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与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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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这么做!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这么做!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这么做!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这么做!一、通知书的背景和目的本通知书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向申请人或者其他相关方告知其申请被不予受理的原因和下一步的处理措施。

通过发出此通知书,可以确保申请人及时了解到申请未获得受理,并引导其进行后续的法律程序。

二、不予受理的原因及解释1. 申请不完整:如果申请缺少必要的文件、资料或者信息,无法满足法定的申请条件,将会导致申请被不予受理。

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需要补充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或者信息,以使申请符合要求。

2. 逾期申请:若申请提交的时间晚于规定的截止日期或者逾期了特定的时限,将导致申请被不予受理。

申请人在此种情况下需要重新提交申请或者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

3. 不符合法律要求: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律或者法规的具体规定,即使申请完整且按时提交,申请也会被不予受理。

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考虑调整申请的内容或者寻求其他合法的途径。

4. 存在冲突或者争议:如果申请与其他正在进行的相关程序存在冲突、争议或者重复申请,将导致申请被不予受理。

申请人可以与相关方商议解决冲突或者寻求争议解决的途径。

三、后续处理措施及建议1. 补充提供材料/信息:如果申请不完整,申请人应尽快补充提供所缺的文件、资料或者信息,以使申请符合要求。

2. 重新提交申请:如果逾期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的时间限制重新提交申请,确保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完成申请过程。

3. 调整申请内容: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律要求,申请人可以考虑对申请内容进行调整,使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4. 商议解决冲突:如果申请与其他相关程序存在冲突或者争议,申请人可以与相关方进行商议,寻觅解决冲突的途径。

四、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原申请文件2. 申请人身.分.挣明3. 相关法律法规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不予受理:指申请未满足法定的受理条件,导致申请被拒绝接受并进行处理的情况。

案件受理相关法律规定(3篇)

案件受理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受理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或者上诉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的行为。

案件受理是司法程序的第一步,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详细介绍我国案件受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案件受理的基本原则1. 依法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2. 公开、公正原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当公开、公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 便民、高效原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当便民、高效,提高司法效率。

4. 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三、案件受理的条件1. 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告;(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 符合上诉条件: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上诉状;(2)属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管辖;(3)符合法定上诉期间。

3. 符合再审条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3)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四、案件受理的程序1. 当事人提交诉状:当事人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当事人补交。

3. 立案: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受理通知书。

4. 送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1. 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或者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2.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3. 当事人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起诉的;4. 当事人因同一事实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的;5. 当事人超出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6. 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7.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尚未确定代表人参加诉讼的;8.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尚未确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代表人尚未确定的;9.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尚未确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代表人尚未确定,但已有人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的;10.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尚未确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代表人尚未确定,但已有人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代表人同意参加诉讼的。

受理与不予受理

受理与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研究一、受理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最后一个是实体的。

前三个是程序的,用裁定。

受理的意义,就是法院要管这个事,不予受理就是法院不管这个事,法院为什么不管呢?其他部门管。

受理很重要,会牵扯进很多的人或事,原告被告,甚至公检法机关。

或花费成本,因此不符合的受理条件的,为什么要受理呢?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不予受理的救济再次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也没有裁定怎么救济?受理的条件应该是程序性的,不是实体的,但程序直接影响到实体。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都是不一样的。

主要研究民事诉讼。

二、起诉难与诉权的条件诉权不仅仅是一种向司法机构提出请求的可能性。

向司法机构提出请求的权利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公共自由权利,前提是需具有权利能力,而人的存在本身即可以满足这一条件。

案件受理法律规定(3篇)

案件受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受理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举报,决定是否接受为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审理的活动。

案件受理是司法程序中的首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案件受理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受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案件受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案件受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受理原则: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举报,确保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公正受理原则: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公正无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及时受理原则: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及时审查,尽快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也规定了案件受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案件受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保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公正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公正无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公开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公开审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关于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案件受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案件受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保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公正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公正无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公开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公开审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三、案件受理的程序1.起诉或者自诉(1)刑事诉讼: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

受理、不予受理、驳回、准予注销等通知书

受理、不予受理、驳回、准予注销等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第一联由许可机关留存)食药食许受字()第号:(名称或姓名)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所)决定予以受理。

