出现却颠覆了只有一部分人才能发布信息的传统,人们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以BBS 为代表的网络媒体为受众交流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它使人们之间通过网络构成了网际关系,并在动态发展过程中,促进了网络社会系统的形成。而网络身份的模糊性和信息发布者的匿名性有利于信息发布者逃脱社会责任和道德约束,“为所欲为,言所欲言”,这也是造成网上虚假信息泛滥的原因之一[1]。 1.2 信息发布成本低,渠道多
在网上发布信息几乎不需要任何成本,信息发布者不需要核实身份,网民可以通过电子论坛BBS 、邮件、聊天室等多种手段来发布信息。网络具有“信息发布完全开放”的特性。这样一种开放性的平台,也为一些不实信息或恶意消息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传播途径[2]。 1.3 传播速度惊人
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不仅容量大,而且传播速度也非常快。虚假新闻一旦搭上网络的快车便会变得肆无忌惮
[3]
。例如,在2008年1月的“国标馒头”事件中,据粗略统计,
在《华商晨报》发布假新闻的当天,约有120家网站转载,其
中包括一些主要的门户网站[1]。
2 我国网络虚假信息现状
我国的网络虚假信息呈泛滥之势,虚假新闻时有出现,虚假广告更是随处可见。网络虚假信息泛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 信息源多元,难以从源头上遏制
网络媒介的信息出口很多:传统新闻媒体开办的新闻网站,比如新华网、人民网;综合性商业网站,如淘宝网;一些组织或个人的网站等。传统媒体所办的网站相对比较规范,而一些商业网站或个人网站则往往利用发布虚假信息来吸引眼球或者眸取利益,而这些网站种类繁多,给监管带来了很多困难。
2.2 相关立法相对滞后,也使得虚假信息有了可乘之机
相关法律法规正在完善,但尚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网络的法律。199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网络法规。随后,我国相继还出台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数十个法规,但这些都只是一些管理型的部门规章,并没有一部完整的互联网管理的法律。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廖仁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提到,目前已经出台的网络法规尚存在等级低、效力有限、使用上有立法空白等弊端,而在新形势下出现的很多新问题亟待法律界定。 2.3 多头管理,网络的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脱节的现象比较多
从目前实际运作来看,信息产业办管接入,国务院新闻办管内容,公安部门管处罚。除了开展专项治理,三家成立一个联合机构外(如开展打击淫秽黄色专项治理),平时开展常规性的活动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4]。网络信息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教育、文化、卫生等许多方面,就要有相应的部门来管理,实际上,在这种多头管理的情况下,管理中各部门的利益色彩浓厚,就会造成名为齐抓共管、实际齐抓不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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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美国的网络立法现状
网络的最早发源地为美国,美国网络传播内容的管理,在立法层面上有一定程度的控制,这成为美国网络管理体系得以正常运作的一个重要保障。美国关于网络的信息法规,其涉及面相对来说较为广泛,既有针对因特网的宏观的整体规范,也有微观的具体规定,其中囊括了行业进入规则、电话通信规则、数据保护规则、消费者保护规则、版权保护规则、诽谤和色情作品抑制规则、反欺诈与误传法规等方方面面。这些法规主要包括:《1977年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案》、《1984年伪装进入设施和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1986年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1987年计算机安全法》、《1990年电子通信秘密法》和《中小企业计算机安全、教育及培训法》、《1991年高性能计算机及网络法案》、《1994年计算机滥用法修正案》、《1995年数字签名法》(犹他州)、《1996年电信法》、《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997年域名注册规则》、《1999年统一电子交易法》等等。
美国网络立法的特点是:对于因特网的有关立法有一定的传承性,一般是根据已有法律的相关条款,结合美国当前因特网发展的实际情况,从而进行引申发展,确立新的关于因特网的条文和法案。美国政府正是以这样的方式,对其政策立法体系不断地进行完善发展,保持了其网络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渐进性,稳中求进,从而建立起这种在目前的世界各个国家中显得较为成熟的网络管理体系,保证了互联网络正常、持续的成长。譬如,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的许多规则就是沿用美国《统一商法典》或其他法律的[5]。
4 我国网络虚假信息规制措施
面对浩如云烟的网络虚假信息,我国应设立相应的规制制度,可以借鉴国外反垃圾邮件、虚假信息等规制模式,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4.1 加快相关立法
在法律层面上,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追究散布虚假信息的网站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从根本上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6]。
在借鉴国外网络立法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由网络法为核心,由基本法的相关内容为配套,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补充,由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实施说明的完整网络立法体系。网络法应对虚假信息作出定义,最好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对其进行界定。对典型的网络虚假信息侵权行为进行重点规制,包括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应的配套法规应对规制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增强操作性,以便于受害人救济自己合法权益。
4.2 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
包括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负责接受投诉、进行调查及
实施处罚,建立公众对虚假信息举报平台,对最新的虚假信息的形式进行民众告示,让人民能及时认识虚假信息,以免自身权益受损。美国等国家都建有专门的通讯管理委员会负责互联网产业的政策制定和管理。我国也需要理顺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从而解决多头管理而带来的管理缺失问题。执法机构应建立多途径的公众举报机制,如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网站等方式,保护秘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同时,在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平台,网络虚假信息也会出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发展态势,因此,执法机构应充分发掘和应用先进的网络虚假信息过滤和追踪技术,利用技术的优势净化网络环境,使网络虚假信息无处藏身。
4.3 在《网络法》没有出台之前,可以在现有的相关法律上进行补充
由于网络平台与传统的信息平台有着诸多差异,学界对网络虚假信息的认识还不足,对网络平台发生的侵权问题研究也尚不够,故《网络法》的出台必定是一个艰辛的过程,退一步而言,有了网络法也不一定就能非常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一个系统的法律规制体系。但对目前相关已有法律进行补充和细化会对网络虚假信息的泛滥起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作用。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中加入一些新的条款,使其更细化,更适用于网络时代的实际问题。
4.4 实行网站设立实名制
要求实名网站对依靠自己网站而运作的其他网站或网页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我国对一些比较正规的网站已经实行了实名制,但尚有非常多的网站游离在这一制度外。特别是依附或链接在其他网站而设立的网站和网页,由于主体网站对相关网站或网页缺乏监督动力和机制,从而在相当程度上纵容了这些网站或网页虚假信息泛滥的情况发生。其实,要求所有的网站或网页都实行实名制是不太现实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网络自由、方便和快捷等优势的发挥,但泛滥的虚假信息也给人民权益带来了损害。因此,在一定范围内要求实名制网站或网页对与其相关的其他网站或网页承担连带责任,这可以促使主体网站对相关网站进行必要的监督,一定程度上压缩虚假信息生存的空间。
参考文献:
[1] 戴丽娟.“国标馒头”事件与网络假新闻的防控[EB/OL].http://www.xhby.
net/xhby/content/2008-08122/content_1598397.htm.
[2] 徐蕉. 互联网上缘何长出”罂粟花“——对当今网络缘何产生假新闻的思
考[J]. 新闻实践, 2008, (5):61.
[3] 徐一化. 剖析新时期的虚假新闻[J]. 新闻实践, 2006, (10):9-10.
[4] 郭乐天. 互联网虚假信息的控制与网络舆情的引导[J]. 新闻记者, 2005,
(2):23-26.
[5] 王静静. 美国网络立法的现状及特点[J]. 传媒, 2006, (7):71-73.
[6] 楼威,刘承栋. 当前网络新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江西金融职业大学学
报, 2006, (1):10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