我局(所)将对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本通知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请于年月日或接到电话通知后,凭本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所)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相关通知书。

(公章)年月日受理审查人员签字:申请人或指定(委托)人签字:联系电话:…………………………………………………………………………………………………………受理通知书(第二联由申请人留存)食药食许受字()第号:(名称或姓名)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所)决定予以受理。

我局(所)将对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本通知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请于年月日或接到电话通知后,凭本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所)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相关通知书。

(公章)年月日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一联由许可机关留存)食药食许不予受理字()第号:(名称或姓名)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请,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理由如下:□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年月日受理审查人员签字:申请人或指定(委托)人签字:联系电话:…………………………………………………………………………………………………………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二联由申请人留存)食药食许不予受理字()第号:(名称或姓名)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请,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理由如下:□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中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中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能会对一些案件做出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决定,使案件未能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因此这两种裁判都在行政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重点讨论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定义、适用条件和法规等相关方面。

一、不予受理的定义、适用条件和法规不予受理是指法院对一些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做出的裁决,即法院不对此类案件做出实质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有若干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法院才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当事人有诉讼权;2.当事人有诉讼利益;3.有明确的被告;4.诉讼请求与请求的事实、理由相符;5.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并未超出法定期限。

如果一案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则法院会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案件明确不能受理的情况,如同一申请人对同一行政行为先后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已经确定、终局且对同一行政行为的事实、行为和法律适用有确定的认定的民事判决、裁定,等。

二、驳回起诉的定义、适用条件和法规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在程序审查阶段发现行政诉讼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其他法律规定,无法成立或不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职权范围时,对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的起诉做出的处理决定。

驳回起诉是一种在程序审查阶段就能解决的纠纷处理方式,可避免相应的实质审理过程。

在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方面,《行政诉讼法》有以下的规定:1.不是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没有受理行政诉讼的资格的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2.申请人对同一行政行为先后提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的;3.已经生效的同一行政行为,并已经依法适当公告的申请人提起的诉讼;4.经行政监察部门调查核实,不属于行政争议案件的;5.离职、辞职、退休等而请求恢复原工作或原职务的,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属于法院审判的。

专利申请受理与不受理的条件和情况

专利申请受理与不受理的条件和情况

专利申请受理与不受理的条件和情况当缴纳的其他费用,以及缴费期限;同时写明缴纳费用须知。

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应当包括费用减缓比例等内容。

1.受理地点以受理与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有关的文件。

专利局受理处和代办处应当开设受理窗口。

未经过受理登记的文件,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专利局受理处和代办处的地址由专利局以公告形式公布。

邮寄或者直接交给专利局的任何个人或者非受理部门的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其邮寄文件的邮戳日或者提交文件的提交日都不具有确定申请日和递交日的效力。

2.专利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2.1受理条件专利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应当受理:及其地址。

(2)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有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有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

(3) 申请文件是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的。

全部申请文件的字迹和线条清晰可辨,没有涂改,能够分辨其内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是用不易擦去的笔迹绘制,并且没有涂改。

(4)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2.2不受理的情形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1)发明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照片或者简要说明的。

(2) 未使用中文的。

(3) 不符合本章第2.1节(3) 中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4) 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5) 外国申请人因国籍或者居所原因,明显不具有提出专利申请的资格的。

(6)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7)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人社局“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否正当

人社局“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否正当

人社局“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否正当人社局是负责国家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就业和劳动关系的重要部门。

作为行政管理机关,人社局承担着重要的社会治理任务。

在日常工作中,人社局需要处理大量的人事、劳务等方面的申请和请求。

然而,对于一些不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的申请和请求,人社局不得不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那么,人社局“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否正当呢?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人社局是依法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管理法规和规定处理各类申请和请求。

如果某些申请和请求不符合相关规定,人社局有权拒绝受理。

这种情况是非常常见的,因为人社局处理的申请和请求大都涉及到初次或续报社会保险、公共福利、劳动保障等方面。

如果申请人或请求人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或者涉及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那么人社局就有权根据规定“不予受理”。

其次,人社局“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否正当,也要看具体情况。

如若申请人或请求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申请人或请求人未满足规定的条件,那么人社局“不予受理”是合情合理的。

因为人社局处理申请和请求是要求申请人或请求人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并且满足规定的条件。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社局处理的申请和请求是符合规定的。

此外,人社局“不予受理”的理由还包括了以下情况:违法、虚假或欺骗的申请和请求;同一事项已经申请办理过,不能再次申请;超过规定的申请期限;申请和请求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

这些情况意味着,申请人或请求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规和规定,或者申请和请求的内容已经不符合当前的社会经济形势和政策导向。

在这种情况下,人社局“不予受理”是正当的,也是有必要的。

最后,人社局“不予受理”的理由也需要遵循相关程序和规定。

人社局在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应当对申请人或请求人提出澄清问题、说明原因的要求,并告知申请人或请求人可以针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提出申请复议的权利。

申请人或请求人如果认为自己的申请和请求受到了不当的待遇,可以通过申诉、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X公消审凭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年月日申请的建设工程(地址:
)消防设计审核,提供了下列材料: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 4.消防设计文件,数量:份(大写);
□ 5.专家评审申报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技术资料),数量:份(大写);
□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 7.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复印件;
□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1.依法不需要消防设计审核;□2.依法不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提交的上列第项材料为虚假材料;□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上列第项材料。

/经审查,申请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我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
具审核意见;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
年月日建设单位签收: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告知制度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告知制度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告知制度
告知是指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该事项是否属于其受理范围和该级管辖,从而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信访人。

(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制度
1 .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2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 .对有关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机构告知不予受理;
4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明显歪曲事实、主要材料明显不真实、事实不清的,信访工作机构告知不予受理。

(二)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制度
1 .对已经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的,信访工作机构告知不再受理;
2 .对2005 年5 月1 日前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信访工作机构告知不再受理。

3 .信访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告知不再受理。

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情况

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情况

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情况:一是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二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是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四是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五是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六是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六种情形

法院不予受理六种情形

法院不予受理六种情形
一、被告未履行法院发出的法律文书;
二、案件超出法院管辖范围;
三、申请人未能充分维权;
四、案件缺乏原告与被告的争议焦点;
五、案件存在另一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解决的机会或案件受其他管辖权管辖;
六、涉及仲裁的案件。

被告未履行法院发出的法律文书是法院不予受理的一种情形,这意味
着被告没有遵守法院发出的法律文书,因此法院不会对该案件予以受理。

案件超出法院管辖范围也是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这表明案件的当事人地
域范围超出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无法受理此类案件。

申请人未能充分维
权是法院不予受理的一种情形,这意味着申请人没有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没有及时提出申辩,法院因此也不予受理。

案件缺乏原告与被告的争议焦
点也会导致法院不予受理,这表明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的争议,法院也无
法得出明确的判决,因此不予受理。

案件存在另一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
管部门解决的机会或案件受其他管辖权管辖也是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这
表明这一案件已经得到外部的管辖,法院就无需对此予以受理。

最后,涉
及仲裁的案件也会被法院不予受理,因为仲裁本身就是一种专业的仲裁形式,法院在这类案件中不会介入。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跟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跟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不能满足原告诉讼意愿的裁判结果通常采用的三种表述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七曰内不能解决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关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规定。

至于驳回诉讼请求,尚无系统的法条规定,只是零星地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如果在立案之前的审查时知晓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是立案后的审查中发现的则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在案件审理终结时,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所诉争的法律关系中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的,应当裁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三种裁判结果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中均存在,但都标志着原告败诉,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享有对裁判不服的上诉权。

这就是它们三者的共同之处。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又是有区别的:1、目的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为了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2、依据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的是诉讼法:驳回诉讼请求是以实体法为依据的。

审批业务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批业务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本窗口收到您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申请材料计项,经审查,所送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我窗口将在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特此告知。

经办人:联系电话:22061642 监督投诉电话:22061671年月日注:1.本通知书仅作为受理证明,与审批结果无必然联系;2.第一联: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审批科存档。

受理通知书:本窗口收到您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申请材料计项,经审查,所送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我窗口将在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特此告知。

申请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补正材料通知书:本窗口收到你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你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暂时不能办理,请你补充齐全或修改下列材料后前来办理。

1. 2.请将上述材料补正后送本机关。

特此告知。

经办人:联系电话:22061642 监督投诉电话:22061671年月日注:.第一联: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审批科存档。

补正材料通知书:本窗口收到你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你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暂时不能办理,请你补充齐全或修改下列材料后前来办理。

1. 2.特此告知。

申请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不予受理通知书:您向我窗口提出的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几种情况: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审批);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请向提出申请。

3.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其他不予受理的理由)特此告知。

经办人:联系电话:22061642 监督投诉电话:22061671年月日注:.第一联: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审批科存档。

不予受理通知书:您向我窗口提出的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几种情况: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审批);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请向提出申请。

3.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4.(其他不予受理的理由)特此告知。

受理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受理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为诉讼案件的过程。

案件受理是诉讼程序的开始,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本篇将详细阐述受理案件的法律规定,包括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受理程序等内容。

二、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起诉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2. 起诉人有明确的被告;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来说,受理条件如下:1. 起诉人资格:起诉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起诉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被告明确:起诉人必须明确指出被告,包括被告的姓名、名称、住所地等。

3. 诉讼请求明确:起诉人应当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4. 事实和理由充分:起诉人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理由,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5. 受理范围:起诉的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如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

6. 管辖权:起诉的案件应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 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2. 已经提起仲裁或者正在仲裁中,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3.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重复提起诉讼;4. 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5. 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其他情形。

不予受理裁定申诉流程

不予受理裁定申诉流程

不予受理裁定申诉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不予受理裁定申诉流程。

这可关系到咱们自身的权益啊,要是遇到了可不得搞清楚!
你想想看,假如你满心欢喜地去提交个啥,结果来个不予受理,你得多
郁闷啊!就像你精心准备了一场比赛,结果人家连让你上场的机会都不给,那得多憋屈!
那这种情况咋办呢?首先,你得搞清楚为啥不予受理呀!是资料不齐呢,还是不符合啥条件。

这就好比找路,你得知道为啥走不通,才能另寻他法嘛。

要是确定了原因,那咱就得行动起来啦!该补资料的补资料,该改的地
方赶紧改。

别拖拖拉拉的,不然机会可就溜走啦!比如说,就像你要去追喜欢的人,你不积极主动点能行嘛!
然后呢,按照要求重新提交。

这时候可不能马虎哦,仔细检查一遍又一遍,确保万无一失。

别嫌麻烦,这可关系到你的大事呢!
如果重新提交后还是不行,那咱也不能就这么放弃呀!可以去咨询咨询相关人员,听听他们的建议。

这就像你在迷宫里困住了,找个熟悉路的人给你指指路呀!他们的经验说不定就能让你豁然开朗呢。

最后,我想说,遇到不予受理裁定可别慌,一步步来,总会找到解决办法的。

只要咱不放弃,就一定能把问题解决掉!咱可不能轻易让那些不合理的裁定挡住咱的路呀!。

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上的要求以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提出的实体上的要求。

因此,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诉讼请求包括驳回全部和部分诉讼请求两种情况。

驳回诉讼请求在于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否定性评价。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不同特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

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后,尚未审结前,也就是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而驳回诉讼请求则具有以下一些法律特征:1、只能发生在案件审结之后;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否定;3、不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因为一审、二审、再审
程序所要解决的本质问题都是实体权利、义务问题;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在案件受理费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也不相同。

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裁定不予受理则不收诉讼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在诉讼费用方面,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也不相同,其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其诉讼费用的承担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受理的概念及法律后果

受理的概念及法律后果

受理的概念及法律后果很多的案件都是需要进⾏受理,以及是需要考虑⼀定的后果,那受理的内容⼜有哪些以及有什么样的要求,如果受理之后优惠有什么样的后果,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受理的相关知识进⾏详细的介绍,希望⼤家对于受理的知识有所⼀定的了解。

受理的概念及法律后果(⼀)受理的概念受理是指⼈民法院对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条件决定⽴案审理,从⽽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诉讼⾏为。

起诉和受理是两种不同性质却⼜密切联系的诉讼⾏为,前者是原告的诉讼⾏为,是受理的前提;后者是⼈民法院的诉讼⾏为,是起诉的结果。

任何⼀个诉讼程序的开始,都是这两个诉讼⾏为的结合。

没有原告的起诉⾏为,也就没有⼈民法院的受理⾏为。

但是,受理并不是起诉的惟⼀结果,是否决定受理,是⼈民法院⾏使国家审判权对起诉⾏为进⾏审查⽽单⽅⾯得出的结论。

(⼆)对起诉的审查⼈民法院在接到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起诉的内容和形式进⾏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

通过对起诉的审查,⼈民法院可以查明当事⼈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时发现和制⽌滥⽤诉权的情况,从⽽保证当事⼈正确⾏使诉权,保证⼈民法院正确⾏使审判权,因此,审查起诉是受理的重要⼀环。

(三)法律后果1、受诉⼈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使审判权和承担审判职责2、排斥其他⼈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3、双⽅当事⼈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4、诉讼时效中断基本内容1.商标局收到注册申请件后,⾸先进⾏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分三个部分:申请书件的审查(⽂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的审查)。

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商标局主要发出三种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认为审查⼿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件的,予以受理,确认申请⽇期、申请号,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
第五,诉讼当事人不同。
谢谢观看
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
不予受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只能发生在案件立案之前;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程序上的起诉权的否定; 3.只能适用书面形式; 4.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 5.上诉期限为10天。
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不予受理裁定生效后,特定条件下,当事人还可以起诉。
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第三,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 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三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 诉讼,但前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 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后者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该类案件的当事人不仅不得就争议的这个法律关系 以同一理由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即使判决有错误,也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一,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 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 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 法律法规。
不予受理
特征 04 主要区别
基本信息
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原告的起诉后,认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书面裁定 不予立案受理的司法行为。
定义
定义
不予受理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作出 的。

行政诉讼程序之受理

行政诉讼程序之受理

⾏政诉讼程序之受理(⼀)受理的概念及其审查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案审理的⾏为。

⼈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审查,经过审查认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内⽴案,并通知原告;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内作出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

7⽇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之⽇起10⽇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诉⼈民法院在7⽇内既不⽴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上⼀级⼈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民法院审理,也可以⾃⾏审理。

(⼆)应当受理的特殊情形从理论上说,凡是符合⾏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规定的,⼈民法院都应当予以受理。

在实践中,在受理⽅⾯,存在⼀些特殊情形:(1)原告或者上诉⼈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动撤诉处理。

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2)⼈民法院判决撤销⾏政机关的具体⾏政⾏为后,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政⾏为不服向⼈民法院起诉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政机关作出具体⾏政⾏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书,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政⾏为存在,⼈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1)请求事项不属于⾏政审判权范围的;2)起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3)起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代表⼈为诉讼⾏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代表⼈为诉讼⾏为的;5)由诉讼代理⼈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正当理由的;7)法律、法规规定⾏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未申请复议的;8)起诉⼈重复起诉的;9)⼈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l0)诉讼标的为⽣效判决的效⼒所羁束的;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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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研究
一、受理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最后一个是实体的。

前三个是程序的,用裁定。

受理的意义,就是法院要管这个事,不予受理就是法院不管这个事,法院为什么不管呢?其他部门管。

受理很重要,会牵扯进很多的人或事,原告被告,甚至公检法机关。

或花费成本,因此不符合的受理条件的,为什么要受理呢?
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不予受理的救济
再次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也没有裁定怎么救济?
受理的条件应该是程序性的,不是实体的,但程序直接影响到实体。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都是不一样的。

主要研究民事诉讼。

二、起诉难与诉权的条件
诉权不仅仅是一种向司法机构提出请求的可能性。

向司法机构提出请求的权利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公共自由权利,前提是需具有权利能力,而人的存在本身即可以满足这一条件。

尽管人人都有权提起诉讼,显然不是所有人的要求都会得到满足,而且法官也不一定会审查所有的请求以检视其是否与法律相抵触。

“仅仅享有
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权利,即迫使法院运作”,法院宣布其请求不予受理时,法院也运作了,享有诉权意味着法院将听取请求者的意见,法官还应当就请求的理由作出裁决。

诉权既不是其所要保护的权利,也不等于其具体化了的程序行为。

有别于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权利,诉权介乎程序与实体权利之间。

诉权有别于被主张的实体权利,使用诉权并不一定意味着要主张某种主观权利;即使它旨在保护某一实体权利,它也不能等同于所要审查存在与否的实体权利,这是私法程序中的一般性原则。

诉权也不等同于请求。

请求是诉权的行使,是诉权的具体化。

被告的答辩也是诉权的体现。

诉权的存在不依附于请求的存在:请求方面有瑕疵,还可以重新提出;但是,如果丧失诉权,则不能再次请求。

所有诉讼均需明确区分为“三部曲”:“一方面是程序方面的形式要件,另一方面是请求的实体内容,介于二者之间的是要求法官就请求实体内容进行裁决的权利,诉权的概念指的是第三种情况”。

诉权授予主体要求法官审查其请求内容的权利
传统理论认为诉权的存在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具有可资援引的实体权;具有利害关系;具有资格和具有能力。

首先,诉权独立于实体权。

其次,如果能力是指权利能力的话,它应该是法院起诉的条件,而不是诉权的条件;如果是指行为能力,它涉及的是诉权的实施和程序的规范性问题。

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31条规定:“所有对某项诉讼请求的成功与驳回具有合法利益的人均可参加诉讼,但是法律对提出或反驳某项请求,或对保护某种特定利益限定了特定主体的情况除外”。

诉权存在的两个条件:1、诉讼利益。

当事人只有在其请求的成功能够带来某种利益时,才具有诉权;这种利益还必须是合法的。

利益必须是真实的,诉讼利益必须已经产生,并现实存在。

由于原则上排除考虑那些仅仅只是假设的或可能的利益,就产生了对挑鷽性起诉、询探性起诉与宣告性起诉应否受理的问题。

挑鷽性起诉与询探性起诉很相近:前者旨在迫使自称享有某项权利的另一人立即证实该项权利;后者则旨在迫使拥有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某种行动的人作出决定。

与以前的法律所认可的做法不同,它们现在只作为一种例外被偶然接受。

宣告性诉讼的目的在于“让法院证实某种法律情况是否存在,及其范围大小”。

请求者要求法官宣告其为某一权利的主体,但是并无其他后果,因为在诉讼当时,并未有他人与其争执该权利,该权利在未来的实现也并未存在任何障碍。

如果受理这样的诉讼,会导致“空泛诉讼”的危险。

但从另一角度看,这倒也不失为可以解决那些妨碍正常运作的不定因素的一种办法。

2、资格。

最确切的定义可能是“原告得要求法官就争议的实体内容作出裁断的资格”两类情形:基于所涉及的权利的性质,诉权可以专门授予某些人。

立法者考虑的是诉讼的实质问题。

诉权的主体取决于请求的性质,这意味着所涉及的(实体)权利影响到起诉或者应诉的可受理性。

如离婚之诉只能由配偶提出,相对无效之诉只能由法律意欲保护的特定人士提出。

基于所要维护的利益,诉权可以专门授予某些人。

这里对资格的衡量并非基于诉讼的性质,而是取决于原告主张的利益。

这一利益通常是超越诉讼请求人而存在的,法律于是很自然地对该利益的捍卫权,赋予那些较之他人更直接相关、因而能够更好地维护这一利益的人。

三、起诉难与法院主管
诉权除了本身的条件,它的行使还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就是法院主管。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院依据以上理由不予受理是否损害当事人的诉权?法院是否应绝对“可接近”?
近些年来,法院不受理引起社会较大争议的案件类型有:群体诉讼、公益诉讼、社会自治等三方面。

如三鹿奶粉案、北大三教授关于松花江污染的诉讼、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发生的收益分配问题、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身的纠纷,出嫁女、外来户、空挂户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利益分配案件。

在群体诉讼中,的确法院为了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没有受理,最终我们看到政府的行政解决还是不错的。

在公益诉讼中,因为,原告的资格问题,法院不予受理也是合理的。

在第三类案件中,法院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法院自身能力的限制、执行困难而没有受理也是合理的,有些地方策略性的不予受理,要求行政部门先解决,在复查该决定,也受到了一定的效果。

分析,这些案件其实不仅是司法问题,也有立法问题,比如公益诉讼,起诉资格需要立法确定。

还有法院不予管理的社会组织内部问题,法律应给这些组织管理的空间,除非一些相关的条件。

四、重要法理发现(法条建构)
法院主观应增加一条,行政部门正在管辖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理由:1、防止资源浪费。

也有助于其他部门的解决。

不同意张卫平的法院也受理平行进行的观点。

2、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

3、法院自身能力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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